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清府縣設官是按正官、佐貳官、屬官、教職、雜職等順序排列,吏典、差役、幕友、家人等沒有納入職官序列。正佐相互輔助監督制使佐貳官的贊治、任事、監督的職權得以正常發揮,但也存在佐貳官職權萎縮,正佐之間矛盾難以協調,彼此監督不力等問題。正佐官之間沖突與矛盾,迫使統治者在政策方面的進行調整,特別是"在外正佐官互相糾舉例"的頒行,使得佐貳官與正官之間差距越來越大。正官負責制的確立,又使佐貳官逐漸退出府縣行政系列,府縣治理形式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