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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鄰苯二甲酸酯類;環境危害;治理
近年來,隨著塑料制品的生產、使用和廢棄,作為主要增塑劑的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已愈來愈多地進入到環境中。目前鄰苯二甲酸酯(PAEs)是世界上生產量大,應用面廣的人工合成有機化合物,它廣泛應用于塑料工業。根據塑料制品的不同需要,增塑劑的加入量也隨之變化,增塑劑作為塑料制品里面的第二大原料,添加量約占塑料制品的20%-50%。隨著塑料工業的迅速發展和塑料制品的廣泛應用,這類污染物已大量進入環境,在環境中無所不在,普遍存在于土壤、底泥、水體、生物、空氣及大氣降塵物等環境樣品中,已成為全球普遍存在的污染物之一。商品化使用的鄰苯二甲酸酯約有14種,最常用的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異辛酯(DEHP)。另有少量鄰苯二甲酸酯用于農藥、涂料、香料和化妝品的生產。研究鄰苯二甲酸酯的環境激素行為、對此類污染物的分析、檢測和污染治理技術已經引起了科研工作者的廣泛關注。
1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基本性質與危害
1.1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理化性質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是梭酸衍生物中酯的一類,由苯二甲酸酐與相應的醇經酯化反應合成。PAEs的化學結構是由一個剛性平面基環和兩個可塑的線性脂肪鏈組成。鄰苯二甲酸酯類是一種低毒物質,對AMEs試驗呈陰性反應。其沸點高、不易揮發、蒸汽壓低、空氣中濃度不高,不容易引起工業中毒。正是因為這一特性人們一直忽視了它的污染特性而大量地使用。
1.2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危害和污染狀況
鄰苯甲酸酯是環境激素類物質。這類物質進入人體后,與相應的激素受體結合,干擾血液中激素的正常水平的維持,從而影響人的生殖、發育和行為。長期接觸環境激素可對人體造成慢性危害,主要表現為對人和動物的生殖毒性。鄰苯二甲酸酯類含較弱的雌性荷爾蒙活性成分,在人和動物體內起著類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導致分泌紊亂、生殖機能失常等。鄰苯二甲酸酯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是一個慢性的過程,可通過胎盤和授乳產生跨代影響。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可能促進女性生殖腫瘤細胞增殖作用。而鄰苯二甲酸二異辛酯(DEHP)具有潛在的致癌性。目前主要通過動物試驗對其毒性進行研究。
鄰苯二甲酸酯類最主要用于聚氯乙烯塑料的增塑劑,在建筑、汽車、醫療器具、家用產品、衣服、玩具、塑料包裝紙、飲料容器、金屬罐襯里等中DBP和DEHP用得較多。DBP還用于涂料、粘合劑、印刷油墨、安全玻璃、玻璃紙、染料、殺蟲劑的制造。也用于香料溶劑和多種樹脂的主要增塑劑。DEHP對氯乙烯、硝化纖維素、甲基丙烯酸、氯化橡膠有良好的相溶性,特別用于塑料增塑。在以上產品生產和使用過程中PAEs均可進入環境中。
鄰苯二甲酸酯類侵入人體的途徑有呼吸道吸入、皮膚吸收、消化道吸收和輸血、腎臟透析時候從靜脈侵入人體。人類接觸的最大來源可能來自食物,一個人每日從飲食攝入的鄰苯二甲酸酯類平均量估計為0.1-1.6毫克。我國水中優先控制污染物名單中就有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二異辛酯(DEHP)。
2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分析檢測方法
常用鄰苯二甲酸酯的分析檢測方法有氣相色譜法、液相色譜法,最近又見關于熒光法檢測PAEs的報道。氣相色譜法的特點是高效、快速和靈敏,應用相當廣泛和普遍。氣相色譜可與SPE或SPME聯用。但對于揮發性差的化合物,在高溫汽化過程中易分解,易改變原有結構和性質的可用液相色譜。鑒于鄰苯二甲酸酯類沸點高不易揮發,有弱極性,常溫下蒸氣壓很低,難溶于水等特點,也適用于液相色譜進行分析檢測,常見檢測的報道多為氣相色譜法。
2.1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污染治理研究
2.1.1 生物降解法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治理可采用生物化學處理法,即生物降解法。生物降解法是影響鄰苯二甲酸酯類在增塑劑環境中行為的主要途徑,是該類物質在自然界中礦化的主要過程。生物降解從種類分為好氧處理和厭氧處理兩種方法,在好氧和厭氧環境中PAEs均能夠被多種細菌利用,分解速度和分子烷基鏈長度有關。其中活性污泥法是處理廢水最常見的生物降解法,是利用懸浮生長的微生物絮體處理有機廢水的好氧生物處理法,處理關鍵在于具有足夠數量和性能良好的污泥氧化分解細菌和原生動物。從應用領域角度,生物降解法主要應用于湖泊沉積物、沼澤、淹水土壤、垃圾填埋場等環境。
2.1.2 吸附法
廢水中難于降解的有機污染物在采用活性炭處理后,不但能吸附降解還能脫色脫臭。所以,吸附法在有機污染物水污染中被廣泛使用。其中王伯光等研究的粒狀活性炭和活性炭纖維對飲用水中微量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的除去效率,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2.1.3 光解法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在自然環境中的光解是通過吸收太陽光中290-400nm的紫外光而發生的分解過程,過程非常的緩慢,PAEs的光解有兩種方式:直接光解和間接光解。其中直接光解是指直接吸收紫外光,然后進行降解。間接光解是指其他物質吸收紫外光,形成活性基團然后再與PAEs反應。由于自然條件下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光解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治理研究上采用引入光化學氧化和光催化氧化機制來促進這類污染物的降解。從應用領域上,光解主要應用于空氣中和水體表面微生物富集污染。
2.2 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鄰苯二甲酸酯類(PAEs)是一種不可缺少的塑料改性添加劑,用于增大塑料的可塑性和提高塑料的強度,在我國的用量大,使用范圍廣和接觸人口多,所以研究PAEs對環境生態系統和人身健康的影響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15]。近年來,我國學者對PAEs的分析測定及環境行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表明我國部分地區PAEs污染已經非常嚴重,對環境生態系統的影響不容忽視,所以在廣泛監測的基礎上,對PAEs在環境中遷移、轉化與歸宿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具有積極的意義[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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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裝修工程;環境污染危害;檢驗;解決措施
大量調查資料都證實了這樣一個令人不安的事實:室內空氣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還高。現代人平均有80%的時間生活和工作在室內,而現代城市中室內空氣污染的程度則比室外高出許多倍!尤其是那些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別指出的是,兒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內空氣污染的危害,而兒童、老人生活在室內的時間在90%以上,并且兒童與老人的身體體質較差,抵抗力低,因此更加容易受到環境污染的危害。
一、裝飾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物的種類與危害
1、甲醛:無色易溶的刺激性氣體,可經呼吸道吸收。
