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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的分配方式范文

時間:2023-07-17 16: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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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的分配方式

第1篇

繼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及各地方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股權投資企業”)的相關規定后,2011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了《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2011年11月2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了全國首個統一的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規定《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該等文件的,在促進股權投資企業進一步發展的同時,亦對目前市場上快速發展的股權投資企業行業進行了規范。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合伙制中可簡稱“GP”)作為股權投資企業設立和管理的主角,其業績報酬及收益分配在實踐中基本已形成一定的模式,對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及收益分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將更利于實踐操作。

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提取模式

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一般會同時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人,對股權投資企業進行一定比例(通常為1%)的出資。作為受托管理機構,股權投資企業除按年支付受托管理機構一定比例(通常為股權投資企業募集資金規模的1.5%~2.5%)的管理費外,還會從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業績報酬(通常為20%)獎勵給受托管理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的提取一般有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和逐筆分配模式。

實踐中,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的提取較多采用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在該等模式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在分配時,需先返還各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在各出資人收回認繳出資額后,受托管理機構方可提取業績報酬。

在逐筆分配模式下,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在每次分配時,均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給受托管理機構,但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最終清算時,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應為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獲得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為20%)。此種模式相對于先回本后分利的模式,受托管理機構提取業績報酬的時間提前。為了實現受托管理機構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有效管理,一般較少采用該等模式。

如上所述,受托管理機構一般會對股權投資企業進行出資,其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合伙人,上述業績報酬的提取實質是其作為股東或合伙人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利潤獲得分配。但該等分配與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業按照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同時獲得分配不同,其根據不同出資人的性質在不同的分配時點設置不同的分配比例,是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般分配模式下的特殊約定,因此該等分配在操作上比較復雜,股權投資企業需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及股權投資企業與受托管理機構的委托管理協議中進行比較明確、具體和具有操作性的約定。

利潤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規及其規定

《公司法》關于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股權投資企業相關規定

目前,《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對于股權投資企業收益的具體分配未進行規定,根據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文件進行約定。

對于國家資金參股的股權投資企業,《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基金對受托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創業投資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參股基金出資)的20%獎勵受托管理機構,剩余部分由中央財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管股權投資企業為公司制還是合伙制,現有法律法規并未對其利潤分配方式進行過多限制,對股權投資企業利潤的分配可通過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因此股權投資企業作為一種特別的投資機構在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特別的分配方式在整體上應不會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由于股權投資企業分配時點和分配數額的特殊性,可能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界定及分配時間

普通的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

對于普通的公司和合伙企業,其可分配的應是其凈利潤扣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公積金(如有)后的余額(“可分配利潤”)。在分配時,該等可分配利潤已通過財務會計進行核算,并已反映在公司或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可進行分配。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其對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時間并未進行限制,一般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大會作出決議即可進行分配,但前提是該等利潤應為通過財務會計核算后可進行分配。股權投資企業作為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其收益的分配應符合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的一般操作規定。

股權投資企業一般采用的分配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在上述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提取的兩種模式下,股權投資企業一般會約定按照單個投資項目、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進行分配,且分配的是該投資項目投資收回的全部款項扣除投資本金和相關費用后的金額(“投資收益”)。按照股權投資企業的該等分配方式,其與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

業利潤分配規定相比,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1)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是針對單個投資項目,而一般公司或合伙企業的可分配利潤是針對整個企業,兩者數額可能存在差異;

(2)在投資項目退出時,該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可以單個進行核算,但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股權投資企業的利潤可能尚無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投資項目退出時間為月中,但一般會按整月編制利潤表),則無法分配該期間的利潤;

(3)可能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未虧損,但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該股權投資企業通過會計核算處于虧損狀態,則不能進行利潤分配,此時的投資收益亦不能進行分配;

(4)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實現投資收益時,投資本金應不屬下可分配利潤的范疇,對投資本金無法通過利潤分配的方式返還給各出資人,但在實踐操作中,投資本金一般亦會在投資退出時進行返還,則該等返還可能只能通過減資等方式返還;

(5)在股權投資企業解散并清算時,計算在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受托管理機構最終應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時應以所有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為計算基數,而非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可分配利潤。因此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按照股權投資企業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財產,則受托管理機構在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獲得的業績報酬之和與事先約定的業績報酬總額――即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為20%)可能存在一定差額。

鑒于股權投資企業是按照單個投資項目、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進行分配,在計算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時,應同時計算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整個股權投資企業的可分配利潤,可依法進行分配的部分應是截止到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整個股權投資企業的可分配利潤,而非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因此在實踐中若約定在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時,按照單個投資項目分配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則該等約定可能因不符合公司或合伙企業利潤分配的一般規定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

股權投資企業收益分配原則約定

由于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其一般分配方式進行分配時會存在一定問題,因此在約定具體的分配方案時,一般需對股權投資企業收益的分配進行原則性約定。

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業績報酬總額的限定

如上第(5)所述,由于股權投資企業分配方式的特殊性。受托管理機構在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獲得的業績報酬之和與事先約定的業績報酬總額可能存在一定差額。在實踐中,一般事先會對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進行原則性限定,即對股權投資企業最終清算進行分配后,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應為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間所有項目投資收益的20%。當出現高于或低于20%比例的情形,可能發生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與股權投資企業其他各出資人之間的返還調整。該等約定其實是對股權投資企業分配模式項下單個投資項目投資收益與股權投資企業可分配利潤之間差額問題的解決方案,通過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與股權投資企業其他各出資人之間的利潤分配返還調整,即可消除股權投資企業按照可分配利潤進行分配過程中的上述差額問題。

