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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國際論文范文

時間:2022-09-30 21:34:39

序論:在您撰寫發表國際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發表國際論文

第1篇

目前,國際生物醫學界倡導盡量使用主動語態,如《美國醫學會編輯手冊》(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Manual of Style)中指出:“In general the active voice is preferred, except in instances in which the actor is unknown or the interest concerns what is acted on.(一般主動語態是首選,除了演員的實例是未知的或感興趣的問題是什么行動)”。

然而同為總結發現,國內學者大部分還是偏愛被動語態,這大大的影響了英文摘要的寫作質量。關于醫學英語論文的寫作,我們應當與國際慣例接軌,更好地進行國際醫學學術傳播和交流。

當然,必須明確指出,主動和被動語態之間并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使用主動或被動語態要根據摘要表達清楚、簡潔的需要。

第2篇

(一)商標權的概念

商標是一種有形的標記,經注冊之后標識于商品之上。商標是商品生產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的質量保證,更是體現企業商譽、企業文化的無形資產。而商標權則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在權利內容上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排除他人對其商標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或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權。

(二)商標權的保護對象

商標權侵犯的客體是什么,即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什么?筆者認為,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從形式上來看,就是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專有權,從實質上來看,則是隱藏在商標背后的企業的商譽。正如“商譽乃商標之靈魂,而商標則為商譽之外在軀殼。”美國著名的商標法學者麥卡錫也曾經指出,“商標是一類非常奇特的財產,因為它不能與其所昭示的產品或服務的商譽相分離而單獨存在”,因此侵犯商標權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譽。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的現狀

商標侵權行為本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但當商標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則不能僅僅依靠民事途徑予以救濟,而應當給予刑事法律保護,以維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一)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的規定

2013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侵犯注冊商標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章節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這三種侵犯商標權,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以上四個法律條文,是我國對商標權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我國對于商標權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保護也僅限于以上四個條文。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范圍過窄,無法與商標法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存在脫節現象,兩法之間無法銜接,刑法對于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按照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注釋,我們不僅要對商品商標進行保護,同樣也要對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予以保護,但在我國的《刑法》條文中,卻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排除在刑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2.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立案標準單一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所有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條文中以銷售金額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在前文中,我們也已經討論過,商標權保護的是什么,它保護的是商標所有權人的專有權及商標所有人的商譽,我們除了將商標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追訴標準之外,同樣要將商標所有人因侵權人侵犯其商標專有權而遭受的損失來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而這一損失,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也有商譽上的損失。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服務在商標侵權人侵犯其商標所有權后,銷售業績的降低,市場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為立案標準。

三、對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前文我們也提到了,我國刑事立法對于商標侵權人的追訴范圍過窄,沒有與商標法相銜接,導致侵犯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行為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

(二)將對商標所有人商譽的保護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時不能僅僅以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標準,要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被侵權人的無形損失。同時還要注意,對商標所有人某一注冊商標的侵權,不僅是對侵權的這一注冊商標的侵害,還是對商標所有人其他注冊商標的侵害,消費者連帶對商標所有人其他商品都產生了質疑,那對于商標所有人怎樣的保護才是最妥當的,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三)將間接商標侵權行為納入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

第3篇

我國立法在確定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時,應從兩大理論分歧入手,結合商標的功能,以及商標法的立法宗旨這兩個方面,綜合加以考慮。原則上禁止平行進口,同時有限制地適用商標權國際(或區域)窮竭原則,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平行進口。

當代國際貿易競爭日趨激烈,各國之間的貿易攻防戰可謂此起彼伏。平行進口,作為一個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國際貿易問題,既是國際貿易競爭中的焦點問題之一,也是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討論且頗有爭議的棘手問題之一,在我國立法中尚屬空白。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平行進口問題將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我國的進出口貿易中,由此引發的法律爭議也會尖銳地擺在我們面前。所以,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變刻不容緩。