來源:主要以建筑材料、裝修物品及生活用品等化工產品在室內的使用為主。因此目前市場上的各種刨花板、中密度纖維板、膠合板中均使用以甲醛為主要成分的脲醛樹脂作為粘合劑,因而不可避免的會含有甲醛。另外新式家具、墻面、地面的裝修輔助設備中都要使用粘合劑,因此凡是有用到粘合劑的地方總會有甲醛氣體的釋放,對室內環境造成危害。
危害:長期接觸低劑量甲醛可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經紊亂、妊娠綜合癥,引起新生兒體質降低、染色體異常,甚至引起鼻咽癌。高濃度甲醛對神經系統、免疫系統、肝臟等都有毒害。甲醛還有致畸、致癌作用。長期接觸甲醛的人,可能引起鼻腔、口腔、鼻咽、咽喉、皮膚和消化道的癌癥。
2、苯:無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體,是室內揮發性有機物的一種。
來源:裝修中使用的膠、漆、涂料和建筑材料的有機溶劑。
危害:在通風不良的環境中,短時間吸入高濃度苯蒸氣可引起以中樞神經系統抑制作用為主的急性苯中毒。輕度中毒會造成嗜睡、頭痛、頭暈、惡心、嘔吐、胸部緊束感等,并可有輕度粘膜刺激癥狀。重度中毒可出現視物模糊、震顫、呼吸淺而快、心律不齊、抽搐和昏迷。嚴重者可出現呼吸和循環衰竭,心室顫動。
3、氨:無色而具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氣體。
來源:主要來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劑,在混凝土墻體中加入尿素和氨水為主要原料的混凝土防凍劑,這些含有大量氨類物質的外加劑在墻體中隨著溫濕度等環境因素的變化而還原成氨氣從墻體中緩慢釋放出來,造成室內空氣中氨的濃度大量增加。室內裝飾材料,如家具涂飾時所用的添加劑和增白劑大部分都用氨水,氨水以成為建材市場中必備的商品。
危害: 氨是一種堿性物質,它對接觸的組織都有腐蝕和刺激作用,氨被吸入肺后容易通過肺泡進入血液,與血紅蛋白結合,破壞運氧功能。短期內吸入大量氨氣后可出現流淚、咽痛、聲音嘶啞、咳嗽、氮可帶血絲、胸悶、呼吸困難,可伴有頭暈、頭痛、惡心、嘔吐、乏力等,嚴重都可發生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綜合征,同時可能發生呼吸道刺激癥狀。所以堿性物質對組織的損害比酸性物質深而且嚴重。
4、石材放射性:石材中的放射主要是鐳、釷、鉀三種放射性元素在衰變中產生的放射性物質。經檢驗,花崗巖放射性較高,超標的種類很多。
來源:各種天然石材,潔具,磁磚,混凝土。
危害:天然石材中的放射危害主要有兩個方面,即體內輻射與體外輻射。
5、氡:氡是由鐳衰變產生的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惰性氣體,沒有顏色,也沒有任何氣味,常溫下氡及子體在空氣中能形成放射性氣溶膠而污染空氣。
來源:從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從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從供水及用于取曖和廚房設備的天然氣中釋放的氡。
危害:氡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現為確定性效應和隨機效應。確定性效應表現為:在高濃度氡的暴露下,機體出現血細胞的變化。氡參人體脂肪有很高的親和力,特別是氡與神經系統結合后,危害更大。隨機效應主要表現為腫瘤的發生。由于氡是放射性氣體,當人們吸入體內后,氡衰變產生的阿爾發粒子可人體的呼吸系統造成輻射損傷,誘發肺癌。
事實上,空氣中可檢出300多種污染物,有約68%的人體疾病與室內污染有關。伴隨著室內污染引發投訴日益增加,裝飾裝修所帶來的污染也成為目前人們極為關注的焦點話題之一。
二、裝飾裝修工程環境污染物的解決措施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分析認為,室內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①設計不合理,房間過多使用一種材料,如大面積鋪復合地板引起甲醛超標;
②工藝不合理,傳統工藝沒有考慮室內環境問題,如復合地板下鋪大芯板,墻上刷清漆防止裂縫,傳統工藝家具不封邊都會帶來空氣污染;
③選擇劣質的裝修材料。
上述種種原因及裝飾環境污染的綜合分析,結合實際情況,裝修過程中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嚴格控制材料進場使用環節中應提供的材質證明,在材料特性、批量的基礎上,加強對材料進場檢測報告的核查工作。室內裝修必須采用相應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否則室內甲醛濃度很難達到驗收要求。建筑裝修工程中所采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指標檢驗報告,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的規定。不同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有一定的時效性,按生產配方、生產批次的不同應分別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檢測方法也應符合標準要求。
2、取消易產生消極市場作用的材料認證和備案制度,將工作重點放到材料市場供需雙方的行為核查上。
3、結合標準要求,完善檢測手段和檢測設備,充分發揮中介性檢測機構在行業中的技術優勢,確保檢測數據、判定結果的真實有效。
4、垃圾外運措施。建筑裝飾垃圾含有大量地沙石顆粒等粉料,在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粉塵污染,為保證在裝運過程中不造成粉塵污染以及路上散落成二次污染,在運輸裝車前對磚,混凝土塊垃圾進行適量灑水,使沙石顆粒略有濕度而不流淌,即可進行裝車運輸。建筑裝飾垃圾的棄置場地以后,根據現場到棄置場地的道路情況,確定運輸行走路線,安排民工在棄置場地及進出口處對路面進行清潔維護,確保路面整潔。
5、現場環境保護措施。為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每天都應用水澆地面一至兩次。在油漆施工時,施工人員全部配備防塵口罩及防護眼罩,并采取灑水濕潤,減小揚塵對施工人員的粉塵侵蝕。每天分兩次對現場及垃圾進行清理,對所有材料及機具進行歸類堆放,保護場地環境,努力提高施工質量。
6、加強驗收工作。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室內空氣質量預評價技術可廣泛應用在各種室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中。不僅能夠應用于住宅裝修工程,也可應用于公共建筑裝修工程,還可應用于家具等室內裝飾物品。
三、結 語
裝修工程的不合理對環境污染的危害巨大,其中“甲醛”是我國新裝修家庭中的主要污染物。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甲醛”可引發白血病。孕婦、兒童和老人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裝修時要盡量少用裝修材料,要購買環保建材、家具,少用人造板材,多用實木、玻璃、金屬作材料,少用復合地板、地毯、多用地磚,選用石材 要索取檢測報告,少用深色石材。生活中盡量少用揮發性的帶有香味的產品,保持室內通風 換氣在任何時候都是必要的。在新房入住前,應請專業的室內環境治理公司進行全面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污染進 行有效治理,盡量選擇物理型產品,杜絕二次污染,化學類產品多數只能進行短期治理,長 期效果無法保證,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室內環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環境系統,系統內部各個污染源釋放出各種有害氣體。根據“總量控制” 原則,分析每一個污染源的污染特征,計算其有害氣體釋放量,再將室內所有污染源的有害氣體釋放量求 和并使其低于室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要求, 即可控制整個室內環境系統的有害氣體總量,實現健康無害的裝飾裝修工程環境,保證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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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立法完善
