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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6 16:26:39

序論:在您撰寫非法經營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非法經營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非法經營 特征 辦理經驗 實踐和法律問題

一、廣東某區近幾年辦理非法經營罪案件數據及特征分析

2007年,廣東某區檢察院受理非法經營罪案件19件28人,起訴18件34人,因證據和事實認定問題存疑不起訴0件0人,因犯罪情節輕微相對不起訴0件0人,從法院撤訴0件0人。2008年,受理27件46人起訴23件39人,存疑不起訴2件3人,相對不起訴1件3人,撤訴0件0人。2009年,受理35件91人,起訴35件82人,存疑不起訴0件0人,相對不起訴1件1人,撤訴0件0人。2010年,受理139件206人,起訴129件184人,存疑不起訴0件0人,相對不起訴3件4人,撤訴0件0人。從以上數據分析,近幾年辦理的非法經營罪呈現如下特點:

1.2007年-2009年,此類案件從件數和人數上數量呈逐漸增長態勢,但在2010年,案發數呈幾倍數增長。原因有二:一是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加有關系;二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各部門在2010年增強了打擊非法經營的力度,開展了多項專項行動,使得許多隱蔽性強的非法經營行為得到查處。

2.非法經營罪的辦結率高于其他案件。4年中,存疑不起訴的非法經營罪案件只有2件,無撤訴案件。這說明非法經營罪案件相對于一般案件能更好更快速處理。

3.隨著社會經濟的成熟和打擊力度的加大,在類型上也出現了多種新型行為,如非法經營電信寬帶、非法經營股票咨詢、非法幫客戶進行信用卡套現等。這類新型案件情節要更為復雜,涉及的數額較為巨大,情節較為嚴重,涉及面更廣,因此對取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了打擊難度。

二、辦理非法經營罪案件取得的經驗

1.針對非法經營行為形式多樣的狀況,及時歸納總結各種形式的非法經營罪的特征,形成經驗和意見,指導辦案。該區檢察院在辦案中對常見的黑網吧、、黑中介等非法經營案件及時歸納總結,對每種非法經營行為的特點、案發環境、金額、取證難點、類型特點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都進行分析匯總,對每種非法經營行為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辦理方案,使得辦理非法經營案件更有針對性和效率,能及時發現個案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解決。同時,對起訴到法院的非法經營案件進行跟蹤,對開庭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科室報告,對判決書中改變起訴書認定的地方進行討論,從而對個案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形成匯總,指導案件辦理。而對于新出現的非法經營案件類型,則集體對案件研究討論,更好的了解該類型案件的特點,并結合法條和參考有關案例,形成初步認定標準以指導實踐。

2.將打擊非法經營罪與區情結合,有重點對高發的非法經營行為進行嚴懲。該區外來人口集中,人口聚居地情況復雜,為各種非法經營行為提供了滋生的環境。在非法經營案件中,開黑網吧、賣、非法傳銷的等的猖獗與這些環境提供的便利和隱蔽有著很大關系。針對該區這種區情,該區檢察院以打擊黑網吧、、非法傳銷、黑中介等作為辦理非法經營罪的重點,通過辦理此類高發的非法經營案件,形成與區的統一部署相配合,達到綜合治理的效果。

3.對非法經營案件,在法律規定前提下機制靈活把握起訴標準。同時把好證據關,通過偵查指導、偵查監督,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查清事實,為起訴打好基礎。針對數額在非法經營行為中的重要性,該區檢察院將“事實上查清數額,法律上理清數額”作為辦理案件的策略和方向。針對不同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首先確定應以經營數額還是違法所得確定數額,再就應如何確定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形成意見。另一方面,確定好數額標準后做好偵查引導,要求偵查機關查處非法經營時第一時間就做好關于數額的相關證據收集和證據固定工作,以防數額證據的滅失。

