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金融創新引領的新金融背景下,現有企業的股權架構已經無法滿足我國當前經濟活動的現實需求,對于我國企業股權結構創新有了新的要求。在國外已經成功實踐的雙重股權制度為我國企業股權結構創新提供了可行的選擇。同時,我國公司法中為該項制度的嵌入預留有空間,從而得以對其進行金融創新的法律邏輯構造。邏輯構造可分為法律制度創設的構造與制度監管的構造。通過邏輯構造將雙重股權制度完美嵌入我國法律之中,從而完成我國企業股權結構的創新,進而完成新金融背景下賦予我國企業金融創新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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