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修改所確立的一項新制度。我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立法導向型制度創制,既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中反腐敗和國際追贓追逃工作的需要,也與國際刑事司法趨勢相契合。缺席審判制度的立法創設是在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知情權的基礎上進行的,該制度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對此,檢察機關在適用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過程中,要始終把握本質要求,即缺席審判制度不是克減被追訴人權利的訴訟制度。相反,檢察機關應當更為審慎地尊重和保障被追訴人的各項合法權利,通過嚴格依法履行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法律監督與司法救濟等各項訴訟職責,實現缺席審判程序中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與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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