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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14 15: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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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1篇

關鍵詞: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隊伍建設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是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勞動保障監察行為,為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供了執法依據,標志著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一、認真學習,廣泛宣傳,提高對《條例》施行的認識

《條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國勞動保障系統的一件大事,是維權維穩、凸顯執政為民的重要保障。單位要學習好、宣傳好,積極響應勞動保障部、省勞動保障廳布置的《條例》宣傳月活動,繼續深入學習《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一是組織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條例》。二是要通過舉辦企業勞資管理人員專題研討會、座談會等形式以及在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辦案過程中,引導用人單位正確理解和自覺遵守《條例》規定,通過依法用工來提高效益、增強競爭力。三是要通過街頭宣傳、深入企業上法制課等形式,增強勞動者運用《條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四是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深入宣傳《條例》知識,提高各類企業和廣大勞動者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認知度,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五是單位在學習、宣傳《條例》的同時,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聯系實際,注重研討,把握《條例》的正確施行

單位在學習領會《條例》精神實質的基礎上,緊密聯系勞動保障工作實際,分析勞動用工形勢,剖析幾年來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對照《條例》,開展研討。一方面就《條例》的出臺,練好內功,提升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理論的研究水平;另一方面利于監察人員對各類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準確把握《條例》中規定的原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執法辦案能力。通過研討,督促單位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正確施行《條例》,不斷地總結經驗,使之有效地指導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實際。

三、完善制度,踐行職責,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行為

單位要將《條例》的貫徹實施與落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工作結合起來,明確職責,狠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實與專職監察員履行職責的問題。一是完善監察執法程序制度。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勞動保障監察權,杜絕監察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現象,杜絕因執法辦案過程中出現程序錯誤而導致執法主體程序違法此類行為。二是完善監察執法責任制度。要建立公開、公正的評議考核和錯案追究制,對監察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錯案的,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杜絕因適用法律不當而導致執法主體實體違法此類行為。三是實行勞動保障監察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全面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期限和職責,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健全組織,提高素質,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隊伍建設

為保障《條例》的貫徹實施。一是要落實人員。凡是在編制內沒有配齊的,盡快要選配到位;凡是有兼職人員占編的,一定要改變過來,專職專用;如因勞動保障監察任務繁重、人員力量不足的,應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爭取支持。二是要提高素質。各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開展一些形式多樣的素質教育活動,提高監察人員的綜合素質,不斷加強隊伍建設。要研究解決轄區內勞動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夯實基礎,狠抓管理,充分發揮勞動保障監察效能

單位要在現有的基礎上,狠抓管理,進一步做好基礎工作。一是依托推行誠信制度建設,準確掌握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用工管理方面的信息資料,按誠信等級建立重點監督目錄和重點監察目錄,并按要求對其實施有效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監察。二是針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四種形式:勞動保障年審、日常巡查、舉報投訴專查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資料,要注意收集歸檔,切實能夠反映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成效,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良性運行。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沒有配備微機的,要抓緊配置,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大力度,嚴格執法,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條例》的公布施行,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力度。單位要充分利用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繼續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清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抓好維權維穩工作。一是要認真受理和查處舉報投訴案件。經查實,不僅要處理好投訴人反映的問題,而且要以此為線索,對被訴單位整個勞動用工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必須依法進行糾正和處理。二是依托誠信制度建設,建立好重點監督、監察目錄,加大對目錄內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逐步規范其勞動用工行為。三是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用人單位的巡查,強化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管,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使用童工和非法職介欺詐求職者等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

參考文獻:

第2篇

《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執行《條例》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的要求,不斷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在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規范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保護女工權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和政策,對規范勞動用工關系,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由此而引發的爭議、糾紛甚至也時有發生,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的任務十分繁重。《條例》的頒布施行,是我省勞動保障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為各級政府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強化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健全有效的勞動保障監察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設“平安浙江”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進一步明確勞動保障監察有關規定

