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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法教學;案例教學法;應用
知識產權法是法律專業領域的重要課程,其所包含的內容具有較強的抽象性,學生面對晦澀難懂的知識很難產生自主學習的動力,同時也給學生的理解與感悟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不同于以往說教的授課手段,案例法能夠有效轉變課程內容的呈現方式,使之更加直觀和生動,助力學生更高效地參與到課程內容的深入探索當中。因此,教師需要明確知識產權法的課程發展目標,將案例法深入貫徹下去,在此基礎上引領學生就具體的案例知識進行有效分析。
一、案例教學法概述及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意義分析
案例教學法是當下比較受歡迎且在育人效能上比較突出的一種教學手段,具體指在教學實踐期間,結合具體的課程內容合理搜集豐富的案例資源,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整合,構建直觀的育人環境,讓學生在案例的支撐下進行深入探索,從而讓學生能夠形成良好的學習和應用意識。在知識產權法的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所具有的實踐意義十分顯著。能夠有效轉變課堂上基礎法律概念的具體呈現方式,通過案例的支撐構建更生動的學習氛圍,讓學生能夠在案例導向下建立起獨立思考的良好意識,并啟發其對具體的案例內涵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律進行深入探索,從而助力學生所具有的實踐和應用素養獲得有效的提升。因此,教師需正確看待案例法這一育人模式,并將其合理應用到知識產權法的教學活動當中,推動這一課程在教學領域實現深化改革。
二、案例教學法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應用要點分析
(一)科學選擇案例,明確目標。在課程教學時,教師需要結合其中所包含的基礎知識點,合理搜集相關案例,以此為支撐對具體的課程目標加以明確。為接下來的教學活動實現有效落實提供重要的行動參考,助力課程教學實現深化改革[1]。例如,在新時期社會環境下所興起的劇本殺行業,便存在著侵犯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不良現象。教師可以選擇某一社會案例,將其導入到課堂當中,即“XX創作了一部劇本殺作品,在他郵寄給外方劇本殺機構測本之后,發現被該機構盜版,提前印刷和進入市場,導致該名作者經濟損失嚴重。”可以發現,該機構嚴重違反了知識產權法,盜用了作者知識創作成果,因此,在確定具體的案例之后,教師合理制定課程目標,從知識、技能以及情感等層面出發分層設置目標,鼓勵學生積極搜集與案例有關的知識產權法相關基礎知識,并探索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技巧,并促使其在案例分析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二)基于案例創設聯想情境。在案例導入之后,教師需基于現代化教學載體有效支撐對具體的育人環境進行優化創設[2]。給予學生正確的思想引導和啟發,促使其能夠在觀察中深入理解案例背后所具有的文化內涵。結合劇本殺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構建直觀的動畫,模擬案例中的人物以及情境進行情境展示,讓學生能夠在參與學習期間,就具體的案例要素,包含的人物關系以及所涉及的知識成果加以明確,讓其能夠確定接下來的探究方向,對整個案例加以熟悉和掌握,從而更好地對具體案例展開深入探究。(三)科學分組,搜集基礎理論素材。在案例展示之后,教師需根據所了解和掌握的具體學情信息基礎,針對班級學生進行均衡分組。然后引導其圍繞上述案例有針對性的搜集相關的理論資料。拓展和豐富學生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方面的常識儲備,為接下來的深入探究做好準備。教師可以引導學生通過網絡平臺搜集相關資料,了解目前關于知識產權法的理論研究。也可以搜集相關的新聞報道,了解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國家的所做出的處罰決策。(四)確定探究任務引導深入探究。在做好前期準備之后,教師需要合理設置探究任務,引導學生更自主、規范地參與到探究活動當中。從而讓學生能夠更自主地參與到案例的討論和學習當中[3]。在引導學生進行合作探究期間,教師可以針對學生的座位分配方式進行優化設計,將各個小組的圍成一個圓圈,這樣方便成員之間能夠更好地進行溝通。在組織學生進行分組探究期間,教師需要從每個小組中挑選出一名組長,明確其所具有的具體職能,引導其組織協調內部組員分工,做好案例討論活動的主持活動,從而保證學生的自主探究學習活動能夠規范性開展,也能夠讓課程教學高效進行。在組織學生進行深入探究期間,教師需要充分發揮自身所具有的引導職能,全面關注各個小組的綜合學習表現,針對其在案例研討中所面臨的困難給予其有效的指導和糾正,從而培育學生形成正確的思想觀,也能夠促使幫助學生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和技巧,推動各組的探究活動能夠高效、穩定的落實。(五)案例匯報與發言,梳理思路。在引導學生討論完案例之后,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做好匯報工作。引導學生自主分析,并通過有效討論和互動交流,就具體的學習思路進行有效分享,總結并闡述觀點。并在案例討論之后,通過組間互動的方式,分享小組內部在案例探究與實踐分析中所面臨的問題,提出科學的學習方法,從而讓班級學生在知識產權法案例探索方面的學習能力獲得全面性的提升。在學生匯報完成之后,教師需科學開展評價工作。可以利用微課這一載體所具有的資源直觀整合功能,將學生在案例探索中的綜合學習表現,進行可視化記錄,然后進行直觀展示。針對學生在案例活動當中的綜合表現進行科學指導,促使學生能夠端正學習態度,對自身的學習品質形成準確的認識,并不斷地進行自我規范。
三、案例教學法在知識產權法教學中的應用思考
(一)保證所選案例的時效性與針對性。在應用案例法全面開展知識產權法教學的過程中,需要尊重課程的發展目標,以及學生的實際訴求科學選擇相關的案例資源。要遵循時效性與針對性的原則選擇案例,從而保證所構建的教學活動體系更具有規范性,也能夠讓學生扎實掌握豐富的法律常識儲備。首先,教師在選擇案例時,需要切實關注國家在知識產權法方面所制定的戰略法規,以及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知識成果類型的豐富,在法律要素以及具體的執行標準方面所做出的修繕和調整,在此基礎上選擇具有一定即時性的案例,這樣能夠保證學生所掌握的課程內容更全面,從而培育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律觀。一般情況下,在選擇案例時,可以挑選三年之內的案例,這樣能夠保證針對案例所做出的法律裁決更加符合新時期的法律法規執行標準。同時,也要保證所選擇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特征,能夠切實反映與知識產權法基礎理論有關的社會現象,讓學生通過案例看到本質,更深層次地掌握相關的法律內涵。不僅如此,教師要保證所選擇的案例材料具有一定的真實性,要充分發掘具有較強生活化特征的案例,這樣能夠讓學生在豐富生活常識儲備的支撐下,更好地參與到案例探索當中。從而讓其能夠在案例探索中積累更加豐富的法律生活常識,避免在今后的成長與社會實踐中,因為自己在法律常識方面的缺失,做出違背知識產權法的不良行為,進而提高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的綜合法律素養[4]。(二)創新案例形式,構建多元化案例活動。在教學實踐期間,教師需關注學生在知識產權法方面所呈現的具體學習訴求,在具體的案例教學形式上進行合理優化,對具體的活動環境以及實施渠道進行有效拓展。從而讓學生擁有優質且輕松的課堂學習環境,通過多種活動有效開展讓學生建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識,增強學生對知識產權法內在含義的理解與感悟。首先,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在課堂上,圍繞具體的案例進行有效探索。以“專利侵權”等為例,為了讓學生對等同原則教育認知,教師可以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案例素材導入到課堂上,然后為學生科學、合理地制定育人目標。引導其在組內協調分工的學習環境,就具體的案例資源進行有效整理,讓學生自主發散思維,闡述自己對案例的觀點,就侵權的具體判定步驟進行有效梳理,并在闡述時表明所運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在課堂上踐行案例法時,教師需遵循師生互動的原則,構建開放型的學習環境。同時,在實施案例教學期間,教師可以構建模擬審判的教學模式。結合現實生活中的知識產權法具體應用以及真實的審判環境進行模擬,然后引導學生扮演角色,站在司法人員的角度客觀分析案例中所存在的違法、違規等不良現象。此外,教師也可以基于具體的教學案例,科學組織診所式的育人模式。與當地的相關司法機構建立起有效的聯系,拓展學生的實習空間。讓其有效接觸具體實際案例,然后就案例進行有效診斷,全面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客觀利用知識產權法等基礎內容對問題進行有效分析。(三)借助先進載體,拓展案例資源儲備中心。在案例教學期間,教師需關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課程內容就具體的育人資源進行有效整理,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資源拓展,進一步構建資源儲備中心,從而保證課程教學活動順利進行。教師可以合理借助微課拓展育人空間,打造線上互動交流體系。
