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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參加有關培訓部門的培訓學習,經公安車管機關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由公司專職安全員審查考核認為能勝任駕駛工作,簽出意見并辦理公司資格審查證后,才能上崗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相符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
駕駛員考聘程序如下:
1、由駕駛員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并按要求填寫“駕駛員上崗資質審查表”;
2、由公司專職安全員對其年齡、履歷、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情況進行初審;
3、初審合格后,由專職安全員到贛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詢其違法計分及事故情況;
4、由公司專職安全員對其進行路面駕駛考核;
5、由公司專職安全員對其辦理公司“駕駛資質審查合格證”并實施上崗安全培訓后方能上崗駕駛。
第二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的駕駛員一律不得駕駛員本公司車輛:
1、年齡或身體健康不適合從事營業性駕駛工作的;
2、三年內發生過重大以上責任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3、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準駕車型不符合實際駕駛車輛要求的;
4、在一個計分周期內計分滿12分未消除的;
5、累計有三次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的;
6、被計入行業或其它運輸企業黑名單的;
7、其它原因不適合駕駛本公司營運車輛的;
8、對勞改或勞教釋放人員應慎重錄用。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
2、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上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培訓駕駛員,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公司專職安全人員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一經查出,責令書面檢查、扣車停運或開除處理。
4、嚴禁酒后駕車,不得超速、超載、疲勞駕駛,不開英雄車、不開帶病車。
5、駕車時不準打手機、吸煙、閑談和吃東西,不準穿拖鞋駕車,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疲勞時不準駕車。
6、車未停穩不準開車門,車門未關好不準起步行車。
7、駕駛員駕車靠站時必須減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車完畢之后才能關門;依次進出車站,不準賴站、滯站。
8、嚴格按照經營范圍運行,不得越線運行。
9、認真學習,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按時參加檢審。
10、嚴格遵守公司駕駛員的崗位規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重慶市交通運輸管理條例》及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凡屬下列情形,由公司專職安全員作出停駕、開除決定,報公司領導批準:
1、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3、滿足本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條件之一;
4、不符合安全駕駛條件。
第二十五條
堅持安全教育制度: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采取單位與部門、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五、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入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紀錄并存檔。
六、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為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提高全員的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意識,在員工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員工懂得安全生產的基本知道,掌握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木制度。
1、企業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的培訓由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實施,班組的培訓由各班組長負責組織實施。
2、培訓計劃的制定
根據企業制定的年度培訓計劃,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半年、季度、月度培訓計劃:班組根據企業的培訓計劃,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
3、培訓的原則
要本著“要精、要管用”的原則,培訓應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4、培訓的內容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基本知識、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企業培訓以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范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為主;車間、班組培訓以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崗位職責、工藝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為主: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以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為主:重大危險源的相關人員培訓以危險源的危險因素、現實情況、可能發生的事故、注意事項為主。
5、培訓的形式
學習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如課堂學習、實地參觀、實際演練、安全技能比賽、看錄像、研討交流、現場示范等。
6、培訓的學時要求
較危險崗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每年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部門主要負責人培訓每年不得少于8學時;新從業人員不得少于24學時。
7、要求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新從業人員和轉崗人員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新從業人員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的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8、建立培訓檔案,實行登記存檔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干部職工。文秘資源網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
第十條 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 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于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并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 “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匯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
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 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并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 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并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制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 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并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 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 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 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后,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 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XX元,并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于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XX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并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條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并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并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在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中,要重點掌握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施工單位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2.施工項目負責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在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中,要重點掌握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責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3.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在施工總承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中,要重點掌握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4.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包括: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緊急避險權、獲得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權、請求民事賠償權等。