一、平行進口的概念

平行進口亦稱為灰色市場,我國學者對其定義有一定的差別。一些學者的定義是: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進口并出售帶有相同商標的商品。[1]還有學者定義為:在外國商標權人授權國內商標被許可人(以下簡稱商)使用其商標制造或經銷其特定商品的情況下,其他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的國內經銷商(下簡稱非商)通過外國商標權人或第三人合法進口外國商標權人或其授權廠商制造或銷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國內銷售,從而形成商與非商在國內市場因商標正面競爭的現象,對此現象稱之為平行進口。[2]根據第二種定義,必須有被授權商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的事實,才存在非商的平行進口問題。而根據第一種定義,則沒有這樣一個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根據國外諸多國家的立法及實踐,只要本國存在商標權人,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進口到國內就構成平行進口,不管事實上是否存在商標被許可人的先行使用或進口。筆者比較贊同第一種定義法,不過既無先行進口,何來平行進口?所以筆者認為使用灰色市場這個概念似乎更恰當些。

筆者認為,所謂平行進口,是指當某一商標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注冊獲得法律保護時,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直接或間接從外國商標權人手中合法購得標有其商標的商品并未經本國商標權人許可輸入本國銷售的行為。在平行進口關系中,有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外國商標權人、本國商標權人、未經授權的進口商(非商)。

平行進口的上述定義表明:(1)平行進口商進口的商品必須是國外商標權人生產或銷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進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標的物以及進口的標的物合法為前提。若平行進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為非法商品,則這種進口將因其明顯違反國家相應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這種非法進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已無討論的意義了。

二、在平行進口問題上的兩大理論分歧

在國際貿易中,出于經濟和法律的考慮,有關平行進口的合理性、合法性問題,特別是合法性問題,即平行進口是否構成對進口國當事人商標權的侵犯,成為國際貿易領域及知識產權法學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著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與商標權窮竭理論之爭。

反對平行進口者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商標權地域性理論。該理論認為,商標在哪國注冊,其所有人的獨占權利就應在哪國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未經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進口是對進口國商標權人權利的侵犯。而且,商標權根據每一國家的商標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標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其信譽外,在不同的國家事實上具有不同的意義。特別是當商標使用權發生域外轉讓時,商標權代表著被許可使用人開發出的獨立信譽。為了建立這種信譽,被許可人做出了額外的努力,付出了相當的費用。保護這種獨立的信譽,就是商標權地域原則之所以產生的基礎,平行進口無疑將使被許可人的這種獨立的權利利益受到損害。[3]

反對平行進口者還認為,從經濟上看:(1)消費者對灰色市場的存在幾乎一無所知,面對市場上價格懸殊而商標相同的商品,消費者會感到茫然。平行進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備商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具備廠家提供的服務和擔保,消費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這些差別,特別是由于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即使同一商標的商品,在質量上也可能存在差異,因而,平行進口可能使消費者對同一商標但不同來源的商品產生判斷和選擇上的困難。如果平行進口商品存在質量缺陷,而又沒有明確標示出商品來源,消費者就會因無從識別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進口的貨物在質量、售后服務以及擔保方面和廠商提供的服務和擔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將直接損及國內商標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的良好信譽。

贊成平行進口者的理論依據則是商標權窮竭理論,該理論認為:只要商標權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曾經同意將標有其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那么該商標權所有人及被許可使用人就喪失了對它的控制,其權利已經用盡。任何人合法取得該批商品后再如何轉銷,商標權人無權干涉。因此,平行進口是合法的,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

第4篇

關鍵詞:轉基因食品;轉基因食品標識制;食品安全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日

2002年我國初步建立了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規定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強制標識。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現有的法律體系已經不能有效解決市售轉基因食品的標識管理問題。本文將從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學理論出發,介紹目前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法律對策。

一、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法學理論基礎――知情權

最早提出知情權概念的是美國人肯特?庫伯,他在呼吁政府應尊重公民的知情權,讓公民知道應該知道的信息,并建議將其提升為一種憲法權利。知情權是人權的基本要素之一,也具有法律屬性。食品交易行為中,知情權的法律屬性表現為消費者的個人權利。知情權要求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有機會充分獲得重要信息,使得其個人發展以及自身人格實現成為可能。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對經營者所必須提供的商品信息進行了列舉。就轉基因食品或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的服務而言,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1、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表明轉基因食品及其相關服務的真實成分、所用原料、來源等信息;2、有權了解和詢問轉基因食品或與轉基因食品相關的、服務的真實情況;3、有權知悉轉基因食品或與轉基因食品相關服務的真實情況。