四、結論
依前所述,知識產權法是重要的課程,其中所包含的基礎內容比較晦澀難懂,如果教師針對基礎概念進行灌輸和說教式授課,則很難讓學生對具體的課程內容產生深入參與和探索的興趣,同時也會給學生的思路啟發和思維訓練造成十分不良的影響。因此,教師需要根據新時期的教改發展要求,積極探索具有一定創新性和實踐性的育人手段,將案例法有效地貫徹和應用到教學當中。科學選擇案例,合理設置情境,并引導學生圍繞具體的案例進行深入探索,讓學生的思維意識受到良好的啟發,從而更深入和全面地分析知識產權法的內在含義,全面提升學生整體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1]王潘.知識產權法實踐導向型教學模式的研究[J].法制博覽,2021(02):187-188.
[2]田妍妍.對知識產權法學教改的反思分析[J].法制與社會,2020(33):158-159.
[3]白麗.“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探討[J].教育理論與實踐,2019,39(21):50-52.
關鍵詞:案例教學;案例編排;法律適用
一、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必要性和體系梳理
學生們的學習惰性與目前高校中的功利主義有直接的關系,對此,有學者指出:“這種功利主義學習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堅持反映論知識觀,將知識視為對客觀世界正確反映的絕對真理,學習變成了無媒介的人腦被動反映過程,學習活動被貶為以觀念為對象的大腦細胞突觸聯結。”[1]但通過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改進,能夠克服這一現象。案例教學是課程改進的重要選項,使學生學習由被動向主動轉變。但案例教學一直是目前知識產權法學教學的短板。由于受傳統知識產權法學教育觀念的影響,很多同學在學習知識產權法學的過程中,特別注重記憶甚至是死記硬背。不可否認,記憶在知識產權法學課程的學習中是最為基礎的,但如果僅僅停留在記憶層面上,不僅是學生們的悲哀,更是整個知識產權法學教育的悲哀。記憶屬于最低層面上的東西,在記憶的基礎上,如何運用記憶的知識并在記憶的知識基礎之上進行獨立思考并進行應用,是衡量教學效果成敗的關鍵。對此,王澤鑒先生認為:“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而且還要擔負起培養掌握各類法律技能、實際勝任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重任。”[2]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屬于法學體系的兩大分類,案例教學主要針對應用法學而言。知識產權法學屬于應用法學,是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知識產權法學課程在高校法學本科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有學者認為:“法學教學應當緊密聯系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3]這種認識本身不存在問題,但應用法學涉及的部門法眾多,如果整體打包而不考慮不同部門法的屬性,機械地聯系立法和司法實踐,可能會出現事倍功半的結果。因此,總結不同部門法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和案例編排至關重要。在這個背景之下,筆者選擇應用法學的知識產權法學這個部門法,針對性地研究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與案例編排。
二、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
就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來講,其取決于知識產權法自身的特點,與其他部門法有很大的區別,呈現出明顯的異質性。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法具有公法性、國際性、分散性、易變性。在這個基礎之上,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的學科特點也呈現出以下幾個方面。
(一)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公法和私法
知識產權案例教學雖然立足私法,但仍然有大量的公法性質的案例需要面對和解決。例如,《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分別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及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其中第47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僅僅承擔民事責任,第48條規定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如果同時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可能還會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此,在案例選擇、分析上,必須要求學生們已經學習過民法和行政法,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保證知識產權案例法律關系分析的完整性。否則,很難準確、全面地把握案例。
(二)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跨越了國內法
很多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例具有國際背景。這個國際背景不僅僅體現為當事人的涉外性,更體現出的是法律規則本身的國際性和案例處理的國際性。如果還是抱著國內法的思維去分析知識產權案例,無疑會落入井底之蛙、鼠目寸光的境地。在這個基礎上開展的知識產權案例教學,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案例教學。
(三)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應結合主講教師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
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就基于這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法來講,主講教師也是有所偏重的。有的主講教師《著作權法》研究得比較透,著作頗豐;而有的主講教師可能《商標法》研究得比較透,對《商標法》輕車熟路。我們很難找到一個任課老師在這三個領域均做得十分出色。之所以這樣,就在于知識產權法有分散性特點。雖然我們可以從這三個法當中提煉出知識產權法的一些共性,例如智力成果的創造性、權利客體的無體無形性等。但這三個法更多的是個性而不是共性,這就需要主講教師結合自己的特長有所進有所退。
(四)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要注意案例的時效性
知識產權法相對于其他有關部門法來講,法律修改相當頻繁。專利法至今已經修改了四次,商標法也修改了四次,著作權法修改了兩次,現在仍在醞釀對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進行修改。我們進行知識產權案例教學的時候一定要結合新修訂的規則對案例進行分析適用,而不能僅僅套用該案例的當初判決結果。否則,對學生的學習是相當有害的,還不如不進行這樣的案例教學。例如商標法修改后增加了在先使用權人在原有商標使用范圍內的在先使用權,這就意味著分析此類案例必須依據新的規則,而不能因循守舊、誤人子弟。