5.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的義務、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施工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均應依照本規定開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各級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相應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相關工作情況于每年年底前報至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依托省、市和區(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協作機制,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具體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公消[2011]213號)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
(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
(五)其他應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市和區(縣)公*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社區警務室工作職責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容;
(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查處未取得相應資質違規培訓等行為;
(四)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每年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一次監督檢查;
(六)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省、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中小學校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內容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組織和少先隊活動中落實好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會同公*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創建活動;
(五)會同公*機關消防機構,督促、指導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習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七條 省、市和區(縣)民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利用每年“國際減災日”、“防災減災日”等防災減災宣傳活動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創建“減災示范社區”內容,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培訓課程,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發動社區志愿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
(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內容和相關考評,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練。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市和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市和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指導和監督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 省、市和區(縣)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推動消防文化建設,開展消防文藝作品創作和演出,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文化下鄉活動。
第十一條 省、市和區(縣)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宣傳進影院”活動,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
(三)在“送電影下鄉”活動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條 省、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人員上崗和轉崗前培訓;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四)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內容并進行考評。
第十三條 省、市和區(縣)旅游行政部門在重大活動、旅游重點時期應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訓方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建立消防教育培訓檔案,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和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察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資格;
(三)每年至少組織在崗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單位廣播、閉路電視、電子屏幕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應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基本消防設施的操作與維護、滅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重點,保證職工做到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基本消防常識、懂預防火災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二)在中小學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開學初、放假前、相關實驗課中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利用校園媒體,聘請消防專業人員講課,或適時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市民防災館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學習。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高等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和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警務工作站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不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社區居民或村民應急疏散演練。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每日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每半年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景區、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每日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相應責任部門應制定介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內容播出。
第二十五條 電影放映單位等應積極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或消防公益廣告,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格方可上崗;專職教員應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10人,實操教師應具有中級以上消防職業資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省公*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公*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認真執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和職業技能標準,落實規定課時和內容,推行小班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重點,提高實操培訓課時比例,定期開展分專業的崗前培訓和授課質量評估,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 懲
第三十二條 省、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公*、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各部門組織有收費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訓,參與經營性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或向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收取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的,上級部門應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2006年5月29日,某石油化工公司由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發生爆燃事故,導致在廠房內作業的承包商施工人員4人死亡、11人受傷;2010年2月17日,某公司承包商包裝操作工違章進入包裝機內處理落袋,被擠壓致殘;2010年5月20日,承包商人員在某石化公司裝置現場查看設備,私自觸碰開關致裝置連鎖停車。類似的由承包商人員直接或間接釀成的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著煉化企業安全生產。深入分析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與承包商人員安業企視角全教育培訓不足、素質不高密切相關。煉化企業承包商人員大部分是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嚴重缺乏。承包商為了減少用工成本,經常使用“低素質”廉價勞動力,致使這部分“無知無畏”人群反復上演“低老壞”(指低標準、老毛病、壞習慣)和“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為各類事故埋下隱患,甚至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強化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異常重要。