三、辦理非法經營犯罪的問題

1.非法經營行為有較為深厚的社會基礎、市場基礎和群眾認知基礎。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除了黑中介、非法傳銷等類型可能會對參與者造成財產損失外,大多數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對群眾都沒有明顯的傷害,使得群眾對非法經營行為沒有警覺性和排斥心理,認識不到非法經營行為也構成犯罪行為。更有甚者,某些非法經營行為滿足了群眾某方面的需求。例如,在外來人口聚居地的黑網吧,成為附近的群眾上網的場所,滿足了周圍群眾上網的需求;非法在居民樓經營寬帶網絡的行為,則滿足了居民廉價接寬帶的需求;所以,非法經營行為在群眾中有不斷發展、不斷滋生的基礎和動力。另一方面,群眾法律意識不足,非法經營罪這一罪名上的法律普及還不夠。有不少從事黑網吧、賣的行為人,雖然知道其行為違法,但都不會意識到已構成犯罪,更不知道有非法經營罪這個罪名。這種法律意識的淡薄和缺失也是行為人進行非法經營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在相當一段時期內,這種法律意識不夠而引發非法經營案件的狀況仍將持續。

2.非法經營行為的多樣化為懲處和打擊帶來難度。近年來,非法經營案件涉及的類型呈增多趨勢,這些新增的多樣化的新型非法經營行為相比于傳統的非法經營行為有幾個特點:(1)不需要有固定的場所,流動性加強。以往的黑網吧、等,一旦有場所后就較為固定,而比如非法傳銷、非法營運等類型則不需要有固定場所,且參與人員也具有流動性。(2)涉及的范圍大大擴大。傳統的非法經營罪一般以某片地區作為經營地點和范圍,但一些新型的非法經營行為,借助網絡的影響,能夠以全國各地作為經營范圍,如非法經營股票咨詢業務。(3)數額較大較頻繁。和傳統的非法經營行為不同,某些類型的非法經營行為,涉及的金額非常巨大,如該區檢察院2010年辦理的一宗非法經營案,是進行信用卡套現的,短短幾個月經營數額就達一千多萬。以上非法經營行為的這些新特征,在客觀上使得非法經營行為更為隱蔽,即使被查處,取證難度也加大,直接影響到起訴時事實和情節的認定。

3.非法經營罪輕刑化趨勢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非法經營罪刑法規定的最低檔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非法經營案件大部分都判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緩刑比例高。如該區檢察院2010年起訴的非法經營罪案件一共184人,有9人未判決,其余的175人中只有2人判了三年以上,其余173人中有158人都判了三年以下徒刑,有15人只判處罰金或拘役。在2009年起訴的82人中,有81人都是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緩刑或拘役。另一個方面是,法院對較輕的非法經營案件和較重的非法經營案件判決的區分度不高,造成兩者刑罰幾乎相當。對某些較重的非法經營案件,應當從嚴從重,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不然,會造成較輕的非法經營行為和較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實際受到的懲罰基本一致。

四、辦理非法經營罪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和解決方法

1.《刑法》第225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是具有高度抽象性與最大概括性的空白罪狀。空白罪狀是指立法者在刑法關于犯罪的條文規定中設置的部分或全部行為要件需依賴其他法律規范補充的構成要件類型。該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空白罪狀對具體犯罪構成行為要件本身未作任何表述,而僅僅只是指出應予參照的相關法律規范。因此,非法經營罪中的行為構成被包含在“違反國家規定”之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必要條件。但是,這參照的法規或制度非常抽象。對空白罪狀所需補充的行為要件規定得越模糊抽象,司法者對空白罪狀的具體犯罪構成行為要件的解釋自由度越大。但司法者在享有較大的解釋活動空間的同時,也增加了認定空白罪狀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難度。由于刑法并未指明確認該罪具體應參照哪些法律、法規,因此,在適用該條時,具體參照何種規范性文件事實上也造成標準不統一,容易將一些一般的非法經營行為都納入定罪的范疇。