三、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中的案例編排
主講教師選擇適當的案例之后,應該對案例進行相應的編排。這種編排既包括對案例的歸納總結,使案例描述本身簡潔,增強可讀性;也包括對案例爭議點的歸納和對法律規則和理論知識的總結。之后,形成一個完整的案例教學框架。在進行案例編排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提煉案情必須忠實于案件事實本身
知識產權法學案例教學是法律適用的過程,而不是事實認定的過程。我國沿襲大陸法系傳統的案例教學模式,事實認定、證據收集一般不會在案例教學中予以體現。編排案情的過程中如果事實認定有爭議,根據一般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應該把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體現出來,不應該在案例當中體現出事實爭議。此外,案情的提煉應去粗取精,在尊重案情事實的基礎上,盡量用簡潔的語言概括案情,能短不長,只要能把案例教學涉及的法律關系描述清楚,就沒有必要在提煉案情的過程中花費太多的篇幅。對此,有學者指出:“要使案例教學能被學生廣泛接受,教師所用的素材和論據必須既要具備真實性和可靠性,又要具備相關性和令人信服性。”[4]
(二)準確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
當事人就知識產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他們之間的權利訴求存在極大的爭議,既然有爭議的存在,就必須準確提煉出爭議。爭議焦點的歸納應圍繞法律適用進行,如前所述,如涉及事實認定,則應該回避,直接得出法院認定的事實,千萬不要把事實爭議歸納為爭議焦點并讓學生進行討論。因為在證據缺失或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讓學生討論事實爭議,不僅該爭議無法解決,而且徒增精力之耗費。可能有人會說可以進行事實推理,進而在事實推理的基礎上找到一個符合邏輯的事實結果。我們認為這樣的看法是有待商榷的。事實推理在事實認定中確實相當重要,但作為一種技巧,這不是作為實體法的知識產權法所能解決的,應該在法律邏輯學等課程中進行學習。
基金項目:本文是2012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媒體法制傳播與農民話語權保障研究”(12BXW01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王平,女,江蘇師范大學傳媒與影視學院新聞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南京師范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電視傳播與電視法治文化批評研究。
摘 要: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已經進入普法與依法治理“共舉”時期。我國電視法制節目的普法宗旨也應與時俱進,在加強法治普遍原則和培育公民現代法律精神的同時,還應以權利為本位,注重公民權利意識的培養和正當權益的維護,注意批判傳統法制文化中的消極因素,營建現代法治文化環境,確立“普治共舉”意識,加強對法治實踐的輿論監督等。
關鍵詞:電視法制節目;普法;法治;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G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4)05-0014-02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法治建設與普法教育的推動下,電視法制節目日益興盛,其一大功能或主要職責無疑是普法,六個五年普法規劃也一直重視電視等媒介的普法作用。那么,電視法制節目的普法宗旨究竟是什么呢?僅僅是普及公民法律知識或培養守法的公民等那么簡單?
縱觀新時期以來我國政府主導推行的六個五年普法教育活動,其對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質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首先,在普法內容上,主要側重于具體的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忽略了法律基本理念與原則精神的傳播,較重視實體法律知識的宣傳而忽視了程序法律知識的普及;其次,在普法思想上,強調的是重義務、輕權利的消極守法型法律知識的宣傳,而不是現代法治精神所要求的權利本位主義和法律至上理念的普及。這種消極的守法型普法教育其實質就是讓人們在實際生活中不違法、不犯罪,做安分守己的良民,而忽略了鼓勵公民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培養公民利用法律維權的行為、能力和素質等[1]。
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已經進入普法與法治“共舉”時期。這一時期的普法特點和要求是:普法是手段,法治或促進社會依法治理才是目的,普法應與法治實踐相結合[2]。依循于此,電視等媒介普法傳播的目標應在于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的依法治理。毋庸贅述,立法、執法、司法等法治實踐或現實法治環境因素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更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對公民接受或遵守法律而言,司法或執行比‘普法’更為重要。因為法律能否接受,取決對法律的信任與否;對法律信任與否,又取決人們自己在心中塑造的法律形象。司法和執法是人們可以直接感知與體驗法律的基本場域,是人們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質料。如果司法或執法不公,或者腐敗墮落,人們心中法律的高大形象就會轟然倒塌,因而斷然與法律疏離。”[3]
當然,采取何種具體的電視“普治”措施,這將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也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下面,筆者對電視法制節目在貫徹普法宗旨的過程中應當在理論上注意的一些問題作進一步探析。
一、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則,培育公民現代法律精神
普法并不僅僅意味著讓每一個人都知道哪些法律被頒布,哪些法律被修改,抑或哪些權利、義務被了解,而更意味著讓老百姓認識到這些法律的頒布、修改,抑或這些權利、義務的賦予,對自己意味著什么。從電視法制節目普法宗旨的角度講,就是應重視對公民的現代法律精神尤其是“法治”原則的宣傳與普及。
1959年,“國際法學家會議”通過了一個《德里宣言》。在這份宣言中,集中了各國法學家對于“法治”的一般認識,提出了以下關于“法治”的三條原則:
(1)根據“法治”原則,立法機關的職能就在于創設和維護得以使每個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維護法律體系,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3)司法獨立和律師業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必不可少的條件[4]。
上述三條關于法治的普遍原則,既是現代法律精神的一種體現,也是“法治”理念的核心之所在,即“強調法律在保護人權、制衡政府權力上的職能,法律的普遍的約束力或權威性,以及法律實施的公允性”[5]。從這一意義上看,在電視媒介采制法制節目的過程中,應遵循法治的普遍原則,貫穿現代法律精神或法治原則,同時注意批判人治意識、法律工具主義或傳統的“法即刑”等觀念,尤其是應對轉型時期非“法律的統治”現象進行批評曝光,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的作用,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營建現代法治文化環境,從而在潛移默化中培育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
二、以權利為本位,注重公民權利意識的培養和正當權益的維護
有學者認為,要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幾千年人治傳統的大國里實行法治,需要進行一次觀念的革命。其中之一,就是否定中國傳統社會形成和建構的義務本位的價值模式,而徹底肯定權利精神[6]。另有學者明確地把權利本位觀念當做現代法律的基本觀念,而與之對應的,則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義務本位、權力本位觀念。以義務或權力為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使中國公民大多敬畏法律,遠離法律,往往把法律看做是懲戒手段或政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而與法律保持著一定的距離,甚或漠視法律的存在,不到萬不得已不去觸碰法律。