二、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現存問題

我國的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很早就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確立,但是隨著轉基因食品市場的發展,當初的立法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在運行過程中暴露出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立法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具有一定依附性。而導致這一結果的根源即是當前我國沒有對轉基因食品或轉基因食品標識問題的專門立法。

1、標識范圍較為狹窄。根據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目前納入我國轉基因強制標識管理體系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只有5大類17種。同時,現有的標識目錄忽略了對下游產品的規定。

2、標識內容不夠充分。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規定了轉基因食品的標注方法有三種,現有法規對轉基因食品標識內容的規定并不能滿足消費者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也偏離了標識制度建立的出發點和宗旨。

3、標識形式不夠合理。對于標識的形式,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十條分別作出了規定。但是,這種籠統的規定并沒有為我們提供充分的信息,顯得不夠合理。首先,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醒目度沒有做出具體要求;其次,對轉基因食品陰性標識沒有做出相應規定。

4、違反標識規定的法律責任過輕。根據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這一處罰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違反標識規定的行為所進行的處罰是比較輕的。

(二)監管主體有待優化。食品安全是社會發展的公共領域,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行政性監管主體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監管應當是主導性的。但是我們看到,這種只有政府的監管模式因為少了非行政主體的監督管理,也給標識制度的運行帶來了現實的障礙。

(三)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在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建立已經近10年,但相關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影響了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運行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轉基因食品檢測體系存在不足;轉基因食品標識監測體系有待完善。

(四)知識宣傳與文化傳導不到位。轉基因技術的發展已經有數十年,但對很多人來說,轉基因、轉基因技術、轉基因食品等概念仍然是模糊的。轉基因食品相關文化宣傳的缺乏以及一些媒體、輿論片面的評論和報道,導致部分公眾對轉基因食品產生懷疑、恐懼、不信任、甚至抵觸心理,同時也使得部分生產者和銷售者對轉基因標識形成擔心和規避的態度,阻礙了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運行。

三、完善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的法律對策

標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培育和發展我國轉基因食品市場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它不僅關系到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問題,同時也與我國的經濟利益密切相關。我國現有的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不足,如何完善相關制度并保障制度的良好運行,就成為我國轉基因食品市場發展過程中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完善轉基因食品標識立法。制定專門的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辦法。為了順應現實的需要,應當以轉基因食品這一概念為起點,在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大框架和背景下,制定《轉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統一規定與轉基因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問題。在此基礎上,制定我國專門的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對轉基因食品的概念及標識制度做出具體的規定。這種立法的繼承和創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確定標識的范圍;完善標識的內容;規范標識的形式;豐富責任承擔形式;加大懲處力度。

(二)優化轉基因食品標識監管主體。要實現政府對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有效監管,僅僅依靠農業部及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現實的,需要進一步擴充政府性監管主體并明確相關主體的職能權限,形成一張政府監督的大網,分布在轉基因食品標識的各個階段和領域,最大限度地保證標識制度的有序運行。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社會力量和群體的監督意識也在逐步覺醒,人們共同關注食品安全問題、參與監督食品行業的意識正在逐步提高,也為社會性監管體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行的條件。需要做到的是:健全社會中間層監管主體;保障消費者的監督地;加強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自律性監督。

(三)健全轉基因食品標識配套制度。首先,建立統一的轉基因檢測程序、技術手段、制定統一的檢測標準,避免不同的檢測機構依據不同的檢測標準和技術手段得出不一致的結論;其次,進一步加強轉基因食品檢測實驗室及服務信息平臺的建設;最后,對轉基因食品檢測機構進行嚴格把關,確保檢測機構的資質。完善轉基因食品標識監測體質,轉基因食品標識檢測體系要求對轉基因食品上市前及上市后的標識狀況進行全方位的監控,確保轉基因食品的標識管理。

