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求立法者積極推動基本權利的實施,與禁止立法者侵害基本權利,本身并無矛盾,因為不同的立法對基本權利產生的效應本就不同。如果進行類型化描述,可將立法對于基本權利產生的效應區分為:塑造特定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作用于基本權利的規定范圍與保護范圍之“中間地帶”、具體化針對基本權利的給付義務、具體化針對基本權利的國家保護義務、根據憲法的明文委托制定細則、純粹干預或限制基本權利。依照針對基本權利產生的不同效應區分立法的類型,有助于為比例原則、傳統的法解釋規則、立法不作為等涉及立法之合憲性的判斷話語尋找合理的棲身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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