所以,電視媒介在法制報道或節目制作中,對受眾進行法律法規條文的普及固然重要,使人們了解自己的義務也是必不可少,但同樣不可忽視的、抑或更為重要的是增強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及精神。
這是因為,其一,在中國民眾的法律意識中,權利意識被普遍公認是一個薄弱的環節,我們以往的普法宣傳教育對此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其二,權利意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是密切相關的,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民眾更多地親近法律,運用法律,增強對法律的信心,并能對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從而推動我國社會的法治化發展。其三,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割的,但從源泉、時序和目的來看,權利是主要方面,現代法律應以權利為本位。從這一意義上看,立法的宗旨是“確認權利”,執法的目的是“保護權利”,守法的實質是“尊重權利”,違法的危害性是“侵犯權利”[7],而普法的宗旨則更應是對權利意識的普及。進而言之,電視法制節目也要注重加強對公民權利意識的培養和正當利益的維護,將反映、維護廣大受眾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作為電視法制節目制作的根本出發點。
三、注意批判傳統法制文化中的消極因素,營建現代法治文化環境
電視法制節目作為一種現代法制文化傳播,應注意批判或摒棄傳統法制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重刑輕民、義務本位、權尊于法、禮重于法、崇尚“無訟”以及宗法人倫觀念等消極因素。當前某些電視媒介在法制節目或報道中,不同程度地受上述思想觀念的影響,主要表現在選題偏窄,所選案例多為刑事案件,內容涉及搶劫、、盜竊、詐騙、殺人等;相比之下,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民法、民事案件,或涉及公民授權性法律規范的報道不足;另外在報道的過程中往往只強調法律的鎮壓或懲罰功能,而對法律的權益維護等功能體現或宣傳不足。盡管這樣的法制節目或報道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教育觀眾、震懾犯罪分子的作用,但僅止于此也會產生不良效應,如只能營建傳統法制文化氛圍而不能營建現代法治文化環境,或只會強化受眾的傳統法制觀,而不能培養受眾的現代法治觀,尤其是刑事案件報道太多、太細,還會對青少年產生不良影響。
四、確立“普治共舉”意識,加強對法治實踐的輿論監督
對于普通民眾來說,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與他們有著更為直接的聯系,人們更容易通過對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公正性獲得對法律公正性的感知和體驗。而這種感知和體驗決定著民眾對法律的信任感,以及對法律的接受與遵守等行為。因此,監督法律實施,推進司法和行政執法等法治實踐的完善,促進社會依法治理,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至關重要。否則,即便電視媒介在法制節目中不斷普及法律知識,或者不斷宣傳法律的至上權威等,然而當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所感知的法律形象,卻是與法制節目中的法律形象面目全非、甚或相互背離時,法律及涉法信息傳播是不可能真正被接受或認可的。
“依據現代法治的內涵要求,執掌國家公權力的各級執法者、司法者應是普法對象的重中之重。這是因為,如果他們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對社會秩序造成的危害遠甚于普通民眾不知法、不守法所帶來的后果”[8]。多年來在談及普法教育的時候,往往一些政法工作人員總是高高在上,似乎普法教育的對象只是普通民眾。然而,從當前尚不健全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等法治實踐來看,加強對執掌國家公權力的各級執法者、司法者法律意識及精神的培養相當重要。如從征地拆遷、干部、基層政府“與民爭利”[9]等引發的來看,不少政府官員就缺乏意識和法律意識,在發生之初,就武斷或直接地將有關事件定性為反政府性質或違法行為,孰不知“集會、游行、示威”以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等是公民的權利;在對的具體處理方面,部分官員不是努力著手化解矛盾、依法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而往往是、采取武裝鎮壓的手法,常常致使愈演愈烈和干群關系的愈發對立。可見,電視法制節目在踐行普法宗旨的過程中,應加強對各級執法者、司法者職權行為的輿論監督,以促進法治實踐的完善。
參考文獻:
1 苗連營.公民法律素質研究[M].河南: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
一、序
自那次法律改革以降,整整一個世紀的光陰已然逝去,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中國人正懷著無限熱情呼喚著民法典的誕生。
回顧中國歷史,最初的法律移植乃出于民族強大的希冀。這一移植西法的過程至今已經歷了百余年的風雨滄桑。由西而來的近代法律,起初出于被迫,今天在現代化的引誘下變為自愿。在全球現代化甚囂塵上的今天,無論我們給出什么樣的理由來解釋中國人對民法典的想象與渴望,其本質處仍然沒有逃離現代化編織的普遍主義的功利羅網。無論如何,我們是已經處于現代化的進程中了,中國人需要一部民法典,這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中國的私法建設,無疑是一項極為艱巨的事業。合同法已經出臺,物權法初稿也已擬定,民法的法典化似已露出一線曙光。然而,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要成就一部中國人自己的民法典,有賴于我們透徹領悟民法典的價值意義和形式意義,有賴于我們對民法的原則、概念、結構體系及相應理論的把握,有賴于繁榮而成熟的學理背景。只有當我們對上述諸問題有了深徹的理解與把握,一部富于生命力的民法典才成為可能。盡管近二十年的學術努力使我們對概念法學有了一定的認識,可是,我仍然認為我們尚未摸透概念法學的深奧學理,其精神更未被我們充分理解。
筆者躬逢民法法典化之盛事,在這里想以旁觀者的心情對法典化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提出一二試探性的想法,以就教于學界同仁。
二、中國人何以需要民法典
李靜冰和姚新華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的譯后序里深情地寫道:“民法典是民法法系傳統的結晶……民法法系的形成過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過程。理性化的結果使傳統民法具備兩種理性品格:一謂形式理性;二謂價值理性,即對人的終極關懷”。[1]在這里,我無意對二位譯者寄予民法如此高渺的希望作出評價,只想說民法作為塑造人的此岸生活的根本法,如果說它有價值理性的話,那這一價值理性體現在,民法肯認人的現世欲望,并提供滿足工具(縱使它在一定度上希望人于追求物質功利的同時,獲得道德上的提升),從而給個體創造一種最基本的生活條件。而民法的形式理性則提升了民法應付社會生活的能力。西方的民法實踐經驗已告訴了我們,民法的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使民法獲得了經久的生命力,或許今天的中國人完全可以從中深切地領悟出民法典對我們的深遠意義來,我們需要民法典的價值基礎也就在這里。故而,關于中國人何以需要民法典,作者便從它所具有的價值理性和形式理性展開討論。
(一)民法典的價值理性
1.市民社會之成就——民法典的社會理想
我妻榮認為:“如果從嚴密的邏輯學角度講,既然法律應該規范社會生活,那么就必須要預先確定通過這種規范所要實現的理想。而法律所要實現的理想,如果沒有一個預先確定的人類生活的最高理念,又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法律中的理想探究,其實就是法律生活的趨勢、目的、意義是什么這一問題的探究”。[2]故而制定中國的民法典,對于我們而言必須首先回答的問題是:中國人為什么需要民法典,民法典對我們有何意義以及中國人對民法典到底寄予或應該寄予一種什么樣的期望?
