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執法是一個交織著執法偏差與執法糾偏的復雜實踐,執法能力的損耗與重建是理解這一復雜實踐的有益視角。執法能力會因行政體制內部張力而有所損耗,產生內部控制失靈、執法地方化、部門“孤島化”等問題。執法能力也會在社會中發生損耗,造成執法資源稀釋、執法過程異化等現象。面對執法能力的損耗,執法者應通過靈活執法、解釋和創造規則、集中執法資源、建構執法空間等策略,在一線執法場景中再造執法能力。立法者和決策者也應不斷改革和優化執法體制,通過強化執法控制、重構執法責任、延伸執法組織、動員社會力量來推動執法能力的重建。以基層執法經驗作為分析樣本,理解執法能力的損耗與重建機理,有助于從整體上把握轉型期中國執法的實踐邏輯,為當下的執法體制改革和執法能力建設帶來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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