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準占有是指以相關財產權為客體的占有。準占有的客體范圍在世界法制發展史上歷經變遷,羅馬法只承認用益權的準占有,中世紀時準占有客體范圍擴大到身份權等一切可能的權刑,在近現代民法上準占有客體范圍又回歸至財產權的范圍。通過梳理各項權利的特征,我國民法上準占有的客體應包括以下權利:抵押權、積極的地役權、不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的債權、隨主權利一同成立準占有的撤銷解除權等從權利。對于知識產權扣繼承權是否可成立準占有,由于知識產權信息技術的公開性使得針對知識產權之準占有無法產生權利表征和合理信賴,繼承權的身份特性決定了非繼承人無法通過行使該權利即取得他人信任,故此兩項權利均無法成為準占有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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