回首世界各國民法實踐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大陸法民法典的成就均有著各自的政治和社會背景,負載著不同的理想和目標。法國民法典的誕生浸在這樣的意識形態背景之下:經由自然法思想的影響,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思潮早已彌漫法國社會,民法的法典化旨在踐行一個自由、平等、博愛的自然法理想,希冀以私的所有權、契約自由和自己責任為核心完成一個大寫的“人”字。起草委員會主席包塔利斯這樣說道:“我們發展了普遍適用的自然法原則”。[3]法國民法典,與它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相適應,致力于樹立這樣一種原則,所有人對所有權的行使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限制,不受其他人所有權的限制,甚至也不受國家的限制。[4]“依法締結的契約,在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契約在當事人之間有相當于法律效力的觀念賦予了當事人的意思以至上的效力,將契約效力提升至法律的地位,從而使主體感受到了作人的力量。而過錯責任原則使個人行動自由便成為可能。無論是私的所有權、契約自由,還是過錯責任,都可以在古老的自然法那里找到依據,[5]可見,法國民法典的誕生完全出于法蘭西民族對自然法理念的向往與渴望,以實踐一個民族自由、平等、博愛的社會理想。
然而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則是另外一番情形。1814年德國自然法學派的代表蒂保特在反擊拿破侖侵略的的鼓舞下,提出整個德國應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歷史法學派的代表薩維尼的反對減弱了法典編纂的勢頭,同時也由于當時的德意志民族統一的愿望過分強烈,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的理想被淹沒在政治統一的渴望里,德國未能及時實現私法的法典一元化。第二帝國的締造終于使德意志人有條件去實現統一法典的夢想了。同時,由于統一的民族國家的締造需要強有力的集中的國家權力,因此在德意志歷史上,絕對主義一直出于社會生活的中心,民主、自由的近代化國家便成了遙遠的夢想。故而1896年德國民法典誕生于德國國家主義支配社會生活的時代,是各種因素較量的結果,目標在于鞏固民族統一的成就和實現一個私的自治的社會理想。
大陸法系其他各國當初均抱持著各自的理想加入了該法系,是主動參照法國法和德國法的結果,希望將自己置于更為廣闊的世界背景中。
而自清末以降,中國放棄自己獨特的古老的規范體系而移植西法完全是出于被迫,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極不情愿地被納入世界歷史的軌道中去的,故而我們可以每每發現這一移植過程的沉重與無奈。在全球現代化的今天,我們已變得自覺自愿。然而,21世紀的中國人到底應該對民法寄托一種什么樣的希望呢?
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傳統告訴我們,中國是一個缺乏私法傳統,進而缺乏權利觀念的宗法社會。在這種社會中成長起來的中華文化,與孕育了羅馬法私法同時又深受其影響的西方文化的私法文化相比,儼然是一種禮法文化;在這種禮法文化里,“民法”或者說“私法”自始便無由產生。[6]在古羅馬,由于家國分離,家是私人單位,不負擔行政、司法等公的職能,故不觸及公法。著名的羅馬私法即是在此過程中孕育并發達起來。而在中國古代,由于家與國的合一,家擔負著公的職能,當然就不能成為一個純私人單位,這注定了不能有私人生活領域的存在,私法的獨立存在和發達當然也就無從談起。在那樣的社會里,整個社會生活秩序靠的是一種等級森嚴的禮來維系。禮是個人的,亦是家國的,其中注如了諸多的道德內容,禮成為個人修身養性的功夫,適用于所有人;同時也是政治綱領。[7]禮不僅是政制綱領,同時也是一種日常生活規范,它對國家和社會的方方面面發揮著規范功能。如此背景下,法律,包括私法實在無生長的空間。禮與刑相結合,成為禮法。這種禮法文化深刻而持久地影響著中國人的心態、行為、價值取向和政制安排,塑造了中國文化的基本品格。
家國不分是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格局,這種基本的社會結構使公私混淆。在公的利益絕對高于私人利益的背景下,市民社會無法健康地發育與成長,這剝奪了私法文化生長的土壤,私人利益始終無法獲得其正當性。加之,傳統的倫理社會為實現無私的理想,對個人反復實行去私欲的宣傳、灌輸、教化、勸戒乃至刑罰。[8]結果,私固然未能干凈地去除,但對權利觀念生長的妨礙卻是深重的。權利觀念無由生長,這是國家社會衰微,國民不振的根本緣由。
19世紀末葉在西方工業文明的碾扎和擠壓下,中國人開始領受到西方私法文化所釋放出來的巨大的物質力量,此時中國古代法的命運開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它已不再能把握自己的命運了。于是,開始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拯救泱泱中華。光緒28年,清廷委托沈家本、伍廷方二人為法律大臣修訂大清律法,制定了大清民律,希望用西方的“器”或“用”去護衛中國的“道”或“體”。結果,未及挽救清王朝的覆亡命運。我們現在已無法、也無力去追溯一百多年前那次法律改革運動的曲折故事,亦無暇去哀慟其所經受的屈辱滄桑。如果說百年前的西法移植是為了挽救中華于覆亡,那么21世紀的今天我們則有著不同的社會理想。
一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樣,世界各國制定民法典均有著自己的理想和目標,不管我們是否承認中國民法的法典化也出自相同的理由,我們確實寄予了民法典諸多的理想和渴望。今天,在傳統的家國觀念依然未獲根本性的轉變的情形下,我們所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用私法的權利觀念去革新固有的國家觀念,擺正公權與私權、國家和人民、政府與社會、政治與經濟等重大關系……并進而提倡所謂私權神圣,即個人權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理由不可限制或剝奪。在私法領域實行意思自治原則。[9]經由此,來標明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兩立,進而明確政治權力的運作范圍和主旨在于確保市民社會的自治,從而給個人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伽達默爾說:“追問正當性、追問真正的國家,這些都似乎是人的此在所具有的本質需要。”[10]也許,我們已最大限度地領受了國家對私人生活的“過分關懷”,痛感自己生活的長期的無權狀態,也許我們實在是飽嘗了人格任意受踐踏的屈辱,所以今天的中國人才會如此強烈地希冀用私法去促進國家觀念的變革,才會如此過高地寄望民法。我們對民法能有如此多的寄望么?民法能否不辜負我們的期待么?我想無論世界各國當初是為了何種目的而制定民法典,但民法對個體的主要意義還在于對自治生活的塑造。這才是我們需要民法典的合理動機。
2.民法典對生活的塑造
從我們降生的那天起,就開始了我們的生命歷程,我們的生命內容就不斷地在整個過程中展開。在這一進程中,我們有生老病死的體驗,有諸種欲望,痛苦以及焦慮,有對好生活的憧憬、對自由生活的渴望、對財富的希冀和對幸福的追求。那么民法作為以人的關懷為永遠的價值取向的根本法,到底能給我們提供什么樣的希望呢?
那就讓我們來看一看民法吧!
(1)民法創設個人生存的基本條件
法國大律師蘭蓋特曾提出“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權”的命題。[11]這一命題深刻地揭示了財產權利在法權體系中的核心地位,由此可知財產對個人生存的決定性意義。民法的權利體系由財產權和人身權構造而成,無論人身權還是財產權的設定都是以人對物質的把握為依歸。洛克發現,人所擁有的最私下的東西或說私人財產,就是“人本身”,即他的身體。法律確認人身權,其意義在于人對自身身體的把握,即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所有權。有了人身權,權利主體就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人事,參加財產關系,進而取得和支配財產。可以說,人身權愈完善,權利主體可參加的財產關系就愈是廣泛。美國大法官斯托里曾斷言:“一個自由政府的基本準則似乎應當是,要求把人們的人身權利和私有財產權視為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而維護財產權是社會契約的首要目標,沒有財產權,人身權就沒有實際內容。[12]故而,人身權以財產權為宗旨。可見,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財產在人類生活中的意義就使得民法便圍繞著財產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從而給個體創造生活條件。那么,在商品經濟社會條件下,民法是怎樣為個人創造生活條件的呢?
