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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2-05-13 15:06:21

序論:在您撰寫臨時用地申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我們是武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資金實力雄厚,主要從事工業、農業、商業、交通、能源、文化教育、科技、建筑、服務業的投資及開發綜合業務;同時還從事化工產品、機電設備、建筑裝飾材料、五金家電的許可銷售。目前已經初步形成相對健全的業務結構、擁有相對成熟的客戶網絡和商家資源,盈利始終保持了穩健向上的良好態勢。

在世界經濟遭遇蕭條滑坡的背景下,中國經濟連年保持快速的增長勢頭,大武漢作為中部的龍頭城市,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經濟發展形勢傲人,商業活動異常活絡,這大大刺激了武漢商務賓館、寫字樓、管理咨詢以及融資服務等基礎配套業務的蓬勃發展,成為近年以及可預期的較長時間內的市場盈利熱點。武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憑借敏銳的市場洞察力與專業的投資眼光,將集中現有的資本優勢,大力投資以上市場熱點項目,實現資本盈利的最大化。

經我公司悉心了解,獲知在江岸區有一片九余畝的土地,因種種復雜原因與該地村民經常發生土地紛爭,導致該地塊長期閑置,不能有效實現其應有的巨大經濟價值,同時也影響了原本和諧的軍民關系。經過認真考察,我公司評估認為該地塊符合公司目前的投資方向,本公司也有自身的人脈資源優勢可以化解長期存在于*****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爭議,友好合作、科學開發、有效經營,謀求*****、村民與我公司三方共贏的良好局面。

為此,我公司經過慎重考慮,特向*****申請租賃該地塊(含其附著物)30年的使用權,擬投資1500_1800萬人民幣,開發建設一座約1萬平米的高品質綜合辦公樓,融寫字樓、商務住宿、企業服務等于一體,打造該地塊所在區域醒目的商務服務綜合體,帶動周邊的人氣與發展,以提升*****閑置資源的充分利用,為該地村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以及投資機遇,促進軍民和諧,為和諧武漢貢獻一份綿薄之力。

具體的承租原則是:

一、在雙方協商后正式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并迅速著手綜合辦公樓的規劃、設計、建設、經營準備等全面工作,充分尊重與吸納*****的指導意見,有關政府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我公司負責辦理,請*****配合協助。

二、合同期內,我公司向*****按年繳納合同約定的土地租金;綜合辦公樓建成后,我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具體參與我公司的經營管理。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無償收回該地塊使用權及其附著物的一切權利,但我公司保持優先續租權,續租事宜屆時另行協商議定。

三、合同期內,*****與我公司將基于該地塊的實測面積,提供土地平面圖,合理協商約定租金標準;

四、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后,我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一次性支付一年的土地租金,此后提前一個月一次付下年度的土地租金。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時交納土地租金,*****有權收取滯納金,逾期達到合同約定的時長,還可以中止租賃合同。

我們將如期完成綜合辦公樓的開發建設,聘請專業團隊進行科學經營管理,樹立該土地所在區域綜合商務辦公樓的標桿,有利于*****盤活自有資源,有利于村民就業發展,有利于政府收稅,有利于構建軍民和諧,我們誠請*****給予大力支持,盡快批復我們的土地租賃申請,讓我們大顯身手,大展宏圖,為區域經濟發展作貢獻。

申請人:

第2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用地,是指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用地者)經依法批準在特區范圍內進行臨時性建設和短期經營占用的土地。

第三條  凡在特區范圍內因進行臨時性項目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砂土石礦場、磚瓦場以及工程施工等需要臨時使用暫時可供使用的國有空閑土地(城市道路除外,下同)或集體土地、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國土房產局是特區臨時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五條  用地者應當保證臨時用地的生產條件不被破壞。用地者在使用臨時用地過程中,因挖土、壓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壞的,應負責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件。

第六條  臨時用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臨時用地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不得妨礙道路交通,不得損壞通訊、水利、電力等公益、公共設施,不得污染環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二)臨時用地只能構筑臨時性建筑物、附著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三)臨時用地除工程施工和砂土石礦開采需要可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外,一律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非農建設用地。

(四)臨時用地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用地者在使用期間內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臨時用地出賣、抵押、轉讓給他人。

(五)臨時用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占用時,必須無條件服從,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繳銷《臨時用地使用證》。

(六)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用地者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建筑物、附著物,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件,交還土地;用地者確需繼續使用,且不影響城市建設規劃的,按本規定重新申報并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

第七條  用地者申請臨時用地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向市國土房產局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土地權屬單位意見;

3.臨時用地位置地形圖;

4.屬租賃行為的必須提供租賃合同;

5.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的證明;

6.從事開采砂土石礦使用臨時用地的,應提供礦管、海監、水利電力或農業等有關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證明;使用公路兩側預留用地的,應提供公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證明;使用河道(渠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的臨時用地,應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證明;

