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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征收論文范文

時間:2022-07-14 1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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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征收論文

第1篇

開征物業稅的目的

從《決定》精神上看,開征物業稅是為了推進城鎮建設稅費改革,規范不動產建設中的政府稅費制度。本文認為:將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定位在統一、規范城鎮建設中的政府稅費制度是合理的、科學的。從目前我國城鎮建設稅費制度來看,與城鎮建設相關的稅費的確過多過亂,少則幾十種,多則上百種。過多過亂的城鎮建設稅費扭曲了地方政府行為,加劇了金融風險,加重了居民購房負擔,違背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因此,將過多過亂的城鎮建設稅費改為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對規范政府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減輕居民購房負擔,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無疑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從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城市建設過程中各種損害市場利益的事件來看,都與地方政府在城鎮建設中的稅費過多過亂緊密關聯。但是城鎮建設中的稅費已經成為了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從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情況看,財產稅也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從我國分稅制體制的完善來看,今后財產稅也應該成為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因此作為對不動產統一開征的物業稅,除了規范城鎮建設稅費制度外,還有為城市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目的。或者明確地說,短期看物業稅的開征旨在于規范城鎮建設稅費制度,長期看物業稅的開征則旨在于為城市政府籌集財政收入。

物業稅的歸類:收益稅還是財產稅

從目前我國對物業稅的探討來看,都將它定位為財產稅類,但是從我國香港開征物業稅的情況看,卻是定位為收益稅類,即對有租金收入的物業按照租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但是香港稅制中還有一個與物業有關的稅種即差餉。差餉稅則是不分物業有無租金收入,按物業的評估租金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我國開征物業稅是對有租金收入的物業課征還是無論有無租金收入都統一征收也面臨著選擇問題。從物業稅的功能定位來看,物業稅歸類為財產稅比較合理,因為這比較符合稅收的效率與公平。從效率的角度看,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有利于促進物業從經營能力差的人手中向經營能力強的人手中流轉,從而提高物業的利用率,從公平的角度看,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雖然對窮人和富人的物業都要征稅,但富人住豪宅要納更多物業稅有利于稅負公平。

物業稅的征稅范圍的界定

開征物業稅,物業稅的征稅范圍的界定是一大難點。從效率角度看,不分物業性質,對全部物業都征稅,物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政府轄區內的任何物業,征管效率最高。因為,征管機構不需要花費人力物力去審核物業的性質,不需要區分是征稅物業還是不征稅物業,征管效率當然高,而在只對一部分物業征稅,一部分物業不征稅的情況下,征管機構就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去審核物業的性質,去區分是征稅物業還是不征稅物業,征管效率當然低。而且,將所有的物業都納入征稅范圍也有利于堵塞物業稅稅收收入流失的漏洞,從制度上防范納稅人偷逃物業稅。但是,從公平角度看,將所有物業都納入征稅范圍,富人和窮人都按相同的稅率繳納物業稅,顯然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窮人,有損稅收的公平。若區分物業性質,物業就可區分為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住宅物業又區分為無租金收入的家庭自用住宅物業和有租金收入的非自用出租家庭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有區分為經營性物業和非經營性物業。一般說來,無租金收入的家庭自用住宅物業、行政機關、文化、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非經營性物業不征稅,對有租金收入的非自用出租家庭住宅物業、經營性物業則征稅。這樣,雖然可以做得相對公平一些,但是征管效率必然低下,還會加劇偷逃物業稅,而且也并不能必然保證稅負公平。因為富人住豪宅不需納物業稅,窮人為了生存,將本來用于自用的物業卻用于出租或用于經營以增加收入,卻需要納物業稅,顯然有失公平。并且還有現有物業和新增物業的區分問題。若對現有物業和新增物業都統一征稅,則現有物業已經承擔了各種稅費,顯然不利于現有物業。但是若只對新增物業征稅,對現有物業不征稅,則顯然有利于現有物業,有利于已購物業的先富起來的富人,不利于未購物業的窮人。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對現有物業和新增物業都統一征稅,然后對現有物業中包含的已納稅費在規定的年限內分攤,用當年分攤的稅費抵扣當年應納的物業稅,但是,這需要準確測算現有物業中包含的已納稅費并合理確定分攤年限。從我國香港征收物業稅的現狀看,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所有位于香港的土地和建筑物都屬于香港物業稅的征收范圍,但香港稅務條例同時作出了優惠規定,豁免物業稅的物業包括:(1)政府及領事物業;(2)業主自住樓宇;(3)家、族、堂物業;(4)閑置物業;(5)供商業公司業主作業務用途的物業,如果其應課稅物業收益已包括在利得稅利潤內,或物業有業主自有做商業用途,則該物業可豁免物業稅。香港稅制中還有一種與物業稅類似的差餉,差餉的征收范圍是位于香港的樓宇或物業等不動產,不論其是否出租,都應按物業估價署估定的全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繳納差餉,很少有樓宇或物業能豁免差餉。政府只是對教育、慈善和福利機構的樓宇給予一定的資助。因此,某種程度上說,差餉倒是真正的物業稅。本文認為,從公平與效率角度綜合考慮,我國大陸開征物業稅,其征稅范圍應借鑒我國香港地區物業稅和差餉征稅范圍的規定,將所有位于我國大陸的物業都納入物業稅的征稅范圍,統一按評估機構評估的合理租值的一定比例納稅,同時將出租物業獲取的租金并入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或者并入企業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現有物業中已納相關稅費在10年內分攤,抵扣當年應納物業稅,10年以后,則不得抵扣。這樣做的好處是:(1)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稅收征管機構不需花費人力物力去核實那些是征稅物業,那些是不征稅物業;(2)有利于從制度上堵塞偷稅逃稅的漏洞,納稅人無法將應納稅物業說成是免稅物業而偷逃物業稅;(3)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物業的利用效率,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接受財政撥款單位的預算經費一定的前提下,多占用物業及占用高檔物業必然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這就從制度上抑制了這些單位不顧實際需要多占用物業及占用高檔物業的不合理現象;(4)有利于公平稅負,富人的物業和窮人的物業、現有物業和將來的物業都納稅,但富人的物業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窮人的物業繳納較少的物業稅,現有物業中包含的相關稅費可以抵扣,體現出物業稅上窮人和富人的相對公平,現有物業和將來的物業上稅負的相對公平。