自20世紀70年代,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使世界各國紛紛開啟環境污染活動犯罪化改革之路。我國在新修訂《刑法》中也增加了破壞污染環境犯罪相關罪名,由此開始了污染環境犯罪化的改革。其中針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領域,通過單項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了規范該領域污染活動的相關事宜。
一、固體廢棄物概述
(一)固體廢棄物的概念與分類。固體廢棄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棄物管理的物品、物質。[1]按照來源,可將其劃分為生活固體廢棄物、工業固體廢棄物及農業固體廢棄物。
其中,生活固體廢棄物主要是指日常生活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通常情況下,城市化程度越高,附帶的環境污染壓力越大,環境污染現象也越多。工業固體廢棄物多為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廢棄原材料等固體廢棄物,又稱工業垃圾;農業固體廢棄物,主要由農業生產中的廢棄農作物等組成。
(二)固體廢棄物污染。一般來講,固體廢棄物經過利用后的物體,其自身所包含的能為人利用的價值很低,由于大多數的固體廢棄物是人造物品,非自然界衍生,在環境中自我分解能力低。其中不少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環境影響極大。比如:固體廢棄物露天堆放會占用大量土地資源;有毒的廢棄物,經過自然循環滲入土壤,會殺滅微生物,破壞土壤腐解能力,導致寸草不生;固體廢棄物顆粒隨自然水循環進入水體,污染地表和地下水等。2012年1、2月發生于廣西省龍江的鎘污染事件便是例證。
二、我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立法現狀與缺陷
我國《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規定雖然設置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共計9個條文。但縱觀條文內容,不僅罪名概括性強、種類少,刑罰的力度較弱、種類少。2005年4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雖以法律的形式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有了專項規定,但除卻總責部分的理論概述外,第二、三、四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辦法仍舊未能改變修訂前的狀況。并未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犯罪化傾向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相關污染破壞行為的性質仍限制在違法行為的范疇內,以行政性的處罰和罰款為主要問責方式。分析我國相關法律,存在如下問題:
1、相關法理待改善。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在整個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體系中的地位類似于相比環境犯罪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而言有共同之處,均處于細枝末節,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改善整體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態度也有助于加強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的重視。
目前,我國現行《刑法》分則第六章所規定罪名,是在相關犯罪無法被其他章節接納,同時難以與其他章節犯罪客體同類化,才置入第六章中的。而之所以在該章下分節,一是立法者要使《刑法》具有一定的明確性和概括性;二是立法者認為這些類罪的層級較低,難以升級為獨立的一章。[2]因此,將環境法益作為較低層級的法益看待,既有立法者陳舊的環境保護理念緣由,也有未能轉變舊有以人為中心的立法原則,將環境法益局限于對個人和公共法益保護之故。
2、犯罪形態單一。我國《刑法》有關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大都要求為結果犯,這種事后懲治體現了傳統刑法結果本位的立法理念和刑法謙抑性原則。但環境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它具有的危險性和潛在威脅性,損害一旦出現便無法挽回,以結果為刑法的適用標準顯然是遲了一大步。預防犯罪是刑法的重要功能,各國的環境刑法都力爭貫徹重在預防的原則,對危險犯、行為犯等明確地確認為犯罪,并施以刑罰。[3]相比之下,我國《刑法》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犯罪的懲罰則主要集中于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該模式容易造成人們的投機心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3、刑罰適用種類待完善。我國現行《刑法》在懲治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的內容上沒有關于附加適用資格刑的條款,而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資格刑的規定也僅有政治權利一項,種類上的局限以及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刑罰中資格刑的缺失是我國在此領域立法的一個明顯缺陷,不利于根本上懲治此類犯罪。
三、改進固體廢棄物污染立法的建議
(一)確立合理的環境法益保護理論。隨著環境污染的加劇以及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刑法學界對環境犯罪法益的理解也更加科學。我認同日本刑法學界的折衷說觀點。也就是說只要生態中心主義的法益與人類中心主義的法益相關,或者不相抵觸,那么生態的法益就可以成為刑法法益。[4]
至于有學者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法益”,我認為他們過于透析社會活動的本質而忽略了活動的直接對象以及過分的人類自我意識。環境犯罪直接危害的就是生態的平衡,我們不否認生態平衡的維護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但從更廣闊的視角看,地球上的生命體均是獨立平等的存在,我們不能認為人類目前處于領先的地位就將一切非人類的生命的價值看做低于人類的價值。
(二)合理規定犯罪形態。雖然我國刑法學界對于將危險犯加入污染環境犯罪,一直爭論不止。反對者認為,在環境犯罪中增加危險犯,一方面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往往難以被正確認定。[5]但是,將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的犯罪形態規定為危險犯最有利于保護環境,同時不違背“謙抑性”,而是刑法為適應風險社會原本應做出的具體調整。面對日益嚴重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我們如果一再借口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污染對社會整體的負面效應,采用過輕過寬的懲罰措施畢竟導致經濟成果最后被惡化的環境所吞噬。
當然,“刑罰如雙刃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和人民兩受其害”。對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犯罪,我們應該結合具體國情,在不違背謙抑性的基礎上,逐步將結果犯轉化為行為犯、危險犯。
(三)刑罰適用種類的完善
1、完善財產刑。首先,應當擴大罰金刑的數額,以巨額的經濟處罰震懾環境犯罪分子,不僅可以使犯罪者從犯罪中獲得的利益消失;也可以對那些企圖從事此類犯罪的個人和單位造成巨大的壓力。其次,完善罰金的適用方式,對一些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規定單處罰金制;對較重的貪利性犯罪可規定并處罰金。
2、改進資格刑。實施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的主體多是具有一定經營資質的組織或個人,對其判處資格刑,能夠使其完全喪失從事污染環境犯罪活動的資格,從源頭對其施以“死刑”,可以有效震懾和懲罰犯罪。
