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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要求范文

時間:2023-09-26 09: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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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要求

第1篇

摘要本文對貫徹修訂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過程中,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結合調研的實際,對相應的解決對策進行了闡析。

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消防法》在強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一)關于備案。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06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06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二)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三)關于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106號令規定的申報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不包括相關的圖紙,不利于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06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五)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六)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地下室與首層及二、三層的樓層商鋪為連體的建筑,上面住宅分為若干棟,總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此類建筑是否屬于單體建筑,是否需要申報?執法實踐中這類建筑設計類型經常出現。

(七)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八)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從我省各地調研的情況看,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具體主要體現在:

(一)法律條文理解應用不準確

《消防法》修訂執行后,部分消防監督員對新法學習了解不夠,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導致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運用何種條文把握不準。

(二)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力度有待加強

有些問題也反映出了執法人員的素質水平不夠高、執法能力不夠。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審核把關的問題,雖然現有的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解釋,現有的業務系統在不斷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也導致了在建設工程消防 行政許可和備案業務受理、辦理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對法律法規規定理解貫徹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釋和細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規章作為上位法,在條文上比較概括,有些術語和工作操作程序還有待細化;在審核驗收和備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還缺少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對有些場所和建設工程還要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三、解決新消防法律法規適用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對策建議

根據這些問題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結合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實際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擬提出如下的解決建議:

(一)強化執法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要通過執法大輪訓、研發推廣執法培訓操作演示系統等多種形式,不斷加強對各級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推動新消防法律法規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機制。要結合創新社會消防管理工作,不斷強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規范化建設,制定更具體明確的執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規范,細化、量化執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內網和互聯網消防監督工作平臺,不斷強化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監督制約,實現執法規范化水平和為民服務水平的“雙提升”。

(三)領會法律法規精神,準確把握執法標準。結合在省內調研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研究,筆者擬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上述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解決對策建議。

1.關于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問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因此對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時,應不要求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對于不同時期的建設工程,建議做如下處理:對5月1日后新建或者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須持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對5月1日前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需要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單位可持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證明文件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

2.關于重復申報備案的問題。為防止故意重復申報備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虛假備案對監督管理工作的干擾,建議明確:同一建設工程使用同一名稱或者不同名稱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的,當其中一次被備案系統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對該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其它重復申報的按虛假備案處理。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備案項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備案記錄,其余按虛假備案處理。

3.關于申報消防設計備案涉及施工許可的問題。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依法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外,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未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在施工前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4.關于備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規定材料的處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建議:對于建設單位逾期不提供規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齊全的,視為“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抽查結果。

5.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的問題。建議明確: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消防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前,對選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見證檢驗工作,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合格的見證檢驗報告。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裝修、裝飾材料見證取樣和抽樣檢驗的抽封樣工作。

建議推廣《廣東消防網》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提供的“廣東消防防火材料檢驗信息服務平臺”,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可登陸,并便捷驗證建設單位申報的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

6.關于申請消防驗收應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議明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和工程竣工圖紙等。

7.關于消防技術標準適用的問題。為強化建設工程的審核驗收,防止出現先天性的火災隱患,建議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依照規定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對消防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不得批準。

8.關于申報消防設計審核中涉及自動消防設施的問題。為防止審驗的片面性,建議明確:自動消防設施不應單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應納入土建工程或內部裝修工程一起申報。

9.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建議明確:地上建筑物任一樓層相連為一整體,其他樓層建筑形式分為多個單體的建設工程,應視為一個完整的“單體建筑”。適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單體建筑”的規定。