(四)加強宣傳,優化制度運行的環境。加大對消費者有關轉基因食品及標識法規的宣傳,能從最基礎的層面解決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管理的實際困難。首先,對消費者進行轉基因食品相關知識的宣傳,可以讓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形成科學的認識,消除他們對轉基因食品的誤解,這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尊重,同時使得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必為了迎合消費者的抗拒心態來逃避標識責任或進行虛假標識,有利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管理;其次,對消費者進行轉基因標識法規宣傳,有利于消費者清楚地認識到自身的權利,共同參與監督。因此,應當通過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多種途徑以新聞的方式對轉基因食品及標識法規進行宣傳,也可以通過設立一些咨詢點、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增強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及相關政策法規的了解,從而讓消費者參與到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管理中。

主要參考文獻:

[1]沈孝宙.轉基因之爭[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8.

[2]付文軼,王長林.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核心法律概念解析[J].法學,2010.11.

第5篇

一、效果圖表現技法的教學意義

效果圖可以說是設計者設計理念與設計思想的完整、清晰表達。通過效果圖表現技法的學習,能夠有效培養學生對明暗、光影、虛實、主次等關系的表現等能力。通過長期的教學研究,可以發現凡是手繪能力高超的學生,其設計造型能力也非常優秀。可以說,學生手繪效果圖表現技法的好壞,也會影響到其電腦效果圖設計成績。手繪圖作為一種基本的設計表現形式和手段,應該是每一位設計師都必須扎實掌握的技法。如果因為電腦制圖技術的發展而弱化手繪效果圖的重要性,對設計者的空間思維發展將會產生直接影響。總之,效果圖表現技法是設計師思維能力的表現,也是學習者設計能力不斷成長與完善的必經之路。

二、效果圖表現技法教學現狀

(一)師資力量不足

目前部分學校效果圖表現技法教師沒有足夠的教學與實踐經驗,照本宣科的現象非常明顯,導致學生在學習效果圖表現技法課程時很難快速掌握全面的理論與實踐知識。另外,部分教師在專業設計能力方面也明顯不足,這樣就根本無法滿足現代效果圖表現技法課程的教學需要。

(二)教學設施不足

目前我國很多普通高校在效果圖表現技法教學硬件方面存在較大缺陷。另外,部分院校還缺乏必要的信息條件,學生不能及時了解和接觸最前沿的環境藝術設計信息。在這種教學環境下,學生的學習需要根本得不到滿足,也會阻礙效果圖表現技法課程體系的發展。

(三)重視度不足

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很多學校對學生的全面素質培養缺乏足夠重視。而且隨著電腦技術與設計軟件的不斷更新,很多學校忽略了手繪效果圖的教學,使學生對手繪效果圖的學習不夠重視,無法將手繪與電腦結合起來進行創作,學生的創作能力和職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三、效果圖表現技法教學模式的完善對策

(一)進一步加強學科建設

針對目前環境藝術設計效果圖表現技法的教學現狀,高校必須以高質量的教育理念為中心,以高水平的師資隊伍建設為目標。可以通過專業的建設與積極的改造,對效果圖表現技法進行穩步的學科建設。重視對學科體系的應用研究,通過各類學術研究,使效果圖表現技法能夠與國際接軌,不斷提高這一課程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水平。效果圖表現技法教學不僅要進一步加強基礎教學設施的建設,還應該加強對師資隊伍的培養和建設。環境藝術設計專業是一門具有較強綜合性的學科,其不僅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還需要教師具備高超的設計能力和豐富的理論知識。因此,學校應該積極聘請一些具有廣泛知名度和卓越成就的設計教育家來講授和教學。這類教師群體能夠將學界最前沿的知識傳授給學生,也能夠使學生接觸到最新的效果圖設計理念及設計方法,從而實現學生能力的全面發展。