盡管目前世界各國對于環境污染犯罪都支持刑罰化,即擴展刑罰適用范圍、加大懲處力度,然而刑法僅僅是保護環境的一種措施,不能完全依靠,而應將興發作為最后保障措施。加大預防、治理環境措施宣傳和投入,加強國際間環境保護技術的合作,建立科學可持續的經濟發展戰略才是消除以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犯罪為代表的環境犯罪的首選。(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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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陳開琦、向孟毅.《我國污染環境犯罪立法的哲學反思》.社會科學研究.2012年第2期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環境污染的刑罰處罰為視角,分析當下我國海洋污染事故的處罰手段對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點闡釋我國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環境污染犯罪刑罰處罰的具體不足,最后針對這些不足提出進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刑事責任體系設計、加大刑罰處罰力度等完善建議。
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刑罰處罰 污染事故
作者簡介:韓琦,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干部。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罰適用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國家環保部每年在《中國環境公報》中公布來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趨勢,現階段仍處于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2011年發生的渤海灣溢油等事件,說明我國海洋環境急劇惡化的情況沒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灣溢油事故的處理,僅停留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追究上,而該案就學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適用。在美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強大壓力下,不但更換了公司總裁,同時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充分說明刑事責任的震懾作用不容小視。
當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刑事法律法規,《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都對海洋環境污染做出相關規定,但為何卻對頻發的海洋污染現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懾效果,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力所不逮,這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二、我國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不足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范圍過窄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名包括污染環境罪等15項具體罪名,雖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對《刑法》第338條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條件,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刑法未將海洋污染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只能以污染環境罪進行兜底。筆者以為,立法者當初希望通過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具體追訴范圍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社會在不斷進步的同時進入刑法調整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范圍越來越小,必然導致如海洋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壞環境的行為游離于刑法控制之外。
從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外立法來看,大都將環境污染以及環境污染的危險狀態納入刑法調控的范圍。雖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為“嚴重污染環境”,但這不意味著我國刑法環境污染罪中規定了危險犯。一方面,環境污染罪過形式是過失,過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能構成,對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險的行為不能以環境污染罪論處;另一方面,該罪成立的條件是污染環境行為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程度,但實踐中,污染環境既可以是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也可以是繼發性或漸進性環境污染,對尚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行為顯然不能定罪處罰??梢娢覈谭ㄈ狈Νh境污染危險犯的規定,勢必對包括海洋環境污染在內的海洋環境保護不利。
(二)刑事責任體系設計有待完善
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為主,忽視刑法保障機制的懲罰作用,在實踐中,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往往都以行政處罰解決,但行政處罰遠低于環境恢復的費用,手段在功能上顯然無法與刑罰措施相提并論,而且造成環境污染結果多數由國家來買單。
從我國環境污染的刑事責任體系來看,一方面,當前刑罰體系缺乏非刑罰處理方法。刑法雖然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另外還規定了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行政處罰等非刑罰處罰措施。但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只有自由刑和罰金。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國外對環境污染犯罪刑事責任大都在刑罰處理外也進一步明確如民事補償和環境恢復義務等非刑罰處理方法,可見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法定刑的種類略顯單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責任的刑罰實現問題上,由于環境污染犯罪大多發生在工業生產和經營領域,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這類犯罪的重要動機,所以加大罰金刑的處罰力度具有重要的預防和懲治作用。但是,我國刑法沒有予以充分的重視,僅僅規定“單處或并處罰金”等,與此同時并沒有對罰金的數額做出相對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實踐中實際判處罰金刑的數額往往較低。
(三)刑罰處罰力度過輕