第2篇

關鍵詞:消防驗收;問題;措施

消防驗收工作是檢驗建設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主要是針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施、安全防火設計等功能進行檢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與生命、財產等息息相關,因此消防驗收工作受到國家及社會的關注,所以務必保障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出現火災隱患。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單位消防意識淡薄,未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隨著國家與社會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重視提高,對建設工程進行驗收已成為嚴格的消防法律明文規定的內容。然而許多建設工程單位或因對這一法律規定并不清楚,或因其他原因而刻意忽視,致使建設工程在竣工后,往往沒有經過消防驗收就已投入使用。尤其是許多工業園工程、開發區工程等都未接受消防驗收,這表明建設單位對消防驗收的意識十分淡薄。同時,由于建設單位不存在高度的消防驗收意識,在進行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往往會隨意改動設計圖紙上關于消防工程的設計,而將消防設施作為裝飾自行建設。例如,在有的工程建設中,室內的消火栓栓口建得與墻面平行,致使消火栓門難以關緊;或是室外消防栓遠離過道,被設置在離建筑物較近的地方,這大大降低了消防車使用的及時性;有的建設單位使用木質或是沒有經過防火處理的鋼制材料作為疏散樓梯,且寬度不足1.1m,或是樓梯是旋轉形式的,且上下踏步角度超過10度。

(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符要求,圖紙存在問題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是最基礎的存在,它為建設施工單位提供全面的圖紙,指導整個工程的建設。隨著建筑設計行業市場競爭力度的加大,許多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往往以討好建設單位為前提,從而忽略了建設工程的科學性。尤其是許多建設單位對消防工作的忽視,直接導致設計單位在設計中不顧國家關于建筑消防的規定要求,也不管建設工程規范的具體情況。結果是在設計圖紙中難以發現的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直接暴露在建筑施工中,這就很難達到消防驗收的要求。如:從建筑設計圖紙中,可以明顯看出辦公室區域以及商鋪賣場等區域的完美消防建筑,然而在消防驗收工作完成后,業主自行將區域進行分隔,致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等的正常運行都出現問題;甚至在有的設計中,消防給水、報警淋噴等消防設施沒有任何圖示,僅僅是呈現文字說明。

(三)消防驗收單位的監督工作存在問題

在建設工程數量逐漸增加的今天,從事消防驗收工作的人員數量卻未有變化,始終呈現量少、事多、質弱的特點,導致消防驗收監督工作不到位。同時,為了完成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許多人員都是臨時上陣,屬于典型的邊干邊學,這些人員缺乏一定的專業技能,在進行驗收工作時敷衍了事,隨意性大。甚至有的消防驗收人員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對于技術含量較高的消防設施,采取避而不查,掩耳盜鈴等方式,多以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作為主要參考,導致存在極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二、提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途徑

(一)強化建設單位的消防驗收意識,加強對設計圖紙的執行力度

建設單位作為消防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必須具備嚴格的消防驗收意識,才能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樹立嚴格的消防責任意識。建設單位應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學習,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對于一般的建設工程,要求在通過備案管理,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到消防機構備案,這將利于提高消防審查效率。至于特殊的的建設工程,對其的驗收工作,設計文件、審核工作等都需要消防機構完成。通過徹底改變建設單位領導的思想觀念,讓他們主動參與協助消防驗收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建筑施行一定的懲處,以降低消防安全隱患。同時,設計圖紙是指導建設單位執行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設計單位依照相關規定而制定的,涉及到大量的消防設施的建設規定,對于減少由火災引起的大量生命財產損失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涉及圖紙的相關規范執行,也能進一步確保消防驗收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加大對設計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設計圖紙的科學合理性

首先,要加大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圖紙的審查力度,確保設計圖紙符合《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技術要求,杜絕設計圖紙降低或是省略消防設計的情況。其次,可以通過建立責任懲處制,提升設計單位對消防設計的重視度,由專人進行消防設計管理,爭取從源頭上做好消防驗收的準備工作。最后,工程設計單位的人員還需要定期到施工單位查看,監督建設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包括消防設備、消防材料等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等,才能保證建設與設計相統一,共同協助完成消防驗收工作。

(三)提升消防驗收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為了更好地應對逐漸增加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需要建設一支強有力的消防驗收隊伍,除了數量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提高專業技術水平,這樣才能真正地提高消防驗收隊伍的實力。同時也要注重提升驗收人員的服務意識及能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消防驗收,針對不合格的消防設施要對建設單位提出整修要求,才能真正的保證生命財產安全。

三、結語

綜上所述,消防驗收工作中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驗收單位作為3個參與者,都對提高消防質量,減少火災隱患具有一定的責任。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三者都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消防驗收,只有通過一定的途徑進行改善,才能真正地達到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目的。

參考文獻:

[1]楊明.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中常見的問題及對策[J].江西化工,2014,(04).