鉤回條款

鉤回條款一般是指在股權投資企業清算后,若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超過事先約定的數額,或股權投資企業未能向全部出資人返還出資,則受托管理機構需將其獲得的超額業績報酬進行返還。鉤回條款實質是股權投資企業受托管理機構獲得的業績報酬總額超過限定額度時,由受托管理機構對股權投資企業其他各出資人進行的返還調整。

在上述先回本后分利模式下,由于返還股權投資企業各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后,受托管理機構方可提取業績報酬,則執行鉤回條款的可能性較??;在上述逐筆分配模式下,由于受托管理機構在股權投資企業全部出資人回本前即可提取業績報酬,且事先約定的業績報酬是按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收益進行計算,因此在后續投資項目出現虧損時,則執行上述鉤回條款的可能行較大。

第2篇

一、成本法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

成本法,是指某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其持有期間內,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始終保持按其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的方法。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標準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變動能否可靠計量。

(一)形成于企業合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達到可以實施控制的程度

實施控制表現為兩類情形:一是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二是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雖然不足50%,但通過協議或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而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實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間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日常記賬適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業合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就控制力度而言,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適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現為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含20%),50%以下表決權資本,且僅當投資各方一致同意時,被投資企業相關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方可成立,即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合作經營,并能在決策表決上一票否決。

重大影響,有兩類情形:一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含20%)表決權資本,其否決選擇并不一定導致被投資企業相關財務和經營提案的擱淺,即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聯合經營、參與決策;二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雖然不足20%,但在重要權利、經營管理機構人員的派駐、技術的提供、經營決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參與度將影響被投資企業的正常運行。

可見,成本法通常適用于投資控制力強弱的兩端,前者與控制型股權投資的經濟實質吻合,并更多的是從防范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慮;而后者則體現了重要性原則的應用。

二、成本法的另類會計處理技巧

正常情況下,投資企業的投資生效后取得的投資回報表現為兩個層面,一是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二是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而這兩項獲益數額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總規則是:當某項投資使得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出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凈利潤的部分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以前留存收益積累的無償分享,應視為該項投資代價的減少,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即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在以后年度再進一步進行初始成本沖減額的補充登記或轉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會計處理中,焦點都集中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沖減或轉回額的確認上。實際上,投資企業關注的是被投資企業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業真實獲得的投資收益,以下的處理方法即是以投資收益的確認為核心進行的。其步驟為:

(一)進行賬務處理的時間

只有在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才進行當期投資收益的確認。在年度末不論被投資企業當年是否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出現了凈資產的其他增減變化,投資企業均不進行賬務處理。僅當投資雙方形成母子公司而應編制合并報表時,才需要按權益法進行相應的報表項目調整。

(二)確定“應收股利”科目的入賬金額

按當期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借記“應收股利”科目。

(三)確定“投資收益”科目的入賬金額

1.計算兩個累積數:一是投資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累積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以下簡稱為累積分得股利);二是投資后至上年末被投資企業累積產生的凈利潤中投資企業應享有的份額(以下簡稱為累積享有收益)。其中:

累積分得股利=∑投資生效后歷次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積享有收益=∑投資生效后投資企業產生的凈損益×持股比例

若累積享有收益計算結果為負數,則為投資企業累積應承擔的損失;若投資生效期間不足一個會計年度,則應按投資實際發揮效用的時間對相應年度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進行折算。

2.將上述兩個累積數進行比較,按謹慎性原則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兩者中較小者確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日該項投資實際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損失總金額,即累計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

3.將確定的該項投資累積投資收益或虧損額與前一期確定的累積投資收益或虧損額相比較,以此確定當期“投資收益”科目的登記數額和借貸方向。

(四)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規則推定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沖減或轉回額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華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價格購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萬股作為長期投資,并支付交易稅費16000元。該項投資占F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2%,F公司為一家未上市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活躍的市場價格,也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可靠確定其公允價值。鑒于此,華聯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500萬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報告凈虧損260萬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繼續虧損60萬元,未分派現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200萬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400萬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100萬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950萬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5元。(資料引自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的《中級財務會計》一書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動,以方便讀者進行成本法兩種處理方法的比較、驗證。)

華聯公司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華聯公司購入股份。

因交易稅費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故該項對F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800000×3.8+16000=3056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3056000

貸:銀行存款3056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

當期應分得現金股利=800000×0.20=160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華聯公司資金注入發揮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積累,故此次分得的現金股利均應作為華聯公司投資成本的一種收回。

借:應收股利16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60000

3.2002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500萬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5元。

當期應分得現金股利=800000×0.25=200000(元)

累積分得股利=160000+200000=360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15000000×2%=30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300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期累計投資收益=300000-0=300000(元)

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投資收益-當期應收股利=300000

-200000=100000(元),計算結果為正數,應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借:應收股利200000

長期股權投資100000

貸:投資收益300000

若從經濟實質的角度,這筆會計分錄可解讀為截至當期華聯公司應享有的凈收益共計30萬元,而實際獲得的現金股利超出了6萬元,即“長期股權投資”共應沖減6萬元,而前期已經沖減了16萬元,故本期應將以前多沖減的10萬元還原為初始投資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報告凈虧損260萬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0元。

