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3 16:30:23
序論:在您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建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隨著高校辦學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領導干部的數量增多,高校經費來源由過去單一靠財政撥款向多渠道籌措經費轉變,經費支出越來越復雜。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越來越廣,難度也越來越大。此外,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避免出現腐敗,高校領導干部的流動愈發頻繁,干部任免愈發集中。但是,高校審計人員數量一直處于匱乏狀態,面對上述情況,愈發顯得捉襟見肘。審計人員不足,很難在短時間內完成批量的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即便是完成了審計任務,審計工作質量也很難保證,存在著潛在審計風險。
二、進一步做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理論制度支撐法規體系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規范,更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支柱,盡管《審計法》的修訂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相繼出臺,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但針對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規定尚不健全。為使高校內審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高校應根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原則,結合自身的特點,對原有規定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把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干部考核的常規審計程序,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檔案資料管理,制定出適合高校自身的、具有可操作性和針對性的相關制度及規定,為人事部門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客觀依據。
(二)加強培養高校經濟審計人才
為了搞好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高校建設中的作用,就需要建立一支政治素養高、業務技術精的審計隊伍。這就首先要加強審計隊伍的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建設,培養審計人員堅持原則、依法審計的精神;其次要不斷加強審計隊伍的業務建設,提供更多的后續教育的機會,通過多種渠道、多樣的培訓,提升審計人員的業務素養;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后續梯隊的培養,通過招聘、幫、扶、帶等方式,吸納、培養更多的審計人才,緩解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人員緊缺的矛盾。本文來自于《經濟師》雜志。經濟師雜志簡介詳見
(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
關鍵詞:村級,經濟責任審計
近年來,審計機關不斷拓寬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從已經普及至縣、鄉鎮一級,又延伸至加強對村干部參與農村經濟活動的監督與約束上,積極推行村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需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一、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基礎薄弱。一是賬簿登記不規范,賬賬、賬表不符。二是原始憑證要素不符,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金額不符或沒有原始憑證。三是賬目混亂,無依據進行賬記調整。
(二)財政財務核算不規范。一是違規收費時有發生,違規收入不入賬形成賬外收入。二是賬外列支、白條支出較為普遍。三是往來款項不及時清理,導致往來戶頭多,且往來單位金額不一致。
(三)擠占挪用專用資金。一是一些村委將上級撥入的扶貧款、專項資金不單獨核算。二是征地補償費未實行專戶管理且使用不規范。三是改制企業上繳的凈資產及剝離資金未及時上繳市級財政專戶。
(四)資產管理不到位。一是少數集體資產長期游離賬外,存在管理風險。二是建設工程管理及核算不規范,手續不全,未經審計便自行結算。三是固定資產核算不合規,存在不入賬和報廢銷賬。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財經法規知識宣傳學習不到位,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一些村干部平時不注重對財經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學習,自身缺乏財經知識和基本的財務知識,對一些違規違紀問題認識不夠,管理職能、服務職能和工作職責沒有充分發揮。造成違反程序行事、不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亂收費、亂攤派;在資金管理和運用方面存在擠占挪用或滯留專項資金、賬外設賬等現象。
(二) 財政財務管理水平不高,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少數村級財務人員的財經法規意識淡薄,對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意識不強,往往是被動的做賬、做報表,村干部叫怎么做就怎么做,對于一些明知是不符合財經法規的不加以制止,做“好好先生”,未能真正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畢業論文,村級。以致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納稅意識薄弱,對取得的資產出租收入從不繳納有關稅費。畢業論文,村級。
(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乏力。一是一些村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有效控制財務收支。會計憑證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憑證支持;重大事項沒有實行集體審批決策;工作人員調離崗位也不及時辦理清點、交接手續等。二是雖然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如業務招待費,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招待費,但在執行過程仍然超范圍超標準列支。三是資產不實,資產管理混亂。添置的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未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盤點,時常出現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的混亂狀態。少數單位的資產長期游離在賬外,對外長期投資的本息未按規定收回,一些應收未收的資產未及時催收,由于人動,極易造成“人走賬不清”,“新官不理舊賬”。
三、建議及對策
(一)強化學習,不斷增強財經法紀意識。對于存在的問題,整改得到不到位,是否還會復發,其執行在于業務人員,但關鍵還是看領導認識到位不到位,貫徹有力不有力,因此必須扎實開展領導干部財經法紀教育。村級領導干部應自覺加強財經法規的學習,增強財務管理意識,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改進和提高財務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財務人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強化財經法規意識,增強依法理財能力。另外,會計管理部門在會計業務培訓過程中要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普遍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財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促進和規范財務收支行為。
(二)加強監督,規范內部財務行為。應全面清理整頓原有的各項內控制度,找準失控環節,明確自控重點,培育自我約束自控能力。畢業論文,村級。畢業論文,村級。特別是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建設程序,工程款支付和核算。畢業論文,村級。加強財務安全管理,確定財務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畢業論文,村級。專項資金切實做到專戶核算,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另外,建議各鄉鎮有關部門加強對村級日常經費支出的合理、合法進行監督,特別是對工程項目管理,固定資產采購等方面,對監督結果在村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培植財源,從嚴控制政府性負債。一方面各鄉鎮應適應經濟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各鄉鎮實際,因地制宜,挖掘傳統產業,發展特色產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不斷壯大農村經濟,努力實現富民、富村、富鄉的目標。另一方面要做好節流工作,正確處理好負債與建設的關系,應合理安排制訂建設計劃,不能通過加重農民負擔和增加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
