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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監管要求范文

時間:2023-07-06 16: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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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監管要求

第1篇

【關鍵詞】互聯網保險;風險;監管

一、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現狀

1.市場準入監管

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對于互聯網保險市場準入的資質條件,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要求是必須具備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同時還需要具備滿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需要的一定數量的管理工作人員、技術工作人員和從業工作人員,還需要滿足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還做出規定,對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來講,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才能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還作出以下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能夠通過自己承辦網站或者借助其他方式開辦網站,但是都必須要求具備營業執照,還必須要有可靠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系統以及保險電子商務系統。能夠達到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10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材料到保監會進行備案就行。像這種備案制的市場準入機制是非常寬松的,這就表示保險機構只要能夠達到合格的資質,就能夠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進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開展,從中有效體現監管部門大力推動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的意愿。

2.風險監管

發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最大隱患之一就是存在不確定性,存在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財務風險等等。互聯網保險與傳統的保險業務相比,面臨的操作風險更加明顯和突出,尤其是網絡信息安全和保險欺詐,不僅具有較高的損失頻率,而且會有較大的程度損失,甚至可能對互聯網保險的正常運轉造成影響。因此,要監督好互聯網保險機構面臨的操作風險,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工作。首先是對網絡信息安全的監管。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如果保單采用電子保單格式的,應該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術;在網絡支付上,要具有防火墻、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等安全技術及數據備份功能;要提前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并具備故障修復技術能力等,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信息安全。其次是對保險欺詐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應加強互聯網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養、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加強業務規范管理,避免出現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欺詐投保人等違法行為;不得在網站上虛假保險產品信息,不得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和收益,不得銷售假保單。

二、我國互聯網保險面臨的風險

1.同質化風險

保險產品設計開發應根據市場需求、保險大數據并運用精算技術計算,但目前互聯網保險產品大多是條款簡單的車輛險、意外險及短期收益的理財型產品,同質化較高,缺乏個性化的保險產品。

2.道德風險

互聯網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因無法面對面接觸,導致信息核查難度大,特別是在開展核保業務時,投保人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另外,互聯網保險銷售準入門檻較低,特別是部分保險公司打“理財”牌,銷售廣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內容,缺少風險提示,存在誤導消費者的風險。

三、構建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體系的建議

1.加快培育互聯網保險監管人才

政府部門應擔負起培訓互聯網監管人才的任務,積極培養精通信息技術、熟悉保險和網絡操作實務、能靈活行使監管權限的復合型保險監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臺,協助開設互聯網保險相關專業或與監管相關的課程,為互聯網保險提供充足、優質的人才儲備。二是采用“引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國內外專家,舉辦互聯網保險監管培訓班;也可采取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等方式,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經驗。三是嘗試建立互聯網保險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掛牌實名服務,構建人才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

2.加強互聯網保險產品監管

互聯網運營并沒有改變保險的風險本質,線上、線下監管適用的法規政策應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聯網保險專屬產品審批或備案制度,允許保險公司設計互聯網保險專屬產品,可在條款、費率等方面差別于線下產品。二是對新產品保持高度的風險警惕,特別是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高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應加強規范。三是完善互聯網信息披露制度,將互聯網保險產品、條款、特別是風險提示等情況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3.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

要進一步加快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通過建立政府、企業與個人的統一信用評級制度,以信用制度作為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強大支柱,并以此促進保險監管的實施。

4.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主動遵守市場規則,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組織保險機構簽訂互聯網保險安全自律協議,協助保監會監督檢查保險機構業務網站和互聯網保險經營信息等。保險監管部門應將部分事務性工作授權給保險行業協會實施,以促使其在行業發展和自律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結束語

互聯網保險業務因其低成本、廣覆蓋的優勢,目前已成為保險市場拓展的主要渠道,發展前景看好。但與此同時,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相對滯后,各項監管規定存在不全面、不完善等問題。從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現狀可以看出,現行監管制度仍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險種創新監管不到位且未對償付能力提出相應的監管要求等不足,因此,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是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第2篇

摘要: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互聯網保險作為一種新型業態,發展勢頭強勁,風險與監管難度也愈益加大。本文通過系統梳理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的發展軌跡,借鑒美、英、日等發達國家互聯網保險監管經驗,提出構建我國互聯網保險的監管體系,堅持風險防范底線思維,堅持監管一致性、公開性、合作性原則,打造由政府、市場、公司、社會共同組成的中國互聯網保險監管體系。

關鍵詞:

互聯網保險;風險監管;發達國家;經驗及啟示

隨著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帶動產業變革,互聯網正加速與各領域的深度融合與發展。其中,互聯網保險正從目前的一個新興渠道逐步形成一個新興業態,在保險產品、服務、銷售渠道等方面帶來了新的變革。保險監督和風險管理應為互聯網保險保駕護航,以確保實現保險發展與規范并重。

一、我國互聯網保險面臨的風險

(一)網絡安全風險

1.系統安全風險。一是計算機系統故障、黑客攻擊、感染病毒等軟、硬件安全風險,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系統崩盤,繼而給使用者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二是網絡詐騙風險,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漏洞從事保險詐騙活動。

2.信息安全風險。互聯網保險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雖已實現電子化,但因目前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尚不成熟,網絡安全管理仍不完善,可能存在客戶私密信息泄露,保險公司產品設計、定價信息來源不準確等問題。

3.支付安全風險。網絡支付安全性包括交易主體的真實性、交易行為的可控性和交易合同的合法性等,由于目前第三方支付軟件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導致出現網絡支付風險。

(二)產品設計風險

1.同質化風險。保險產品設計開發應根據市場需求、保險大數據并運用精算技術計算,但目前互聯網保險產品大多是條款簡單的車輛險、意外險及短期收益的理財型產品,同質化較高,缺乏個性化的保險產品。

2.創新風險。目前部分保險企業為追求短期效益,以創新為幌子,推出“險”“奇葩險”等帶有賭博性質的偽創新保險產品;另外,部分保險公司與P2P合作,為其提供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對互聯網保險創新構成新的風險。

(三)道德風險。互聯網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因無法面對面接觸,導致信息核查難度大,特別是在開展核保業務時,投保人容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另外,互聯網保險銷售準入門檻較低,特別是部分保險公司打“理財”牌,銷售廣告上突出“保底”“收益高”等內容,缺少風險提示,存在誤導消費者的風險。

(四)服務質量風險。面對海量的互聯網保險產品和消費者,保險公司更需要認真細致地做好保險服務。但目前部分保險公司對互聯網保險客戶服務投入不足,線上、線下服務不完善,特別是在投保時風險提示不足,容易引發保險糾紛,制約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

(五)法律監管滯后風險。隨著互聯網保險爆發式的增長,原有的監管措施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但互聯網保險的快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滯后矛盾長期存在,容易產生監管真空,產生法律監管滯后風險。