(一)關于監察管轄問題。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屬地管轄,用工行為發生在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由市、縣(市)實行屬地管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按養老保險現行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實施;其他原由省勞動保障廳實施管轄的省屬、中央屬、部隊屬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移交其用工行為發生地的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市和市轄區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劃分,由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籌、效能、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二)關于舉報獎勵問題。各地要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非法使用童工行為、重大非法職業中介行為和重大社會保險騙保行為等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實施獎勵。舉報人是指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未被發現之前,主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檢舉、揭發該違法線索的組織或者個人。獎勵對象為經查實應行政處罰案件和“非涉案”的舉報人。獎勵標準原則上為每案200元—2000元,具體獎勵額度按照罰沒金額或違法程度確定。在同一案件中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分別發給獎勵金。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三)關于職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問題。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抓緊在建筑領域全面推行工資支付擔保和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建筑業、裝潢業和交通水利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擔保金的額度按工程款1%—3%確定,保證金向指定銀行預存,工程驗收通過并不發生工資糾紛6個月后返還保證金;租用場地經營企業、已發生嚴重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和各地認定的其他特殊行業,工資支付保證金或擔保金的額度按企業月工資總額3—10倍確定,保證金向指定銀行預存,連續2年不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返還保證金。有關職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四)關于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違法行為的查處問題。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規定,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不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行為實施查處;對舉報投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向地方稅務部門舉報投訴,或將舉報投訴案件及時移送給地方稅務部門依法查處。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切實做好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工作。

三、加強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切實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監察任務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察派出機構或者兼職人員,并將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盡快使勞動保障監察力量與任務相適應,并在經費、裝備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當前,各地可在勞動保障監察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設立派出機構或設立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處理有關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同時,要積極做好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聘任工作,充分發揮部門和用工單位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作用,盡快形成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網絡。

第3篇

第一條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回避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及其勞動場所的日常巡視檢查,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確定重點檢查范圍,并按照現場檢查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有關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的書面材料應進行審查,并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和查處。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針對勞動保障法律實施中存在的重點問題集中組織專項檢查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有關部門或組織共同進行。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依法查處舉報和投訴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

第三章受理與立案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人反映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第十六條下列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一)因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二)因用人單位違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三)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四)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十七條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按照《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并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查批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之日即為立案之日。

第四章調查與檢查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指定其中1名為主辦勞動保障監察員。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監察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進入用人單位時,應佩戴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并說明身份;

(二)就調查事項制作筆錄,應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應注明拒簽情況。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

(二)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認為勞動保障監察員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回避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要求其回避。當事人申請勞動保障監察員回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五條回避決定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作出回避決定前,承辦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對回避申請的決定,應當告知申請人。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決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對事實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

(六)可以委托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一)當事人可能對證據采取偽造、變造、毀滅行為的;

(二)當事人采取措施不當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

(三)不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以后難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導致證據滅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證據登記保存申請,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

(二)勞動保障監察員將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及證據登記清單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當事人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勞動保障監察員注明情況;

(三)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后應當解除證據登記保存措施。

在證據登記保存期內,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及勞動保障監察員可以隨時調取證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中涉及異地調查取證的,可以委托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受委托方的協助調查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五章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用人單位存在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處罰(處理)依據的,可以當場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場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處罰決定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當場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填寫預定格式的處罰決定書;

(四)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勞動保障監察員簽名或者蓋章;

(五)將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在2日內將當場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檔聯交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第三十三條對不能當場作出處理的違法案件,勞動保障監察員經調查取證,應當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填寫案件處理報批表。

案件處理報批表應寫明被處理單位名稱、案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事實、被處理單位的陳述、處理依據、建議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用人單位要求聽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經調查、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也應當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罰(處理)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

(三)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處理)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處理)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處罰(處理)決定的日期。

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調查完成,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決定書、勞動保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決定不適當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后應建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賠償金或者征繳社會保險費等行政處理決定逾期不履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第4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門從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的工作機構,負責勞動監察執法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用工較多的鄉鎮派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或監察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并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監察管轄與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應當配備與監察任務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監察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選任,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核發監察證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受上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協調和指導。

    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將案情復雜、重大或跨行政區域的案件,提請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有權調動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到應當實施集中監察的區域進行監察。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使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二)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

    (三)對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

    (四)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進行培訓、任命、考核和獎懲;

    (六)法律、法規對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力:

    (一)根據工作需要,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查閱、復制或者錄制有關資料,檢查勞動場所或者詢問有關人員;

    (三)制止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不得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任何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五)與被檢查單位或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偽證,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章 監察內容與程序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實施監察:

    (一)招收、使用勞動者情況;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情況;

    (三)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

    (四)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特殊保護和殘疾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情況;

    (五)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最低工資情況;

    (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情況;

    (七)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情況;

    (八)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情況;

    (九)建立和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內部規章制度情況;

    (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年度審查等方式。

    第十六條 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共同進行,著裝整齊,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 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名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員和見證人注明拒簽事由。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被檢查單位下達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投訴和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對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當終止檢查,并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