第2篇

其實,“電子稅務”并非全新的話題。我國的《“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中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加快應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的步伐”。2001年5月1日實行的新《稅收征管法》在總則中指出:“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這使電子稅務的思想在法律上得以確立。

二、實施電子稅務的意義

(一)顯著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實施電子稅務最重要的意義在于電子稅務能顯著地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稅收征納的成本。主要表現在:(1)電子稅務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可以讓納稅人隨時隨地通過電腦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可通過網站獲得稅務機關的相應服務,既節省了報稅納稅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辦理涉稅事務。(2)電子稅務使得稅款征收和稅款劃解從傳統的手工化、紙面化操作向電子化、無紙化轉變,由新穎的電子化票據代替傳統的紙面實物票據,這必然會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3)實施電子稅務必然帶來稅務檔案的電子化。電子化稅務檔案既能保證納稅檔案的完整、系統,又能讓稅務人員按其不同的需要極其方便地調閱。如可以按納稅人的經濟性質、不同稅種、納稅人的業務特點等分別生成不同的稅務檔案,供調查、研究使用。(4)電子稅務的實施和各種稅收征管軟件的運行,必然會提高稅收征管數據的質量,提高稅收征管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從而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電子稅務有利于稅務公開,更好地實現法治稅”

實施電子稅務對于促進稅務公開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必然會利用互聯網這一重要的信息工具,向社會公眾公開各種稅收政策法規以及稅務部門的職能、組織機構、辦事規程等,公眾既可通過網絡了解各種涉稅事宜,也可通過網站公布的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監督、舉報稅務人員的作風和行為,使得傳統的稅收征管由原來的神秘、封閉走向透明、公開,成為陽光下的公正的行為。

電子稅務對“依法治稅”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一方面,納稅人通過互聯網對自身的納稅義務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同時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通過網絡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管。如納稅人在開戶銀行的資金流轉情況就可通過網絡直接反映到稅務部門,這樣將有利于約束、規范納稅人的行為。另一方面,稅務執法人員在電子稅務條件下既要受到同一層面的執法人員從不同的執法環節進行的制約,又要受到來自上級機關的監管,同時還要接受納稅人的監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規范稅務執法人員的行為,使得“依法治稅”落到實處。

(三)電子稅務有利于稅務部門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稅務機關是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職能部門,承擔著大量的經濟分析與決策任務。電子稅務對提高稅務部門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一,電子稅務借助互聯網的應用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資源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使得決策信息更加全面、豐富;第二,在決策方法方面,電子稅務既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與數據庫技術獲得大量定量、系統的分析,又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與外部專家展開廣泛的聯系,使得頭腦風暴法、特爾菲等常用的決策方法可通過互聯網遠程實現;第三,互聯網為稅務部門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提供了極為順暢、便捷的通道,既有利于稅務部門在決策時集思廣益,聽取公眾的呼聲,采納來自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和建議,又有利于公眾通過互聯網監督稅務部門的決策,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實際工作的需要,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四)電子稅務有利于納稅知識的普及和稅收環境的改善

