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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適當賦予債務人控制權能夠鼓勵重整程序的適用,而目前我國的債務人自行管理制度效果不理想,其中一個原因便是適用的條件不明確,給程序的啟動帶來了障礙。《企業(yè)破產法》應明確債務人自行管理的程序條件和實質條件。程序條件應圍繞三個方面展開,即自行管理啟動的時間、批準的主體以及撤銷的主體和事由;實質條件應在平衡各方利益,結合社會因素的基礎上衡量,圍繞多個方面綜合考慮,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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