當期分得現金股利=800000×0.10=80000(元)

累積分得股利=360000+80000=440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300000+(-2600000)×2%=300000

+(-52000)=248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248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一期累計投資收益=248000-300000=-52000(元),計算結果為負數,表示“投資收益”科目登記方向與其正常性質相反,即作為一項損失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投資收益-當期應收股利=-52000

-80000=-132000(元),同樣計算結果為負數,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借:應收股利80000

投資收益52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132000

可見,當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時,當期“投資收益”科目登記金額和方向恰好可由兩次宣告日之間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合計數乘以持股比例來確定。以下的賬務處理將重點演示投資收益的確定。

5.2005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200萬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8元。

累積分得股利=440000+800000×0.18=440000+144000

=584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248000+(-600000+12000000)×2%=248000+228000=476000(元)

由于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故當期投資收益=∑兩次宣告日之間被投資企業凈損益×持股比例=(-600000+12000000)

×2%=228000(元)

借:應收股利144000

長期股權投資84000

貸:投資收益228000

6.2006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400萬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2元。

累積分得股利=584000+800000×0.22=584000+176000

=760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476000+14000000×2%=476000+280000

=756000(元)

同樣,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故當期投資收益=∑兩次宣告日之間被投資企業凈損益×持股比例=14000000×2%=280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280000(元)

借:應收股利176000

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104000

貸:投資收益280000

7.2007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100萬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6元。

累積分得股利=760000+800000×0.16=760000+128000

=888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756000+11000000×2%=756000+220000

=976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

=888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一期累計投資收益=888000-756000=132000(元)

借:應收股利128000

長期股權投資4000

貸:投資收益132000

本期出現了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謹慎性原則要求,累計投資收益以其中較小者,即累積分得股利888000元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950萬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5元。

累積分得股利=888000+800000×0.15=888000+120000

=1008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976000+9500000×2%=976000+190000

=1166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1008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一期累計投資收益=1008000-888000=120000(元),恰為當期應分得的股利。

借:應收股利120000

貸:投資收益120000

第3篇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 成本法; 投資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歷來是會計學習和實務操作中的一個難點內容,在2006年版《企業會計準則》中成本法的適用范圍較之以前有了改變和擴展。隨著資本運作在企業經營中的重要性被日益強調,這種調整將使得會計人員對于成本法的熟練掌握更加必要。

一、成本法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

成本法,是指某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其持有期間內,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始終保持按其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的方法。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標準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變動能否可靠計量。

(一)形成于企業合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達到可以實施控制的程度

實施控制表現為兩類情形:一是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二是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雖然不足50%,但通過協議或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而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實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間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日常記賬適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業合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就控制力度而言,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適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現為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含20%),50%以下表決權資本,且僅當投資各方一致同意時,被投資企業相關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方可成立,即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合作經營,并能在決策表決上一票否決。

重大影響,有兩類情形:一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含20%)表決權資本,其否決選擇并不一定導致被投資企業相關財務和經營提案的擱淺,即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聯合經營、參與決策;二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雖然不足20%,但在重要權利、經營管理機構人員的派駐、技術的提供、經營決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參與度將影響被投資企業的正常運行。

可見,成本法通常適用于投資控制力強弱的兩端,前者與控制型股權投資的經濟實質吻合,并更多的是從防范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慮;而后者則體現了重要性原則的應用。

二、成本法的另類會計處理技巧

正常情況下,投資企業的投資生效后取得的投資回報表現為兩個層面,一是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二是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而這兩項獲益數額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總規則是:當某項投資使得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出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凈利潤的部分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以前留存收益積累的無償分享,應視為該項投資代價的減少,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即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在以后年度再進一步進行初始成本沖減額的補充登記或轉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會計處理中,焦點都集中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沖減或轉回額的確認上。實際上,投資企業關注的是被投資企業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業真實獲得的投資收益,以下的處理方法即是以投資收益的確認為核心進行的。其步驟為:

(一)進行賬務處理的時間

只有在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才進行當期投資收益的確認。在年度末不論被投資企業當年是否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出現了凈資產的其他增減變化,投資企業均不進行賬務處理。僅當投資雙方形成母子公司而應編制合并報表時,才需要按權益法進行相應的報表項目調整。

(二)確定“應收股利”科目的入賬金額

按當期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借記“應收股利”科目。

(三)確定“投資收益”科目的入賬金額

1.計算兩個累積數:一是投資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累積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以下簡稱為累積分得股利);二是投資后至上年末被投資企業累積產生的凈利潤中投資企業應享有的份額(以下簡稱為累積享有收益)。其中:

累積分得股利=∑投資生效后歷次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積享有收益=∑投資生效后投資企業產生的凈損益×持股比例

若累積享有收益計算結果為負數,則為投資企業累積應承擔的損失;若投資生效期間不足一個會計年度,則應按投資實際發揮效用的時間對相應年度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進行折算。

2.將上述兩個累積數進行比較,按謹慎性原則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兩者中較小者確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日該項投資實際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損失總金額,即累計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

