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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法律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3 11: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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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法律論文

第1篇

一、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也已如雨后春筍不斷增多,傳統行業也日益認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商務的重要性。從全球范圍來看,上網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更是迅猛發展,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的電子虛擬市場,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益,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它仍然處于萌芽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點而成為國際商務的手段,并且為國內各行各業創造著巨大的利潤。但是,建立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起來的,并且已經涉及到有關的訴訟問題。因而,如何規范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范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準。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于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準入制度的程度,對于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反映在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體現在對互聯網上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音樂和電影的著作權保護。從作品的來源來看,網上侵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由傳統媒體上傳到網上進行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將網站上的內容下載刊登在傳統媒體上出版發行;這些行為雖然都具有類似于"復制"的性質,但由于公布在網上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傳統媒體上以文字或聲音、圖像的表現形式,網上的傳播也不同于傳統媒體的發行的概念,因而現有的《著作權法》在應用中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有一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共享軟件的注冊碼或注冊程序,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對計算機軟件版權的侵犯。雖然共享軟件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是向公眾提供限時或限次數的演示版,一旦注冊碼作為一種密碼被他人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個非被授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軟件而使得設計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實際相當于非法復制軟件。為保護技術進步,這種侵犯軟件版權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遏制,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日益增長,各行各業開始重視網上宣傳,域名搶注成為又一項困擾法律界的新問題。域名的申請實行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國內外一些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經常被搶注。由于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到這一領域,在實踐中只能利用商標法中對商標保護的一些條文進行參照,司法機關一般只對馳名企業的域名加以保護,而大多數的域名爭端仍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服務屬于服務性行業,同樣面對著千千萬萬的網絡消費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存在瑕疵或因過失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應適用于這一類糾紛。提供商理應承擔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網上廣告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大多數的網絡內容提供商將網上廣告視為重要的財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備《廣告法》中相應的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業務中的行為,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網上不實廣告侵害時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要求賠償等問題已經進一步凸現出來。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上廣告混亂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尚無法全面適用于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盡量詳細地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卷入復雜的訴訟。對于立法者而言,當前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對法律術語做適合電子商務運作的擴充解釋;而對那些由于電子商務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疇則應著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來應考慮制訂一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化地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都容納進去,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

國際間對于民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并無被廣泛認可的公約,但由于管轄權問題涉及到國家及本國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國都相當重視。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于確定管轄權的這些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在認定上不存在什么問題。而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在電子商務中跨國交易經常發生,這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認定管轄權問題上采取不同的標準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國際間必須盡快在這一領域進行協商以達成一些基本的共識,否則有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是在一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的糾紛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而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今年五月歐盟議會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不論一個網站的域名和服務器在什么地方,當事人的實際營業地即視為其營業所在地。

三、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規范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境。面對著蓬勃發展的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當盡快創造一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廣,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專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2篇

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對于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ISP),人們有著幾種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它包括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的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等。從技術角度看,它們具有這樣兩個最基本的特征:

1、為網絡信息提供傳輸、存儲和交流的空間與技術支持,它們本身不信息;

2、這種技術支持與服務具有自動性,對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適用,它們不主動分選、歸類和取舍任何信息。

正是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與傳統的媒體或出版商有所區別:傳統媒體對其傳播的信息具有主動性和控制力,使得法律賦予其信息審查的義務,而出版商或其他原始信息者,更是自然要對其的信息負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信息面前的中立性和被動性,使得它們無法選擇和取舍信息。這一方面使信息和傳播變得空前的自由,另一方面這種過度的自由也會傷害到原有的良好的秩序。因此,如何合理定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我們可以看以下案例——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案例】被告是紐約的一個網絡服務商,向其用戶提供類似“電子圖書館”的信息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供用戶下載的數據庫中,有一份電子新聞對其形成了誹謗,并據此該網絡服務商,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在該案中,紐約地方法院查明,電子新聞傳到被告的數據庫后,其用戶可以立即下載閱讀。但是被告事先并不知道這份電子新聞的內容。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僅僅是信息的傳播者而非者,并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決。這是紐約地方法院在1991年確立的有關網絡服務商對其傳播信息所負法律責任的一項規則。