二、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的發展歷程

(一)起步階段(1997~2005年)。中國保險信息網于1997年上線,是我國最早的保險第三方網站,新華人壽于當年11月在網站上推出我國第一張保險電子商務保單。從2000年開始,平安、太平洋、泰康等保險企業通過探索互聯網保險渠道,建立各自網站和電子平臺,實現互聯網在線銷售保險產品。2001年3月,太平洋保險北京分公司開通“網神”,開始真正意義上的保險網銷。但因當時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整體環境欠佳,市場對互聯網保險的認識不足,該階段互聯網保險僅起到企業門戶的資訊作用,尚未大規模發展。2005年4月,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同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規范電子支付業務,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隨后中國人保財險推出第一張電子保單。

(二)探索階段(2006~2011年)。2006年,中國人壽、太平洋保險、泰康人壽等保險公司紛紛改版升級官網,提出“互聯網保險超市”運營概念,采用“網絡直銷+電話服務”直銷模式。特別是阿里巴巴等電子商務平臺的興起,推動了中國互聯網市場的快速發展,一批以保險中介和保險信息服務的保險網站先后出現。該階段,多數保險公司開始重視互聯網保險,相關的監管規定也陸續出臺,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逐步邁向規范化發展進程。2006年6月,國務院頒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積極發展網絡保險,逐步提高保險產品的科技含量。2006年9月、12月,中國保監會先后《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國保險業“十一五”規劃信息化重點專項規劃》,確定“十一五”互聯網保險的建設目標為“基礎建設基本完成、應用范圍不斷擴大”。2011年9月,中國保監會《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有力促進了保險、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的規范有序發展。

(三)快速提升階段(2012~2014年)。這一時期,各保險公司依托保險超市、門戶網站、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等多種方式,積極探索互聯網業務管理模式。2012年8月,平安人壽推出首個“平安人壽E服務APP”。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互聯網保險得到了長足發展,2013年9月29日,騰訊、阿里巴巴與平安集團聯合成立了中國第一家互聯網保險公司,真正實現從“金融互聯網”到“互聯網金融”的質變。2014年1月15日,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為保險監管提供了網絡服務和信息支持。該階段,保險業與互聯網開始深度融合,保險公司探索建立一套相對可控的體系,初步確立了互聯網保險的基本模式。同時,多項監管法規出臺,為互聯網保險的發展保駕護航。2012年5月,中國保監會《關于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向廣大投保人就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風險提示。2013年8月,中國保監會《關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互聯網保險公司要滿足消費者保護、公平競爭、信息安全等特別要求。2014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保險公司運用現代互聯網技術,進行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2014年2月,中國保監會印發《加強網絡保險監管工作方案》,將網絡保險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經營行為規范等方面做了明確分類,著力構建網絡保險監管工作長效機制。2014年4月,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這是互聯網保險的首個監管政策,明確設立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的門檻及經營規范。

(四)創新發展階段(2015年至今)。隨著互聯網金融逐漸被消費者熟知及認可,互聯網金融各業態間開始逐步融合,部分保險公司開始向眾籌、個體網絡借貸(P2P)等行業提供保險服務,衍生出新的保險產品。如,京東眾籌于2015年攜手京東保險、中國人壽,推出國內首例“眾籌跳票險”。互聯網使保險業呈現難得的發展機遇。2015年,互聯網保險保費規模達2234億元,同比增長160.1%,開通互聯網業務的保險公司超過100家。2016年6月,螞蟻金服保險和CBNdata聯合了我國首份互聯網保險消費行為報告———《2016互聯網保險消費行為分析》,首次提出“互聯網保民”概念。截至2016年3月,這一群體人數超過3.3億,是股民數量的3倍。未來,互聯網與保險的合作將更加緊密,競爭也將更加激烈。2015年10月1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正式出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新規讓更多的保險機構獲得經營資質,適度放開了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互聯網保險銷售必將迎來新的突破。新規將提升對創新型業務的監管能力,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以有效防范化解風險。2015年11月,中國保監會出臺《保險小額理賠服務指引(試行)》,推行單證電子化,減少紙質單證,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營業務網點、電話、互聯網等多樣化服務渠道。2016年1月,《關于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出臺,重點對互聯網平臺選擇、信息披露、內控管理等提出要求。2016年3月,《關于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注冊改革的通知》出臺,進一步簡政放權,提出財產保險企業備案產品自主注冊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改革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發達國家互聯網保險監管經驗借鑒與啟示

(一)美國互聯網保險監管經驗啟示。美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出現互聯網保險,是全球發展互聯網保險最早的國家。1988年,美國有86%的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提供保險市場、產品等信息。2012年,美國通過互聯網渠道獲得的個人車險保費收入,占個人車險保費市場的30%以上。目前,美國互聯網保險業在全球業務量最大,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其中InsWeb、Quicken、等網站影響力較大。美國監管當局采取寬松審慎的監管方式,一是修訂和完善監管法規,使原有的監管規則適用于新型市場需求;二是強調網絡交易安全、維護網絡平臺的穩健經營及客戶的權益;三是美國保險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四是擁有全球最完善的保險信用評級制度。

(二)英國互聯網保險監管經驗啟示。英國是互聯網保險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2010年,英國家庭車輛險和財產險的互聯網銷售份額占比高達47%和32%。英國互聯網保險由B2C起步,之后B2E和B2B相繼興起,使英國保險市場成為一個高效的網絡保險體系。英國互聯網保險監管強調一致性原則,即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統一的行業標準,認可電子保單的法律效力,適時監控互聯網保險產生的風險;同時按照適度審慎原則,堅決維護消費者利益。此外,英國政府一般不干涉保險產品開發和相關費率的確定,互聯網保險擁有完善的行業自律組織,行業自律性極強。

(三)日本互聯網保險監管經驗啟示。1999年7月,日本出現網絡保險公司,是一家完全通過互聯網推銷保險的企業。日本65歲以上的老齡人口約占總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比例居全球首位,其中:該國60~64歲的群體使用互聯網的比例高達70%以上,80歲以上的老人使用比例近20%,極大推動了網絡壽險企業的發展。2008年5月,LifeNet生命(美日合資)進入日本開展互聯網壽險業務,是全球首家使用手機購買保險的公司,也是首家24小時提供免費咨詢的公司,優質的服務使得該公司保單件數迅速由2008年不到1萬件大幅上升到2013年的近20萬件。日本互聯網保險監管在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導作用,多采取協商、建議等手段,對市場違規行為開展前期處理,使市場調控與政府監管和諧共生。保險公司在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時,必須經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身份認證,政府監管部門會不定期對市場主體進行評估,引導經營主體自主發展,以提高社會信用度。