正如經典作家指出的,民法是將經濟關系直接翻譯成法律原則,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準則。
民法,無論在傳統意義上還是現代意義上,都是與一定社會的商品關系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馬克思在描述商品交換過程時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上去,不能自己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為了使物作為商品彼此發生關系,每一方只有通過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才能讓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別人的商品。可見,他們必須彼此承認對方是私有者”。這就表明,商品交換的實現,必須要求交換者具有獨立人格權、財產自主權以及與這兩種權利相適應的合同自由權。這是商品經濟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這些內在要求就必然表現為民法上的民事主體、所有權、債權與合同這三位一體的制度。
人們對充裕生活的追求才促成了商品經濟的發育,而商品經濟的充分發育和有效運作必得依賴于民法。正是在對商品經濟的締造過程中,民法才發展出了一套私權體系,并以此為中心完成了對生活條件的塑造。
故而,無論是主體制度,還是物權制度,抑或債權制度,均是以權利為中心的,在這個意義上,民法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民法的主體制度確立了普遍的權利能力,這種普遍抽象的權利能力滌除了人身上的一切經驗因素,他的個性被熨平,感性的光輝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抽象為“人”這一類的存在。[13]它不知道農場主、手工業者和工場主、企業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體,只是人。而且它視這種人為絕對自由的人。[14]民法物權制度使人類獲得財產,[15]打破了國家對物質資源的壟斷,由此個體才能保有基本的物質生存條件。而債權制度則將追求財富的可能賦予每一個人,從而使我們可以憑借自己的行動去創造好的生活條件。于是在民法所有這些制度中,財產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說,沒有財產權,民法諸般制度將失去意義。可見,正是人的生存對財產的需要,才演繹出一系列其他權利,這樣民法才完成了對一個完整人格的塑造。
權利就是民法為我們提供的生活希望,民法對我們的基本關懷也就在這里。民法之所以為生命個體創設權利,建筑在這種前提之上,即生命的內容由欲望、焦慮、渴望、想象等組成。市民社會的長足發展充分解放了人的欲望,這一過程是資本主義經濟關系從社會與文化準則中脫離出來而獲得獨立化的結果。在這里,一切固定的東西都煙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東西都被褻瀆了,而人們終于不得不用冷靜的眼光來看他們的生活地位,他們的相互關系。[16]主體、自我成為衡量一切事物的標準而且對其自身的行為和社會地位負責。于是人類歷史便完成了從身份到契約、從歸功上帝到追求自我成就的發展。[17]這一根本性的轉變激發了人的欲望、想象和渴望,生命的幸福不再存在于神圣的價值主義追求的心靈的滿足和寧靜之中,沒有什么古老的道德哲學家書中提到的偉大目標,也沒有什么最偉大的財富……幸福就是希望的一個不停頓的過程……。[18]再也沒有什么東西比這更強烈地表達出人的欲望的可滿足性了。歷史預定論的坍塌使歷史和人生不再被解釋為趨向某一神圣或先定的目標,人自身的進步被解釋為歷史的目的,于是人的在世欲望獲得了合法性質,正如科斯洛夫斯基所描述的那樣,追求利潤的動機結構擺脫了宗教和文化的羈絆,人的欲望便得到了開發和伸展。市民社會中充分伸展的欲望提出了對滿足手段的無盡需求,于是民法便大量地創設權利。權利就是民法為我們提供的滿足工具或手段,目的在于實現個人的人生幸福。可知,民法肯認生命的基本需要,并為人的需要之滿足進行著不懈的努力,這可將其合理地解釋為對人格價值的尊重和人的全面關懷。
(2)民法對個體行動自由的塑造
民法對個體行動自由的塑造在于其自治法性格(私的自治法)。民法的自治法性格是由其為權利法決定的。民法的自治法性格,使得民法的規范展現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質。所謂私的自治是由人們自己創設彼此約束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此關系達成各自的生活目的,并解決由此而起的爭端。自治法的功能,在于提供自治的基本規范,在符合這些規范的情況下,國家承認這些私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于民法上的效力,并且私人在必要時得借國家公權力實現權利。總之,要不要發生關系,發生什么樣的關系,與何人發生關系,全由人們自己決定,國家不予干預。同時糾紛的解決,也委由有關當事人自己,只在雙方不能協商解決而一方向國家公權力求助時,國家才介入私人間的關系。[19]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為了追求對等的公平正義,民法這一自治法也會直接給民間的經濟或非經濟活動提供一些行為規則,但僅使逾越者于相對人請求時承擔一定的責任,國家并不直接執行這些規范。
總的說來,根據私的自治原則,國家不介入私人間的法律關系,只在私人向國家求助的情況下,才有國家公權力的發動。同時國家法律也一般不會給當事人直接創設一些強行規則,強制當事人遵循,只在為了追求對等的公平正義時,才為特定當事人提供強制性的行為準則。同時,如果有當事人違反,也不強制執行,只有在一方當事人訴求國家的情況下,國家才強使一方承擔責任。
所以,民法中的規范大多數為任意性、授權性規范,只有少數為強制性規范。這些授權性規范告訴人們可為,而不告訴人們不為或應為。
民法作為自治法,其建立在對人們自治能力的信任上,相信人們有認識自己幸福的能力,相信人們有安排生活與管理自己的能力。將安排生活、追求幸福的權利交給人們自己,交給我們每個人。故而,自治法中洋溢著自由的精神和氣息,它拒絕各種形式的干預與強行,尤其是拒絕國家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行的各種剝奪和限制行為。它也拚棄國家對個人假惺惺的關懷。在這里,一切都是自治的,一切均交由自己。在民法之下,一切皆自由,我們可以為了某種生活目標,積極地投入社會中,與他人建立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當我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身心疲憊而想得到休整時,可以退出競爭,退到一個風平浪靜的地方。而這一切都是在民法的關照之下完成的。孟德斯鳩說:“自由的要義就是,一個人不被強制作法律所沒有規定要作的事情;一個人只有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因此,我們自由,是因為我們生活在民法之下”。[20]每個人僅就其自由決定負擔的義務而負有義務。[21]
感謝民法,是民法給了我們以自由,是民法讓我們體會到了做人的偉力與尊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22]于是,只有在這里,個人才獲得了依自己的意志而生活的力量。
(二)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馬克斯·韋伯認為,歐洲的法律具備邏輯形式理性的特征,這種特征使道德與法律、倫理的說教與法律的命令區分開來……它能保證個人和團體在相對寬泛的自由制度里活動,并使之可預料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23]形式理性意味著,法律以其自身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著。[24]法律的形式化與邏輯化使法律擺脫了社會文化的控制而獲得了純粹的形式,這種純粹的形式是法治主義的基石。法律的形式化有著古老的歷史,是羅馬人對西方文明作出的最重要的貢獻。而羅馬法的形式化得益于法律職業集團的形成。在古羅馬,法學家、法律顧問是法律職業者群體中的成員,他們專門負責解答訴訟當事人或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的法律問題,并通過問答這些實踐中的問題對法律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論。通過他們的努力,一套只有法律職業者才能能夠完全理解的法律語言被發展了出來。這套以法律概念和法律格言編織成的形式化語言造就了一套精制的私法法律體系、概念和原則,使私法富有深刻的法理性、嚴密的邏輯性和系統性,從而產生了法律科學。[25]這些法律語言、法律邏輯和法律體系就使法律獲得了韋伯所謂的形式理性,它使法律臻于純粹,成為法律科學而保有自己獨立的地位與個性。所以,即便是今天,成長中的法律工作者也仍然要以它作為古典的典范而進入法學概念世界。[26]
羅馬法在形式上凝練、有序而富于理性,是古代法中難能可貴的理性主義的體現。它擺脫了古代法的神秘主義性質,追求公開形式,從而使社會生活逐漸從虛無走向真實,從猶疑走向肯定,從模糊走向精確,從無用走向有用;最重要的是真正以法律的形式(而不是以神的形式)開始組織社會生活,富于建設性。[27]
張旭是唐代著名的書法家。
有一年,酷愛練字的顏真卿棄官投到張旭門下學習書法。他原以為在名師的門下學習,很快就能夠掌握寫字的竅門,從而一舉成名。但拜師以后,張旭卻沒有告訴他練字的秘訣。他只是給顏真卿簡單地指點一下字帖的特點,介紹了一些名家字帖,讓顏真卿臨摹。有時候,張旭喝上點酒后,就帶著顏真卿去爬山,去游水,去趕集、去看戲,回到家后又讓顏真卿練字,或讓顏真卿看他揮毫疾書。
轉眼間,過了幾個月。顏真卿得不到老師的書法秘訣,心里十分著急。他決定親自向老師討教。
有一次,張旭又興沖沖地拿起了筆,顏真卿趁機走上前去,深施一禮,恭恭敬敬地叫了一聲:“老師!”
