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治道變革的背景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是我國社會管理體制創新與政府職能轉變的應有之義,是彌補政府與市場雙重失靈的理性選擇。然而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實踐過程中,作為制度實踐主體的政府與社會組織彼此相互嵌入。在功能替代、合法性空間拓展、關鍵性資源獲取的邏輯驅動下,官辦社會組織通過“趨同”與“模仿”的方式回應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需求,對地方政府實施制度性嵌入:民辦社會組織則通過主動構建與強勢政府的良好關系,對地方政府進行關系型嵌入。而地方政府則由于社會穩定目標的追求,科層控制的行為慣性以及信任土壤的嚴重缺失,力圖通過關系型嵌入與結構性嵌入的方式對社會組織實施反向嵌入。兩者間的互動嵌入行為必然導致購買場域的固化,社會組織自主性弱化和社會服務內卷化等一系列消極影響。為此,應促使政府對社會組織由單向行政控制向雙方合作治理轉變,積極培育雙方的互信機制,增強政府合同制治理能力,健全第三方評估制度。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