在辦案中對如何確定行為是否違反了225條明確了標準,通過這些標準區分一般的違法行為和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經營方式形形,已有規定無法包羅全部情形,這就需要對經營行為的情節、性質、社會危害性進行綜合分析,來認定是否滿足非法經營罪的構罪要件,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處理決定,但這種裁量權不是任意的和無限的,必須立足于非法經營罪的基本特征對行為性質進行判定。該區檢察院采取的標準如下:第一,行為是否具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后果。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量化標準,故行為是否符合這一條件實際上是由司法機關自由裁量。第二,此種行為必須與條文中規定的行為具有同樣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要把某種行為納入“其他”中來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這種行為必須與條文中明確列舉的非法經營行為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其危害性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第三,此種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必須是一致的。要把某種行為納入“其他”中來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這種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必須與非法經營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一致的,否則就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同類客體是市場經濟秩序,直接客體是市場秩序。

第2篇

1.它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創作環境。

情境教學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學生最好能運用自己的各種感覺器官,身臨其境地去親身感受要學習的對象,從而使學生能真切地體會案例設計的真正意圖。教師就是要通過合理恰當的情境教學法,從而為學生塑造良好的創作環境,使學生能更好地將理論與實際聯系起來,從中獲得感性材料。

2.它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創作能力。

現如今,在PS課堂中,傳統的“跟著老師做案例”的教學方式,已經導致大部分學生的創造力受到了約束和禁錮。運用情境教學法,可以增強學生的自信心,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和全面思考問題的能力,從而增強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和提高學生的創作能力。

3.它有利于調動學生的非智力因素。

非智力因素,指與認識沒有直接關系的情感、意志、興趣、性格、需要、動機、目標、抱負、信念、世界觀等方面。非智力因素是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可缺少的補充。非智力因素在Photoshop的課堂學習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教師在課堂中運用情境教學法,正是充分利用了學生在學習中的非智力因素,將視、聽、說融為一體,從而把學生的注意力引導到學習對象上,進而使學生對學習對象獲得更深刻、全面的理解,使得學生對學習的知識更易于鞏固。

二、如何在Photoshop課堂中運用情境教學法

1.定期進行市場調研,把握最新圖像處理趨勢,合理制定教學方案。

教師只有定期對圖形圖像市場進行調研,把握最新的圖像處理流行趨勢,才能緊扣市場需求,創設PS課堂的教學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引導學生循序漸進地學習PS基本操作和技巧,將分散的知識點融會貫通到實際的教學情境中,從而使PS課堂的教學內容由易到難、循序漸進的得到良好開展。

2.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鼓勵學生多多提問。

以往學生在PS課堂中學習時,只知道跟著老師或看著教程“死”做圖像效果,大部分學生只會為了得到某種效果去記效果,而往往這樣的學生,當他再遇到類似的問題,一旦沒有了操作步驟或是老師的指點,他就會根本無從下手。因此,我們教師需要在上課時對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可以采用情境教學的方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課堂教學,在介紹一個知識點的同時能延伸到多個相關的知識點,引導學生學會分析問題,找到可以完成某種圖像效果的多種方法,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動力,使學生逐步做到獨立思考、舉一反三、學以致用。

3.創設合理教學情境,定期歸納總結知識點。

在PS課堂中如果創設情境非常復雜,可能反而導致弄巧成拙,影響了課堂教學效果,有時甚至會打消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所以在PS課堂中,創設合理的教學情境,是非常重要的。教師在創設教學情境時,應結合教學實際,從學生已有的知識和生活經驗出發,或從教學知識點本身出發,根據具體的情況創設合適的教學情境。同時,教師還應定期幫助學生總結歸納學過的知識點,使學生切實掌握PS基本工具的使用,并使學生能把知識加以綜合運用,并在實踐操作中得以靈活地運用,真正把學到的知識和技能變成是自己的。