7.國土房產部門認為需要交驗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填寫《臨時用地申請審批表》,內容包括土地類型、用途、面積、使用期限和復墾計劃。

(三)用地者需使用集體土地或區級及區級以下開發區用地的,應先向臨時用地所在地的國土房產分局申報;需使用市統征土地的,可直接向市國土房產局申報。

(四)經市國土房產局批準的臨時用地,用地者憑批準文件到原申報單位領取《臨時用地使用證》和《非農建設用地許可證》,并懸掛于施工現場。

第八條  市國土房產局應自接到臨時用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頒發《臨時用地使用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搶險救災急需臨時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照規定補辦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條  用地者必須按土地權屬分別與市國土房產局或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使用協議書,按年交付臨時用地使用費。

國有土地的臨時用地年使用費為現行同類地價的5%;

集體土地的臨時用地年使用費,由土地所有者和用地者協商議定。

第十一條  經批準使用臨時用地的,用地者應向市國土房產部門交付臨時使用費總額3%的臨時用地管理費。

市國土房產部門收取臨時用地管理費時,應向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票據;收取的臨時用地管理費,納入市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第十二條  臨時用地用地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國土房產局給予如下處理:

(一)未經批準并領取《臨時用地使用證》非法占有臨時用地的,或未按批準面積、范圍、用途使用臨時用地的,責令其改正,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外,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

(二)臨時用地期滿或使用期間因國家建設需要,用地者拒不歸還土地,以及未經批準繼續占用土地的,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土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按非法使用土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三)以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臨時用地的,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設施,收回土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以非法所得20%的罰款。

(四)對在臨時用地使用過程中有濫墾土地,亂采砂土石礦行為而破壞土地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破壞交通水利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除責令恢復土地原狀,賠償損失外,并按土地使用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用地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特區規章的規定,有關職能部門不允許其繼續從事建設或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市國土房產部門應收回《臨時用地使用證》和《非農建設用地許可證》,責令其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件;屬集體耕地的,還應責令其在限期內復耕,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負責監督。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國家、省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由有關部門批準或未經批準使用臨時用地的用地者,應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本規定重新辦理或補辦臨時用地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者,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3篇

    第二條  汕頭經濟特區內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按本暫行規定到汕頭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經市國土局審核無誤后,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第三條  土地證書是確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憑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變更權屬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第四條  土地證書分為《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臨時用地使用證》:

    (一)《集體土地所有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于非農業建設的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四)《臨時用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經批準的臨時需要用地的單位和個人。

    批準臨時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期滿后臨時用地者需要延期的,應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原批準用地機關辦理續用手續。期滿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準的,由臨時用地者清理好場地,恢復原貌,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土地使用證。對期滿后不辦理續用手續而繼續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五條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

    (一)跨區域的國有工程、市政設施(包括鐵路、公路、綠化帶、水利工程、自然風景區、文化、體育、通訊、電訊等公共設施)用地分別為該用地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

    (二)公產房用地為同級房產管理部門。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為該企業。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的,為該業主。

    (五)從事灘涂和海水養殖的用地,為該經營組織或專業戶。

    (六)私人住房,為房主本人。

    第六條  辦理單位土地登記的當事人,應該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土地的登記人應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必須向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外國、港、澳、臺經濟組織、個人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發證,須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單位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圖件)。

    國土部門接到土地登記申請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需要進行測量查丈的,由國土部門會同申請者進行現場測量并繪制宗地圖。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土地證書。

    第八條  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后,再進行登記。

    第九條  土地證書由持證單位或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遣失或毀滅,應及時向市國土局報告,并申請補發。

    第十條  土地證書必須附有關土地范圍、面積、座標、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圖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積的多小而不同。經注冊登記的土地,其地籍數據列入地籍檔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國土局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轉讓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續約的;

    (五)依法繼承、贈與、分割、合并等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轉移的。

    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原土地證書和有關變更行為的文件、合同、證明、資料等。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分別在下列期限內到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二)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村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竣工三十天內。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用的,在接到國土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

    (四)本暫行規定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五)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使用者付清地價款后三十天內。

    (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

    (七)改變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國土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

    (八)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續約的,在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

    (九)臨時用地,從獲準之日起十天內。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租賃合同依照規定辦理登記。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應在十五天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登記日期,即為抵押權設定日期。抵押合同終結后,當事人應于終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抵押物依法繼承或遣贈,繼承人或受贈人應繼續履行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內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因處分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在注銷抵押登記后,和原抵押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汕頭經濟特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公布施行之前,用地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沒有確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國土局根據有關規定及其生產行業、經營項目予以確定,并從1992年1月11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辦理土地登記,有關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十八條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閱。

    查閱土地登記資料的收費,參照查閱檔案資料的收費標準進行。資料復制工本費由查閱者支付。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4篇