[2]熊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存在問題及對策[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1,(01).

[3]李萬鵬.做好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的幾點思考[J].管理學家,2013,(16).

[4]李明,翟建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與驗收的改革策略探討[J].安全,2015,(07)

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第4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省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責任,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并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設總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筑內設有前6項所列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除第(七)項及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價在20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

(五)國家級、省級和涉外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的重要建設工程項目;

(七)其他應當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的建設項目。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除本條外的建設工程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消防設計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

(二)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責任:

(一)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二)施工作業區內不得設置集體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業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七)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

(八)施工現場應當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九)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步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總責,并明確各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及其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備案企業標準的產品;

(三)參加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相應數量的設計人員、施工技術人員通過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辦消防業務培訓時,監理單位的技術人員可以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情況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查:

(一)經舉報或者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認為消防設計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備案、備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二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

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手續時,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選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符合國家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區內設置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作業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未按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的;

(三)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未及時清除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堵塞、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的;

(五)施工現場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設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5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省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責任,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并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設總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建筑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建筑內設有前6項所列場所之一的建設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九)除第(七)項及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十一)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價在20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

(五)國家級、省級和涉外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的重要建設工程項目;

(七)其他應當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的建設項目。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除本條外的建設工程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驗收。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消防設計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

(二)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責任:

(一)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

(二)施工作業區內不得設置集體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業區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七)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臨時消防車道,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

(八)施工現場應當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九)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同步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總責,并明確各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及其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法備案企業標準的產品;

(三)參加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相應數量的設計人員、施工技術人員通過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辦消防業務培訓時,監理單位的技術人員可以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貫徹執行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情況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進行備案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查:

(一)經舉報或者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消防違法行為的;

(二)需要進行消防技術專家論證的;

(三)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認為消防設計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經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存在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備案、備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照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二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設計審核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備案。

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驗收意見書;對屬于消防竣工驗收備案范圍的建設工程辦理相關手續時,其消防安全條件的審查,應當依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公告。

公眾聚集場所辦理相關手續時,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消防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選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不符合國家資質等級規定的;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區內設置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溫材料,或者施工現場臨時設置的安全網、圍網等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施工作業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未按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的;

(三)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者未及時清除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堵塞、擠占臨時消防車道的;

(五)施工現場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設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6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問題是建設工程中的關鍵問題,而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證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時進行消防工程安全監督制度建設對于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因而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重視。

1 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統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網上受理備案申報,并出具受理憑證。憑證上應明確受理時間、資料目錄、辦結時限、受理人員等內容,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資料缺項內容。受理各類項目必須登記,錄入消防監督業務信息系統,進入內部審批流程。屬于行政許可的法律文書一律從受理窗口發出。

1.2 主責承辦負責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實行主責承辦負責制集體會審制度。會審由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委托技術復核人)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集體討論,形成書面意見。下列事項應當列入集體會審范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做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做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給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額罰款處罰的;其他技術疑難問題。

1.3 審驗分離制度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工作,應當分別由防火監督部門兩個不同的職能處(科)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人員不應作為同一項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主責承辦人。

1.4 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發現原消防設計審核意見違反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除依據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驗收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消防設計審核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和行政審批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原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意見違反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和行政審批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1.5 檔案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檔案,并將有關集體會審記錄、專家評審意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等有關資料與法律文書一并歸檔。主責承辦人應在工作辦結后30日內立卷建檔,移交檔案管理室統一保管,確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2.1 進一步落實建設消防質量安全責任