但是在1995年,這項規則發生了戲劇性變化:被告是一家網絡服務商,其經營的“金融談”論壇具有廣泛的影響,原告是一家證券投資銀行。1994年,有人在被告的“金融談”論壇里發表了一個誹謗原告的聲明,于是原告被告誹謗。依據美國法律,如果媒體對傳播信息的內容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時,傳媒需要承擔者的法律責任。為了證明被告是與報紙類似的信息者,原告提出了以下證據:

1、被告在論壇上了言論內容指南;

2、被告使用了監視軟件,該軟件可自動搜尋并刪除用戶信息中的侮辱性文字;

3、被告雇有論壇站長負責審查信件內容;

4、被告的論壇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長發現信件內容不當時,可以將其刪除。

紐約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既然設置了論壇站長,使用了監視軟件,主動行使了決定用戶信件內容是否適當的權利,就應承擔與該權力相稱的義務,即作為者對信息內容負責。于是判決原告勝訴。

該案判決后,網絡服務商大嘩,認為這使得他們的法律負擔過重,不利于網絡的迅速發展。為此,美國國會眾議院于1995年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的核心在于推行網絡自由化,其中規定:網絡服務商不因對其所傳播的信息行使了編輯行為而負法律責任。但是該法案并未規定網絡信息服務商的必要的法律責任。

看來,這個新生事物著實讓立法者頭疼。在1998年,美國頒布的保護著作權的法案中,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在版權領域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它們在信息傳輸、系統存儲、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作用,規定了可以免責的情況。這些規定體現了適當限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原則。而歐盟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規定涉及到了他們服務的幾乎全部領域。例如,在信息傳輸方面,在符合以下規定時,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1、沒有主動傳輸信息;

2、沒有挑選傳輸信息的接受者;

3、沒有刪選或修改傳輸信息。

在提供儲存服務方面,服務提供者對在服務接受者的要求下儲存的信息不負賠償責任:

1、提供者確實不知為非法的活動或信息,并且在涉及損害賠償時,也不知道非法活動或信息產生的事實背景;

2、提供者一旦確切獲知或意識到為非法活動或信息,就迅速有效地刪除了該信息或使之禁止獲取。但是,他們仍然必須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在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承擔信息監督義務方面,歐盟和美國立法均趨向于無此監督義務。這樣的規則是基于:

1、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僅是為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一種中介服務,其服務過程的技術化自動特征,使它在交流雙方之間,保持了中立地位。

2、網絡用戶或服務對象的無國界性及網絡的技術特性,使得此監控義務難以真正實行。因為這里既存在技術難題,也存在對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法律判斷的難題。此外,對于提供信息傳輸通道的服務商而言,如果其履行監控義務,尤其是對用戶之間的通信進行監控,還會遇到各國憲法關于保障通信秘密與隱私權的規定的法律障礙。

但是,網絡信息服務者也并不是完全無監督網上信息內容的義務。實際上,法律要求它們在發現侵權事實時,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如有義務向有權機構報告,有義務配合調查。同時,在權利人或有關機構發現所傳遞的信息侵權或違法時,可以要求ISP停止侵害或刪除違法信息。

因此,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義務是:事先沒有審查、核實的義務,但是一旦發現有侵權或違法信息,就有停止侵權或刪除信息的義務。只有在他們知道他人傳輸的信息是侵權或違法行為,而不予阻止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從法理上理解,這是一種過錯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須加強行業自律

我國先后頒布了規范網絡信息服務行為的法規,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對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內容的合法,不得含有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等內容的信息,發現這些信息的應當刪除。但是在網絡傳輸的不良信息中,有些涉及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著作權、隱私權等的信息實難判斷。如果據此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此類信息在判明的基礎上進行刪除,實是勉為其難。其結果不是使他們承受過重的法律要求,就是使規定流于空文。