4.激發學生創作熱情,培養學生團隊協作意識和個人創新能力。

PS課程是一門新穎而具有創新性的課程,它的目的不是要求學生會做幾個特殊效果,而是要求學生能夠運用PS這個軟件去創作各種平面設計的作品,這對于學生來說,包括老師,要求都是非常高的。教師在PS課堂中可以隨時展示學生中創作的好的作品進行展示,進行點評,從而幫助學生樹立自信心,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鼓勵更多的學生去創新。同時教師還應注意培養學生的團隊協作意識,讓學生在團隊學習、討論、提問中迸發出更多的“創作火花”,為學生提供合作交流的時間和空間。

三、結語

第3篇

論文摘要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存在諸多爭議,本文僅對涉“假煙”非法經營罪進行探析,對“假煙”能夠成為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對象以及取得許可證但違規經營“假煙”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予以論證,以期對解決法律適用爭議和打擊“假煙”犯罪有所裨益。

論文關鍵詞 假煙 非法經營 有證違規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施行多年,但關于涉煙犯罪的法律適用爭議并未因此停止。本文僅對涉“假煙”非法經營罪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予以探析。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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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制度因素對我國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影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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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非法經營罪 堵截條款 案例

現行刑法分則少數犯罪構成要件中的采用“其他”這個短語概括前面所敘述的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防止行為人因為法律規定不周延而脫逃法網,具有堵塞法律漏洞的功能,因此被理論界形象地稱作堵截條款。然而這一規定遭到學界批判,認為其違反了刑法的明確性原則。典型的條文就是非法經營罪里設置的堵截條款。具體就是該條第三項的內容,該款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仍舊構成非法經營罪。實踐中,由于該條款外延較大,從而引起了較大爭議。

案例:周某是某縣房產商,2004年非法在某村土地上修建“商品房”――小商品房,以稍低于正常房價的價格出售,獲利200余萬元。后事發。

對上述案件的處理,涉及這樣的問題: 建設和銷售小商品房的行為是否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分析“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條款里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屬于空白條款,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與概括性,不具有區分此行為與彼行為的功能,其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要通過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來規定。我們認為,不能孤立的對“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條款進行分析,那種認為“其他”沒有意義,“嚴重”是具有強烈主觀氣息并不具有任何明確規定的形容詞,“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行為”都是很概括說法的觀點是淺薄的,堵截構成要件中的“其他非法經營行為”是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或限制買賣物品、買賣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等具有相同性質的行為。因此,刑法第225條明確規定的幾類非法經營行為雖然表現形式各異,但都違反了國家特定的經營許可制度,換言之,非法經營罪的本質即在于行為人違反了國家特定的經營許可制度,破壞市場準入制度,擅自進入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入的特定市場。總之,按照這種邏輯,我們完全可以說非法經營罪堵截條款中“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違反國家特定的經營許可制度,沒有違反國家特定的經營許可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通過適用堵截條款納入到非法經營罪中來。由此可見,對“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理解并非漫無邊際,其界限已經由“違反國家規定”及其前三項明確列舉(違反國家特定經營許可制度)加以了必要限定。該款的形式要件包括如下內容:

首先,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雖然“經營”一詞在語言學上并不特指經濟營業活動,而是指“籌劃并管理(企業等)”、“泛指計劃和組織”。也就是說,在盈利和非盈利組織都可能存在經營活動。但是,作為刑法第225條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非法經營行為,其“經營”一詞應該是發生在經濟領域中的營業活動, 包括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活動。

其次,該經營行為違法。所謂“違法”,廣義上是指違反法律規范的規定,犯罪屬于違法的一種,是違法的下位概念。以此,本罪中經營行為違法從立法原意來講,當然是指該經營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而非僅僅就是一般的廣義的違法。具體而言,經營行為違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決定和命令,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范。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地方政府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授權而頒發的某種行政規章或其他文件中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內容的有關規定,一般不能成為認定非法經營行為的法律依據。

最后,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即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因此,非法經營罪則必須發生在市場活動中,具體就是發生市場經濟活動中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里,產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后果的行為。

二 、案例評析

在案例中,周某自行修建“小產權房”并銷售行為應當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如下:

