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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增值稅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復征稅
首先,這是由于我國增值稅屬于“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根據扣除項目中對購進固定資產處理的不同,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稅時,對外購固定資產價款允許扣除當期計入產品價值的折舊部分:“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稅時,允許將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價款一次全部扣除。我們可以從下面的例子來看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稅的區別。
例:某一般納稅人1月份購入一臺價值6000元的機器從事生產,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1020元,該機器預計使用5年,無殘值;當月該納稅人購入原料一批,價款3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5100元;當月生產銷售產品60000元(假定該納稅人5年中每月購貨、銷售情況不變)。
在“生產型”增值稅下,該納稅人5年中每月應納增值稅=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計應納增值稅=5100×12×5=306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稅下,該納稅人5年中每月應納增值稅=60000×17%-(5100+6000÷60×17%)=5083(元),5年累計應納增值稅=5083×12×5=304980(元)。
在“消費型”增值稅下,該納稅人當年1月份應納增值稅=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應納增值稅=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計應納增值稅=4080+5100×(5×12-1)=304980(元)。
由上述例題可見,“收入型”增值稅與“消費型”增值稅最終的應納稅額是一致的,而“生產型”增值稅則要多納稅1020元,這一部分就是購入固定資產所負擔的稅額。也就是說,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在計算增值額時不能扣除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對固定資產的重復征稅。而且越是投資規模大的企業,重復征稅就越嚴重。我國采用該類型的增值稅,雖然可以保證財政收入,卻不利于鼓勵投資,也難以劃分納稅人購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應稅產品生產,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資產,造成稅額計算上的困難,并導致重復征稅。
此外,由于在商品流通環節同時存在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而兩種稅在計算上各不相同,導致增值稅已稅貨物進入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征稅環節時,由于營業稅以全部營業額為計稅依據,使得已征增值稅得不到抵扣,從而產生重復征稅。
(二)稅款抵扣存在問題
我國增值稅的計算采取憑票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即采用憑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扣稅來計算增值稅。這種計稅方法不僅科學、簡便易行,而且是一種能最及時地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并允許增值稅使用多檔稅率的方法。但我國現行增值稅在稅款抵扣上卻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在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上,對勞務方面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其他勞務服務則征營業稅。雖然營業稅整體稅負低,可以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但在扣稅上,現行增值稅的扣稅憑證并不局限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無法取得專用發票的廢舊物資收購企業,以及向農業、交通運輸業等未征收增值稅的行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可以憑收購發票、普通發票和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而收購發票、普通發票、運輸發票的管理遠遠比不上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其業務的真實性很難證明(實際上有很多是虛開的),從而造成很大漏洞,稅款流失嚴重。
(三)混合銷售、兼營業務處理上存在困難
我國在商品流通環節同時存在增值稅應稅業務和營業稅應稅業務,但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不可能單一從事增值稅規定的項目,也不可能單一從事營業稅規定的項目,總要按照經營活動的需要兼營或者混合經營不同稅種或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也就是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它是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聯系和從屬關系。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對各種兼營或混合銷售行為在適用稅種、稅率和計算應納稅額上如何正確進行稅務處理的問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在稅務處理上有著不同的規定,但由于兩者的區分及適用稅種、計算應納稅額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改進設想
(一)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
筆者認為,可將原來征收營業稅的行為改為征收增值稅。為避免改革幅度過大而導致經濟上的波動,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漸進、分步到位的辦法。同時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業稅負驟然加重而影響到這些行業的發展,可以先對這些行業適用一個較低的增值稅稅率。
擴大征稅范圍,不僅可以解決對混合銷售、兼營行為區分適用稅種及計算應納稅額難的問題,最主要的是可以解決稅款抵扣憑證不規范而造成的稅收流失問題,以及增值稅已稅貨物進入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征稅環節而產生的重復征稅問題。