3.將確定的該項投資累積投資收益或虧損額與前一期確定的累積投資收益或虧損額相比較,以此確定當期“投資收益”科目的登記數額和借貸方向。

(四)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規則推定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沖減或轉回額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華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價格購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萬股作為長期投資,并支付交易稅費16 000元。該項投資占F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2%,F公司為一家未上市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活躍的市場價格,也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可靠確定其公允價值。鑒于此,華聯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500萬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報告凈虧損260萬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繼續虧損60萬元,未分派現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200萬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400萬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100萬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950萬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5元。(資料引自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的《中級財務會計》一書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動,以方便讀者進行成本法兩種處理方法的比較、驗證。)

華聯公司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華聯公司購入股份。

因交易稅費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故該項對F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 3 056 000

貸:銀行存款 3 056 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

當期應分得現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華聯公司資金注入發揮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積累,故此次分得的現金股利均應作為華聯公司投資成本的一種收回。

借:應收股利 16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500萬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5元。

當期應分得現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積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300 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期累計投資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投資收益-當期應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計算結果為正數,應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借:應收股利 2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100 000

貸:投資收益 300 000

若從經濟實質的角度,這筆會計分錄可解讀為截至當期華聯公司應享有的凈收益共計30萬元,而實際獲得的現金股利超出了6萬元,即“長期股權投資”共應沖減6萬元,而前期已經沖減了16萬元,故本期應將以前多沖減的10萬元還原為初始投資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報告凈虧損260萬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0元。

當期分得現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積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248 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一期累計投資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計算結果為負數,表示“投資收益”科目登記方向與其正常性質相反,即作為一項損失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投資收益-當期應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樣計算結果為負數,應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借:應收股利80 000

投資收益52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132 000

可見,當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時,當期“投資收益”科目登記金額和方向恰好可由兩次宣告日之間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合計數乘以持股比例來確定。以下的賬務處理將重點演示投資收益的確定。

5.2005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200萬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8元。

累積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故當期投資收益=∑兩次宣告日之間被投資企業凈損益×持股比例=(-600 000+12 000 000)

×2%=228 000(元)

借:應收股利144 000

長期股權投資84 000

貸:投資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400萬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2元。

累積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樣,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故當期投資收益=∑兩次宣告日之間被投資企業凈損益×持股比例=14 000 000×2%=280 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280 000(元)

借:應收股利176 000

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104 000

貸:投資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100萬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6元。

累積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

=888 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一期累計投資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應收股利128 000

長期股權投資4 000

貸:投資收益132 000

本期出現了累積享有收益>累積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謹慎性原則要求,累計投資收益以其中較小者,即累積分得股利888 000元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950萬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5元。

累積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一期累計投資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為當期應分得的股利。

借:應收股利120 000

貸:投資收益120 000

根據以上會計處理,某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發生額=當期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資后至本期被投資企業累積分得利潤或現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資后至上年末被投資企業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持股比例)-投資企業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投資收益]。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若被投資企業當年沒有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則不論被投資企業上年末盈利或虧損,投資企業都不進行投資收益的增減處理。在本例中華聯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該項對F公司的投資進行任何會計處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須將歷年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一并納入累積享有收益的計算中,不可遺漏。

【參考文獻】

[1] 劉永澤,陳立軍.中級財務會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2]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第4篇

關鍵詞: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會計處理

現金股利是以現金支付股東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見的方式;股票股利是以增發股票支付股東股利的支付方式。股票股利并沒有現金流出,只改變股東權益構成,而不改變公司股東權益總額?,F金股利除需有足夠的留存收益,還需有足夠的現金時才能發放;股票股利只需有留存收益即可向投資者分配。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對投資者取得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不同,被投資企業采取不同的利潤分配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投資者的會計處理及財務信息質量。

一、取得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原則

(一)取得現金股利的會計處理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或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即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抵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損益調整的部分應視同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取得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七條規定,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企業確認為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有關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規定,采取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資企業不作賬務處理,但應于除權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數,以反映股份的變化情況。即根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無論采取成本法核算還是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對取得的股票股利,均不作賬務處理。

二、取得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比較分析

(一)現金股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投資者取得的現金股利,無論是采取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還是采取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者均應及時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為境內居民企業,甲公司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2000萬元,持股比例10%,采用成本法核算。2012年4月10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現金股利3000萬元,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分得300萬元。甲公司股利宣告分配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300

貸:投資收益 300

沿用案例1,若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為20%,采用權益法核算,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分現金股利600萬元,甲公司股利宣告分配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股利 6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600

(二)股票股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投資者取得的股票股利,無論是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還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者均不應作相應的賬務處理。筆者認為投資者對取得股票股利不作會計處理,將導致投資者不能完整反映投資收益情況,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一直停留在初始投資成本或追加投資時的投資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的權益情況,并增加暫時性差異。

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即投資者取得除資本溢價(股本溢價)轉增股本外的股票股利,應作為股息、紅利收入,并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案例2:A公司、B公司均為境內居民企業,A公司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為6000萬元,持股比例為60%,對B公司具有實質性控制權,采取成本法核算。B公司2012年4月12日宣告以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轉增3000萬元資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A公司對取得的1800萬元(3000×60%)股票股利不作會計處理,其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認為初始投資成本6000萬元;而稅法上確認股息、紅利收入,并相應增加該項投資的計稅基礎,該項投資計稅基礎為7800萬元(6000+3000×60%),與賬面金額相差18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增加投資者的稅務處理難度。

三、取得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建議

由于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投資者取得股票股利不作會計處理。這將不利于投資者真實、完整反映投資收益情況,造成投資者少確認投資收益,并增加暫時性差異,加大投資者的會計處理難度。筆者認為對投資者取得股票股利也應作相應的會計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一)留存收益轉增資本