第3篇

關鍵詞: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信用問題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已成為21世紀國際商務往來的主流和各國經濟活動的核心。而完整的電子商務要求做到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都盡可能在網上進行,這有賴于網絡銀行與網上支付制度的建立。

國外電子商務與旅游業結合比較密切,據調查,全球有17萬家旅游企業在網上開展綜合、專業、特色的旅游服務;2000年,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達到4200億美元,其中旅游電子商務銷售額突破630億美元,占24%;全球旅游電子商務連續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發展。這都離不開良好的網上支付體系的運行。根據國家旅游局的統計數據,目前我國網上年旅游交易額已達到40億至50億元人民幣,約占所有互聯網電子商務總量的20%。電子商務與旅游業的結合改變了我國旅游業的管理模式和行為模式。當前,我國旅游業正處于發展期,電子商務對于旅游業的積極作用日益凸顯,而網上支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尤為重要。基于此,本文對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應用與發展進行了探討。

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方式與工具

(一)網上支付方式

1.信用卡支付方式。互聯網針對消費者商務的交易(B2C為主)的支付主要通過信用卡來完成。信用卡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的,授權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場所進行記賬消費的信用憑證,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商品和金融工具。功能包括:ID身份功能,證明持卡人身份;結算功能,可用于支付購買商品、享受服務的款項;信息記錄功能,將持卡人的屬性、對卡的使用情況等各種數據記錄在卡中。

2.電子支票支付方式。電子支票是—種借鑒紙張支票轉移支付的優點,利用數字傳遞將錢款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個賬戶的電子付款形式。一般通過專用的網絡、設備、軟件及一整套的用戶識別、標準報文、數據驗證等規范化協議完成數據傳輸,從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驗證支票的簽發單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單位是否與購貨單位一致,還要驗證客戶的簽名。

3.電子現金支付方式。又稱數字現金,是一種以數據形式流通的、通過Internet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使用的貨幣。即以電子方式存在的現金貨幣,其實質是代表價值的數字。這是一種儲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時與紙幣類似,多用于小額支付,可以實現脫機處理。主要有兩種形式:幣值存儲在IC卡上;以數據文件存儲在計算機的硬盤上。電子現金具有人們手持現金的基本特點,同時又具有電腦網絡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為網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網上銀行支付方式。網上銀行是指銀行使用電子工具通過互聯網向其客戶提品和服務。銀行的產品和服務包括:提存款服務、信貸服務、賬戶管理、提供財務意見、電子單據支付以及提供其他電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務如電子貨幣等。完整的電子商務一般包括信息溝通、資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大環節,缺少資金支付,商品配送將難以完成。因此,網上銀行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手段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關鍵的支持作用,直接關系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自從美國的安全第一銀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誕生以后,網上銀行已經成為金融機構拓寬服務領域、爭取業務增長的重要手段。1999年以來,我國銀行網上業務也有了重大發展,各大國有和商業銀行均陸續推出了網上銀行服務,實現了網上支付。

(二)網上支付工具

目前市場上主要的在線支付工具,如表1所示。

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現狀

(一)旅游中介商

本文以攜程旅行網為例進行分析。攜程的收入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酒店預訂費;機票預訂費;自助游與商務游中的酒店、機票預訂費,其收入的途徑與前兩項基本一致;線路預訂費,攜程通過與其他旅行社合作,經營一些組團的業務(非主營業務)。

除了酒店預訂大多采用酒店前臺支付的辦法,對于其他三項的交易而言,顧客既可以選擇網上支付,也可以選擇線上瀏覽、電話確認、離線交易的辦法。盡管攜程采取了積點獎勵的辦法來鼓勵網上支付,但是大部分交易還是離線完成的。