建設消防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嚴格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把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關,嚴格檔案資料管理。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也應對本單位所承接工程的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凡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一律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從嚴問責。

2.2 積極推行消防施工單位質量回訪保修制

施工單位對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消防設施在質保期內要實行每年定期回訪,對施工質量問題負責保修,鼓勵質保期外適時回訪,并聽取使用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回訪保修結束后,應制作回訪保修報告,對建設消防設施管理、維保提出合理化建議,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

2.3 切實加強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監管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重點檢查行政許可、備案抽查、臨時用房、臨時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設計意見落實情況,從嚴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推動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2.4 切實加強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保企業市場監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嚴格按各自工作職責加強消防資質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市場準入和資質審查,并及時開展資質動態檢查,公安消防部門在實施工程行政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時,應嚴格審查相應資質等級情況。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改進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和備案抽查工作中資質審查方式,推行消防設施施工、檢測、維保單位數字身份認證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廣至消防設施設計、監理領域。各消防設施施工、檢測、維保單位經數字身份認證后,登錄楚天消防網錄入本單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只需網上審查資質,不得再要求相關施工、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單位送審資質原件,并人為設置市場準入條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單位承接工程信息將進行網上公開,并接受群眾監督。網上錄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將作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消防施工企業、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設施檢測、維保企業進行業績審查和資質管理時的重要內容。

2.5 大力提升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

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是從根本上提升建設消防設施質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結合建設行業特點,推行實施分級分崗消防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建設行業專業培訓時,應將消防安全作為重要的培訓內容。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消防培訓工作時,應把建設行業從業人員作為重要的培訓對象。建設行業消防培訓內容由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編制。公安消防總隊要進一步加強建設消防設施從業人員消防專業考試工作,不斷完善考試大綱和題庫,實行網上報名、上機考試、網上查分,確保考試質量。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消防專業資質許可(審核)時要從嚴審查消防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凡未達到考試合格人數的企業,其相關資質申請依法不予核準。積極探索建設行業消防職業鑒定制度,逐步推行設計、施工、監理和項目經理消防職業鑒定,推進建設行業消防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2.6 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報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和竣工備案情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情況,協商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建設工程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管轄的,應根據管轄權限實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針對重大突出問題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省住建廳和省公安消防總隊可根據需要組織重大案件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類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2.7 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的推進作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定期聯合建設工程領域消防監管工作情況,采取新聞、隱患曝光、跟蹤報道、深度采訪、正反結合等方式,充分發揮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推動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對新聞媒體曝光的工程建設領域消防違法違規行為,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迅速核查,嚴肅處理,及時回復。省公安消防總隊將在“辦事直通車”上受理群眾網上舉報;對實名舉報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問題,在三日內到現場核查,七日內應將查處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并在網上公布;對于群眾咨詢的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抽查問題,五日內網上答復咨詢人。

2.8 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務效能

切實加強消防安全服務效能建設。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在嚴格落實審驗分離、分級審批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加強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建設,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網上運行制。要加強對重點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蹤服務,在重點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公安消防部門要主動介入,積極主動上門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對于突破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的工程,要及時提交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或論證,防止出現先天性火災隱患。

2.9 大力推進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社會管理創新,推行前置審批配合制度,積極探索工程行政許可聯審聯辦模式,結合我省實際探索消防中介審圖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推進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創新,支持、鼓勵建設火災防控技術研究,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推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和發展。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可以有效地促進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工作。并且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水平,僅僅靠制度建設是不夠的,還需要采取其他多種措施,共同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鄭雁秋.白鳳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鳳杰.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學院學報.2011年02期.78~79.