張旭抬起頭看著顏真卿,關切地問道:“有事嗎?”
顏真卿壯著膽子,紅著臉說:“我想讓老師傳授給我書法秘訣。”
聽了他的話,張旭又好氣又好笑,但念顏真卿為人忠厚耿直,便語重心長地對他說:“學習書法,要勤學苦練,同時還要從自然萬象中接受啟發。這些為師不是多次給你講過了嗎?”
顏真卿聽了,以為老師還有所保留,又向前一步,施禮懇求:“老師所說的這些道理我都已經知道了,我現在最需要的就是能夠將字寫好的秘方。學生棄官從師,就是為了這個,還望老師多多賜教。”
張旭聽了,眉頭緊皺,但還是耐著性子開導顏真卿:“只有通過苦練,才能夠寫一手好字,再也沒有其他的辦法。”
對于老師的開導,顏真卿仍認為是推托之詞,于是雙膝跪地,繼續苦苦哀求。
張旭見這個學生根本聽不進自己的話,一心只想要秘訣,心中十分不快。為了能讓他醒悟,他終于沉下臉來,厲聲喝道:“你想要秘訣是吧?好的,我現在就告訴你:凡是一心尋求什么訣竅,不肯下苦功夫的人,是不會取得任何成就的。”
張旭說完,便揮毫寫自己的字,不再理他了。
顏真卿終于醒悟了,他明白了學習之道。之后他勤學苦練,潛心揣摩前輩筆法,從社會生活與自然景象中領悟運筆的神韻,進步很快。后來他寫的字端莊雄偉。
經過不斷努力,他終于成為了一名著名的書法家。
讀故事,悟道理
1分析學生初學電學知識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人教版八年級的物理下冊課本中,主要以學習電學為主,重難點比較多,但是由于學生本身各種各樣的問題,使得學生做題的時候對于比較靈活的題目解決起來感到特別吃力。總的說來有以下幾方面:
1.1學生對概念不是真正的理解,掌握不透徹,造成混淆。例如學生總是把電能的單位——千瓦時和電功率的單位——千瓦混淆,而且串并聯電路的電流和電壓規律也容易記亂,使得解題過程出現張冠李戴的現象。
1.2學生對于電路圖的設計也掌握不夠,不會連接實物圖。在電路圖中,對實際電路的分析不夠透徹,比如平常書本中電壓表直接測量小燈泡的電壓,而在練習求小燈泡的功率的實驗圖中,電壓表測量的是滑動變阻器的電壓,而學生因為慣性思維,以為電壓表總是測量小燈泡的電壓,導致在后面求小燈泡的實際功率時,直接就用所測電壓乘以所讀的電流。
1.3不懂得運用到生活中,沒有抓住解題關鍵,容易把知識點混淆。比如作圖題中考查家庭電路的連接情況時,很多學生不懂得開關和燈泡是串聯的,更不知道為了安全先接開關在火線上,再接燈泡。其實,這些內容老師在上課的時候已經反復的講解和強調,但由于現在的家庭電路都是以暗線的形式安裝,學生在家里看到的只有開關和電燈,很難理解這些線路的流向。
1.4在解計算題時,學生還沒有完全進入物理解題的模式。大部分的學生都沒有寫公式,對于公式的轉換使用掌握也不到位,特別是對于電功率的計算和熱量、電能的求法。學生在審題時沒有抓住關鍵,類似于有關電飯鍋、電磁爐等生活中常見用電器的題目中,學生不懂得用了Q=U2t/R來判斷加熱或者煮飯,對所要求的功率和發熱多少的求法也不知從何下手。主要是對里面的電阻之間的串并聯關系沒有判斷好,這也說明對于純電阻電路中的公式的運用Q=W=Pt=UIt=U2t/R=I2Rt掌握的不到位。
2學習初中“電學”知識應采取的措施和對策
針對學生初學電學知識困難情況,我們應該加強對知識形成過程的教學,細化概念和規律的教學過程,提高物理基本知識的教學效率,提高答題正確率,重視對學生實驗模仿,操作及理論分析能力的培養。從每位學生的實際出發,因材施教,分層教學;激發學生學習的動機,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2.1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分析學生不能學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這樣就無法形成系統的物理知識結構,久而久之,學生就失去了信心。我們應該下功夫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
2.2培養學生學習物理的興趣。常言道:興趣是最好的老師,有了興趣就可以變苦學為樂學。其中多做有趣的物理實驗和多講物理科學故事在一定程序上能激發學生的興趣,平時教學語言要多變和適當增加幽默感,增強語言的感染力。
2.3注意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才能應對復雜多變的新問題。想法解決計算題丟分大的問題。培養學生尊重科學、熱愛科學、獻身科學的精神。指導學生預習新課,對基礎差的學生在課堂上多提問些簡單的問題,提高他們的學習效率,從而提高及格率和平均分。
2.4重視實驗教學,對教材上規定的演示實驗,全部要在課堂上演示,并爭取將某些演示實驗改為“邊學邊實驗”。在課后多接觸學生,多指導學生做一些課外小實驗,接近了師生間的距離,使學生樂于學習物理。也可以借助多媒體的作用,對于一些抽象的難以理解的認識和實驗,可以用多媒體來演示。
2.5對于重難點,在上課之前一定要備好課,勤思考,找到引入重難點的合適情景,盡量把難點簡單化生活化,找一些貼近生活的例子,以便學生能更好的理解。在授課過程中應該放慢速度,詳細的講解,并給予相關的聯系,多做多練,由淺入深。比如:在上《電功率》這節新課時,電功率的概念和理解是整個電學的重點,我們可以先用大小功率不同的兩個燈泡做實驗,讓學生親自觀察這兩個燈泡在電路中工作中時電能表的轉速,從而引出電功率,在講解的過程中注重區別開耗電的多少和耗電的快慢問題,這樣學生能更容易掌握電功率這個知識點。
關鍵詞:初中 物理 電學 學習 方法
一、關于電路
電路部分要記住電路的形式、狀態、及組成部分。
1、串聯、并聯