在追究渤海灣溢油事故責任方經濟賠償的時候,人們赫然發現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3條,責任方最高罰金只有20萬元,既難以起到震懾企業不犯類似錯誤的作用,也遠難抵消給當地漁業、旅游業、海岸景觀、生態環境等帶來的損失。可見,我國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處罰程度卻明顯過輕,這一結論我們可以從與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是構成環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蓖ㄟ^對比可以看出,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的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顯然,在危害程度一樣甚至污染環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況下,當下刑法對其所施予的刑事處罰明顯輕于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而且環境污染罪危害結果不僅深遠而且難以估量,不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的損害,而且包括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資源破壞具有難以修復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過輕的刑罰只能使違法者更加有恃無恐,使刑罰的威懾力也將大打折扣。
三、海洋環境的刑法保障機制的完善建議
(一)拓展刑法處罰范圍
根據刑法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行為過窄,迫使我們必須擴大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一方面,應該將海洋環境因素都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考慮到其獨立特殊性和重大影響性,應增設獨立的“污染海洋罪”,通過刑法規范的指引和規范功能,使社會公眾普遍地確立
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另一方面,應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紤]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內的危害環境行為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刑法將足以造成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降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成立標準,將危險行為犯罪化,有利于通過刑罰適用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英美法系國家將某些環境犯罪的規定嚴格責任,要求那些從事環境相關活動的人負有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嚴加防范的特定義務,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引起危害環境結果的行為,就無須考察其主觀上有無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因此,建議今后修改刑法時,對海洋石油污染等行為增設環境污染罪的危險犯,當污染行為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則加重處罰。
(二)完善罪刑罰體系
刑法對污染海洋環境的犯罪的刑罰設計要受現有刑罰體系的制約,即在我國現有的刑罰種類條件下,事實上已經沒有增設刑罰處罰方法的余地。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適用資格刑,由于環境資源污染犯罪的刑罰種類有限,建議將來通過修改刑法擴大刑罰種類的范圍。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導致海洋污染犯罪多為多為貪利性犯罪,因此還要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規定加以完善。如通過判處罰金刑剝奪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從而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雖然刑法已經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罰金刑做出了規定,但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具體的罰金數額和確定標準。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該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睂Υ耍覀兘ㄗh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司法解釋中加以明確,在考慮犯罪情節時除了應把握污染環境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犯罪事實、性質及對環境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等因素外,還應當評估被污染環境的修復成本,判令犯罪分子為恢復被破壞的環境支付必要的費用;與此同時,根據《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還應把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考慮進來。只有綜上因素納入到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體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罰金數額過低而不能發揮罰金刑所應有的作用或者因數額過高而致使判決難以維繼的情況發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罰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則。
(三)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如前文所述,當前我國刑法對環境污染刑罰的處罰力度顯然不夠。對比我國刑法的相關罪名的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普遍輕于各類財產犯罪的刑罰力度,普通的侵權財產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達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嚴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見環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設置明顯輕于財產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加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尤其是海洋環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處罰與其對海洋環境的損害程度相當,從而才能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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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第338條規定,重大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通過修改前后法條的對比可以看出,兩個罪名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從犯罪的客體看,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改變了以前以通過注重對人身、財產的保護來實現環境治理的保護方式,而是更加注重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本身的保護,而且降低了該罪的入罪門檻,擴大了其刑事追究范圍,同時也增強了定罪的可操作性。第二,從犯罪的客觀要件看,在危害結果上取消了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限制,使得污染環境罪的成立標準確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第三,從犯罪的主觀要件看,重大污染事故罪的主觀要件為過失,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而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規定不明確,在學界也存在爭議。上述對于兩個罪名的不同之分析,對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研究存在必要的意義。