(四)經驗及啟示

1.社會征信體系較為完善。征信體系建設是互聯網保險風險控制的核心,發達國家的國家信用管理與行業信用管理相輔相成,為互聯網保險監管打造了良好的信用環境。

2.政府監管和市場約束共同配合。政府和市場是互聯網保險監管的重要主體,國外保險監管當局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思路,以審慎監管為導向,堅持“最大支持、最少干預”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的約束作用。

3.強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發達國家監管當局具有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和產品核查制度,并不斷完善互聯網安全防護技術,能盡可能地降低保險風險,最大程度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四、構建我國互聯網保險監管體系的建議

“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潛力巨大,監管部門既要對互聯網保險給予開放包容的態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更要與時俱進,尋求新的監管突破。一要堅持底線思維,管住風險底線,守住風險前沿,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二要堅持監管一致性原則,保持線上、線下保險監管的一致性,防止監管套利行為;三要堅持公開性原則,持續提高互聯網保險市場透明度,依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四要堅持合作性原則,形成政府監管、市場約束、內部治理、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一)政府監管方面

1.構建前瞻性的監管制度體系。完善的法律體系是互聯網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門要將互聯網保險監管納入保險體系頂層設計中,形成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等層面的制度保障體系。一是將互聯網保險補充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或其他保險法規中,使互聯網保險成為保險法規中的重要內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等專項風險管控制度,加強對互聯網新技術、新標準的研究和監測,從機構管理、系統性風險防范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三是將互聯網保險監管納入保險各項具體業務制度中,使其成為常態化工作,與業務同步發展。

2.明晰各級監管機構職責權限。目前,互聯網保險業務由各保險機構的總公司直接管理,按照我國的監管職權,建議由中國保監會實施統一監管。隨著互聯網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各地保險糾紛將日益增多,由中國保監會統管既不現實,也不利于實際操作。因此,建議中國保監會將互聯網保險業務現場調查權和理賠糾紛權,適當下放至其派駐機構。另外,如遇到行政處罰等重大事項時,待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后實施。

3.加強互聯網保險產品監管。互聯網運營并沒有改變保險的風險本質,線上、線下監管適用的法規政策應保持一致性。一是建立互聯網保險專屬產品審批或備案制度,允許保險公司設計互聯網保險專屬產品,可在條款、費率等方面差別于線下產品;二是對新產品保持高度的風險警惕,特別是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高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應加強規范;三是完善互聯網信息披露制度,將互聯網保險產品、條款、特別是風險提示等情況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4.加快培育互聯網保險監管人才。政府部門應擔負起培訓互聯網監管人才的任務,積極培養精通信息技術、熟悉保險和網絡操作實務、能靈活行使監管權限的復合型保險監管人才。一是利用高校教育平臺,協助開設互聯網保險相關專業或與監管相關的課程,為互聯網保險提供充足、優質的人才儲備;二是采用“引進來、走出去”的方式,邀請國內外專家,舉辦互聯網保險監管培訓班;也可采取考察學習、交流訪問等方式,借鑒國外先進的監管經驗;三是嘗試建立互聯網保險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掛牌實名服務,構建人才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

(二)市場約束方面

1.構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要進一步加快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通過建立政府、企業與個人的統一信用評級制度,以信用制度作為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強大支柱,并以此促進保險監管的實施。

2.建立靈活審慎的市場準入機制。互聯網保險對經營主體要求較高,因此互聯網保險市場準入標準既要突出安全、便捷,更要注重注冊資本、服務規范標準等基本指標。特別是隨著淘寶、京東等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入互聯網保險市場后,明確和規范其銷售資質顯得尤為重要。

3.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主動遵守市場規則,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職能,組織保險機構簽訂互聯網保險安全自律協議,協助保監會監督檢查保險機構業務網站和互聯網保險經營信息等。保險監管部門應將部分事務性工作授權給保險行業協會實施,以促使其在行業發展和自律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公司治理方面

1.狠抓信息安全。保險公司應不斷完善計算機軟、硬件配置,加強客戶數據保護,通過建立數據異地災備系統,嚴格網絡隔離與監控,建立信息泄露追究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對客戶信息保護意識,從而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安全的保險服務。

2.狠抓內控內管。通過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交易安全保障、售后服務管理等內控制度,重點關注互聯網市場的新風險和考核體系,利用現代化手段降低風險控制成本,進一步提高風險管控能力。

3.狠抓隊伍建設。互聯網保險需要線上、線下的緊密配合,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支掌握保險知識、技術和善于開展服務的專業人才隊伍,確保能夠準確解答消費者的問題,做好系統研發、流程設計、網絡安全維護等工作,并在保險保障期間為顧客提供周到的增值服務。

(四)社會監管方面

1.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要強化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保護制度,在《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新增保密條款,明確保險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消費者信息資料的規定;二要明確賦予保險消費者相關信息知情權和主動查詢的權利,力爭變消費者的事后知情為事先了解,變被動為主動;三要建立互聯網金融保險責任制度,明確保險公司在侵害消費者權益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將權益保護落到實處。

2.著力形成跨部門監管合力。互聯網保險涉及保險監管、銀行監管、網絡安全監管等多個部門和環節,要進一步發揮保險公司的主體作用,通過建立跨部門監管合作機制,形成職責明確、齊抓共管、合力協作的格局,要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及時反應和處置,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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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14、2015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報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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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賈林青等.互聯網金融與保險監管制度規則的博弈[J].社會科學輯刊,2014,(4).

[5]易祖泉等.淺析互聯網保險的特殊風險及監管[J].上海保險,2014,(9).

[6]李紅坤等.國內外互聯網保險發展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發展研究,2014,(10).

第3篇

文 /《中國證券期貨》記者 雒招霞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保險健康規范發展,日前,中國保監會印發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標志著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正式出臺。

去年12 月10 日,保監會曾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已經征求了很長時間,此次監管辦法也是綜合了各方的意見。

7 月18 日,十部委聯合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支持有條件的保險公司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保險銷售等業務,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公司風險抵御能力。

據了解,該《辦法》首次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并以鼓勵創新、防范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基本思路,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經營規則。同時,《辦法》明確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體定位,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此外,《辦法》還規定,保險機構及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將相關信息泄露給任何機構和個人。

部分險種可跨區域經營

互聯網保險產品能否跨區域經營一直是業界關注的焦點。《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區域。

基于互聯網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點,《辦法》適度放開了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

此外,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范圍。

一位從事保險研究人士認為,《辦法》對機構網點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對信息化做得比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網上爭得全國的地盤。

一家中型保險公司電商事業部負責人表示,《辦法》對中小險企還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業務沒有開設機構的也可以開展,不受區域限制。不過,這對大型保險公司會有些沖擊。

