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物學的迅猛發展已經使人類逐漸掌握了生命的奧秘.并開始利用技術手段改寫和創造生命。基因編輯技術對生命本身以及對人類社會的倫理價值和基本秩序帶來的沖擊顯而易見,但法律的回應明顯滯后。目前通行的風險規制模式將事實層面的風險與規范層面的倫理爭議混為一談,因而不利于發展出一套既鼓勵創新又保護個人權利和公共利益的規則體系。對于基因編輯所涉及的技術風險與倫理爭議.應進行分類治理。對于前者.可以通過強化現有的專業化行政監管(科學行政模式)來加以控制;對于后者.則需要通過增加透明度、強化公眾參與、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塑造、完善倫理審查等共識形成機制(民主行政模式)來進行規制。這種整合了科學與民主、客觀評估與共識形成的分類治理模式更有助于將科學研究及技術應用引向造福于人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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