(二)旅行社

自2000年4月中青旅推出“青旅在線”后,國內三大旅行社(國旅、中旅、中青旅)和其他具有地區優勢的旅行社(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廣州廣之旅等)都陸續開展了旅游電子商務。本文以上海春秋國際旅行社(春秋旅游網)為例進行分析。

春秋旅游網的盈利模型是由網站、春秋國旅總社及各網點、上游的旅游企業(各地分社及合作旅行社、航空票務商、目的地酒店)和網民市場共同構成。其目標市場主要為觀光和度假游客,由于春秋國旅具有強大的資源,線路預訂成為了網站的主營業務。春秋旅游網提供的產品,顧客可以選擇網上支付,也可以選擇網上瀏覽、電話確定、離線交易的辦法,同時還可以到春秋國旅的各分社進行購買。但就目前的經營狀況而言,電話確定與離線交易仍然是消費者的主要選擇。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電子商務活動中,消費者對于網上支付并沒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網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貨到付款。網上支付的滯后,將阻礙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的發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費者對網上支付的排斥呢?

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主要障礙:信用缺失

我國旅游企業網絡營銷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與旅游電子商務相配套的網上支付等手段還沒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決方案。

根據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國網上支付調查報告顯示,有近六成的網民認為不使用網上支付的原因是“擔心交易的安全性”,如圖1所示;而據CNNIC的調查報告表明,大約有四成的網民認為電子商務的最大障礙是信用問題。

首先,消費者傳統的購物習慣對旅行社的網絡營銷具有一定的影響。對于大多數人來說,已經完全習慣于面對實物進行挑選商品,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購物方式。人類思維和行為方式的慣性使人們在短時間內不可能適應面對虛擬旅游產品使用虛擬的電子貨幣、電子機票進行的電子商務模式。因此,同傳統的營銷手段相比,網絡營銷還需要經歷一個被消費者接受的過程。

其次,在網上支付的實際使用中,信用問題成為一個制約因素。在以紙質媒介作為支付交易的商務活動中,由于是面對面,并有紙質交易憑證,加上法律體系的保證,人們在這種長期形成的商務活動中建立起了對這整套體系的信用,如果出現經濟糾紛會由法律體系仲裁而給予經濟利益的保證。但電子商務的經濟活動過程與傳統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過程中沒有確認過程合法存在的紙質憑證,這就帶來了可信度的問題。因此,消費者和商家在網上交易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信用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相互連帶的問題。當前,是否信守服務承諾,即是否擁有良好的商業信用,成為人們衡量電子商務服務商或電子商務網站好壞的重要指標。但據統計,2007年互聯網服務投訴中,網購被騙位居首位。企業或個人商家的不誠信行為,更加重了網民對網上支付的排斥性。目前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各種失信現象時有發生,沒有一個權威的機構可以完全確定交易行為人的信用。并且,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遠未達到任何行為都有記錄可查的情況,在這種信用環境下發展網上支付會有較大的障礙。

由于上述原因,國內旅游企業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預訂用網絡,付款交易用傳統方式。電子商務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體現,使旅游網站的功能還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級層次。

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發展建議

由上可知,推動網上支付在旅游業的有效發展與普及,必須從增強“信用保障”入手。一方面,政府應制訂旅游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相關法律規范,建立和健全我國的信用體系;另一方面,企業需要面向市場積極探索各種信用保障機制與措施。下文主要從企業方面進行闡述。

(一)加強旅游企業網絡支付的安全建設

首先,旅游企業應積極與知名度、信譽度較高的銀行合作,普及信用卡、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等電子支付方式。保證游客所使用的電子支付工具必須由其賬戶所在的銀行發行,游客可以到與旅行社有業務關系的銀行去使用現金購買貨幣卡,當游客進行網上支付時可以向旅行社和銀行同時發通知,將資金從銀行的賬戶上轉移到旅行社的賬戶上。其次,旅游企業的網站應安裝防火墻,防止“黑客”攻擊,保障網民的隱私權和財產安全,促進網上支付的實施。