互聯網保險有效監管路徑

目前,該《辦法》還沒有對互聯網保險產品做出特殊規定。盡管互聯網保險產品種類繁多,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產品并沒有本質上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互聯網專用產品”要求,而是采取與線下產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產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互聯網特性的產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后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監管。

《辦法》堅持“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建立行業禁止合作清單等方式,強化了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市場退出管理,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調節機制,督促保險機構及相關第三方網絡平臺依法合規經營。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客戶服務管理,建立支持咨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和投訴的在線服務體系,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戶服務高效便捷,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對于跨區域銷售的產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標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在銷售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做出明確提示,要求投保人確認,并留存確認記錄。一旦發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 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而第三方網絡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部分第三方網絡平臺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薄弱,導致違規承諾收益、產品信息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作出明確規定。《辦法》要求明確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業務邊界,強化其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一是明確職責定位。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業務提供輔助支持。若第三方網絡平臺參與了互聯網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二是強化合規管控。《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業務規則,并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等合作單位的管控責任,切實履行將保險監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義務。三是實施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平臺有配合保險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義務,若有違反,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機構終止與其合作。

另外,《辦法》還表示,保險機構的總公司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負總責,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第4篇

【關鍵詞】互聯網保險 問題 監管 建議

近年來,互聯網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給保險業帶來了巨大沖擊和變革,互聯網保險成為保險業的必然選擇。為了順應大數據時代,保險行業也有很多大動作,只是每次引來的噱頭大過創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險董事長馬明哲,騰訊CEO馬化騰和阿里集團董事局主席馬云共同出資設立的全國首家網絡險企――眾安在線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成立,越來越多的人才開始真正系統地關注互聯網保險的發展現狀以及思考互聯網保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相應的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努力讓互聯網保險在日新月異的信息技術變革中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一、互聯網保險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監管

從2012年到現在,我國互聯網保險處于全面發展的階段,各保險公司借助官網、保險超市、門戶網站、離線商務平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等多種方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2011至2013年,國內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從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長達46%;保費規模從32億元增長到291億元,三年間增幅總體達到810%,年均增長率高達202%;投保客戶數從816萬人增長到5437萬人,增幅達566%,由此可見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為互聯網保險近些年來如此快的發展速度,導致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根本跟不上它發展的步伐。近些年國務院與保監會也都出臺了一些關于互聯網保險監管和保險體制改革的法規和行政條款,但面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保險,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并沒有完全跟上其發展的步伐。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對互聯網保險合同時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同時,我國現行的保險監管機制也不能滿足互聯網保險監管的特殊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至今仍未制定監管規范網險的規章制度,也沒有成立專門的監管部門。缺乏有效監管,也導致了互聯網保險市場機制不成熟。互聯網保險行業的準入、運作、退出機制是市場機制發揮的重要基礎和前提,而相應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對于互聯網保險市場機制發揮的環節起到把關的決定作用。所以在近幾年的互聯網保險發展和變革中,一系列市場問題凸顯出來。

(二)經營模式多樣,缺乏完善體系

互聯網技術與電子商務的發展,使互聯網保險的經營模式逐漸多樣化。第一,保險公司通過在公司官網提品報價,推出官網直銷平臺,如泰康在線;第二,保險公司選擇與網絡技術公司合作,利用其網絡平臺如淘寶網、易保網、慧擇網等;第三,保險企業出資成立電子商務公司,如新華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團成立專業保險銷售公司,如蘇寧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險公司與互聯網公司聯合組建互聯網保險公司,如眾安在線財產保險公司;多種多樣的經營模式將進一步推進互聯網保險的發展。

盡管我國現階段互聯網保險的經營模式多種多樣,但是每一種模式都不夠完善,都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自主經營的官方網站模式存在宣傳推廣難、產品體系不完善、運行維護難度大等問題;專業中介模式存在產品缺乏創新、銷售規模受限制的缺點;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模式面臨監管缺失、資金流轉漏洞、銷售資質欠缺等方面的問題;網絡兼業模式飽含缺乏監管要求、市場秩序混亂、運營效率低下的詬病;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模式在國外發展成熟,已經成為主導模式,而在國內市場才剛興起。這種商業模式較前四種更能加強與客戶的深入溝通,所以顧客的滿意度和認可度很高,其中的最為典型的類型便是純互聯網模式,雖然專業互聯網模式越來越受到險企和保險監管部門的重視,在全社會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遺憾的是我國專業純互聯網模式只有剛成立的“眾安在線”,其保費規模還很小,運營模式還在探索中,離國外的發展程度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戶數據公開,信息安全堪憂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公開與共享成為大數據時代的趨勢,但數據公開伴隨著來自法律、倫理、道德等方面的爭議,制約了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大數據公開是一把刃劍,一方面數據公開,不僅為依托網絡經營風險的互聯網保險提供了更便捷準確的數據來源,促進了互聯網保險的發展,也將為整個社會創造價值。

另一方面,數據公開可能造成用戶隱私的泄露、人權的侵害在大數據時展互聯網保險不容忽視的問題。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業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對保險網絡數據資料進行篡改或破壞變得更加容易。在我國信息安全技術不成熟、各保險企業對信息安全投入差異較大的情況下,互聯網保險客戶信息安全存在嚴重的威脅,因為技術的不成熟導致互聯網保險客戶的隱私信息被泄露、竊取甚至販賣的案例不在少數。如何盡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

(四)產品品種單一,結構不甚平衡

我國互聯網保險產品以低價值、短期化、低黏度、標準化為主,產品結構單一、缺乏創新。我國互聯網保險產品種類不是很多,主要是車險、簡單的壽險和理財類保險等標準化產品,其他險種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聯網用戶消費需求和習慣的個性化產品方面,尤為缺少。

當前互聯網保險市場過多偏重理財類保險產品,這類標榜高收益的理財險吸引了大量客戶,雖然高收益的保險理財產品在靈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較好的均衡,自身確實有一定的優勢,但收益伴隨著風險,高收益保險理財產品也蘊藏著較高的風險,從這方面來看,高收益保險理財產品脫離了風險保障的核心價值和本質,從長遠看對未來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是不利的。對于最近幾年熱門,也是今后保險行業發展趨勢的健康險,險企應該凸顯出其專業化、個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數險企已經注意到要大力發展這樣一種潛力巨大的商機。但是實際上大多數互聯網保險網站的健康險產品仍舊過于低端化、普遍性、專業性差。網險在做長期壽險市場方面,雖然在創新和銷售方面做過嘗試,但是網險在產品推介溝通和客戶信任度方面的難度更大,所以長期壽險的市場規模很小。