被投資企業宣告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筆者建議投資者應根據所享有的份額作相應的會計處理,以便全面、真實反映投資者的投資情況,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應收股利

2、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應收股利

(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被投資企業用資本(股本)溢價及其他可以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若該資本公積為投資者取得被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時或取得之前形成的,由于被投資企業的資本公積已反應在投資者取得該項投資的初始成本中,投資者對取得此種情形下的股票股利,筆者建議不作賬務處理;若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為取得被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之后形成的,筆者建議投資企業應根據所享有的份額作相應的賬務處理,以全面、真實反映投資企業的投資情況,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采取成本法核算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采取權益法核算的會計處理:

采取權益法核算的投資者,由于該資本公積形成時,投資者已根據被投資企業資本公積變動所享有的份額,作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處理,對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股票股利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若投資者日后處置該項投資時,除結轉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外,還應將取得股票股利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結轉至投資收益,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以完整反映該項投資的處置損益情況。

四、結束語

由于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取得股票股利不作相應會計處理,投資者取得股票股利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不作相應會計處理。筆者認為,投資者作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應對其利潤分配方案進行認真審議,做出對投資者價值最大化的選擇,盡量選擇現金股利的支付方式。若被投資企業擬采取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時,建議被投資企業采取現金股利分配方式,同時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同等金額的增資,這樣既不導致被投資企業現金流出,又達到被投資企業股票股利分配利潤的效果。同時也便于投資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及時確認投資收益,并調整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參考文獻:

第5篇

    一、成本法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

    成本法,是指某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其持有期間內,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始終保持按其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的方法。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標準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變動能否可靠計量。

    (一)形成于企業合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達到可以實施控制的程度

    實施控制表現為兩類情形:一是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5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二是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雖然不足50%,但通過協議或被投資單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而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實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間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日常記賬適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業合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就控制力度而言,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適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現為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含20%),50%以下表決權資本,且僅當投資各方一致同意時,被投資企業相關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方可成立,即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合作經營,并能在決策表決上一票否決。

    重大影響,有兩類情形:一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含20%)表決權資本,其否決選擇并不一定導致被投資企業相關財務和經營提案的擱淺,即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屬于聯合經營、參與決策;二是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表決權資本雖然不足20%,但在重要權利、經營管理機構人員的派駐、技術的提供、經營決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參與度將影響被投資企業的正常運行。

    可見,成本法通常適用于投資控制力強弱的兩端,前者與控制型股權投資的經濟實質吻合,并更多的是從防范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慮;而后者則體現了重要性原則的應用。

    二、成本法的另類會計處理技巧

    正常情況下,投資企業的投資生效后取得的投資回報表現為兩個層面,一是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二是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而這兩項獲益數額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總規則是:當某項投資使得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出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凈利潤的部分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以前留存收益積累的無償分享,應視為該項投資代價的減少,沖減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即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在以后年度再進一步進行初始成本沖減額的補充登記或轉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會計處理中,焦點都集中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沖減或轉回額的確認上。實際上,投資企業關注的是被投資企業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業真實獲得的投資收益,以下的處理方法即是以投資收益的確認為核心進行的。其步驟為:

    (一)進行賬務處理的時間

    只有在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才進行當期投資收益的確認。在年度末不論被投資企業當年是否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虧損、出現了凈資產的其他增減變化,投資企業均不進行賬務處理。僅當投資雙方形成母子公司而應編制合并報表時,才需要按權益法進行相應的報表項目調整。

    (二)確定“應收股利”科目的入賬金額

    按當期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借記“應收股利”科目。

    (三)確定“投資收益”科目的入賬金額

    1.計算兩個累積數:一是投資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累積分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以下簡稱為累積分得股利);二是投資后至上年末被投資企業累積產生的凈利潤中投資企業應享有的份額(以下簡稱為累積享有收益)。其中:

    累積分得股利=∑投資生效后歷次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積享有收益=∑投資生效后投資企業產生的凈損益×持股比例

    若累積享有收益計算結果為負數,則為投資企業累積應承擔的損失;若投資生效期間不足一個會計年度,則應按投資實際發揮效用的時間對相應年度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利潤進行折算。

    2.將上述兩個累積數進行比較,按謹慎性原則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兩者中較小者確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日該項投資實際形成的投資收益或損失總金額,即累計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

    3.將確定的該項投資累積投資收益或虧損額與前一期確定的累積投資收益或虧損額相比較,以此確定當期“投資收益”科目的登記數額和借貸方向。

    (四)根據“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規則推定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沖減或轉回額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華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價格購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萬股作為長期投資,并支付交易稅費16 000元。該項投資占F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2%,F公司為一家未上市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活躍的市場價格,也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可靠確定其公允價值。鑒于此,華聯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500萬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報告凈虧損260萬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繼續虧損60萬元,未分派現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200萬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400萬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100萬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950萬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5元。(資料引自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的《中級財務會計》一書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動,以方便讀者進行成本法兩種處理方法的比較、驗證。)

    華聯公司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華聯公司購入股份。

    因交易稅費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故該項對F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F公司 3 056 000

    貸:銀行存款 3 056 000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0元。

    當期應分得現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華聯公司資金注入發揮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積累,故此次分得的現金股利均應作為華聯公司投資成本的一種收回。

