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地信托實踐中面臨著農地信托的設立有失規范、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不甚明晰、農戶的權益缺乏有效保障機制等困惑。在“三權分置”視閾下.農地信托的信托財產應為土地經營權。設立農地信托應由農戶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受托人將該信托合同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即可.不必辦理信托登記。受托人在信托期間享有占有和自主經營農戶承包地的權利,但不應享有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或以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權利。農地信托受托人履行義務有其特殊性.應對分別管理義務、親自管理義務規則加以適當調整.并對謹慎管理義務規則進行細化。農地信托應設置信托監察人制度、受益人大會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對農戶的權益予以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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