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一田多主制為代表的清代民間復雜地權習慣,對清帝國的基層治理和財稅收入構成了長期的困擾。代表精英官僚視角的《福建省例》,對一田多主制在名義上持徹底的否定態度,但在田賦征收中卻允許根據地權現狀進行變通操作。清代臺灣地區的淡新檔案顯示,基層官府完全承認一田多主的事實,并對田面主/小租主的習慣性利益予以保護。由大小租制引發的復雜的抗租糾紛,導致基層官員疲于應付相關詞訟,并面臨來自田底主/大租主的抗繳田賦壓力。作為官有土地的屯田,也援用民間的大小租制,進而導致官方在面對屯田小租權頻繁流轉的局面時,難以征收作為大租的屯租。19世紀80年代后期劉銘傳在臺灣開啟的財政整頓運動,并未改變大小租制這一根本的地權格局,反而令租佃、租稅關系更為復雜。中國民法近代化運動中'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實際上有助于化約民間地權的復雜性,便于政府的管理與征稅,從而服務于國家建設這一歷史任務。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