    (三)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改正,并書面報告改正情況;

    (四)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登記立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五)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六)屬于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七)對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辦使用童工、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件中,發現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的財物,用于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和抵繳罰款。

    第二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被審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或者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罰款:

    (一)非法介紹、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紹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個月(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介紹或招用勞動者,收取抵押金、保證金,以及扣留勞動者證件或者檔案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介紹或招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并按照每人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和相當于應付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并責令支付賠償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及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職業技能鑒定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職業培訓機構濫發職業培訓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收回,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機關依法收繳其經營許可證。

    對以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為名騙取錢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阻礙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職責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出具偽證以及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詢問通知書或責令改正決定的;

    (四)拒絕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年度審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或者不按規定條件解除舉報人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就業服務機構和勞動者認為有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給被檢查單位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對應受理的舉報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不調查、不處理,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以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第5篇

一、我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企業對勞動保障監察抵觸情緒較大。目前,大部分企業存在著企業領導只抓生產和效益,不重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現象,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政策不聞不問。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主對勞動保障監察抵觸情緒非常大,以員工流動性大為由,不愿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有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即便簽訂了,也大多流于形式,沒有嚴格履行,致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

二是勞動保障監察缺少強制措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簡稱為《條例》),《條例》雖然為勞動監察執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據,但力度、強度還不能適應現在變化中的勞動環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沒有查封物品、凍結賬戶、沒收違法所得、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等強制措施。對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現象勞動保障部門只能處罰,但對企業負責人不還工錢、不繳保險、轉移財產、逃避處罰等行為,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申請法院執行期過長,在執行時企業已無力償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勞動監察的處罰往往只能是一紙空文。

三是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不強。面對目前就業難的形勢,大部分勞動者為了維持生活,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條件只能忍氣吞聲,認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收取風險抵押金、延長工作時間、增大勞動強度等行為能忍則忍。在出現拖欠工資時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據,甚至有的勞動者連業主的姓名都不知道,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執法硬件設施及經費問題。《條例》的出臺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當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公經費緊張,辦公硬件設施投入不足問題較為突出,大量的調查取證、追討工資的辦案經費無從解決,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查處。這種狀況難以實現對勞動保障監察對象的全面覆蓋,也難以有效及時地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各部門協調配合缺乏力度。目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工商、公安、衛生、稅務、建設、安全、法院、工會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尚未完全形成,部門合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六是為使企業落戶工業園,不惜以犧牲社會保險為代價。由于承諾在先,導致園區企業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十分被動,存在很大的困難,園區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創建活動滯后。園區企業對勞動保障年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強制性認識不夠,隨意性大,不依法參加勞動保障年審。

七是對出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我們能夠嚴格按照《條例》要求對其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但由于多方因素影響,處罰數額很難真正執行到位。

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1、強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讓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入人心。通過送法上門、培訓、現場咨詢、媒體宣傳等形式,大力宣傳《勞動法》、《條例》、《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用人單位守法意識,促進其自覺履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各項責任,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能力。一是組織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導同志要帶頭學習,充分認識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整個勞動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主管領導和監察人員要精讀,準確把握其精神實質。二是通過舉辦培訓班、座談會等形式,引導用人單位正確理解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三是深入社區、深入企業,通過張貼宣傳畫、開展現場咨詢等形式把條例送到勞動者手中,使他們懂得“我有哪些權益”,“權益受到侵害怎么辦”,增強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四是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深入宣傳,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的良好氛圍。

2、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全面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登記、鑒證、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管理制度,實現規范化、制度化。今年省政府將勞動合同的簽訂納入“民生工程”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各類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率達92%以上。因此,我們要進一步抓住機遇、強化措施,加大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工作的力度,切實抓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站)的作用,切實摸清轄區范圍內應簽訂勞動合同的底數,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管理中的各項業務工作。

3、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一是不斷加強勞動執法隊伍效能建設,積極開展“微笑服務、便民服務、承諾服務”,做到執法與服務并舉,質量與效率并重。進一步加強培訓學習,努力提高監察人員綜合分析、組織協調和執法辦案能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勞動保障監察隊伍;二是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監察業務流程,制定統一的執法文書,規范監察案卷的歸檔。建立監察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相關臺帳,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三是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開展以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征繳、年度審查、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等為重點的專項勞動保障監察。對各種違法行為加大整改和處罰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四是暢通勞動維權渠道。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體系。通過建立“快立、快審、快結”制度,改革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審理方式,簡化辦案程序,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結案率。對弱勢群體開設“綠色通道”,積極推行“陽光仲裁”,將勞動保障執法活動置于社會公眾監督之下。

