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是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形成的基礎性概念。社會建設既是法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支撐。“社會”的缺失和弱化,導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失衡,嚴重制約我國社會成員依法辦事的能力。40年的改革開放與法治建設,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重構。現代化的地方治理,取決于社會成員的依法自主活動能力與條件,后者則依賴于地方法制的完備程度。當前的法治社會建設,應該納入地方治理與法治發展的全局來認識,對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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