初中物理中要求學生掌握最基本的兩種連接方式:串聯、并聯。能否正確分析辨別他們對后面內容的學習至關重要。識別電路的類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根據定義:“逐個順次連接”為串聯,各元件“首首相接、尾尾相接”并列地連在電路的兩點間,(“首”為電流流入用電器的哪一端,“尾”指電流流出用電器的那一端)此電路為并聯電路;(二)根據電路路徑法,此法為識別兩種電路最常用的方法。讓電流從正極出發經過用電器回到電源負極,途中不分流始終為一條路徑,則連接方式為串聯,若電流在某處分流,且每條路上只有一個用電器,電流在電路中有分有合,則連接方式為并聯;(三)拆除法,拆除其中的一個用電器,若其余用電器都不工作,則用電器為串聯連接。(因為串聯電路中各用電器工作之間相互影響),若其余用電器照樣工作,則用電器為并聯連接;(四)開關作用法,并聯有干路、支路之分,且開關的位置不同,其控制作用各異,而串聯電路中開關的位置的變化不影響控制的作用,所以控制作用相同時容易串聯,控制作用不同則為并聯;(五)節點法,在識別電路時,不論導線有多長,只要其間無用電器、電源等,導線兩端均可看成同一個點,從而找出各用電器的共同點,認清電路。
2、通路、開路、短路
電路中出現的這三種狀態,其中通路為處處相通的電路,開路為電路中有處斷開的電路,這兩種狀態易于接受,便于分清。但是學生對于短路的分辨顯得力不從心,不知道何處短路,為什么短路。其實只要注意分析的要點即可辨出何處短路。電流具有走捷徑的特點,捷徑是指這條路徑中電阻很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計、即為空導線,當一根空導線,或開關、或電流表(電阻小到可以認為沒有)與某個用電器并聯時,電流只走空導線,開關或電流表而不走用電器,使該用電器被短路,從而不能工作。
(二)三個重要的物理量―電流、電壓、電阻
電學部分學習成績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這三大物理量中涉及到的概念、單位、工具使用等知識的辨析程度。
1、概念辨析
電荷的定向移動形成電流,這是電流的形成定義,簡單便于理解;電壓是形成電流的原因,沒有電壓就沒有電流;電阻是指導體對電流的阻礙作用,即阻礙作用越大,電流越小。
2、表示符號
物理量的表示符號要與其他單位的符號區分開來。電流、電壓、電阻三物理量分別用I、U、R表示,而單位表示字母分別為A(安培)、V(伏特)、Ω(歐姆)。
3、工具的使用
(1)電流表
電流表是測量電流的工具,使用時必須與被測電路串聯,電流必須從正接線柱流入,而從負接線柱流出,禁止不經過用電器直接連線電源兩極上。選擇合適的量程。
(2)電壓表
電壓表是測量電路兩端電壓的工具,使用時必須與待測電路并聯,電流也從正接線柱流入從負接線柱流出,注意選擇合適的量程。
(3)滑動變阻器
調節電路中的電流和用電器兩端的電壓。由于滑動變阻器上有四個接線拄使用起來就要注意了,接線柱選擇一上一下連入電路,串聯在電路中,鑒于滑動變阻器所起的作用,在使用前,滑片調至阻值最大處。
(三)電功(W)、電功率(P)
物理學中電功沒有確切的定義,只是描述性的,當電能轉為其它形式能時,就說做了電功。即電功就表示有多少電能轉化為其它形式的能,如果知道了電功的多少,就知道了消耗多少電能。而用電器單位時間內消耗的電能叫做電功率。電功率的大小不僅取決于消耗電能的多少,也取決于所用的時間的長短。
四)快速識別電路圖,正確連接實物圖
電路圖的識別在前面已經說明了方法,但是當電路中加入電流表、電壓表、滑動變阻器等器材后,電路的識別就變得困難起來。但我們知道電流表、滑動變阻器使用時必須串聯、電壓表與用電器并聯,串聯易辯并聯難分。因此在分析次類電路時要想方設法排除這些相關干擾因素,即可把電壓表暫時隱蔽起來,辯清電路后再加回原處,概括為口訣一段:把電壓表放一旁,跟著電流走一趟;遇到分支為并聯,沒有分支為串聯。
二、理解規律,把握關鍵
有的學生感到電學學習困難,有的教師也說電學太難講了,其實原因在于我們頭腦中的知識點散、亂不成體系,沒有規律。所以要熟記規律,加深理解,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那解起題目來方可得心應手。
(一)三個物理量在串、并聯電路中的特點
在串聯電路中:電流處處相等;電路兩端的總電壓等于部分電路兩端電壓之和;總電阻等于各導體的電阻之和。
在并聯電路中:干路中電流等于各支路電流之和;各支路兩端的電壓相等;并聯電路總電阻的倒數等于各并聯導體的電阻倒數之和。
(二)歐姆定律
經驗告訴我們:由于電壓是形成電流的原因,因此電壓越高,電流越大;而電阻是導體對電流的阻礙作用,即電阻越大,電流越小。通過具體實驗的探究得到了歐姆定律的內容:一段導體的電流,跟這段導體兩端的電壓成正比,跟這段導體的電阻成反比。這個定律非常重要,一定要加強理解,熟記其使用的條件及注意事項。
(三)電功定律
某段電路上的電功,跟這段電路兩端的電壓、電路中的電流以及通電的時間成正比。物理學中用電路兩端的電壓U,電路中的電流I,通過的時間t,三者的乘積來計算電功。
(四)焦耳定律
導體中有電流通過時,導體就要發熱,此現象稱為電流的熱效應。英國物理學家焦耳經過多年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實驗,精確地確定了電流產生的熱量與電流、電阻和時間的關系:電流流過某段導體時產生的熱量跟通過這段導體的電流的平方成正比,跟這段導體的電阻成正比,跟通電的時間成正比。
三、疏通關系,構建框架
在掌握了上述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還要想法疏通各個物理量之間的關系,熟悉各物理量的單位及換算關系,能夠快速選擇相應的計算公式,列式解答。
(二)單位的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