第7篇

1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的新特點

2009年5月1日起,我國開始正式實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訂后的《消防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相關規定尤為引人注目。建設工程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各學科、各領域。隨著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標準不斷出現,一項建筑的涉及面更為寬泛、更加復雜。從全國近幾年開展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發現,大部分建設工程的火災都是由建設之初就存在的先天性火災隱患引起的。

2現行《消防法》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抽查制度的新特點

首先,新規定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體現了便民利民的理念。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歷來是消防監督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現代社會建設工程的數量大大增加,建筑難度和技術性要求也越來越高。依照原來《消防法》的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分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行政管理部門同時也是技術部門,公安消防機構承擔了大量技術性行政事務。《消防法》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便于集中力量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管理執法,提升重點項目的審批速度。新法堅持事中、事后監督檢查的行政立法方向和以人為本、保障安全的原則,以確保政府履行職能時更為便民利民。

其次,新法多種措施并舉,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監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新法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承擔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各責任主體的確定,有助于從源頭上確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質量。

其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執法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往往是火災易發的高危場所,容易造成人員大量死傷,必須對此類工程的消防設計嚴格審批,杜絕任何有先天消防隱患的工程投入使用。新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審核結果負責,加重了該機構對此類工程的審核責任。另,公安消防機構須對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在建工程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其三,加重對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設工程處罰力度。《消防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列舉了新增的消防違法行為,其中很大部分針對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如:(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對于上述幾種情況,新法規定必須加重對建設工程消防違法的處罰,通過事中、事后監督,確保建設工程消防質量安全。

3現行《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監管規定解析

新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進行了區分處理,根據不同的建筑類型,實行不同的監管方式。與修訂前的《消防法》相比,新法一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全面審核、驗收的規定,現只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審核。而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則由以前的審批制改為備案抽查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再事先對消防設計進行審核,而是由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后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再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抽查。

在與新《消防法》同時實施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和驗收、備案抽查的內容、程序和具體要求。新法對建設工程做出區分,分情況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將公安消防機構從技術性事務中解放出來,更有利于集中人力、精力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4關于現行建設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制度的思考

《消防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工程驗收的改革符合建立現代服務型政府的改革方向。然而,根據我國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目前尚不能完全承擔起消防設計把關的責任,備案審查制或將引發一些新的問題。歸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各責任主體消防意識、責任意識不強,可能導致消防監管流于形式。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消防意識和責任意識并不可能隨著新《消防法》的頒布實施而發生質的飛躍。如果消防部門不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大多數新建設工程不會主動備案抽查。公安消防機構只能通過長期主動的宣傳、督促來逐漸改變這種對建設工程消防不夠重視的情況,同時加大對新建建設工程的監督抽查力度,盡可能做到最大量減少先天火災隱患。而由于公安消防機構人員有限,在審查變為抽查的情況下,也容易使這一抽查監督方式流于形式。

第二,建設工程備案抽查制可能形成先天消防隱患,或將使消防監督工作陷于被動。按照《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在一些發展相對落后地區,人們消防意識普遍不高,經濟效益和消防設計有沖突時,往往忽略消防隱患,減小消防成本投入,以獲得更大利潤。一些建設單位為降低開發成本,違規授意設計單位降低建筑火災危險等級,或把公共娛樂場所改為普通公共建筑,以降低消防標準要求,減少投資,建設單位在裝修或使用時再“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另外,由于備案是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再去消防機構備案,這樣造成的結果只能是大量建設工程根本不主動進行事前備案,從而導致天然隱患的形成。即使事中、事后監督加強,也很難整改一些諸如防火間距不足、建筑耐火等級不夠、安全疏散設施不合格(如樓梯設置、疏散距離等問題)等隱患。消防監督部門雖然有責令停產、停業的權力,但在具體實施時,需要當地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門支持,當得不到政府支持時,很多隱患只能在工作報告中進行“備案”,而得不到有效整改。

第三,建議適時引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中介機構審核制度。《消防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曾規定: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并將審查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讓具備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承擔起依照家質量標準審核工程設計圖紙的職責是世界各國的一個通行做法。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中介機構審核將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抽查,可以發揮消防設計圖紙審核人員的專業優勢,提高審核質量。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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