(四)健全監管,注重審計成果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情況如何,是衡量這項工作成敗的關鍵。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審計成果,將執行財經法紀工作的好壞,作為考核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鄉級干部管理部門應根據審計結果報告所列問題,與被審計的村干部進行談話,予以誡勉,督促整改。切實規范和制約村級領導干部的權力運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黨務公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各項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
[關鍵詞] 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建議
[中圖分類號] F239.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13- 0014- 02
1 經濟責任審計運用績效審計理念的意義
(1)有利于公共受托責任的履行。隨著公共受托責任觀念的不斷增強,各級黨委政府、社會公眾對公共財產受托經營管理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已不僅僅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上,而是更關心財政、財務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而績效審計評價可以滿足這方面的要求。
(2)有利于完善政績考核和強化領導干部監督。目前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中實行以GDP和財政收入增長作為衡量政績指標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領導干部職能“越位”,行為“錯位”。因此,全方位地反映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能力,從宏觀和全局的角度作出綜合績效評價,能夠增強領導干部責任意識,能夠有效完善政績考核。
(3)有利于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目標、深化審計內容和創新審計方法。將領導干部單位職能履行情況、內部控制管理、重大決策等方面的工作實績作為審計目標,可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層次和深化審計內容。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采用因素分析、量本利分析、回歸分析、時間序列等方法,科學進行經濟測定、效率測定和效果測定及其評估。
(4)有利于審計功能的發揮。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內涵是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所需要的,使審計在查錯糾弊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免疫系統”功能,使被審計單位立足制度建設,及時糾正決策執行中的偏差,提高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的配置效果。
2 經濟責任審計運用績效審計理念所面臨的困難
(1)缺乏廣泛基礎。目前經濟責任審計中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問題依然存在,財務會計活動和經濟行為的規范化仍有待進一步提高,這就為績效審計的廣泛和深入開展造成一定的困難。
(2)缺乏清晰的認識。目前,部分審計人員缺乏從社會經濟整體發展的宏觀角度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對如何把握績效審計缺乏科學、宏觀的認識,理論上的探索準備工作也沒有跟上。
(3)缺乏相對獨立性。我國的審計體制屬于行政型體制,審計的委托者、審計者與被審計者擁有同一隸屬關系和共同社會利益,權責關系不明晰,審計部門缺乏獨立性。
(4)缺乏健全的評價標準體系。沒有健全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衡量標準,審計質量和審計風險無法控制。一是現有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體系存在局限和不足,二是工作績效具有多元性,差異性大,難以獲取準確的績效信息。
(5)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審計人員。對公共資源使用的績效審計需要具有各種知識結構的審計人員參與,而現階段我國的審計人員配置較為單一、知識結構不合理,難以滿足績效審計的要求。
3 經濟責任審計運用績效審計理念的幾點建議
(1)轉變觀念,提高認識。財政資金的運用,無論盈利或非盈利,同樣有效益的問題,由于其數額巨大,關系重大,影響廣泛,更加需要核查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情況。因此,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需要轉變觀念,要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對財政資金的效益進行審計,在審計方法上更多的是了解事實、收集數據,進行分析和評估。
(2)加強實踐,逐步深入。堅持可行性、重要性和實效性的原則,逐步深入開展審計實踐。一是分析篩選審計項目,逐步推進績效審計理念的運用。要結合現有的審計資源配備情況,選擇被審計單位財務工作比較規范、財務數據的真實性較高、相關評價指標及數據較易取得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選擇在政府管理、資源運用等方面比較重要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選擇被審計單位績效水平的改進空間較大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二是要側重于可能存在的嚴重鋪張浪費、控制薄弱、效率低下、效益不高、效果不好的環節開展審計工作。
1、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進而影響了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這一矛盾雖然是各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的,但在縣級審計機關表現得尤為突出。從調研情況看,縣級審計機關實有人員一般在20人左右,其中能夠從事一線審計的一般在10人左右,而每年多頭安排的審計項目一般在40個左右,其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平均20多個。特別是在領導干部換屆調整時,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更為集中,超出了審計人員的承受能力。這樣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審計人員長期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身心疲憊,沒有時間學習“充電”,業務素質難以提高;另一方面,迫于趕進度、保數量,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使一些重要的審計事項得不到充分的審查,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個別審計項目甚至走了形式,埋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2、審計的時效性不強,審計結果滯后,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四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
3、缺乏統
一、具體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評價標準,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質量不高,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具體明確。但是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界定,對其功過是非作出準確的評價,沒有統
一、具體的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這就導致工作中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的審計界定比較模糊,審計評價比較籠統。主要表現有三:一是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宏觀,或過于寬泛;二是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的評價;三是有的審計評價干脆采用寫實的方法進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這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4、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全面運用。從目前情況看,各地雖都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但相關單位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認識不到位,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帶有較大隨意性,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完善,職責履行不夠充分,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深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與審計結果運用有關系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尚未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相關單位條塊管理比較明顯,在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沒有很好地合為一體,合力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二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有的縣市區近幾年沒有運用審計結果處理一名領導干部,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三是不同部門工作人員間的配合不夠默契。由于審計人員對干部管理與監督的知識掌握不夠,有的審計行為脫離了審計目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反過來又影響了審計結果與干部監管之間的對接。5、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委托部門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二、加強和改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對策建議