    借:應收股利 16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報告凈收益1 500萬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25元。

    當期應分得現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積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積投資收益=Min(累積分得股利,累積享有收益)=300 000(元)

    當期投資收益=本期累積投資收益-前期累計投資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當期長期股權投資=當期投資收益-當期應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計算結果為正數,應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借:應收股利 200 000

    長期股權投資 100 000

    貸:投資收益 300 000

    若從經濟實質的角度,這筆會計分錄可解讀為截至當期華聯公司應享有的凈收益共計30萬元,而實際獲得的現金股利超出了6萬元,即“長期股權投資”共應沖減6萬元,而前期已經沖減了16萬元,故本期應將以前多沖減的10萬元還原為初始投資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報告凈虧損260萬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現金股利0.10元。

    當期分得現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積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積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第6篇

《企業會計準則――投資》準則(以下簡稱舊準則),要求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會計核算。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沒有控制權或共同控制權,而且不能產生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重大決策具有控制權或共同控制權,或者可以施加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依據對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將長期股權投資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四種類型。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而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即對子公司的投資和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新舊準則關于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適用范圍比較見表1所示。

通過表1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采用權益法,而在新準則中則采用成本法。可見,新準則減少了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權益法核算的范圍,更強調了成本法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運用,目的是減少投資企業的利潤受到被投資企業(子公司)盈虧的影響。另外,新準則規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將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范圍。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的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對母公司及合并報表凈利潤的影響

按照新準則投資企業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對母公司和合并報表凈利潤是否會產生影響以及多大的影響,以下分別針對控股子公司盈利和虧損兩種情況,通過新舊準則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比較,分析子公司盈余對母公司和合并財務報表凈利潤的影響。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以貨幣資金9000萬元設立了B公司,占B公司凈資產75%,B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等于公允價值,A公司能夠控制B公司。假設A公司與B公司會計政策和會計期間一致,不考慮所得稅的影響,A公司2009年除B公司分來利潤外,凈利潤為500Zi"元。B公司2009年度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宣布按持股比例分配給A公司450萬元現金股利。B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舊準則下A公司的會計處理:

(1)A公司按權益法進行的會計處理。

2009年1月1日,確認投資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9000

貸:銀行存款

9000

2009年12月31日,按實際占有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并按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沖減。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750

貸:投資收益

750

借:應收股利(銀行存款)――B公司45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450

(2)A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的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

借:股本

12000

盈余公積

100

未分配利潤

3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B公司

9300

少數股東權益

3100

內部投資收益項目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

借:投資收益

750

少數股東收益

25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00

對股東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潤

300

在舊準則下,A(母)公司報表采用權益法對B(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母公司報表上的凈利潤為1250(500+750)萬元;在企業合并報表上的凈利潤與A公司個別報表的凈利潤一致。

新準則下A公司的會計處理:

(1)A公司按成本法進行的會計處理。

2009年1月1日,確認投資成本。(與權益法處理相同)

2009年12月31日,按實際收到股利數,確認投資收益。

借:應收股利(或銀行存款)

B公司450

貸:投資收益450

(2)A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編制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

按照子公司本期實現凈利潤進行權益法核算。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750

貸:投資收益

750

對子公司本期分配利潤進行母公司權益法核算處理。

借:投資收益

45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450

(3)A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的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

借:股本

12000

盈余公積

100

未分配利潤

3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9300

少數股東權益

3100

內部投資收益項目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

借:投資收益

750

少數股東收益

25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00

對股東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潤

300

結論:在新準則下,A(母)公司只有在B(子)公司發放紅利時才確認投資收益,A(母)公司報表凈利潤不再包括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子公司當期已實現而未分配的利潤。在A(母)公司報表上的凈利潤為950(500+450)萬元;而在合并報表上的凈利潤是1250(500+750)萬元,比母公司報表多出300Zi元,這30097元是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B(子)公司當年已實現而未分配的利潤。按母公司和按合并報表的凈利潤為基礎進行股利分配,會產生較大的差異。

[例2]B公司2009年度虧損1000萬元,不分配現金股利。其他條件與例1相同。

舊準則下A公司的會計處理:

(1)A公司按權益法進行的會計處理。

2009年1月1日,確認投資成本。(與例1處理相同)

2009年12月31日,確認投資損失。

借:投資收益

75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750

(2)A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的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

借:股本

12000

未分配利潤

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一B公司8250

少數股東權益

2750

內部投資收益項目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

借:未分配利潤

1000

貸:投資收益

750

少數股東收益

250

舊準則下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A公司報表上的凈虧損為250(500-750)萬元,在企業合并報表上的凈虧損與A公司報表的凈虧損一致,即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的凈利潤項目差異為零。

新準則下A公司的會計處理:

(1)A公司按成本法進行的會計處理。

(與例1處理相同)

2009年1月1日,確認投資成本。

2009年12月31日,B公司由于虧損沒有發放股利,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作會計處理。

(2)A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編制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調整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

確認A公司在B公司出現虧損1000萬元中占有的份額750萬元。

借:投資收益

75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750

(3)A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個別報表進行調整的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抵銷。

借:股本

12000

未分配利潤

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8250

少數股東權益

2750

內部投資收益項目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

借:未分配利潤

1000

貸:投資收益

750

少數股東收益

250

結論:在新準則下,A(母)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只在B(子)公司發放紅利時才確認投資收益,B(子)公司當期虧損不影響A(母)公司報表的凈利潤,仍然是500萬元不變。而在合并報表上按權益法進行調整,合并報表上反映虧損250(500-750)萬元,母公司和合并報表有較大的差異。