(五)服務體系薄弱,缺乏專業人才

在運營服務體系方面,大多數互聯網保險只能通過網絡進行產品的宣傳、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續服務中的保全、理賠工作還要借助線下的柜臺來完成。造成提交理賠材料多、理賠時間跨度長、賠付款不能及時到位等現象,也就是客戶所謂的“投保易,理賠煩,賠付難”。相對于銀行、證券強大的在線自助服務體系,互聯網保險在這方面顯得比較落后,這在獲得客戶忠誠度、滿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顯劣勢;

我國互聯網保險相關企業目前存在一個共同問題:專業經營人才缺乏。互聯網保險產業需要既具有保險、法律法規、營銷等專業知識,又同時具備過硬的互聯網絡技術的跨學科專業人才而這正是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企業面臨的困局。

二、解決我國互聯網保險問題的對策

(一)健全法律法規

由于近些年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的速度過快,造成了市場的混亂,為了我國互聯網保險的穩健發展,針對當前大數據時代帶來的關于互聯網保險的經營模式以及未來仍將出現的跨行業經營互聯網保險問題,明確并提高互聯網保險的準入條件,讓擁有成熟的風險管理經驗、高超的信息技術、足夠的償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設施以及雄厚的產品開發實力的企業來經營風險較傳統渠道更高的互聯網保險不失為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在法律法規方面,建立健全適用于互聯網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互聯網保險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適用其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一定要兼顧互聯網保險的交互性和靈活性的同時,也要兼顧法律法規的實效性和嚴肅性;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電子支付結算、后續服務等法律法規,確保其相關的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專門針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其可持續發展,從法律制度層面使其監管的全面性提高。從監管體制方面,要建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準入、退出機制,將準入、退出機制正式納入監管,對各公司運營業務能力進行分級,并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信用體系,這不僅是電子商務時代的要求,也是整個社會良性發展的必要,這需要監管部門建立適用于互聯網保險行業的一整套信用體系;建立互聯網保險風險防控體系,加大監控力度,確保互聯網保險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阻止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使互聯網保險在我國的發展有法必依,讓互聯網保險監管部門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完善經營模式

盡管現如今互聯網保險發展的模式多種多樣,但是每一種模式都不盡完美,都存在著各種缺陷,當前互聯網保險公司是顧客滿意度最高的一種經營模式。針對自主經營的官方網站模式,相關險企應注重加強產品的推廣,優化產品的結構,使顧客能夠在多樣的產品之間有選擇的空間,同時應注重培養相關的網站維護人才,定期對網站進行維護更新,保證網站安全有效的運行;而專業中介模式應注重產品的創新,自主拓展銷售渠道,使產品更加的暢銷;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模式亟需解決的問題是資金問題,首先企業本身應完善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其次監管部門應注重審查相關企業的銷售資質,并加強資金方面的監管;網絡兼業模式應致力于提高自主運營效率,這樣才能在相對混亂的市場秩序下實現自身發展,當然,相關監管部門也應該加強監管,創造一個安全有效的市場秩序;專業的互聯網保險公司雖然能夠加強與顧客的交流,顧客對其的認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種模式在我國還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保費的規模還很小,但是此種模式在國外已經發展成熟,成為國外互聯網保險的主導模式,所以我國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發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學習他們成功的方面,避開他們所犯的錯誤。

(三)強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處理好數據公開與個人信息安全的關系。在不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基礎上,公開對社會發展有利的數據,同時有效利用其他行業的公開數據,為互聯網保險的發展開闊思路。其次,保監會等相關部門要盡快出臺互聯網保險信息安全管理規范,對互聯網保險信息的安全問題從制度上做出明確規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具體責任,針對可能出現的技術風險,采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保障互聯網保險信息體系安全運行,保證交易、數據、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戶信息安全機制,加強對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從業人員直接接觸并管理著客戶的所有信息,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對于整個互聯網保險安全體系的構建至關重要,因此對于從業人員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一方面要對其資格的審查力度和范圍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電子證據保全制度并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力度,保證客戶信息數據的安全。

(四)優化產品結構

互聯網保險產品應當從險種和目標人群出發,以客戶需求為核心做出改變,不斷創新設計多樣的互聯網保險產品。我國互聯網險企應當探索中長期產品,長期保險產品在互聯網平臺上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如果能在產品形態、產品設計等方面做出一些改進,創造出一條新的互聯網平臺銷售渠道,使其更加適合在互聯網平臺銷售,那將更有利于互聯網保險的發展;面對不同年齡段、不同職業客戶的需求,需要各保險公司設計出全方位、多層次、簡潔明了的產品,優化產品結構,杜絕產品的單一、老套。同時,互聯網保險還要承擔起理性引導消費的社會公眾服務職責,因為我國互聯網保險平臺的建設目前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很多互聯網保險平臺還不能實現網絡一站式服務,因此各險企要優化升級運營體系,完善在線投保、支付、在線退保、理賠功能,并且優化運營流程,提高運營的效率,增加客戶的滿意度。

(五)培養專業人才

針對互聯網保險服務體系薄弱的問題,互聯網險企應加強技術創新,這就需要培養專業的互聯網保險人才。數據分析師、數據工程師和數據科學家,將是未來保險公司的核心資源。發展互聯網保險,應大力培養基于大數據時代的數據保險雙人才,培養他們的觀察力,使他們能夠及時捕捉到某一個社會現象背后的非結構化數據并挖掘出來,保證這些數據的時效性。另外,提高相關人才的想象力,能夠運用處理技術盤活這些數據,把數據結構和邏輯整合成新的商業模式,創造成新的商業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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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保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5-0270-01

一 引言

2013年10月,由阿里巴巴、平安、騰訊等幾大巨頭聯合發起成立的“眾安在線財產險”公司獲保監會批準開業,使得從傳統的線下保險傳統模式有了質的飛躍,實現了從“保險互聯網”到“互聯網保險”的質變。《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互聯網保險規模保費達到89.0億元,相較2012年增長124.6%,占中國保險市場整體保費收入0.5%。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數量也是節節攀升。然而,互聯網是存在多重風險的,對互聯網保險而言同樣面臨著傳統線下模式面臨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需要正規的監管部門出臺正式的監管條例,維護互聯網保險市場的穩定。

二 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以及保險監管現狀

從2007年到2013年7年間,中國整體保險收入增長放緩,由2008年的39.1%到2011年的-1.3%,中國保險業面臨了從粗放型增長到增長停滯甚至負增長的過程,2011年后,保險行業整體的增長速度放緩,保險告別粗放的擴張式增長時期。艾瑞咨詢分析認為,我國保險深度一直在3%左右徘徊,并沒有呈現出增長趨勢,可見保險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并未提升。美國在同期的保險深度達到了7.5%到9%,對比來看我國保險行業的在國民經濟的占比還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注釋:保險深度的指一國保費收入占該地國內生產總值(GDP)之比,反映了該地保險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數據來源:保費收入摘自中國保監會公開數據,保險深度計算使用的GDP來自中國統計年鑒。