第二條  汕頭經濟特區內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按本暫行規定到汕頭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經市國土局審核無誤后,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第三條  土地證書是確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憑證。合法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變更權屬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更換土地證書。

第四條  土地證書分為《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臨時用地使用證》:

(一)《集體土地所有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于非農業建設的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

(四)《臨時用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是經批準的臨時需要用地的單位和個人。

批準臨時用地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期滿后臨時用地者需要延期的,應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原批準用地機關辦理續用手續。期滿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準的,由臨時用地者清理好場地,恢復原貌,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土地使用證。對期滿后不辦理續用手續而繼續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五條  下列用地,其土地使用證的頒發對象:

(一)跨區域的國有工程、市政設施(包括鐵路、公路、綠化帶、水利工程、自然風景區、文化、體育、通訊、電訊等公共設施)用地分別為該用地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

(二)公產房用地為同級房產管理部門。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為該企業。

(四)同一幢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的,為該業主。

(五)從事灘涂和海水養殖的用地,為該經營組織或專業戶。

(六)私人住房,為房主本人。

第六條  辦理單位土地登記的當事人,應該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土地的登記人應是土地使用者本人。

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必須向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外國、港、澳、臺經濟組織、個人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申請土地登記發證,須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單位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及其它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圖件)。

國土部門接到土地登記申請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需要進行測量查丈的,由國土部門會同申請者進行現場測量并繪制宗地圖。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土地證書。

第八條  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后,再進行登記。

第九條  土地證書由持證單位或個人妥善保存,如有遣失或毀滅,應及時向市國土局報告,并申請補發。

第十條  土地證書必須附有關土地范圍、面積、座標、地形、地址等要素的圖件。比例尺的大小可依土地面積的多小而不同。經注冊登記的土地,其地籍數據列入地籍檔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市國土局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轉讓的;

(四)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續約的;

(五)依法繼承、贈與、分割、合并等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轉移的。

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原土地證書和有關變更行為的文件、合同、證明、資料等。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分別在下列期限內到市國土局或其授權的區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二)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農村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竣工三十天內。

(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用的,在接到國土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

(四)本暫行規定公布前已使用的土地,在本暫行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五)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使用者付清地價款后三十天內。

(六)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

(七)改變土地用途的,在接到國土局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內。

(八)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受讓人續約的,在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

(九)臨時用地,從獲準之日起十天內。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租賃合同依照規定辦理登記。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應在十五天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登記日期,即為抵押權設定日期。抵押合同終結后,當事人應于終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抵押物依法繼承或遣贈,繼承人或受贈人應繼續履行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并在三十天內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因處分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在注銷抵押登記后,和原抵押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汕頭經濟特區土地管理若干規定》公布施行之前,用地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沒有確定土地使用年限的,由市國土局根據有關規定及其生產行業、經營項目予以確定,并從1992年1月11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辦理土地登記,有關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土地登記費。

第十八條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閱。

查閱土地登記資料的收費,參照查閱檔案資料的收費標準進行。資料復制工本費由查閱者支付。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5篇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臨時用地包括下列范圍:

    (一)工程項目的材料堆場、運輸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

    (二)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四)為選擇建設地址對土地進行勘測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五)因從事經營性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或者存儲貨物臨時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四條  臨時用地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確需臨時占用耕地、林地的,臨時用地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造林條件。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五條  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期較長的,一般不超過3年。

    第六條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為臨時用地:

    (一)城市規劃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廣場等公用設施和綠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區內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線控制范圍內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電力設施、測量標志、氣象探測環境等保護區范圍內的土地;

    (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特用林地和重點防護林地;

    (八)其他不宜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七條  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臨時用地的地形圖、臨時建筑平面位置圖和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書面意見,以及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還應當分別提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確需臨時占用耕地的,應當提交土地復墾計劃書。

    第八條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用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審核完畢,予以批準的,劃定用地范圍;不予批準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還應當依法確定臨時用地補償方案。

    臨時用地的批準權限,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對合法的臨時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給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九條  臨時用地在10日以內且不改變地形地貌的,免辦批準手續。

    第十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臨時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臨時用地者簽訂臨時用地合同;臨時使用他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者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合同;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由臨時用地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臨時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二條  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臨時用地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補償方案和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第十三條  臨時用地者應當按照批準文件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臨時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轉讓、抵押。

    第十四條  臨時用地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臨時用地者必須在用地期滿15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者必須及時清除廢棄物,恢復土地原狀;臨時占用耕地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復墾義務。

    臨時用地期滿后,臨時用地者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臨時用地,在使用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及其他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時,應當退出。

    第十七條  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土地,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6篇

一、設置依據及適用范圍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第7篇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辦理規劃選址、計劃立項、土地出讓、確定土地規劃用途、舊區改造、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的項目,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長春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長春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凈月開發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

四、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內容要求

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注:1、復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說明外,報審材料均為一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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