二、我國污染環境罪的缺陷及分析
(一)主觀要件之模糊致使刑罰失衡
學界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眾說紛紜,主要有四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主觀狀態,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說被看作學術界關于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的通說。第二種則認為故意和過失均可以是本罪的主觀方面,其中又包含了兩種不一樣的觀點:一種認為主要是過失,但也不排除故意,該觀點為故意過失并存說觀點的通說;另一種觀點認為主要是故意,但也不排除過失。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在明知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仍去實施,而過失不構成本罪。還有學者認為污染環境罪主觀方面僅為間接故意,即明知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如果過失實施了上述的違法行為,則不認為構成犯罪。這些不同的觀點源于刑事立法對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此罪主觀要件的模糊勢必導致刑罰定罪量刑的不明與失衡。
(二)刑罰較輕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這與造成嚴重環境事故的法益侵害性相比,顯然刑罰略顯較輕,而且嚴重違背環境法益的立法宗旨。第一,同其他環境污染罪名相比的角度看,例如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相比,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明顯偏低。即觸犯污染環境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觸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觸犯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發生同樣結果,造成嚴重污染環境要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樣造成后果特別嚴重時,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發生了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與沒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相同甚至比沒有發生嚴重污染環境的法定刑還要輕;同樣都產生了嚴重或特別嚴重污染環境的后果,法定刑卻輕重不一;在刑事處罰方面,社會危害性大的反而比社會危害性小的還要輕,法定刑標準的不一致不僅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且違背了環境資源保護立法的初衷,甚至達不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第二,從犯罪的成本和風險而言,由于我國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刑罰過輕,使環境污染犯罪者認識到違法犯罪的獲益遠遠高于犯罪的成本,使行為人敢于冒著可能受到我國刑法追究的法律風險,而繼續從事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對于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追求某種不正當利益,僥幸逃脫刑事追究,使這些人意識到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而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比較小。所以,基于這種不擇手段的獲利行為和對環境法益的特殊保護,刑法應當適當提高環境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加大環境犯罪的成本,約束和限制環境污染者的不擇手段。
(三)刑罰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有關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或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補償損失,或者給予行政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環境刑法的非刑罰性措施針對性較差,可操作性不強。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刑罰作為懲治犯罪的工具并非是唯一有效的觀點已被法學界各學者所認同。我國現有刑法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種類單一,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廣泛適用罰金刑,同時對單位犯罪采取雙罰制。然而,我國刑法對環境犯罪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自由刑的適用也不能有效遏制環境污染犯罪的持續危害后果,只能對行為人近期累犯的可能性加以預防,從而使得刑罰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刑罰制裁手段的嚴厲程度卻遠不如行政處罰手段。從處罰種類來看,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而刑法中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只有罰金刑一種。從嚴厲程度來看,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都比罰金刑程度要重。傳統的刑罰處罰方式主要是強調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而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提出,現階段對環境法益的保護愈加重視,如果還繼續沿用傳統的刑罰處罰方式來懲治環境犯罪,會使遭受污染的環境得不到及時的補救和恢復,從而讓社會承擔了過多的環境危害和環境責任。因此,強化環境犯罪的刑罰處罰方式,完善我國環境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勢在必行。
三、污染環境罪的完善建議
(一)主觀要件下的罪名之重構