2013年中國互聯網保險規模保費達到89.0億元,相較2012年增長124.6%,占中國保險市場整體保費收入0.5%。2013年互聯網保險的保費貢獻最大的險種為車險,占比52.4%,而后依次是理財險27.9%、意外險14.8%、長期壽險4.0%,健康險0.6%,家財險0.3%目前,互聯網保險各個險種保費在該險種整體保費的比例都很低。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意外險2.88%,其次是車險0.83%和理財險1.00%,占比最低的險種是長期壽險0.04%。

根據以上數據圖表分析可知,從2013年到2014年,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勢頭迅猛,雖然互聯網保險監管部門頒布相關法律法規,但是還是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互聯網保險的監管法規相對于保險發展有所滯后。互聯網保險使新客戶群體的新保險需求通過新渠道得到滿足,且其業務具有隱蔽性,導致現有的保險監管法規局限性。

(二)互聯網保險監管的根基不牢固。在互聯網保險發展中,保險行業協會尚未真正發揮作用。目前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監管效率低下,一般是有強制力的法律和有約束力的道德相輔相成的,而對于互聯網保險監管,社會監督并沒有發揮作用。

(三)我國保險市場仍缺乏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往往是存在這樣的人才:具有高素質但缺乏高技能,具有高技能但是素質不高,人才的匱乏導致保險監管部門內部崗位的錯位。

三 結論及對互聯網保險監管的建議

根據上述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對互聯網保險企業的監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現有的監管條例,建立統一有效的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建立有限的信息共享平臺和協調機制,總體上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監管部門要加大對企業提供虛假信息謀取利益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強監管的宣傳,嚴格執行互聯網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加大審查力度、審查范圍,健全電子證據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檢查其安全系統,及時根據網絡風險狀況的變化進行系統更新和升級。

第三,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首先要對監管部門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遏制監管尋租行為。其次,要適時對監管部門進行合理的評價并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貼,使監管部門更好的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互聯網本身的復雜性與技術風險、安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特殊性存在,監管部門應該要求企業積極定期的公開保險的相關信息。

最后,加快培養監管高端人才。應該培養擁有復合型知識結構、熟悉保險和網絡操作實務等的高端人才。同時應加強現有監管人才的培養,建立監管人員輪崗制度,提高人才成長效率。

2014年是互聯網金融大爆發的一年, 2015年讓我們拭目以待吧。監管部門對于互聯網保險企業的監管,應堅持開放包容的監管理念,確立“放松管制、加強監管、鼓勵創新、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監管方向,構建政府監管和市場約束相互協調的保險監管新模式,進而推動我國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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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3年中國互聯網保險年度報告.2013.

第6篇

據《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報告》統計,可以發現在2011年,進行互聯網保險投保的人數有816萬人,到了2013人數增長到了5437萬人,增長了4621萬人。還可以發現,我國網民關注保險行業的大約占40%,但是不同年齡的網民對保險行業的關注度不同,且有著很大的差異:其中在30至50歲年齡階段的網民,他們對保險業的關注度最高,接近60%。而在關注保險業的40%的網民中,男性網民占了絕大多數,達到了七成,女性只占三成。此外,還可以發現對保險行業的關注度還受到了教育程度和地域因素影響,對保險行業關注度較高的是高中及以下的人群,占到了整個人群的44%,比全網的人群關注度高6%。

二、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互聯網保險產品種類結構與現實生活脫節

現在互聯網上各保險官網的保險產品結構相似,條款簡單,保障程度低,種類較少,不能滿足大部分人對保險的需求,像之前的賞月險,險等險種,雖然有所創新,但是對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場合,以及特定的人群都有較高的要求。

(二)我國監管當局對互聯網保險經營管理的監管有待提高

當前我國的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沒有形成統一互補的體系,對有些方面的監管有所缺失。

(三)互聯網保險銷售的服務有待跟進改善

由于條件的限制,銷售和客戶服務的信息交流不暢通,往往在投保后的續保,出險后的理賠方面,不能同等享受傳統渠道的服務,不能一對一的跟進,不能準確的了解客戶的需求,使得服務不到位,亟待改善。

(四)互聯網保險銷售渠道的建設有待完善

目前互聯網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是網站的網絡銷售,在手機移動終端的銷售剛剛試水,自助客戶服務端僅在保險公司的銷售大廳有少量。不能滿足人群多樣化,需求多樣化的要求。由于我國保險人銷售模式的局限性,從業人員多數是上了年紀的人,對互聯網技術的掌握不夠,不能有效的進行線上的服務。

(五)互聯網的網絡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當今互聯網發展的速度很快,有關個人的網絡信息安全面臨著泄露風險,就在去年2月份,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合作的成都眾宜康健科技有限公司,眾宜風險管理網泄露了80萬份的保單信息,包含了投保人的身份證號,手機號等個人信息。

三、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的建議

(一)加大適用互聯網保險產品的創新開發

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要加大保險產品的創新開發力度,互聯網保險不是僅僅把保險產品的售前售后服務放在網上就可以了,是要求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有互聯網的視角,聘用一些有互聯網從業經驗的跨界人才,結合互聯網的特性,積極的創新開發符合當下網絡的保險產品,比如說現在網上的支付險,網上貨物的運輸險等更符合網絡消費習慣的險種。

(二)加強完善適用互聯網保險的法律法規

我國的有關部門應仔細研討互聯網保險的特殊性,多部門,多行業聯合制定符合適用互聯網保險發展的法律法規。有關互聯網保險監管的部門要加大監管的深度和力度,互聯網保險屬新興事物,需要前期的規劃指導,但也不能過分監管限制,這就需要有關部門,有關行業的智慧,構建一個合理適用的法律法規體系,解決互聯網保險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三)改革服務的模式

保險公司要改革自身的服務模式,結合互聯網不能人對人直接交流的缺陷,減少投保人的顧慮,對于互聯網銷售人員的信息要在網上公布,能夠讓投保人有需求的時候能找得到人,且保險公司要將保單的簽訂和服務責任到個人,明確分工和責任范圍,出問題后能夠快速直接的找到問題所在,并進行問責,在銷售客服人員的調動和,能夠及時,有效,完整的交接,保障客戶的權益,提升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互聯網保險銷售渠道的建設

在互聯網大背景下,對網絡的應用不僅僅限制在電腦互聯網上,要加強手機移動終端的利用,開發手機軟件,提供網絡支持。對平臺的應用也不僅僅限制在網頁上,在社交網絡,比如微博等新媒體,要加大結合程度。

(五)加強網絡信息安全技術建設

保險公司有義務保障客戶的個人隱私,首先要評估其官網以及與其合作公司的網絡信息安全程度。其次要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對權限的審核嚴格要求,問責到個人,明確權限責任,不夠資格的不能接觸客戶信息資料。還有加強網站安全系統的建設,防止來自網絡的黑客攻擊而泄露客戶信息

