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洗稿是互聯網環境下各內容平臺所面臨的現實挑戰,僅在著作權法框架內展開討論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因而一些高級抄襲行為并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規制。另一方面,以獲取流量為中心的新商業模式可能架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使司法救濟歸于無效。學術界在應對學術抄襲問題上并未完全依賴于著作權法,而更多的是尋求學術規范的社會規范路徑進行治理,這一經驗值得借鑒。盡管目前網絡平臺上的作者群體已經形成了反洗稿的義務共識,但由于平臺代碼架構設計的不足,這種義務共識尚未能形成有效的社會規范。從平臺層面規制網絡洗稿,應當引入民主化的評議機制和針對用戶的評分機制,并落實在代碼架構的修改上。著作權法的定位不應停留于裁判功能之上,更應當是政府規制平臺修改代碼架構的根據,還應當發揮其表達功能以促進社會層面的反抄襲社會規范的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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