由于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致使對該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犯還是故意犯存在較大的爭議。有過失說、故意說,還有過失加故意說,甚至還有間接故意說等等。但是,從法理學上講,法律主要是研究和解決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相互如何對應的問題。在現實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環境污染既存在故意也存在過失,如果一個罪名只包含故意犯或者過失犯,顯然不實際、不科學。因此,我不贊同單純的過失說或是單純的故意說。既然如此學說之爭議無法統一,我們不妨換一種思路,“擱置爭議,重構罪名”。我們可以比照“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將這種故意和過失合理地應用于環境犯罪當中。既然,污染環境的行為既包括過失行為也包括故意行為,那我們就分別設立“過失罪”和“故意罪”。保留修改之前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名,把該罪規定為污染環境的“過失罪”;而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規定為“故意罪”。其具體規定大體為:一是針對設置排污處理設施,或是有意識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的企業,由于其排污等設施破損,或非故意的致使環境污染的,按過失犯論處,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二是針對沒有設置排污處理設施的,或者沒有減少環境污染意識以及環境保護意識的,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任意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環境的行為致使環境污染的,按故意犯論處,以污染環境罪定罪。在環境污染問題日益頻頻發生的現狀下,用上述兩種罪名加以規范,更符合環境污染現狀的需要,更有利于懲治與打擊污染環境嚴重的行為,從而達到預防和懲治犯罪的目的。
(二)適當提高法定刑
介于上述污染環境罪名之重構,兩罪的法定刑也應作出相應的變更。當然,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要重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具體定罪量刑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為:“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對重大污染事故罪法定刑的保留和污染環境罪法定刑的提高,使刑罰處罰力度加大,從而更有力地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三)多元化處罰方式的探析
本罪的處罰方式過于單一,未充分體現財產刑的適用和多元處罰原則。對于多元化處罰方式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明確和完善非刑罰處罰方式。借鑒環境行政法的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處罰體系,如責令恢復原狀、限期治理、責令關停等處罰,這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恢復,還可以降低污染環境罪的持續危害性后果,從而起到預防犯罪的效果。第二,設立排污處理設施登記制度。要求生產型企業在創辦注冊時,與企業相配套的排污處理設施也要隨之登記。在有關行政環保部門登記備案,對環境保護有著積極的作用。一方面,間接強制企業在生產經營之初,其環境污染處理的配套設施就準備就緒,使之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減少或避免對污染物處置不當的情形;另一方面,當企業出現污染環境犯罪時,根據此登記制度,分析企業的主觀意志及客觀狀況,更有利于對企業合法合理地定罪量刑。此外,有些學者還提出刑罰與行政罰相結合的處罰方式,我們認為不妥。雖然,刑法與行政法在立法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結合,但在現實環境執法過程中,兩種處罰方式常常不謀而合。例如,針對某環境污染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法院對其作出刑罰處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限期治理或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或者法院作出刑罰處罰的同時,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在現實執法操作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往往會出于私利或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致使其行政不作為,從而未能達到對環境污染犯罪者合法有效的懲罰效果。相反,若能強化刑法的強制與威懾作用,增加針對環境犯罪的附加刑,勢必會提高環境執法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而以下兩種附加刑值得我們考慮:其一,增加限期治理的非刑罰措施。在追究污染環境罪的刑事責任時,要遵循刑罰與非刑罰措施方法相結合的原則。上述所提到的我國刑法第37條規定,即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免于刑事處罰的,適用非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限期治理措施不僅僅是對犯罪輕微或免于刑罰的適用,而且對于犯罪嚴重或給予刑罰的更為適用。即對環境污染犯罪者刑罰制裁的同時,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有效地排除環境污染的妨害。其二,增設吊銷營業執照的資格刑。我國當前的污染環境犯罪中,單位犯罪的比重較大,造成的危害也相當大。然而,我國目前對污染環境罪的單位的懲罰方式只有罰金刑一種,與其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難以相匹配,不能有效地遏制單位環境污染犯罪。因此,改變以前單一的刑罰方式,增設吊銷營業執照的資格刑很有必要。通過這種吊銷營業執照的方式,尤其是在環境污染犯罪者未達到限期治理的效果時,取消其營業資格,使其無法再通過不顧環境污染或犯罪成本等等的不擇手段而獲取利潤。這一資格刑的增設和實施,會督促環境污染犯罪者更好地履行限期治理的環境義務,從而使得受到環境污染的區域得以及時有效地治理,以及產生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果。
四、結語
該條例針對我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中面臨的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作了許多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的力度和手段,強化和落實政府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中的職責,注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是對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細化和補充,有關規定更為具體,增強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列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世界銀行在1997年的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每一個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五項最基本的責任,保護環境乃是其中之一。環境問題是通過市場機制所無法解決的,政府掌握公共權力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決定了其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和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團體所無法替代的。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保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容。這一規定,對于克服單一以GDP作為政績考核主要標準的弊端,引起政府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重視,促進和實現我省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大政府財政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投入
