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成后,監察機關既承擔著違紀違法的調查職責,也擁有了對職務犯罪的調查權,監察調查因被認為"不是偵查",使得職務犯罪的追訴呈現出一種全新的"調查-公訴"模式。該模式可能存在多種隱患,尤其是監察機關的刑事調查或將游離于"訴訟"之外,甚至有誘發"調查中心主義"的危險。要使"調查-公訴"模式得以優化升級,特別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統轄下,應考慮確立職務犯罪調查中的檢察引導制度。作為公訴的準備活動,監察機關的刑事調查與公安機關的偵查一樣,也是國家追訴犯罪機制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要確保追訴能夠取得成功,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疏漏,實現懲治腐敗的有效性,應讓檢察機關介入監察機關的刑事調查,使其能夠動態地了解整個刑事調查過程,并可以運用自己的訴訟經驗,就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向監察機關提出意見。盡管監察體制改革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產生了重要影響,但這并不妨礙其通過提前介入、決定逮捕、退回補充調查、非法證據排除、不起訴等多種方式,來引導乃至監督監察機關的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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