三、子公司盈余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影響分析

由于《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沒有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基數作出相應的規定,在舊準則下,上市公司是選擇母公司還是選擇合并報表的凈利潤進行股利分配,不會產生差異;而在新準則下,截至2007年末,我國約有96.52%的上市公司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母公司報表凈利潤之間存在差異,其中子公司已實現而未分配利潤中歸屬于母公司的部分,是構成了合并報表凈利潤與母公司報表凈利潤差異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一差異為上市公司帶來股利分配的操縱空間。

(一)作為“超分配”和“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的工具一方面上市公司為滿足大股東利益最大化,套取現金的需要,在子公司有利潤,但尚未全部分配的情況下,選擇利潤高的合并報表作為股利分配基數,進行“超分配”;另一方面,在子公司虧損的情況下,選擇利潤低的合并報表作為不分配或少分配股利借口。(1)上市公司選擇合并報表凈利潤大于母公司報表凈利潤,進行超額分配。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利分配方案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決策事項。由于股東大會的表決實施資本多數原則,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變現工具。(2)上市公司選擇合并報表凈利潤于母公司報表凈利潤,不分配或少分配。我國上市公司“暫不分配”的情況經常出現。

(二)作為再融資的手段證監會2008年在《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再籌資的條件,將“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為了達到再融資的目的,當母公司報表利潤較少時,上市公司會選擇合并報表的數字,進行超能力派現,用以前年度累積盈余來實現分配,甚至動用資本金派現,造成一方面分配股利,一方面增發融資,股利分配與公司的資金使用需求不一致,違反了公司存在及發展的資本保全理論,對公司的未來發展具有破壞性。

四、規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建議

(一)從法律上規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我國《公司法》中涉及到的股利分配問題,不夠明確,易生歧義,造成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非理性分配。建議《公司法》對股利分配基數確定為以母公司凈利潤為基數進行利潤分配。之所以強調按母公司報表,是因為按母公司報表上的可供分配利潤進行股利分配體現了按能力分配股利,符合謹慎性原則,即只有在收到子公司股利時才可將此部分收益用于分配,分配有了充分的資金保證。因此,可將《公司法》第167條,“將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修改為“將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另外,還應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分配股利的條件規定,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7篇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與B公司達成合并協議約定:A公司以銀行存款800萬元,原價1000萬元(已計提折IH300萬元)的固定資產(當日公允價值為800萬元)以及原價1000萬元(已攤銷200萬元,并已計提減值準備160萬元)的無形資產(當日公允價值為600萬元)向B公司投資,占B公司股份總額的60%,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21萬元。B公司當日所有者權益總額3000萬元。A公司當日“資本公積金――股本溢價”科目貸方余額180萬元,“盈余公積”科目貸方余額100萬元。分別按下列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情況一:A與B同為C公司的子公司(即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則合并日A公司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7790000

應收股利 210000

累計攤銷 20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6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800000

盈余公積 10000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無形資產 10000000

銀行存款 8000000

注:17790000=30000000×60%-210000

情況二:A與B之前沒有任何投資關系(即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則購買日A公司會計處理為:

(1)借: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累計折舊 30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1790000

應收股利 210000

累計攤銷 20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16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7000000

無形資產 10000000

銀行存款 8000000

營業外收入 600000

注:21790000=8000000+8000000+6000000-210000

以上會計處理均是參照會計準則進行,但筆者認為,情況一中,A公司合并日應確認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應為1800萬元,不應扣除21萬元股利,這是因為:

(1)如果B公司是2000年1月3日宣告分派(但尚未發放)現金股利35萬元(A公司享有60%,即21萬元),則2008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3035萬元,A公司取得的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權投成本為1821萬元(3035×60%),2008年1月3日,A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股利 2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10000

此時,A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800萬元(1821-21)。如按有關教材的解釋,由于B公司推遲了兩天宣告分派現金股利,A公司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就增加了21萬元(1800-1779),顯然有悖于會計信息質量的可比性要求。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使用說明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在購買日按企業合并成本(不含應自被投資單位收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而對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則無以上括號內的內容,說明筆者提出此觀點符合準則制訂者初衷。

[例2]A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權。為對B公司進行該項控股合并,A公司發行了6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價3元)作為合并對價。當日,B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A公司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20萬元;A公司為進行上述企業合并支付的審計費用、資產評估費用、法律咨詢費用等直接相關費用10萬元。分別按下列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情況一:A與B同為C公司的子公司

(1)借:管理費用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2)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5800000

應收股利 200000

貸:股本 6000000

資本公積――一股本溢價 10000000

情況二:A與B之前沒有任何投資關系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17900000

應收股利 200000

貸:股本 6000000

銀行存款 1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12000000

注:17900000=6000000×3-200000+100000

注意,凡借記或貸記“股本”科目的金額均按相應的股票面值計量;此外,無論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發行普通股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均不屬于應計入企業合并成本的范圍,應沖減溢價收入等。

二、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成本法

[例3]甲公司20×3年1月1日以800;廳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購買過程中另支付相關稅費3萬。乙公司為一家未上市的民營企業,其股權不存在明確的市場價格。甲公司在取得該部分投資后,未以任何方式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及利潤分配情況為:20×3年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1000萬,當年宣告分派利淮1900萬;20×4年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2000萬、當年宣告分派利潤1600萬;20×5年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1600萬、當年宣告分派利潤400萬。

