摘要:因政府和市場力量對比差異及國家結構形式的不同,證券市場監管模式分為政府主導的集中型模式和以自律管理為主導的可競爭型模式。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是自上而下的集中執法模式,中央政府、證監會的外部監管在其中居于強勢地位,擠壓了地方政府監管和證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空間,尤其是“全能型”證監會的存在模糊了市場監管和市場發展之間的邊界,這種監管模式使得我國證券市場的產生與發展帶有較強的行政干預色彩,市場創新受到一定影響,也增加了監管成本,影響了監管效率。為提高證券監管的質量,應建立聯合監管的模式,鼓勵地方政府、證券交易所及市場中的其他多元主體參與到監管規則制定的過程中,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形成差異化的監管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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