(二)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
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總的來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基本上覆蓋所有的經濟領域(包括農業、工業、建筑業、商業、服務業等領域)的所有應稅交易行為。對于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稅金允許一次性扣除,實行的是消費性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法國是實行的多檔稅率結構,包括標準稅率(19.6%)、低稅率(5.5%)、特別稅率(2.0%)和零稅率。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
法國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制度,這也是其成功經驗。法國稅法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強制性進行稅務登記,沒有依法進行等登記的企業主將受到懲罰。當納稅人拖欠稅款或不繳納稅款時,稅務人員不需要經過法院,就可以執行稅收強制措施。事后如果納稅人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訴。
1.2德國的增值稅制度
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制,以取代多年實行的一直延伸至零售環節征稅的“階梯式”的銷售稅。經過近30年來的不斷改進與完善,德國的增值稅制度已日趨合理,征收管理也較為規范并積累了經驗。目前,德國的增值稅是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主體稅種。
德國實行全面型增值稅,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勞務征收范圍包括勞務的自我供應和私人使用、除土地外的其他不動產出租業務、商從事的勞務以及部分金融活動、出租契約、建筑活動、運輸活動等。在稅率方面,德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減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其中,標準稅率適用于一般交易和商品的進口;減低稅率適用于家養動物、魚、肉、奶、茶、水果、植物、谷物、自來水、文化用品等46種特種物品;零稅率則適用于商品出口。
1.3英國的增值稅制度
20世紀70年代初,鑒于西歐各成員國都普遍推行了增值稅。英國于1973年改革了商品課稅制度,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并使該稅成為英國間接稅中的一個最主要稅種,其稅收收入通常占全部間接稅收入的50%一60%。
英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入的所有物品或勞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扣除。增值稅納稅人為從事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以及從事進動的任何人。除政府通過稅法特案規定免征增值稅的交易項目外,企業主從事任何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活動,都要繳納增值稅。至于從事進動,不論是企業主還是非企業主,除特殊規定外,都有就進口行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標準稅率(普通稅率)、低稅率(特殊稅率)和零稅率。目前,標準稅率為17.5%,低稅率為5%。在免稅方面,英國增值稅的免稅分兩種類型:一種是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免繳銷項稅金,但進項稅金不能獲得抵扣,稱為“不可抵扣的免稅”;另一種是零稅率,即在免繳銷項稅金的同時還可以對全部的進項稅金進行抵扣,稱為“可以抵扣的免稅”。現階段,不可抵扣的免稅主要適用于:①購置不動產;②企業的轉讓;③某些金融業務;④郵局提供的通訊及其他勞務(如電話服務、保險、教育、火葬、體育等)的供應。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以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1.4韓國的增值稅制度
韓國1977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一部分納稅人和我國一般納稅人的計稅方法相同,這部分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30%左右,余下的70%納稅人采取簡化納稅的方法(即我們所說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也為10%,不像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另行規定征收率。
1.5東盟國家的增值稅制度
東盟國家中引入增值稅的一個成功范例是印尼,印尼把對于間接稅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改革銷售稅上,并以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改革時增值稅稅率統一定在10%,增值稅在最后的消費階段征收,除個別情況外,國內消費的商品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的待遇。從2004年起,印尼將分階段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增值稅改革不僅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增強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提高了效率,稅收的中性作用得到加強,國內原來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緩和了,同時增值稅對物價的影響也不明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貧困階層的利益,增值稅改革取得了較好成效。
菲律賓已經采用了稅率為10%的增值稅,2005年5月,菲律賓參議院批準了《增值稅法案》,新的《增值稅法案》取消了一些產業先前享有的免繳增值稅的特權,這些行業包括電力、航空、航海等,依據該法案,菲律賓的增值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由原來的10%提高到12%。泰國也引入了增值稅,目前的增值稅稅率為7%。新加坡開征增值稅時間較晚,到1994年才進行了一次以建立商品服務稅(也就是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綜上所述,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都采取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征稅范圍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實行到批發、零售和勞務。國家在征收管理方面注重計算機與網絡的應用,從技術上保證了增值稅征收的效率和對納稅人的監督及管理。