(1)20×3年取得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8030000

貸:銀行存款 8030000

(2)20×3年5月2日宣告分派利潤

借:應收股利 27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70000

(3)20×4年5月2日,應累計沖減投資成本金額為450000元[(9000000+16000000-10000000)×3%],已沖減投資成本270000元,應再沖減投資成本180000元。

借:應收股利 48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180000

投資收益 300000

(4)20×5年5月2日,應累計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為-3000元[(9000000+16000000+4000000-10000000-20000000)×3%],小于0,說明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未“超額分配”現金股利,應將已沖減的投資成本恢復至零為限:

借:應收股利 120000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450000

貸:投資收益 570000

會計處理驗證分析:(a)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已經沒有“超額分配”的現金股利;(b)甲公司投資以來累計分得現金股利87萬元(27+48+12),根據(a),已不存在“超額分配”的現金股利,應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c)以上20×4年5月2日的會計分錄已確認投資收益30萬元,20×5年5月2日的會計分錄又確認投資收益57萬元,合計確認投資收益87萬元;(d)累計沖減的投資成本已經恢復至零。以上會計處理正確。

三、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的權益法

[例4]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2007年至2009年對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投資業務的有關資料如下:(1)2007年3月1日,甲公司以銀行存款2000萬購入丙公司股份,另支付相關稅費10萬。甲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20%,對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重大影響,并準備長期持有該股份。甲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被投資方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為1000萬,預計折舊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已使用4年,公允價值為900萬元。2007年3月1日,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50097元;(2)2007年4月1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的2006年度的現金股利100萬元;(3)2007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分派2006年度的現金股利;(4)2007年11月1日,丙公司因合營企業資本公積增加而調整增加資本公積150萬元;(5)2007年度丙公司實現凈利潤400萬元(其中1至2月份凈利潤為100萬元);(6)2008年4月2日,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于2008年3月1日提出的200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審議通過的分配方案為: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凈利潤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分配現金股利120萬元。該利潤分配方案于當日對外公布;(7)2008年,丙公司發生凈虧損600萬元;(8)2008年12月31日,由于丙公司當年發生虧損,甲公司對丙公司投資的預計可收回金額為1850萬元;(9)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出售對丙公司的全部投資,收到出售價款19510萬元,已存入銀行。要求編制甲公司對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分錄。

(1)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20100000

貸:銀行存款 20100000

(2)借:應收股利 2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200000

甲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900萬元(9500×20%)的,不調整已確認的初始投資成本。

(3)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應收股利 200000

(4)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3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5)投資后被投資方實現的賬面凈利潤為300萬元(3至4月,即不含1至2月的100萬元),按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凈利潤為258.33萬元[300-(900-600)/6×10/12],投資方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51.67萬元(2158.33×20%)。

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516700

貸:投資收益 516700

(6)借:應收股利 2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240000

(7)2008年被投資方實現的賬面凈利潤為-6001萬元,按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凈利潤為-650萬元[600-(900-600)/6]投資方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30萬元(-650×20%)。

借:投資收益 13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 1300000

(8)借:資產減值損失 6767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676700

注:67.67萬元=(2010-20+30+51.67-2A-130)-1850

(9)借:銀行存款 19500000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676700

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損益調整)10233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成本) 19900000

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其他權益變動)300000

投資收益 1000000

同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0

[例5]2007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其庫存商品對乙企業投資,投出商品的成本為180萬,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00萬,增值稅率為17%(不考慮其他稅費)。甲上市公司對乙企業的投資占乙企業注冊資本的20%,甲上市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投資合同約定,被投資方如果發生巨額虧損,投資方應按照虧損額1%的比例支付乙企業扶助款項,以幫助乙企業盡快盈利。2007年1月1日,乙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公允價值)為1000萬。乙企業2007年實現凈利潤500Er。2008年乙企業發生虧損2000萬。假定甲企業賬上有應收乙企業長期應收款30萬且乙公司無任何清償計劃。2009年在調整了經營方向后,乙企業扭虧為盈,當年盈利800萬。2007年1月1日,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250萬(假定乙企業2007年1月1日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要求編制甲上市公司對乙企業該項投資相關的會計分錄。

(1)甲上市公司對乙企業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23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000

貸:庫存商品 1800000

(2)甲公司取得該項投資時,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乙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6萬元(1250×20%-234)的,應按其差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并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成本) 16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60000

(3)2007年乙企業實現凈利潤5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1000000

貸:投資收益 1000000

(4)2008年乙企業發生虧損2000萬元

借:投資收益 38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3340000

長期應收款 300000

預計負債 200000

以上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科目,沖減至零為限;不足沖減的,再沖減“長期應收款”科目,沖減至零為限;仍然不足沖減的,再確認預計負債,但以投資合同約定的虧損額的規定比例為限。此時,尚有未確認的虧損額16萬元(2000×20%-384)應登記在備查簿中。

(5)2009年乙企業盈利800萬,投資方應享有160萬,先沖減登記在備查簿中的尚未確認的虧損額16萬,然后再按與上述順序相反的順序,減記已確認預計負債的賬面余額,再恢復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然后增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科目的金額,同時確認投資收益。

借:預計負債 200000

長期應收款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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