第6篇

同志們:檢查《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實施情況,是市人大內司委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剛才,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就開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執法檢查工作進行了部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領導就這次執法檢查進行了很好的動員,我完全同意。

下面,就加強《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我講三點意見:

一、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條例》的重要意義《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規范勞動保障執法監察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首次授權勞動保障部門直接扣押財物、將財產拍賣以抵交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對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體系,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推動勞動保障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貫徹實施《條例》,其核心就是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是要保護好發揮好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我們黨要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強《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正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個很好的體現。只有依法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才能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我們應當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緊緊圍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這一主線,切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方面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解決力度,從而進一步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勞動制度,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保障和促進全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創造規范、有序的勞動法制環境。

二、要認真履行法規賦予的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條例》貫徹實施以來,全市各級政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進法規的貫徹實施,對促進全市勞動保障事業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成績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條例》的實施也還存在著一些的問題,比如一些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法律意識不強,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社保,以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形式克扣、拖欠工資,任意延長勞動時間、加大勞動強度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有些問題還相當嚴重。這些違法行為的存在,直接影響影響安定團結的大好局面,影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可見,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所面臨的任務仍然很重。因此,政府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貫徹《條例》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嚴格依法行政,認真解決和糾正《條例》貫徹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勞動執法環境。

三、要認真搞好《條例》的執法檢查貫徹實施《條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重要責任,要認真做好執法檢查工作。執法檢查一要突出重點,二要注重實效,三要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就是要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抓住當前勞動者普遍關心的熱點、重點問題,開展檢查,不要面面俱到。注重實效,就是要以發現和解決問題為出發點,要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真正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抓住不放,跟蹤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整改,認真加以解決,務求取得明顯實效。在執法檢查中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促進學法用法,提高廣大勞動者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加強配合,就是要求市人大與縣(市)區人大緊密配合,通力合作,兩級聯動,扎扎實實的搞好這次執法檢查工作,切實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7篇

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企業對勞動保障監察抵觸情緒較大。目前,大部分企業存在著企業領導只抓生產和效益,不重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現象,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政策不聞不問。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主對勞動保障監察抵觸情緒非常大,以員工流動性大為由,不愿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有的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即便簽訂了,也大多流于形式,沒有嚴格履行,致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

二是勞動保障監察缺少強制措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簡稱為《條例》),《條例》雖然為勞動監察執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據,但力度、強度還不能適應現在變化中的勞動環境。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中,對企業負責人不還工錢、不繳保險、轉移財產、逃避處罰等行為,在執行時企業已無力償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勞動監察的處罰往往只能是一紙空文。

三是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不強。面對目前就業難的形勢,大部分勞動者為了維持生活,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條件只能忍氣吞聲,認為找到工作不容易,放棄自己應有的權益,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收取風險抵押金、延長工作時間、增大勞動強度等行為能忍則忍。在出現拖欠工資時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據,甚至有的勞動者連業主的姓名都不知道,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執法硬件設施及經費問題。《條例》的出臺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當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公經費緊張,辦公硬件設施投入不足問題較為突出,大量的調查取證、追討工資的辦案經費無從解決,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勞動違法行為的查處。這種狀況難以實現對勞動保障監察對象的全面覆蓋,也難以有效及時地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五是各部門協調配合缺乏力度。目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工商、公安、衛生、稅務、建設、安全、法院、工會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尚未完全形成,部門合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有的園區企業對勞動保障年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強制性認識不夠,隨意性大,不依法參加勞動保障年審。對出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處罰不能完全執行到位。

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1、強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讓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入人心。通過送法上門、培訓、現場咨詢、媒體宣傳等形式,大力宣傳《條例》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用人單位守法意識,促進其自覺履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各項責任,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能力。深入社區、深入企業,通過張貼宣傳畫、開展現場咨詢等形式把條例送到勞動者手中,使他們懂得“我有哪些權益”,“權益受到侵害怎么辦”,增強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深入宣傳,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的良好氛圍。

2、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全面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登記、鑒證、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管理制度。今年省政府將勞動合同的簽訂納入“民生工程”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要求各類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我們要抓住機遇、強化措施,加大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工作的力度,切實抓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站)的作用,切實摸清轄區范圍內應簽訂勞動合同的底數,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管理中的各項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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