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黑惡犯罪認定,《指導意見》《惡勢力意見》等只是在個別犯罪要件上出現降低或變相降低標準的問題,整體上嚴格限制其范圍的立場并沒有改變。黑惡犯罪是個兼具法律和政治雙重否定性評價的概念,其認定不應偏離其對抗社會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本質,司法實踐應十分慎重地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非法控制特征”的認定應重視非法控制的“外部性”及其“控制程度”的把握。公司、企業涉黑惡犯罪認定,應避免將公司、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自身具有的組織特征、經濟實力特征和一定的影響力事實“挪用”以認定該公司、企業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包括惡勢力)特征。惡勢力認定應重視對“惡”和“勢力”含義的雙重把握,避免簡單摳取司法文件規定的數字對惡勢力含義作片段性理解。避免黑惡犯罪的過度拔高認定,還應注意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限定參加者及其刑事責任的范圍,防止“保護傘”認定的不適當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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