煉化企業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存在問題分析
1.對承包商方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重視不夠一方面煉化企業在繁重的生產任務壓力下,視承包商方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為“額外負擔”,從心理上不愿意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即使組織,也是以應付和走形式為主,培訓方法簡單、時間短、效果差,存在“短視”現象。另一方面,承包商以利益為中心,不愿意將資金和時間投入到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中,內部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訓體系,對甲方要求的培訓也是被動接受。
2.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業對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不完善。雖然有的企業建立了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但主要限于基本的入廠(場)安全教育培訓方面,沒有明確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的具體環節,沒有將安全教育培訓貫穿于承包商活動的全過程。另一方面,承包商本身安全教育培訓的制度不健全。承包商未建立或者建立了粗放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不全面、不系統,沒有形成閉環管理,執行不嚴,流于形式,沒有效果。
3.培訓內容不全面,缺乏針對性從煉化企業承包商方引發的各類事故原因分析中不難發現,承包商方施工作業人員既缺乏煉化專業基本知識,也不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能,對現場危害認識不足,也缺乏危害識別和自我防護與救護能力,一些作業人員的“低老壞”與“三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以致成為習慣。
4.師資隊伍和硬件設施不能滿足要求師資方面,一是專職教師缺少生產實際知識,知識結構與生產現場實際脫節。二是兼職教師缺乏培訓專業技能,教學方法與課堂掌控能力不足。硬件設施方面,各煉化企業均設有主要工種的培訓基地,卻沒有專門的安全培訓基地;安全培訓教室無法滿足培訓需求;針對現場的實物教具、多媒體教學器材以及仿真教學器材相對缺乏;有限的資源也不愿向承包商方的施工作業人員開放。5.承包商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欠缺實踐中,大部分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監督人員安全知識與能力欠缺,或達不到煉化企業要求,在知識更新和安全技能培訓上也不能與企業同步,或者不進行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時間短、內容粗,流于形式,直接影響著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的成效,也影響著企業安全業績。
煉化企業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對策
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企業和承包商兩方面。以承包商為主體,建立HSE體系,強化內部培訓,提升自我管理水平是最有效的措施。但由于承包商臨時性、被動性和功利性,往往難以實現。因此,建立以甲方為主導的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體系就成為當前煉化企業的必然選擇。
1.堅持直線責任、屬地管理的原則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必須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的屬地誰負責”的直線管理原則,建立甲方“主管部門牽頭、屬地單位負責、培訓部門實施、相關單位配合”的管理機制,實現承包商人員全員培訓、全員考試、全員持證、全過程監督。
2.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煉化企業首先應健全內部員工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使員工熟練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并通過員工隨時隨地對承包商方的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監督和培訓。其次,建立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明確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時間、方式、實施程序和要求。第三,推行承包商人員實名制培訓和“準入制”,從入廠前的安全培訓入手,把好進口關。最后,企業要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其內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以此作為入網和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定期對承包商內部安全教育培訓體系進行審核,促進承包商的自主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識、素質的不斷提高。
3.構建承包商人員“五級”安全教育培訓體系承包商方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根據不同的教育對象,可分為五級。一級(企業級)安全教育培訓適用于短期進入生產區的應急搶修、技術服務、供貨等承包商方的人員。主要包括煉化企業概況、生產特點、存在的風險、安全防范措施、禁入區域、應急及注意事項等。可以在廠前安全教育培訓室播放安全教育片,培訓后填寫《入廠(場)安全教育卡》,經主要陪同人員簽字確認,發放準入證,穿戴統一的勞動防護入廠。二級(分廠級)安全教育培訓適用于需長期(一周以上)進入生產區的工程建設和檢維修施工等承包商方的人員。培訓內容包括屬地單位概況及生產特點、存在的風險及預防措施、企業相關安全要求、危險作業安全知識、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佩戴要求、應急響應及逃生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二級安全教育培訓可由分廠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承擔,以滿足承包商方人員的大量進廠需求。實施步驟是由承包商申請,主管部門組織不少于8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臨時入廠(場)證,著統一的勞保后方可進入(廠)生產區。三級(車間級)安全教育培訓適用于需要進入裝置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等相關活動的承包商人員。主要內容包括屬地裝置基本情況、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主要有害物質特性及防護要點、特種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佩戴要求、能量隔離和作業許可制度、應急響應及逃生知識、屬地典型事故案例等。由承包商提出進入屬地裝置申請,屬地進行規定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并進行安全承諾簽字,取得作業許可證后方能進入生產現場。四級(作業前)安全教育培訓主要適用于進行施工作業的承包商和技術服務等承包商方的施工作業人員,側重于現場安全交底。主要內容包括作業項目名稱、作業內容、作業時間,容器、設備、管線、介質,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危害,能量隔離狀況,施工風險等級,工器具、防護用具配備情況,應急響應及逃生知識,相關作業典型事故案例,作業前自檢方式方法等。一般采用“作業計劃書”、施工作業計劃書討論會、作業前安全交底會等方式進行。由生產裝置和承包商雙方參與,進行細致交底與溝通,使承包商方的人員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從而實現施工作業安全受控。五級(作業過程)安全教育培訓是安全稽查與溝通,主要適用于進行施工作業的承包商和技術服務等人員,側重于現場安全隱患的根除。監督人員、項目負責人、監護人等在作業現場發現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不良環境因素和管理缺陷等隱患,及時予以制止和排除。現場稽查應采用杜邦“安全稽查六步法”,一旦發現不安全因素,首先安全地制止作業,耐心溝通交流,獲得當事人安全承諾,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對于問題多、情節嚴重的承包商方的人員或單位,必須全面停止作業,重新組織三級及以下安全教育培訓。#p#分頁標題#e#
4.加強承包商關鍵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承包商方的關鍵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與知識更新應與企業同步,其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安全員、監護人應取得甲方要求的相應資質。同時針對性的強化“目視化”管理、作業許可系統應用、風險識別與控制技術、能量隔離、危險作業標準、規范管理等方面的培訓,采用與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統一的HSE培訓標準,減小差距,消除短板。
5.加大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硬件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根據中石油集團公司《關于安全教育室建設的相關要求》,企業應建立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室,并配備相應的師資力量。安全教育培訓室原則上要滿足企業作業高峰期人員進場需求,配置桌椅、多媒體教學器材、必要的防護器具等,墻面懸掛企業平面圖、企業的生產特點以及危險特性的展板、典型事故案例掛圖,增強安全教育氛圍。建立一支專兼結合的安全培訓師資隊伍,提高培訓的質量與效果。選拔有資質的人員擔任專職安全教師,如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國家注冊HSE審核員資格證或國家安全評價師資格證,同時取得培訓師資格證,擅長設計、選擇合適、有效的培訓教學方式與方法,并具備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為兼職培訓師開展培訓方法、培訓技巧、培訓管理流程等內容的強化培訓,提升兼職培訓師的綜合素質。
加強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業績持續提升
獨山子千萬噸煉油百萬噸乙烯工程是西部大開發的標志性工程,為保證項目施工安全,我們從進入廠區前的安全培訓入手,實行全員培訓、全員考試、全員持證的“準入證”制度。工程建設期間,共計組織承包商方的人員入場培訓10萬余人次,通過先培訓、后考試的方式,共發放長期電子入廠證近85000張,有1萬多未通過考試的人員被拒之門外。入場培訓和“準入制”有效防止了不合格人員的進入,提高和保證了進場人員的安全素質,提升了承包商的安全業績,部分承包商實現1000萬以上安全工時,為工程安全順利完工、開車提供了有力支持。項目開工后,不斷完善承包商培訓制度、內容,改進方式方法,促進承包商安全業績不斷提升。2011年,在公司4年一次大修中,現場作業人數達1萬多人,檢修項目、作業點3000多個,未發生一起一般及以上事故。對2011年承包商的總體違章率統計表明,下降趨勢明顯,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人、物、環、管”四方面不安全因素大幅減少(見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