(二)對課程進行科學定位與設計

效果圖表現技法是環境藝術設計專業的重要課程之一。其是連接貫通其他藝術設計專業的重要橋梁。學校必須提高對效果圖表現技法課程教學的重視度,在課程定位與設計方面不斷深化改革,做到科學而實際。通過效果圖表現技法的學習,培養出大批既具有專業技能,又具有創新精神的復合型藝術設計人才。效果圖表現技法的教學特色是手繪表現,在學生培養方面,首先應該著重培養學生的技術能力,其次是培養學生具備一定的藝術修養和繪畫基礎,再次是培養學生具備嫻熟的手繪效果圖表現技巧。最終保證學生成為設計能力、創新能力、思維能力與繪畫技能全方位發展的設計人才。

(三)不斷改進教學方法

傳統的效果圖表現技法教學模式以教師講、學生練習與鞏固為主。往往無法讓學生主動地獲取知識和技能,也不能充分激發學生的創作激情,極大影響了教學效果。因此,環境藝術設計專業效果圖表現技法必須在教學方法上進行不斷更新與突破,采取多元結合的教學方法。如教師在講授一種表現技法前,可以展現一個成功的案例,以此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同時也可以活躍課堂氣氛,不斷提升自己的效果圖表現水平。

(四)實現多學科的交叉與融合

以往的效果圖表現技法課程是由結構素描、設計速寫、平面構成等藝術類手繪手工課程組成的。這些課程大多是教學計劃中的主要內容。隨著電腦效果圖課程的不斷普及,技法表現課程也逐漸被分成手繪效果課程與電腦效果圖課程兩大類。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高校沒有處理好這兩類課程之間的關系,從而出現學科偏重或不協調的現象。其實,手繪效果圖與電腦效果圖課程是可以結合起來、相互協調發展的。在課程設置方面,學校應該保持一種循序漸進、相互協調的教學模式。學生通過大量的學習和練習手繪,才能更牢固地掌握繪畫理論與基本功。計算機繪圖軟件的學習可以將學生的設計思想、設計理念更加高效、形象地展示出來。因此,加強學科間的相互交叉與融合是十分必要的。

結語

第6篇

求學網為您提供“中國經濟論文我國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的定位及發展建議”解決您在寫中國經濟論文中的難題

中國經濟論文我國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的定位及發展建議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準備的“中國經濟論文我國實施技術標準戰略的定位及發展建議”,更多內容請點擊求學網論文頻道。

第7篇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體現了國際貿易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地域性保護制度差異是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障礙,國際社會為協調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地域差異障礙進行了立法構建。目前,國際貿易商標顯著性立法構建中出現了以馳名商標為典型的擴張性保護與平行進口為典型的抑制性保護趨勢。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自身具有獨特的識別特征,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它是商標的固有屬性,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目的。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商標的顯著區別性是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

商標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其功能的發揮是基于商標具有的顯著識別性。國際貿易中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商標的顯著性能夠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國際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顯著區別性是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獲得保護的基本依據,同時還是商標權人權利利益的根本維系基礎,是國際貿易中商標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點。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制度保護的地域

傳統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構建商標取得及權利保護制度,以維護顯著性利益。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這種地域性的保護在一國之內市場對于維系商標顯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國際市場,商標顯著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原因在于:一國企業依本國法律標準(申請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本國地域范圍內行使,超越國界將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他國依照該國法律標準另行取得對原商標顯著性的壟斷使用權。此外,各國商標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受到法律保護的顯著性區別要素構成要求及保護程度也存在差異。如有的國家所保護的具有區別性質的商標僅為圖形文字或其自組合商標,而有的國家則允許也保護立體商標,甚至具有區別性的氣標、聲音也可獲得保護。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

(一)加強協調國際商標顯著性保護的立法

在國際貿易發展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地域障礙問題一直受到關注。國際社會很早就開始了立法協調活動。如19世紀早期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以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立法對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不斷加強。

(二)確立平等的商標顯著性域外保護標準

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地域特征,商標保護仍主要依賴于各國的商標保護制度。商標顯著性的協調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護標準,這體現于國民待遇標準與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適用。

