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債權已成為現代交易的重要標的,實務中多采用債權讓與或債權質押形式,兩者在經濟功能與法律規則上高度相似。我國合同法與物權法分別規定債權讓與和應收賬款質押,可適用的債權范圍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規定債權轉讓對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未規定債權質押的對內效力與對債務人的效力。此種雙軌制對司法實務造成諸多困擾,且無法適應交易需求,減損了制度效用。改進方向應是采用功能主義方法,統合債權讓與和債權質押規則,包括統一標的范圍,統一對外效力與對內效力規則,僅就債權質押的個別特殊事項設置特別規則。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單設保理合同一章,不足以解決問題,且有違法典體系效益最大化之本旨,不如著力于債權讓與一般規范的充實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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