四、我國互聯網保險前景展望

第7篇

關鍵詞:“新國十條”;互聯網保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5)03-005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2

國務院2014年8月13日頒布了《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十條),從政府層面全面勾畫了保險業未來轉型升級新藍圖。“新國十條”內容中明確提出了支持保險公司積極運用現代互聯網技術如云計算、大數據等進行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的創新,這無疑將會為互聯網保險創造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加凸顯互聯網保險的價值。因此,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新國十條”,探究我國互聯網保險的發展趨勢,將會助力我國經濟的提質增效升級,大大提高保險行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一、 互聯網保險發展的現狀

我國互聯網保險從1997年產生的第一張互聯網銷售的保單開始,經過十余年不斷探索和發展,我國的互聯網保險得到了顯著的成就。據中國保險業協會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報告》可知,從2011――2013年,國內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從28家上升到60家,保費規模也從2011年的32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291億元,三年間增幅為810%。2014年前三個季度,互聯網保險保費收入622億元,超過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見,我國互聯網保險的增長勢頭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從互聯網保險的銷售渠道、保險產品和客戶資源三個方面來闡述互聯網保險的現狀。

(一)互聯網保險銷售渠道多樣化

對于我國傳統的保險銷售而言,主要的銷售渠道包括直銷渠道、專業渠道和兼業渠道三種方式。但互聯網保險銷售渠道卻呈現出了百家爭鳴的現象。互聯網保險主要包括如下銷售渠道:一是官網自銷渠道,是指保險公司通過自身建立官網來銷售保險產品。這種保險銷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設和推廣保險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險公司的長遠穩定發展,如中國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機構建立的網絡銷售平臺,主要包括由專業中介機構建立的網絡銷售平臺和兼業機構建立的網絡銷售平臺。專業渠道類似于保險超市,是由保險專業機構或公司建立的,通過讓多家保險公司入駐來提供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從而為用戶提供一站式的在線服務,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澤網。兼業機構主要是指類似于銀行的保險兼業機構在網絡上進行保險產品的銷售。三是第三方平臺銷售,是指保險公司充分運用第三方電商平臺,通過在電商平臺上開店鋪銷售保險產品和提供保險服務、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銷售平臺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類似網易保險的綜合類平臺;二是類似淘寶保險和京東保險的電商平臺;三是保險咨詢平臺,如向日葵保險網;四是建立互聯網保險公司。2013年11月6日,國內首家互聯網保險公司“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在線”)正式開業。“眾安在線”通過互聯網開展專業網絡保險并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提供后續的保險服務。除了以上四種外,如移動互聯網銷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可見,我國互聯網的銷售渠道未來將向越來越多樣化的方向發展[2]。

(二)互聯網保險產品微創新

2014年是互聯網保險推陳出新的一年,具有鮮明創新特色的互聯網保險產品層出不窮,如“險”、“賞月險”“喝麻險”等。雖然有一些極具創新的互聯網保險產品引起了市場的熱議和關注,但不成氣候,在產品經營層面上的意義并未超過營銷和宣傳。目前,互聯網保險主要是以易于銷售、黏度和價值較差的相對單一的保險產品為主。對于各互聯網保險公司銷售的壽險而言,大多是以同質化的醫療健康險、個人意外險為主。財產保險主要以剛性需求的車險和意外險為主,且互聯網保險的保費收入主要來自于這兩個險種。總之,我國的互聯網保險產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創新,但總體上還是以在互聯網平臺上銷售傳統的線下傳統保險產品為主,互聯網保險市場上缺乏真正的互聯網保險產品。

(三)互聯網保險潛在客戶資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已有6.32億網民,半年新增網民達1442萬人,互聯網普及率也達到了46.9%。此外,據最新的埃森哲調查保險顯示,在所用國家的采訪者中,有93%的中國受訪者表示已準備通過網上渠道購買保險產品和服務,遠高于所有國家受訪者71%的平均水平[3]。這說明了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有著廣泛的互聯網客戶資源,為我國互聯網保險快速發展提供了無限可能性。如今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如微信、微博、搖搖等的產生和廣泛運用,促使保險公司可以基于各種地域、各種形式、時間獲取更多精準和廣泛的客戶,也為互聯網保險公司深挖掘多層次客戶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聯網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崛起,互聯網保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借助互聯網成本低、影響大等優勢,在互聯網保險的銷售渠道、保險產品和挖掘客戶資源等方面都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銷售模式未體現互聯網保險本質

在目前銷售渠道多樣化的趨勢下,除了像“眾安在線”建立了自己的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外,互聯網保險的特征主要是保險營銷渠道的電子化,從縱向看只是線下銷售的保險產品的線上平遷,橫向看則只是傳統電商銷售的自然擴展[4]。而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大數據挖掘等信息處理技術和社交互動性減少保險的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是互聯網保險的本質。可見,單純的保險銷售的電子化還沒有觸及互聯網保險的本質。2014年,雖然在“三馬”護航下,各家保險公司相繼推出了符合互聯網本質的保險產品,且只通過互聯網進行保險產品的銷售,但總體上并沒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沒有真正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切實依據互聯網解決各類風險問題。

(二)保險產品單一、創新性不夠

真正互聯網保險產品的設計是以用戶和需求為導向,通過渠道了解客戶需求,據此開發出定制化和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從而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但車險、簡單的壽險和理財類保險等標準化產品是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的主要險種,具有個性化和標準化的互聯網產品卻比較少。2014年,保險公司在互聯網保險產品方面雖然有不少的微創新,但真正能夠引起市場普遍關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保險產品卻很少[5]。大多數具有一定創新性的保險產品僅僅通過一些噱頭吸引關注度,沒有長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壽、陽關人壽、太保壽險在微信平臺上推出的求關愛、愛升級、救生圈等產品,雖然可以讓用戶以“玩”的方式輕松進行線上互動,但是此類產品在紅火一陣之后,隨著新產品的推出,原來產品的關注度會逐步下降。而且,互聯網保險產品呈現出了保險低廉、保障范圍窄等特點,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長期保障型產品,并沒有創新性的實現與互聯網的有效融合。

(三)互聯網保險監管力度不夠

目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并非是真空的,從2011年開始,保監會已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4年,保監會引發了《加強網絡保險監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聯網保險方面的監管規定[6]。由于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國的互聯網保險面臨更加嚴峻的信息不對稱、網絡安全等的風險,有可能損害大量潛在客戶的利益,從而阻礙我國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如中國人壽80萬份保單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嚴重侵犯了客戶的隱私,損害了互聯網保險公司的榮譽。因此,要加強在互聯網保險網絡技術、客戶隱私、保險產品等方面的監管,從而可以為未來的互聯網保險保駕護航。