(二)加強宣傳以增強消費者的信任程度

旅行企業應通過廣告宣傳、新聞會、現場活動、網上促銷等多種形式,盡可能讓更多的消費者知道本旅行企業的網址,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網絡信譽,為網絡營銷的發展減輕阻力。

(三)推進網上支付工具的多樣化

目前的網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為主,為解決社會信用風險較高的問題,我國出現了具有“信用擔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網上支付平臺演變成了資金流的中間環節。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經涵蓋了B2B、B2C和C2C三個領域。如阿里巴巴的誠信通及誠信指數,易趣的買家、賣家互評制度,淘寶網的“支付寶”,都是建立誠信體系、保障用戶利益的有效舉措。與此同時,以第三方信用評估為基礎的交易行為逐漸成為網上支付的主要手段。

旅游企業應結合我國目前的信用狀況,推進網上支付工具的多樣化。除了推廣電子支票、移動支付、手機錢包等工具外,應推動“誠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寶”和“貝寶”。

在零售行業,由于阿里巴巴“支付寶”和eBay的“貝寶”等支付平臺大力拓展市場,個人和中小企業的網上支付和收款變得更加容易,從而促進了個人網上交易以及中小企業的電子商務化進程。旅游業引入這種模式將很有前景,可以讓不同的機票商、酒店和旅行社分別與消費者實現網上交易和支付。這種平臺的成功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信用體系的建立,即通過商家信用認證、信用憑證上傳、支付信用度累計和用戶監督(評價)相結合的辦法,盡可能確保商戶的誠信和信息的真實;二是引入類似“支付寶”的誠信支付工具,確保用戶在享受到服務后再正式支付費用,進一步減少交易風險。

綜上所述,網上支付信用缺失及相關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是阻礙網上支付在旅游業普及的主要因素,也是導致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發展滯后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當前對于網上電子支付的方式,很多游客還是處于觀望狀態,但相信隨著旅游企業電子商務平臺實現技術日趨完善,信用保障機制日益健全,網上電子支付的方式會為廣大游客所接受,將有力地促進我國旅游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葛曉敏,劉敏,王少華.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策略的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6(11)下

第4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挑戰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3.網絡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后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后,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后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絡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絡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絡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后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絡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絡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絡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于計算機網絡平臺上的電子商務對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萌芽期,應當采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因特網或專有網絡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并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于因特網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第5篇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第6篇