由于環境保護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不僅責無旁貸地承擔環境保護的職責,同時還應對環境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和保證。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財政和政策支持,承擔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同時,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此外,條例還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被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這一規定,是針對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我省一些地方業已造成對土壤嚴重污染,以及在土地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如何清理和處置被污染土壤的問題設立的。條例從防和治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并明確了污染土壤的評估和修復制度以及清理和處置費用的承擔,這一規定在國內的地方立法中尚屬首創,對于加強我省土壤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
公眾的知情權是公民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前提和基礎。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涉及面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工作僅靠環境保護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發動群眾,調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為此,條例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并對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給予財政補助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條例從我省農村的實際出發,在總結實踐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同時,考慮到農村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經濟條件較差,因此,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費用由政府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規范電子廢物拆解和利用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以及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全市各級發改委、經委、衛生、藥監、公安、行政執法、安監、交通、工商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和管轄范圍內依法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檢查,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險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危險廢物的措施,促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八條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到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年度處置計劃,提前三十天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當所產生或處置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及去向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原申報登記、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全市依據建設規劃組織建設規范化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運營。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日常運營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標準,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對不能焚燒處理的無機危險廢物,焚燒后的飛灰、殘渣等,以及達到填埋標準的危險廢物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進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接受委托為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處理處置危險廢物中,可實行有償服務。本市范圍內處置費用的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本市范圍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危險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相關有資質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不按規定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進行分類包裝。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十四條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電池應當收集。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其他廢電池。
對應當收集的廢電池經營商與電池制造商、進口商必須建立合理的回收渠道,并在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同時按照有關標準設立明顯的標識?;厥蘸蟮呐繌U電池應當分類送交電池制造商、進口商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處置。
第十五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凡從事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五)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
(六)單位營業執照。
在本市縣區范圍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十八條危險廢物轉移的申請被批準后,申請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運輸危險廢物的,還應當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實施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的規定應受處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