2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2.1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是中國的第一大稅種,自1994年以來,增值稅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中一直居于首位。增值稅稅基轉型改革面臨的最最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使增值稅收入的減少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為此可先實行較窄范圍的消費型稅基,然后在過渡到純粹的消費型稅基。從國際經驗看,大多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國家,都曾對投資品做出過特別的過渡性規定。如法國,德國等。可將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電信行業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并納稅口稅范圍,實行徹底扣稅的消費型增值稅,以根除生產型增值稅的種種弊端。目前制約增值稅能否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的關鍵因素是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實行增值稅轉型,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估計不會給國家財政造成太大的壓力。其一,目前國有企業欠稅十分嚴重,且許多欠稅是難以收回的,該征消費型增值稅后,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可以抵減欠稅,消化一部分減收因素;其二,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長了增值稅的“鏈條”,增強了增值稅的內部制約作用,減少部分稅收流失,增加一部分收入。第三,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可以降低企業投資成本,相應增加企業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會有所增加。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是,從中長期來看,消費型增值稅理順了經濟關系,增強了經濟活力,并刺激非政府投資,拉動了積極增長,也會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2.2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促進增值稅的規范化管理
從本質上講,增值稅征稅范圍愈廣,稅基愈寬,越能發揮增值稅的中,此外,按照增值稅多環節征收原則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對于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也很有好處。
現行增值稅主要覆蓋商品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建筑安裝業、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信以及其他勞務服務等仍實行營業稅。這使得增值稅鏈條不夠完整,不利于生產性勞務進項稅款的合理抵扣,不利于發揮增值稅的普遍調節功能,還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事實上,商品和勞務在交易中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容的,因此在增值稅的設計中,理想的做法是商品和勞務采取同樣的稅收待遇。但由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會相應的縮小營業稅的使用范圍,而營業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因此擴大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改革要考慮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中央需要對地方財政利益進行調整,而且有一定的難度。
面對這種局面,擴大增值稅范圍的改革應按照平穩過渡,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開展。可以根據增值稅的屬性和經濟發展的內在關系,應是首先將與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建筑安裝、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條件成熟時再將銷售不動產、部分服務業和娛樂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僅將比較難于管理的金融保險業和部分服務業暫時保留征收營業稅。
2.3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扣稅鏈條的完整性
對確實需要減免的產品和項目,可由“直接免稅”改為“先征后返”;另外,對一些過渡性的優惠措施,要認真清理,該取消的要堅決取消。尤其是民政福利企業,在企業組織形式上變化很大,應盡快取消對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恢復征稅。
2.4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
相對而言,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較易管理,尤其在固定資產的處理上,強化征收管理既可以防止稅款稅款的流失,增加收入,又可以減少稅收征管成本,節省財政支出。計算機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稅務部門應該繼續重視和加強計算機的征管和稽核,加快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參考文獻
[1]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法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德國稅制[Z].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一、我國現行農業增值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農民增值稅負擔較重。農業稅取消以后,我國農民的稅收負擔大大降低了,但由于我國現行稅法對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因此農民在銷售自產農產品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農民在銷售自產農產品時是不能抵扣其購進的生產資料中包含的進項稅額的,這就使得農民成為其所購進的生產資料中所包含的增值稅稅款的最終承擔者。據測算,不包括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稅款,農民在購置農業生產資料(種子、化肥、農藥、電力、燃料等)上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平均為農產品總產量的7.8%。
