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的可普遍化要求是西方倫理學研究的一項重要內容。道德金規則的可普遍化要求體現為能夠經得起該規則檢驗的道德規范對于相關的施與方和被施與方來說都可以合理地接受。為了滿足這一可普遍化要求,道德主體需要采取換位思考的思維機制。道德主體采取這種換位思考思維機制的可能動機,一是基于利己向度的相互性動機,二是基于利他向度的同情動機,并且后者在道德金規則的動機因素中居于主要地位。對這兩種動機因素深入研究后可發現,作為一種道德判斷的檢驗標準,道德金規則的可普遍化程度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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