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涉及的主要知識產權屬性類型

著作權如上文所述,電子商務就其本質而言,可以概括為商業交易方法與必要技術手段的融合,而必要技術手段又可以劃分為計算機軟件與硬件兩個部分。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它是商業交易方法的代碼化表述,也是電子商務得以實現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目前,多數建立了著作權制度的國家,都將著作權作為保護計算機軟件不受盜版侵害的主要工具與武器。以我國為例,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把“計算機軟件”列為“另行規定”其保護方式的特殊作品,但1992年的“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均要求把它視同文學作品而給予保護。在2001年中國“入世”之后,依照Trips協議的規定,計算機程序被視為文字作品。2001年12月國務院修改后重新頒布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條例》,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包括保護期等方面,將計算機程序與文字作品的保護水平拉齊[4]。當一項涉及商業方法的計算機軟件編寫完成之后,與該軟件相應的著作權便自動生成了,這其中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續,作品上也不需要有任何特殊的表示“享有版權”的形式[4]。基于著作權的排他性,使得獲得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軟件,其源程序本身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被復制與使用,通過該程序語言所描述的商業交易方法的再現與使用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對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所有者的相關權益起到了保護的作用。通過著作權來保護實現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計算機軟件存在其自身的限制性。著作權僅保護計算機源程序本身,而不能保護由該源程序所反映出的創作思想,即創意。就像文學藝術作品一樣,商業方法的靈魂在于創意。淘寶網的魅力不在于其所呈現在計算機屏幕上的五顏六色的二維用戶界面,而在于“沒有人上街不等于沒有人逛街”的經營理念,你可以在所有商場打烊之后開始一場瘋狂的午夜血拼,動動手指就能在世界各地的8億件商品中“挑三揀四”。這才是促成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平均每分鐘出售4.8萬件商品的根本動力之所在[5]。對于專業的計算機編程人員而言,當他了解了這一商業模式的運營規則與網站的基本功能之后,通過現有的計算機語言搭建一個具有相同模式以及類似功能的網絡平臺是能夠實現的。模仿者所編寫的計算機源程序可以與先有者不同,因此這一行為并不侵犯先前已經取得的著作權,但該商業方法創意顯然并未得到有力的保護。這也正是通過著作權保護商業方法軟件的軟肋之所在。鑒于文章篇幅的限制,著作權將不作為本文討論的重點。商業秘密所謂“商業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其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6]。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對商業秘密概念中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解釋,商業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品策略、招投標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7]。Trips協議第39條“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專門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了規定。第2款具體表述了屬于商業秘密的條件:“自然人和法人應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信息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以違反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和使用,只要此類信息:1屬于秘密,即作為一個整體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確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不為通常處理所涉信息范圍內的人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們獲得;2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由該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種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步驟以保持其秘密性質”[8]。由此可見,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應當至少具備以下3個特點:1具有商業價值,能夠運用于商業行為中并且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2處于保密狀態,即包括不為除權利人之外的對象所知悉的情況,也包括公開程度僅僅限定在權利人以及特定對象之間的情況,所述特定對象是指經過權利人許可而掌握該秘密信息并且與權利人達成保密協議而承擔保密義務的特定自然人或法人;3權利人采用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止該秘密信息被不特定對象所知悉。商業秘密不但可以保護技術信息,在保護經營信息的方面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行專利法不保護包括貿易規則在內的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彌補了這一不足。商業秘密是不需公開的,因此與專利制度相比能夠給予保護對象更加嚴密的封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商業秘密沒有確定的保護期限,如果保密措施得當甚至可能永久保密。但其一經破解或泄密,使該信息進入公眾領域,則權利人就將永久失去相關權利,且不能獲得任何補償,因此存在一定風險。商業秘密沒有地域限制,也不需履行任何登記手續而自動生成,這些都是其有別于專利制度的特點之所在。專利權商業方法相關專利申請是以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完成商業方法為主題的發明專利申請。但是在有些申請中,雖然其在說明書中記載了申請是利用了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但是在權利要求中僅僅記載了商業實施的具體步驟,而不涉及任何技術的內容,則這樣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主題,會被認為是純粹的商業方法。在電子、通信技術領域中,大多數與商業方法相關的專利申請都是與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相結合的,這類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出現反映了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在人類社會活動領域中的應用,這類專利申請既有商業活動的運作過程,又有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是一種商業活動規則與計算機技術手段的混合體。這類專利申請顯然已經超出了傳統的專利保護體系的范疇,其解決方案大多是建立在人的愿望和意志的基礎上,事關的不再是人與自然界的關系,而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且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近年來,這類專利申請不僅涉及金融行業,例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而且廣泛涉及各種人類社會事務活動,深入到人們的各個生活角落。自電子商務誕生之始,這一新興商業運行模式是否應當作為專利保護客體便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論不休的問題。對于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各個國家的專利審查制度最初均認為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由于電子商務模式所創造的巨額商業利潤對國家經濟發展所作出的巨大貢獻,并且由于專利權的排他性,為了搶占國際市場從而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以美國、日本為首的一些電子商務已經發展到一定水平的國家,率先選擇了專利權這一排他性保護措施,他們逐步調整了專利審查政策,放松了對涉及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查,加強了其專利保護的力度。這些國家和地區目前都承認對于傳統的純粹的商業方法不能獲得專利權,而對于與技術內容相結合的商業方法是可授予專利權的,他們更關注的是關于這類申請的創造性審查標準。在我國各個時期的專利申請中,一直都存在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但基本上均因其涉及商業規則而不給予專利授權和保護。只有一種情況除外,如果用以實現該商業規則的技術手段的總和,即該技術方案是新穎的,并且相對于現有技術具備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也就是達到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高度,才能夠被授予專利權,但該技術方案被認為應當排除在“商業方法”這一客體的范疇之外,可以稱其為部分涉及商業交易規則的發明專利申請。從目前的專利申請情況來看,這一評判標準相當于給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判定了“死刑”,因為能夠符合上述標準的相關專利申請少之又少。本文還將在后面的章節中就此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