三、 互聯網保險未來發展趨勢

“新國十條”的,從國家層面明確了今后較長一段時期保險業發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在建設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過程中,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必是其中濃墨淡彩的一筆。下面就“新國十條”的相關內容,結合我國互聯網發展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淺析我國互聯網保險的未來發展趨勢。

(一)商業模式更加深化

對于未來互聯網保險的商業模式將不僅僅是保險營銷渠道在形式上的擴展,更是充分發揮互聯網平臺的優勢,致力于解決保險產品的提供與保險需求不匹配的問題,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的保險數據挖掘功能,設計和銷售滿足互聯網用戶的個性化和標準化產品。可以從如下兩個層面進行數據挖掘促進互聯網商業模式的深化。

第一層是“保險數據”+“挖掘”,是指對金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建模,改進原來的保險設計模型、方法乃至理論。例如,保險公司可以基于互聯網上的動態時間序列數據進行信用評級、風險評估等得到一個更精確的精算結果。這種數據挖掘不僅可以降低保險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數據的時間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險更加精準的測算出保險費率和回報率等,從而可以精確定位客戶需求,從而提供真正滿足互聯網用戶的標準化保險產品。

第二層是“保險”+“數據挖掘”,這是借用互聯網領域的數據挖掘技術以及基于數據挖掘的業務模式應用于金融服務,本層圍繞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層的數據。本層次的數據挖掘主要是對用戶行為建模,根據其風險偏好細分客戶群研發和推薦相關產品。這種行為定向和精確營銷的業務模式可以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甚至可以根據用戶的個人數據為每個用戶都制定一張只屬于自己的保單,使客戶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險公司的專業產品和服務支持與互聯網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聯網技術支持達到優勢互補,能夠有效的進行客戶細分,從而提供個性化服務。

(二)提供互聯網融資,并為其保駕護航

“新國十條”鼓勵保險公司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優勢,通過多種形式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等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從事互聯網保險的企業可以借鑒像“人人貸”和“眾籌”等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充分發揮自己的品牌優勢和擁有豐富客戶資源的優勢,利用互聯網平臺挖掘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并匹配個人投資需求,來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實現資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險公司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現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面臨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確等的風險,互聯網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風險等方面的優勢,為其他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一種技術支持或風險保證,共建互聯網金融的安全與穩定,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互聯網保險智能交易

“新國十條”支持保險公司能夠積極運用各種互聯網技術,在保險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創新。現在的互聯網保險交易是以互聯網為工具通過保險人或客服向客戶提供保險需求等方面的服務。而智能型互聯網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過網絡直接為客戶匹配險種和提供智能的保險售后服務,相當于一個虛擬的智能保險公司。雖然這是我國現在的國情和監管體制所不允許的,但是隨著我國市場自由化和技術的進步,基于互聯網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虛擬保險交易方式將是一種必然趨勢。面對未來保險公司和互聯網機構的競爭,緊緊抓住市場機遇,努力進行大膽的創新是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從市場的長遠角度看,保監會等的監管機構將會更加鼓勵保險營銷模式的創新和保險市場的良性競爭,推動市場積極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時也會加強對這種新的交易方式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防范可能導致的系統風險。

(四)保險產品涉及領域將更廣

“新國十條”指出未來保險業將重點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巨災保險、“三農”保險、責任保險等領域發展,在這些領域互聯網保險同樣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國互聯網保險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對于開發并銷售一些繳費期限長,保費高的互聯網保險產品,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來幾年,我國互聯網保險可以在互聯網小微企業信用和貸款保證金保險、農村小額保險、網銷食品等的責任保險、物流保險等與互聯網金融、互聯網消費等有關的領域積極發揮自身防范風險的能力,積極拓寬自己的發展空間,結合互聯網優勢開發出更多多樣化、標準化和個性化的保險產品,促進我國互聯網保險的發展。

四、促進互聯網保險發展的建議

“新國十條”的頒布,給互聯網保險帶來了很大的機遇,同時也帶來了許多風險。其中主要的風險包括安全性問題、合規風險和系統風險。安全性問題是指客戶資金、信息等的安全將會使互聯網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操作風險。合規風險是指一些互聯網保險企業以“創新營銷模式”為名,觸及到監管的底線。互聯網保險主要的客戶群是抵御社會風險能力較差的巨大群體,一旦發生風險,對經濟社會的穩定將會產生巨大的系統風險。為了能夠有效的避免這些風險,保證互聯網保險未來有一個良好的發展趨勢,下面提出了幾條促進我國互聯網保險發展的建議。

(一)創新監管理念,提高監管質量和效能

政府對互聯網保險的態度和認識是影響互聯網保險各項業務發展的關鍵因素。監管不足將產生各種信用和社會風險,監管過嚴將會阻礙本行業的發展和創新。因此,監管部門要跳出原有的思維定式,處理好管理與創新的關系,平衡好風險防范和行業發展的關系,努力提高互聯網保險監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業監管措施,保證市場健康運行

在監管層面,為推進互聯網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應努力做到監管的法治化、陽光化和規范化。為保證監管的法治化,監管部門應完善互聯網保險的法律環境,通過法律保護網上消費者的權益和為互聯網保險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為了使監管陽光化,應充分發揮互聯網的生態優勢,讓客戶共同參與管理,利用互聯網的“自傳播”的媒體屬性,使被保險人可以自己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可以加大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體系。最后監管部門應該對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等做出規范要求,保障監管的規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保險數據共享平臺

大數據是互聯網保險發展的重要基礎,它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盡快搭建集中開放的官方數據平臺,通過對業內保單、險種、賠案、風險因子等數據細膩些的整合[8],并實現對交通管理、社會保障、健康醫療等相關領域的對接,在實現數據共享,提高行業競爭力的同時,可以防范安全性風險的發生,促進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系統穩定。

(四)推進行業自律與合作,防范違法風險

互聯網保險的監管,不可能涉及互聯網保險的各個方面,對于游離于監管之外的互聯網保險,要依靠行業的自律與合作。完善互聯網業務的自律管理體系,推動建立行業標準和制度規范,可以促進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戶信息,提高整個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參考文獻:

[1]王瑋.移動互聯網保險營銷模式研究[J].中國金融電腦,2014(12):52-56.

[2]陳琳.互聯網保險健康發展與風險管理對策研究[J].甘肅金融,2014(8).

[3]邱峰.對互聯網保險發展路徑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13-17.

[4]胡吉祥.互聯網金融對證券業的影響[J].中國金融,2013(16):73-74.

[5]呂穎.大數據時代互聯網保險發展策略淺析[J].河北金融,2014(7):52-54.

[6]唐金成,韋紅鮮.中國互聯網保險發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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