首先,小產權房的產生違反“國家規定”,小產權房不是一個法律稱謂,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種概念。是指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者是有農民自行組織建造供出售的“商品房”。 而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集體土地要建商品房,前提是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經過招拍等形式進入土地市場公開競爭。而本案中周某的行為違法。

其次,私自修建并銷售小產權房是否屬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呢?答案的肯定的。原因在于“小產權房”違反國家對土地的經營許可制度(上文已述)。小產權房建于的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審批才有成為建設用地的可能。也就是說,國家禁止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而如果要在集體土地上修建商品房的唯一途徑就是通過國家審批,讓部分集體土地在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前提下,變更為國有土地方能進行。在這里,審批是否屬于許可呢?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定義規定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集體土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應當就是許可。因此,“小產權房”違背了城鄉土地規劃利用的總體布局,也違反了關于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法律程序,也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對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管理和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的許可制度。此外,周某的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因為與其他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相比,周某修建并銷售“小產權房”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房地產交易的正常秩序。

最后,從堵截要件的形式要件來看,周某非法修建并銷售小產權房的行為當然屬于一種非法經營行為。而且數額巨大,嚴重影響了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正常活動,破壞了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總之,周某的行為屬于“違反國家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經營罪。

參考文獻:

[1]牧曉陽.《論刑法明確性原則的價值羞涵和現代意義》.載《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3期。

[2]謝冬春.《非法經營罪堵截條款研究》.湖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3]馬建松.《解讀非法經營罪之堵截條款》,《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5期。

第6篇

[論文關鍵詞]煙草非法經營 法律適用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非法經營罪成為市場經濟刑法研究的一大熱門領域。其中,涉煙非法經營犯罪數量逐漸增多。以老河口市檢察院為例,2010年老河口市檢察院辦理非法經營煙草案件4件5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1件1人。由于目前在實踐中對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定性還存在若干問題,尤其是非法經營煙草數額認定、對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超越經營范圍購進煙草專賣品等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仍存在爭議。針對上述現象,筆者結合涉煙犯罪相關案例,試圖在涉煙非法經營案件法律適用方面作出有針對性的探討,以期進一步明確對有關涉煙非法經營罪的認識,打擊相應的犯罪,維護卷煙市場的正常秩序。

一、關于非法經營數額認定問題

1.對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案件有關數額的計算,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能夠查清銷售或者購買價格的,按照其銷售或購買的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對于銷售卷煙去向未能查實、但能確定購買價格的,理應按照其購買價格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但司法認定卻并非完全如此。如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王某雙非法經營案,系一起利用淘寶網和快遞公司非法經營卷煙的案件,王某雙實際購買香煙的數額共計612951元,這一數據通過淘寶網銷售記錄已完全查清,數據確切,并且王某雙購進卷煙的上線均被當地法院判刑,雙方買賣卷煙數量及價格已經有效判決認定,總計達60余萬元。王某雙在網上按每條卷煙加價5%~10%的價格銷售數額,由于買家太過分散,遍及全國,公安機關僅查實167635元。該院認為,王某雙非法經營數額60余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家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以上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指控王興雙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而法院認為其銷售價格查實的僅有167635元,未達到25萬元,判決認定其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此案經上級院抗訴后仍維持原判,該院建議市院向省院提請抗訴。因為本案中,被告人購買香煙意在銷售,僅有極少部分自吸或送人。被告人王某雙非法經營數額應按其購買價格來認定,達612951萬元,系情節特別嚴重,原判決認定其屬“情節嚴重”而未認定“情節特別嚴重”與事實不符。非法經營是反復的買賣的過程,其買進是為了賣出,并且資金是循環利用的,司法解釋也明確了“以購買或者銷售價格確定非法經營”的數額,法院以銷售和查獲的價格認定非法經營數額而未以查明的購進價格認定,我們認為是錯誤的。