(二)農產品增值稅稅率設計不合理。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從事農產品初級加工的企業實行13%的增值稅稅率,而從事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實行17%的稅率。同時還規定:企業收購免稅農產品可按照收購憑證所列的金額和13%的扣除率來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按照此規定換算以后,企業的扣除率實際應為14.94%[由13%/(1-13%)計算得來]。根據以上規定,農產品初級加工企業就面臨著“低征高扣”的問題,即按照13%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同時按照14.94%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企業月末的增值額可能為負數,即企業將會出現增值稅的零申報或負申報,而這就為企業通過關聯企業進行逃稅提供了空間。
另一方面對于農產品深加工企業來說則面臨著“高征低扣”的問題,即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同時按照14.94%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那么即使企業當期沒有增值的話,也要多負擔2.06%(從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進農產品時)或4%(從一般納稅人手中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
(三)現行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農產品加工企業發展。我國目前實行的增值稅制度是生產型增值稅(東北地區除外),即企業在計算增值稅時,外購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對這部分固定資產的投入也要計入到產品的增值額中進行征稅。這種做法無疑進一步加大了企業稅收負擔,不利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設備更新換代,阻礙了企業生產率的提高,并從根本上影響了企業效益。
(四)現行農產品稅收抵扣方法存在稅收漏洞。我國現行政策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可根據從農業生產者和小規模納稅人手中取得的農產品收購憑證或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照13%的扣除率來抵扣進項稅額。而在實際操作中,農產品收購憑證是由企業自行填開、自行抵扣的,這樣就為一些企業通過虛開收購憑證偷漏稅款提供了空間。
二、改革完善我國農業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制度。為了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使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真正實現“零稅率”,筆者建議在繼續實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政策的同時,還應允許農民扣除其購進的農業生產資料(如農藥、化肥、種子、農機等)中包含的增值稅款,即建立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制度。但是,如果直接將農民承擔的進項稅額返還給每個農民的話,不但會給稅務部門帶來巨大的工作量,而且在實際操作層面上也會遇到巨大的障礙。為了提高實際中的可操作性,可以通過農村專業合作組織來完成進項稅額的核定匯總和申報抵扣工作。具體做法是:農戶在取得購貨憑證之后,向其所屬的專業合作組織進行登記匯總,專業合作組織再定期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由稅務部門在審核完畢后,將應返還的稅款統一交給專業合作組織,由其返還給農戶。
(二)將現行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扣除率由現行的13%統一為17%。同時,把有關“從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手中收購的農產品可按不含稅價格計算”的方法,改為按含稅價格計算的方法。這樣,農產品加工企業就可同時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和抵扣進項稅額,進而有利于避免農產品初級加工企業“低征高扣”和農產品深加工企業“高征低扣”的問題,并有助于消除初級農產品加工企業的避稅空間。
關鍵詞: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改革
一、導言
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我國全面推行增值稅,考慮到當時投資膨脹,物價上漲,經濟過熱,財政赤字等問題,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改革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一項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政府由通過簡單的減免稅收政策促進企業發展,向注重稅制內在規律、發揮稅收杠桿作用邁進了一大步,這對于我國稅制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效果分析
自1994年我國全面推行增值稅以來,增值稅在財政、國內經濟、對外貿易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基本滿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增值稅模式逐漸由生產型向消費型過渡。社會各界期待的增值稅改革到底效果如何,我們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進行分析。由此看出,增值稅轉型給經濟發展帶來的利大于弊,但同時我們也能發現轉型當中存在一些缺陷函待彌補。
(一)增值稅改革的宏觀效果分析
本文從投資、產業結構、資源流動、區域經濟結構、就業以及地方財政等角度,運用了稅收彈性、實際數據進行理論和實證分析,闡述了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宏觀效果。
1、增值稅改革對產業結構的影響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三次產業結構呈現如下的發展趨勢:第一產業所占比重逐漸下降,第二產業所占比重基本穩定,第三產業比重逐步上升。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2008年下半年中國經濟的發展步伐有所放緩,但整體上仍然保持了高速發展的勢頭。
深入分析第二產業,我們發現盡管該產業所占比重大,但是低端產品供給過剩,而高端產品供給匾乏,與發達工業國家相比我國的第二產業普遍存在規模效益低、技術裝備落后等情況。產業結構、特別是工業結構不合理直接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是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2、增值稅改革使資源更加合理、公平地在行業間流動