歐、美、日三國專利制度對于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屬性認定

2007年通過并頒布的美國《專利法》修正案第101條對可專利性的主題規定如下:凡發明或者發現任何新穎而且有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或者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改進,都可以獲得專利權[9]。美國專利與商標局1996年頒布的《與計算機相關的發明的審查指南》對《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進行了如下解釋:“一項發明的有用性必須限定在專業技術領域之內。一項計算機相關發明的實際應用才屬于專利的法定客體。限定在專業技術領域之內的這項要求可以用來區別被專利排除的各種抽象構思、自然法則或自然現象”。由此可見,《與計算機相關的發明的審查指南》對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是否可授予專利權并未加以限制。由于電子商務商業方法是一項與計算機相關的發明在具體專業技術領域中的實際應用,不能因為其涉及商業方法而被排除在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范圍之外[10]。在過去的幾年里,美國包括最高法院、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美國專利商標局下屬的專利申訴及無效委員會在內的法律各界對于涉及商業方法的軟件專利能否被授予專利權的觀點一直在變化。StateStreet判例[11]正式宣告涉及計算機軟件的商業方法專利即電子商務專利可以符合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由此確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還認為,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是否限定了法定主題的問題應當集中在權利要求的主要技術特征上,尤其是應當集中在權利要求主題的實際應用上;如果發明沒有產生具體、有用的和有型的結果,則發明是非法定的[12]。而AT&T判例則提出了在審查有關數學邏輯或演繹的權利要求時,重點在于判斷該數學演繹究竟是否從事了實際的應用和產生了實用的結果。如果是,則表示該權利要求具有專利性。這兩個判例表明,有關計算機軟件的專利申請可以將公司的經營策略等智力活動規則的內容與計算機相結合,進而獲得專利保護。上述兩個案例是電子商務專利保護的分界線,由此引發了歐洲和日本等國家或組織在電子商務商業方法領域一貫穩定的政策的改變[13]。目前,日本專利局已經放開了對于除商業方法本身之外的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保護,并將其視為一般的軟件相關發明來進行審查。日本專利法第2條第1項規定,作為專利對象的“發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14]。其《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出的可專利性的要求,尤其強調了“法定發明”和“創造性”的重要性,其中法定發明便是指“要求保護的發明應當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造”。2000年11月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權利要求的審查原則進行了如下修改:1指定由計算機執行的多個功能的“計算機程序”可以被定義為“產品發明”;2當由軟件處理信息是通過使用硬件資源來實際實現時,所述軟件可以被視為專利法中描述的“法定發明”;3增加了確定涉及商業方法的發明的創造性的審查[15]。日本專利局在對與商業方法案例的創造性評判過程中,是將權利要求劃分為兩部分來看待的,首先是必須在權利要求中表述技術手段,如果技術手段是非公知的,那么肯定是可專利的。如果技術手段是公知的,則審查權利要求中所體現的商業規則部分是否公知。如果技術手段公知、商業規則也公知,那么是不具有創造性的,如果技術手段公知,商業規則非公知,那么是可專利的。《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規定:1歐洲專利授予一切具有工業上的可利用性、新穎、具有創造性的發明。2以下事項不能看作上述條款意義上的發明:1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2美學作品;3進行智力活動、游戲或從事商業活動的方案、規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程序;4信息的表述。3上述規定僅在歐洲專利申請或歐洲專利在與該規定中所涉及的主題或活動自身相關的范圍內,才排除上述主題或活動的專利性。可見,歐洲專利局對于商業方法保護的態度是,如果一項主題屬于單純的商業經營方法,即商業方法本身,則該主題將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主題之外;如果一項主題屬于利用計算機實施的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則依據創造性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即將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考慮,判斷是否具有技術特性,如果不具有技術性,則認定其未落在《歐洲專利公約》第52條第1款的范圍內,這就是所謂的“技術貢獻論”。基于電子商務與技術手段之間的密不可分性,只要它對現有技術做出了改進,就應當承認它的可專利性。但是歐洲專利局對于與商業方法和計算機軟件相關的發明授予專利一直都是非常嚴格的,“發明的技術特征是歐洲專利法關于可專利性主題的基石”[13]。