搞好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環節和最終目的,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的最終體現。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運用,高質量的審計結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動機制是保障,探索創新運用形式是動力,規范操作、充分履行職責是根本。只有具備上述條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1、進一步整合審計力量和審計任務,做好統籌結合文章,確保審計質量和時效,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奠定良好基礎、創造銜接條件。目前,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是個不爭的事實,這既有審計人員少的原因,也有審計任務安排方面的原因。審計機關審計任務的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預算執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專項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這些任務雖然安排主體不同、安排時間不同、目的要求不同,但審計期間、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序卻多有交叉和重疊。這樣,一方面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增加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量。這種現象在縣級審計機關尤為突出。就經濟責任審計而言,之所以“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落不到實處,不僅是委托部門任務安排滯后的問題,即使委托部門在被審計領導干部離任前安排審計,審計機關由于上述矛盾也無法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進而影響到審計結果在干部考察任用中的運用。為解決上述矛盾,可設想將審計力量、審計任務、審計目標進行全面的大統籌,實行單一化審計模式。即用一年一度的預算執行審計取代其他三個方面的審計任務,將審計內容涵蓋其他三個方面任務的審計內容(如專項資金方面、財務收支方面、經濟責任方面、績效方面等等),每年對所有一級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全部審計一遍,做到“一年審一次,一次審一年,一次審全部單位和全部內容”,實現一次進點出多項成果。這樣,既可從根本上避免多頭安排、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保證審計結果的連貫性,滿足所有任務安排主體的需要。實行這種審計模式后,經濟責任審計無需每年安排審計項目,有關部門需要審計結果時,從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報告中即可得到滿足,而且時效性非常強,從而徹底解決了審計人員、審計任務、審計質量、審計實效、審計結果運用等多方面的矛盾。目前,實行這種做法要受到法律、體制、制度、審計任務安排主體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且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全面推開不現實,但可選擇部分縣市區搞試點,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待試點成功后,逐步在面上推廣。從調研的情況看,縣級財政一級預算執行單位一般在60個左右,單位大小不一,資金懸殊。縣級審計機關從事一線審計的人員按10人計算,可分成5個審計組,平均每個組承擔12個審計項目。如果從每年的1月份開始,利用半年的時間搞審計(其間有些審計程序可以壓茬進行),7月底可以結束全部審計程序,根據需要將審計結果報送有關部門。剩余的時間可完成其他特殊審計項目或開展其他工作。我們認為,這種做法理論上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是值得考慮的。
2、加大任中審計力度,前移審計關口,進一步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在目前“先審計、后離任”原則難以落實的環境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充措施,既可有效地增加預防力度,防患于未然,還可將審計工作量化整為零,減輕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壓力。為此,要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管理辦法,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逐步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在具體工作中,每年11月底前,干部管理部門應與審計機關及時溝通,研究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名單。審計機關要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考察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效率,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縣市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市、縣直屬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屆中安排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其他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一般三至五年安排一次審計;特殊情況需要時可以隨時安排審計,力爭三年內市縣兩級任中審計比重逐步達到60%以上。
3、探索研究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經濟責任審計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強。因此,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整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據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就能確定評價等次,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一、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主要因素
(一)“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充分運用到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許多地方的組織部門在具體操作上,對于領導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審計,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造成了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體系和標準,評價難度大,難以根據評價任用干部。
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經濟責任審計,既屬于審計的一般范疇,又不同于常規的業務審計,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它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強。一些審計機關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比較籠統,或者對發現的干脆采用寫實的方式進行描述。這在客觀上給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增加一定的難度。
(三)嚴格區分責任界限的難度大,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只有將相關因素進行實事求是的,才能對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予以準確評價。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沒有明確依據,所以在責任界定問題上存有很大的難度,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另外,當前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足,加上明確界定經濟責任的難度和工作量較大,影響到了審計成果質量,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四)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全面運用。