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不同行業間固定資產投資占總投資比重差距較大,即資本構成情況不一,如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57.59%)、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54.37%)、其他采礦業(53.53%)、水的生產和供應業(51.22%)固定資本所占比例較大,而煙草制品業(16.86%)、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19.41%)、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19.72%)占比較低,行業間固定資本占比最大相差40個百分點。資本構成的差距致使不同行業在增值稅轉型中所能減輕的稅收負擔不同,由此導致經濟資源在行業間出現再調整。
3、增值稅改革給地方財政帶來巨大壓力
通過增值稅轉型改革所形成的財政制度優化能否最終實現,關鍵取決于地方財政利益能否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從地方財政的角度看,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其的影響主要有:
首先,增值稅本身是共享稅,考慮中央財政對增值稅轉型承受能力的同時,應當對省、市以及縣級財政的承受能力給予充分考慮。
其次,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具有剛性特點,增值稅改革引起的一些地方政府財政局部危機會長期存在,中央政府必須及時為建立短期財政周轉基金給予切實有效的資金支持。
最后,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主要來源的省份,從地域的分布看,主要集中于中西部地區,然而此類地區財政收入通常較為單薄,倘若沒有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措施,就會出現“稅退費進”的情況。
(二)增值稅改革的微觀效應分析
對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經濟影響的研究,我們不僅可以從宏觀層面進行把握,也可以從微觀層面進行分析。生產者和消費者是我們研究增值稅改革必然的微觀對象。對微觀主體的研究與前面宏觀效果的分析只是對同一問題從不同角度的認識而已,兩者對立統一,不可分立開來。
1、增值稅改革促使企業技術進步
增值稅改革以后,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被允許抵扣,這其實是在給企業減稅。這項高達1200億元的減稅計劃,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不僅減輕了企業的稅負,還從稅制層面改變了企業的激勵機制。
2、增值稅改革可以鼓勵民間投資,特別是小規模納稅人投資
近些年來,我國經濟一直呈現出一種快速發展的態勢。在這種繁榮的背后,是投資的快速增加,然而我國投資主體結構一直存在一個問題,即政府投資所占比例過大、民間投資過少。因而,這些年來出現的經濟過熱多屬于體制性過熱,是地方政府貸款投資過熱造成的。而相對于民間投資而言,政府投資在吸引就業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缺陷,過大比例的政府投資不利于擴大內需和經濟的持久、健康發展。未來支持中國經濟持久增長的動力應該是民間投資,加上政府投資規模有意識地逐漸縮減,增值稅轉型成為了順應國情的必然選擇,因為它能積極地鼓勵和帶動民間投資、促進消費,彌補政府投資的不足。
3、增值稅改革刺激居民的消費需求
從表面上看,增值稅轉型對生產者十分有利,實際上,這一舉措也可以間接地使消費者受益,刺激消費。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消費型增值稅降低了企業的成本,使其在產品的出售價格上有了更大的浮動空間,在當經濟形勢下,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商品價格以增大消費需求;另一方面,企業由于投資成本下降,投資與創新的激情將會有效提升,促使消費品的生產更加豐富多彩,從而吸引消費。另外,這次增值稅轉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基礎產業集中的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提升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中西部地區居民收入遠低于東部沿海城市,根據西方經濟學中凱恩斯的消費理論,低收入群體的邊際消費傾向更高,因此增值稅轉型可以有效地促進西部地區居民的消費,從而帶動整體消費水平的提高。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權衡利弊,本文認為增值轉型改革是成功的,但由于此次改革并沒有涉及課稅范圍的調整以及對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的完善,因此增值稅還有繼續改革的空間。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1.完善現行增值稅制度
本文提出了將農業、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等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改進小規模納稅人征管制度等諸多建議,由此完善現行增值稅制度。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在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并且呼聲極高,但具體擴大到何種程度還存在一定爭議。增值稅范圍的擴大對學術界而言是一個十分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的課題,特別是當增值稅轉型推出后,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更為迫切。
2.加快增值稅轉型配套措施的落實
稅收政策是一國為了實現其總的社會以及經濟目標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稅種改革的重點是如何更好地解決國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問題。因此,在安排稅制改革時,應從宏觀與全面的經濟社會角度來加以分析,絕不能單單局限在稅制本身這個小框架內,增值稅制度的改革亦是如此。增值稅改革的一個關鍵環節是如何克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眾所周知,增值稅改革將給地方帶來更多的財政壓力,因而我們必須想方設法化解地方的財政壓力。否則,任意一項不慎的政策都會致使“稅退費進”,或者導致地方政府對投資采取“不作為”的態度,與稅制優化的初衷背道而馳。(作者單位:四川郎川公路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李建人.增值稅的轉型與轉型中的增值稅[J].財經問題研究,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