中國專利法對于電子商務商業方法的屬性認定

第7篇

電子商務運用于旅游業僅有不到十年的時間,但是其發展勢頭十分強勁。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信息時代旅游交易的新模式。2002年,全球旅游業電子商務銷售額突破630億美元,連續5年保持350%以上的增長速度。據世界旅游組織預計,5年之內旅游電子商務將占全球所有旅游交易的25%;4至5年內,旅游電子商務在電子商務中的比重

將達到20%-25%。

我國旅游網站從1996年開始出現,目前具有一定旅游資訊能力的網站已有5000多家。其中專業網站300余家,主要包括地區性網站、專業網站和門戶網站的旅游頻道三大類。地區性網站主要是當地景點、景區風光的介紹,總體實力較差,信息量少,效益難以保證。專業旅游網站主要進行旅游中介業務,包括傳統旅行社建立的網站和專業電子商務網站兩類。前者有中青旅網、國旅網等,康輝還開通了國內第一家出境旅游網站(介紹出境旅游報名參團、辦理護照、簽證、邊防、海關等知識)。后者中比較成功的有攜程旅游網、E龍網、華夏旅行網。

2002年,我國國家旅游信息化工程——金旅工程將建設“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作為其電子商務部分的發展重點,旨在將其建成信息時代中國旅游目的地進行國內外宣傳、促銷和服務的重要手段。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全國“旅游目的地營銷系統”的中心平臺建設已初具規模。

隨著我國加入WTO,逐步向國外開放旅游市場,允許國外旅游機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外國旅游企業將攜其資金、技術和管理優勢與國內的旅游企業展開競爭,這迫切要求國內旅游業務模式的創新。所以說當前我國旅游業正在承受著經濟轉型的洗禮,旅游電子商務正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這要求我們的旅游網站要在市場、營銷、網站建設、發展規劃等方面樹立新型的戰略,以使自己在旅游市場開放大潮中謀求發展。

2003年,我國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發達國家旅游業發展經驗表明,人均GDP達到1000美元以后,大眾旅游時代很快就要到來,旅游市場需求也將轉向。可以說當前我國旅游市場正處于由初級階段向中高級階段轉化的過程之中。隨之旅游消費將漸趨理性化、個性化,“半軍事化、拉練式、追求看最多景點的觀光旅游”逐漸轉向“追求舒適靜謐”為主的休閑度假旅游和“體現個性審美”的民俗文化、生態體驗、體育健身等特色旅游;出游方式也將從目前“隨團出游”逐漸轉向自行組織、自駕私家車等。在這種背景下,傳統的市場細分已經不能準確反映市場需求和偏好。

迅速地進入并占領目標市場是旅游電子商務網站成敗的關鍵。旅游網站要以誠信為本奉獻最好的服務,樹立良好的品牌;不斷加大技術投入,有效阻擋可能發生的網絡黑客;與銀行聯手解決電子支付問題;開發新的特色旅游產品,領導旅游市場的潮流;與旅行社建立穩固的聯盟,保持一條龍服務體系。同時,要充分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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