中辦國辦《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和通報情況,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及時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各地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各地的認識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沒有出臺具體的聯席會議議事規程,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都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在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同時,會議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也不夠完善,各自的職能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深化。
(五)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利用效果的發揮。
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二、加強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建議
(一)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組織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及時安排審計,保證審計實施所必須的時間,堅持對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同時,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組織部門考察領導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確保審計質量。
(二)盡快建立一整套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為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
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此基礎上,形成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三)應盡快抓緊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積極探索審計成果運用有效途徑。
研究制訂符合實際、切實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是從制度上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以充分運用的根本保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對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視,認真研究并抓緊制定。同時也應該把審計成果的公開作為經濟責任成果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積極進行探索。
(四)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職能,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加強協調配合,著力抓好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要切實承擔起領導、規劃、指導和協調的職責,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聯席會議的工作職責,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起聯席會議的正常運作機制,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到有效運用。另一方面,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在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在審計成果運用上要各盡其職,協調一致。有關部門要作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后續分析研究,對審計成果進一步深化、細化,充分運用到干部管理監督中去。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包括審計程序、取證、查證、定性、評價和處理處罰、責任化分等風險。從近幾年審計實踐來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外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機關的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滯后,制約審計工作的開展,隨著市場競爭加劇,經濟領域中產生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市場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給審計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層出不窮的新的經濟現象向現有的國家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特別是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滯后于經濟和審計的發展。影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形成審計風險。
2、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影響審計工作質量。領導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無論從領導干部調動、提升、免職,還是從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成果運用,如果組織、人事部門不重視,會使審計工作難以開展,會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從而形成審計風險。
3、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有意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會計信息的虛假、失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真實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公正性。近年來,經濟活動中違法違紀行為更為隱蔽,造假的技巧更加高明。會計資料失真嚴重,審計人員稍有疏忽,就無法審計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不實和資產、負債、損益虛假的情況,造成審計判斷錯誤,嚴重影響到審計結論,評價的客觀公正性,形成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內部原因形成審計風險
1、審計方法缺乏科學性。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推行時間較短,盡管國家出臺了一些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等作了剛性規定,但還是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大部分還是沿用財務收支審計的方法來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深度和寬度把握不到位,形成了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范圍過大。按照規定,在審計一個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情況。必須要把單位收入、支出、資產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個人廉潔都要審清審透,而審計人員不是萬能的,往往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或審計個人素質、水平限制加至不是完全掌握審計單位全面情況審計的不深不透,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形成了審計風險。
3、審計手段的局限性。審計主要是通過財務及相關資料來發現和查證問題,而有些違紀違法問題不一定就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單用審計手段難以深入查證,必須由有關執法執紀部門運用特殊手段進行調查、才能查清。如:受賄索賄、收受回扣、開假發票等問題。由于手段的限制,使審計限于僵局,容易造成對問題查處的不深不透,給審計結論帶來風險。
4、對評價的范圍掌握不當。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議不應評價而評價,或不屬于審計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而妄加評價,或對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進行評價,都會產生審計評價風險。