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最先采用的公平保護標準。此待遇標準要求是在尊重商標地域獨立保護的前提下,為本國與國外的不同商業競爭者提供了相同的保護標準。該原則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標保護國際條約中延續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將國際貿易基本規則—最惠國待遇引入商標國際保護制度。最惠國待遇標準的確立,使得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的競爭者對于商標顯著性具有平等的保護基礎。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確保了商標顯著性利益的保護平等,對于恢復被扭曲的國際貿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顯著性保護的具體認定適用規則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法權利制度構建的基礎,在商標法律制度中也有專門針對顯著性問題的規定。在TRIPS協定中規定了商標需具有顯著識別性,應具有視覺可感知性。這一定義確認了商標應具有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認定顯著區別性并明確規定,有待于立法與司法事件的進一步明確。同時,對于顯著性的強度認定標準問題。TRIPS協定中也規定了因使用可獲得商標顯著性,這是對商標顯著性的“第二含義”理論的承認。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與抑制

(一)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保護的擴張

1.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表現。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顯著性保護適用領域的擴張。在國際貿易中,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優勢、占有主導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國企業,這些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品質優良,具有良好的商譽,所使用的商標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競爭者會將這些馳名商標在其他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上注冊使用,并利用使消費者對商標所指示的來源誤解,從而獲取經濟利益,并有可能對原馳名商標產生淡化效果,損害企業的商譽利益。本質上,這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有馳名商標的商譽會產生淡化效果。傳統的混淆理論與保護制度對制止搭便車的淡化行為難以發揮作用。針對這一問題,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論,在馳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上,從保護領域擴展至了非相同及類似領域。

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保護地域的擴張。傳統的商標顯著性保護是基于地域性保護,商標的顯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馳名商標保護在一定條件下獲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護。如根據TRIPS規定,成員方在對馳名商標提供特別保護方面,應當考慮到由于宣傳和信息的跨國界流動,而導致有關商標在被請求給予特別保護成員地域內馳名的結果,馳名商標一經認定,在他國未取得商標權之前的顯著區別性價值能夠得到確認保護。

2.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本質理解。在國際貿易中,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其根本原因在于馳名商標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價值。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不僅起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作用,而且更凝結著企業的商業信譽,體現著企業巨大的商業價值,同時馳名商標也代表著消費者的消費利益,對國家而言,馳名商標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一國的經濟實力,是一國民族工業的集中表現。保護馳名商標顯著性是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保護廣大消費者,維護國際貿易公平競爭秩序,提升國家競爭實力的需要。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正是體現了對上述幾者利益保護的重視。

(二)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抑制

在國際貿易中,也存在著對商標顯著區別性保護進行限制的問題。這種限制表現為多種形式,但最為突出的就是以權利用竭為理論解釋基礎的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商標平行進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場同時存在兩種來源不同的相同商標的商品。這些商品上的商標相同,導致消費者難以區分產品來源,這實際上是削弱了商標顯著區別,顯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對于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議。對于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存在著一些爭議,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護與權利用竭理論之爭。反對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標權具有地域壟斷特性,即同一市場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標使用具有專有排他性,商標需要具有顯著區別性。商標平行進口則破壞了商標權的專有排他性,損害了商標的顯著區別功能。而商標商品平行進口的支持者理論依據主要是權利窮竭原則,認為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另外也有人主張,從商標區別性的功能看,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發揮商標的基本功能,但對于使用相同商標的真品已無能為力,而相同商標合法地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進口就屬這種情形。

2.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本質理解。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爭論的實質是商標顯著性的利益之爭。這種利益表現為商標競爭者之間、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競爭,也涉及到了國家貿易管理的利益。商標平行進口首先影響到了同一市場的相同商品、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利益,實際是商標權的壟斷與反壟斷斗爭。其次,商標平行進口也涉及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利益之爭。反對者認為同一商標授權各國不同使用人使用后,開發出的商品總是應考慮當地的國情、風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和擔保不一樣的情況下,平行進口將會混淆消費者,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進而損害國內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而支持者認為平行進口實際上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商標權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平行進口制度可以成為國家貿易進行控制的一個手段,因而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論也反映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化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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