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主體對本人信息的自愿披露,可能造成包括隱私損害在內的外部性,而這類問題在由社交網站和大數據技術建構的當代信息環境中,通過間接披露與披露瓦解等機制出現得更加頻繁。對于信息隱私規制的發展前景來說,由自愿披露造成的這種'第一方披露外部性'將會進一步打破'選擇權模式'與'規制干預模式'之間的僵持。如果制度設計者將保護隱私作為法律規制的側重點,信息隱私法將不可避免地減少對信息主體選擇和控制的依賴,而更多以針對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實體性干預為內容。這種制度發展前景的社會福利含義是模糊的,其可欲性取決于人們如何看待自愿披露在隱私乃至超出隱私之外的其他后果。這種前景的一個潛在變數是,非正式社會規范或許能為信息隱私法在法律干預之外提供某些替代性規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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