5、經濟責任界定難。經濟責任的界定分為前任和繼任者責任、個人和集體責任、主管和直接責任,涉及政策法規的變化、主觀與客觀原因、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的因素。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難以準確界定責任,由此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降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建議
1、改善社會環境、爭取理解和支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爭取黨政主要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才能更好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問題及建議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和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的管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有效防范經濟犯罪,不僅需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制度,更主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當然,保障措施多渠道,比如紀檢監督、職代會監督等,但有效發揮審計監督是保障措施的重要環節和有效途徑。審計監督不僅限于財務收支的檢查,主要是從管理決策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檢查、監督和評價。為此,審計檢查的重點由過去的財務收支審計逐步向經濟責任審計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目的是全面評價被審計人的職責的履行情況,作為干部任用、使用的參考依據。
一 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 審計目的的特殊性
區別于其他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主要負責人履行職責的評價,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審計的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以及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2 審計內容的特殊性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還包括一些專案審計和專項審計,主要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對被審計人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進行重點審計來全面評價。其內容包括企業經營狀況、內部管理狀況、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審計。一般情況下,不屬于任期內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3 審計方式的特殊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離職前,對其任職期間的審計,重點是對企業管理和使用資源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有效性主要包括“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對任職時間相對較長,通常實行任期內審計,通過對企業負責人的審計,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有效規范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目的是保護企業負責人和維護企業利益。
二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意義重大。具體表現在如下:
一是有利于確保企業的財經秩序的穩步運行,促進加強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是有利于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監督。通過對任期內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情況、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個人遵紀守法和廉政紀律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和檢查,對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以規范,預防經濟犯罪行為。同時也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
三是推進依法經營的必要手段。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其行使的權力置于有效的監督之下,預防其失職、瀆職、越權和,促使其自覺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
四是有利于加強民主管理工作的開展。民主管理是強化企業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決策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方面,是對企業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有效監督,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內容的,檢查其是否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決策,是否存在“一言堂”現象,是否存在營私舞弊情況,有利于克服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
三 當前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夠現象
企業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數年,但仍有少數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視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干部管理方面沒有真正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之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不參考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2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效性不強現象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偏低;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應用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
3 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透明現象
國有企業雖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制度。但現實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局部公開,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結合起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正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迎來了新的契機,為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建議采取以下方法:
1 積極爭取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干部監督管理部門選拔、任用、獎懲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是有效評價企業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審計的結果直接關系到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與提拔,涉及干部人事工作,沒有領導的重視和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很難有效開展和深入。因此,以審計報告、審計要情等多種形式向領導報送,為領導的決策和管理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取得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注、重視和支持。
2 加強任中審計力度是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時效性的關鍵
審計工作在當前難以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的情況下,加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力度,不失為一項重要的補救措施。為此,將任中審計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作為干部評價的主要方面,促使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強化責任意識。
3 注重審計結果的有效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