二、關于對運輸假冒偽劣卷煙的人審查處理問題

關于非法經營假煙,目前實踐中普遍認為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在《解釋》出臺前,運輸假冒偽劣煙草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的。如老河口市人民檢察院2012年辦理的鄧某案, 2006年8月,鄧某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幫助聯系、接收、運送及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被老河口市煙草專賣局查獲假“藍包襄陽煙”7650條、假“84軟特紅金龍煙”3350條,鑒定價152100元。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該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對鄧某提起訴訟。《解釋》出臺后,對另一起相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卻大不相同。2012年11月,楊某、冀某駕駛裝載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的車輛被煙草執法部門攔下,當場從車內查獲假冒白沙牌偽劣卷煙6030條(總計1206000支)。經鑒定,價值247005元。該院認為,依據《解釋》之規定,二人明知他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而幫助運送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構成非法經營罪。

上述兩案均系查處的運輸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的人員,因為《解釋》實行,所以事實相差不大的兩個案件,定罪和量刑相差懸殊。因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一,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自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根據上述規定,鄧某等人運輸、銷售卷煙是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鄧某一案發生于2006年適用原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而楊某、冀某一案發生于2012年是新的司法解釋施行之后,按新的司法解釋之規定。

三、關于明知是煙草專賣品,本人無證但親屬有證,跨地區運輸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非法經營 食鹽 食鹽安全

食鹽是人民群眾的生活必需品,正所謂“飯可不食,唯鹽不可缺”。然而,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節約成本,將大量工業用鹽冒充食用加碘鹽予以銷售,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通過調研有關數據,筆者發現近五年來非法經營食鹽案件數量逐年提升,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非法經營食鹽案件的特點

(一)技術門檻低,違法受益高

非法經營食鹽類犯罪具有技術門檻低,違法收益高的特點。犯罪分子只需購買一臺灌裝機、一臺封口機和食鹽包裝袋,即可直接把工業鹽灌裝成精致加碘鹽予以銷售,從中賺取3倍以上差價。例如在王某某非法經營案中,崔某某以一萬元的成本,購買機器,以每噸500元的價錢購置工業鹽,簡單分裝后,其以每噸1500元的價格出售假冒食鹽,從中賺取巨額利潤。

(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屢罰屢犯

犯罪分子熟知法律,為規避法律的懲治,犯罪手段不斷變化,屢罰屢犯,不思悔改。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4人非法經營案中,李某某熟知非法經營食鹽數量20噸以上,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曾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10噸以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于是,李某某把其非法經營食鹽的數量控制在20噸以下,其因非法經營食鹽被行政處罰2次后又將其非法經營食鹽的量控制在10噸以下,繼而多次非法經營食鹽。李某某非法經營食鹽的總量高達100噸,現有法律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取證困難,查處力度不足

非法經營食鹽的經營者,往往將作案地點選取在村民出租的平房內,采取不掛牌、晚上經營的方式,這就加大了監管難度。此外,一些非法經營者采用將工業鹽存放地與食鹽加工點相分離的方式,躲避法律規制,增加偵查取證的困難。再者,這些非法經營者,對其進貨、出貨不作記錄,且市場交易常使用假名,很多情況下,查處此類犯罪只能依據現場扣押的假鹽,但又往往達不到定罪的法定數額、數量標準,容易導致定性困難,無法對該類犯罪行為給予有力打擊。

(四)判處刑罰較輕,處罰不力

從處罰結果來看,自2010年以來,非法經營食鹽犯罪判處刑罰的占案件數的80%,其中判處實刑的僅占案件數的32%,且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對非法經營食鹽犯罪的處罰不力,客觀上慫恿了非法經營食鹽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五)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工業鹽是化工原料,含有大量雜質且重金屬超標,輕則引起腸胃功能紊亂,出現腹瀉腹痛情況,重則引起神經系統損害,出現四肢麻木;工業鹽中含有的亞硝酸鹽,食用后可能會引起中毒,危及生命。犯罪分子將大量的工業鹽直接分裝成精致加碘鹽,向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飯店甚至是學校食堂予以銷售,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二、非法經營食鹽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非法經營食鹽犯罪,危害性極大,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食鹽市場秩序經濟的沖擊不容小視。而造成非法經營犯罪多發的原因是深層次和多方面的,具體分析有如下原因:

(一)制假者違法成本低、犯罪利潤可觀

由于制作和銷售假鹽的成本很小,而獲得的非法利潤卻很大,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司法實踐中,相較其它暴力型、經濟型犯罪,制售假鹽類犯罪的刑罰較輕,這和制假犯罪所帶來的巨額利益相比,犯罪成本就很低,使得制假者敢于冒險。

(二)監管機制不暢通,監督檢查難度較大

一是執法權受限,打擊不力。制假窩點藏匿于民宅內,而工商執法人員不具備對民宅實施入室檢查的主體資格,造成監管真空。實踐中,制售假鹽犯罪的案件來源依賴于群眾的舉報,監管部門職權行使不力。二是缺乏根治問題的長效機制。制假者善于與執法部門“打游擊”,一檢查就偃旗息鼓,不檢查馬上死灰復燃,徹底清除制售假鹽的違法行為難度大。

(三)法律法規不完善,致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現有法律雖然對非法經營食鹽的數量有明確規定,但是此規定并不完善,對于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屢屢銷售10噸以下假鹽的行為沒有規范,放任了大量假鹽不法分子。現行部分法律規范已頗顯滯后,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四)消費者防范意識差,維權意識不高

一些消費者無識別真假食鹽的能力,保護自己的意識不強,認識不到使用工業鹽給自己身體帶來的危害;一些消費者因這類假鹽,銷售價格低于一般食用鹽價格,貪圖便宜而購買;還有一些消費者購買后發現是假鹽,但因損失較小,不愿花費時間和精力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懲治和預防非法經營食鹽犯罪的對策

非法經營食鹽犯罪,危害極大,必須嚴格懲治和預防,從源頭上遏制非法經營食鹽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治理非法經營食鹽犯罪。

(一)充分發揮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職能,加強市場監管,守好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關口

工商、質監、食品衛生等都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監管部門,這些部門數量多、職能多,要充分發揮其市場監管職能,加大對市場食鹽銷售的監管力度,把好關口,禁止假鹽市場流通,進而消滅假鹽市場。同時,鹽業部門一方面要加強對各食鹽銷售部門的統一管理,提高對非法買賣工業鹽的查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告知廣大人民群眾假鹽的鑒別方法,深度宣傳假鹽的危害,營造全民防假、打假的氛圍。

(二)加強協調配合,形成打擊非法經營食鹽犯罪合力

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工商、質監、食品衛生、公安機關的相互配合,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建立規范化的情況通報、個案協調、介入引導等渠道,使信息共享、立案、案件移送成為常態性工作,形成打擊非法經營食鹽犯罪的嚴密體系。同時,加大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非法經營食鹽案件的監督力度,切實杜絕降格處理、“以罰代刑”等情況的出現,嚴格依法辦事。

(三)加強法制宣傳,發揮檢察職能

一是強化法律宣傳,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檢察機關要做好法律宣傳,特別是對涉及非法經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等相關法律宣傳,避免人民群眾為“致富”而誤入犯罪歧途。同時,引導并鼓勵人民群眾在權益受損時,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形成全社會參與打擊制假售假活動的良好氛圍。二是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實質作用。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單位發放檢察建議,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同時,在發出檢察建議后及時與被建議單位協調溝通,當面釋法說理、共同研究對策,切實發揮“檢察建議”的實質作用。

(四)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

一是加強對制售假鹽類犯罪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有針對性地提出立法建議,彌補法律漏洞,避免不法分子鉆法律漏洞繼續實施非法經營犯罪。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形成高壓震懾,嚴厲打擊犯罪分子,發揮刑罰震懾犯罪的作用,避免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制售假鹽危害人民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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