稅務機關負有普及納稅知識的義務,改善稅收環境也一直是各級稅務部門長期努力的目標。在傳統的稅收征管條件下,稅務機關往往采用散發稅務資料、辦培訓斑、面對面宜傳咨詢等方式,但由于傳播面小、成本較高等原因,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實施電子稅務后,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知識的宜傳普及具有信息量大、成本低、傳播面廣、時效性強等特點,更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在不少稅務網站可以看到“政策法規”、“納稅人信箱”、“舉報與投訴”、“稅務論壇”、“案例分析”等欄目,這些欄目對普及納稅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具有重要的幫助。納稅知識的普及、納稅意識的提高,必然使稅收環境得到改善。

三、電子稅務的主要形式

發展電子稅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實施電子稅務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課題。根據網絡技術的優勢,結合稅收征管工作的特點,筆者以為,電子稅務主要應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電子報稅

電子稅務的核心內容當屬電子報稅。電子報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納稅兩個部分。電子申報指納稅人利用電腦、電話機等相應的報稅工具,通過因特網、電話網、分組交換網和DDN網等通信網絡直接將申報資料傳送至稅務機關,以完成納稅申報的全過程。電子申報借助于先進的網絡技術的應用,實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電子信息交換。電子納稅是指納稅人、稅務機關、銀行和國庫間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在這一環節,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電子申報所提交的納稅信息,直接從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專門的稅務賬戶劃撥稅款,以完成納稅人稅款繳納的工作。

具體來說,電子報稅可以采取以下多種方式。

1.互聯網遠程報稅

互聯網遠程申報是指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通過互聯網登錄稅務機關的網站,依托遠程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納稅申報,并實現稅款自動劃轉入庫,完成電子申報和電子納稅的整個過程。互聯網遠程報稅以互聯網為載體,使得納稅人可以將填報的相關的納稅數據資料通過計算機網絡快速地傳遞給稅務機關,無需納稅人去稅務部門窗口完成納稅申報,同時大量的納稅申報數據可以與稅務機關的電子管理檔案系統無縫聯接,實現對數據的存儲與管理。這種報稅方式對企業或個人來說所需的投入很小,因為它只需一臺能上網的電腦和一根普通電話線就可以了,而且,愿意采用這種方式報稅的單位與個人基本都有相應的設備,并能進行相應的操作。

互聯網遠程申報對那些規模較大、實力較強、報表數據較多而且又具有良好的計算機應用基礎的企業來說,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經濟性;對一些收入較高、工作繁忙、又常身處外地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來說,是一種理想的報稅方式。

2.電話報稅

電話報稅是指納稅人利用電話,通過電信、銀行和稅務系統的網絡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方式。電話報稅綜合應用了現代通信、計算機網絡和呼叫中心等技術,使得納稅人可直接通過撥打電話自助地完成報稅事宜。與互聯網遠程報稅相比,電話報稅具有設備投資少、操作簡單、技術要求低等特點,所以這種方式特別適合于納稅數額相對較少的“雙定”納稅戶。他們可以足不出戶地完成申報繳稅義務,同時也可減輕稅務機關的前臺工作壓力,節省征納雙方的納稅成本。電話報稅的缺點是交互性差,直觀性不足,信息量也很小,缺乏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的直接交流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的使用面。

3.銀行網絡報稅

銀行網絡報稅是指稅務機關與指定的代收稅銀行進行聯網,實現數據共享,納稅人(主要指個體雙定戶)與指定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充分利用銀行計算機網絡提供的通存通兌功能,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前到該銀行的任何一個營業網點存儲不低于應納稅款的資金,由銀行在每個法定申報納稅期的最后一日,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直接劃轉入庫,完成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事項。納稅人可在每個納稅期滿10日后,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到銀行網點領取完稅憑證,完成申報納稅全過程。

銀行網絡報稅可以充分發揮銀行網絡的資源優勢,對各方都具有實際意義。對銀行來說,可以通過這種形式增加存貸業務的數量,提高自身的經營效益;對稅務機關來說,通過銀行網絡征收稅款,可以大大減少自身的工作量,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對納稅人而言,通過銀行報稅,可以節省到稅務機關報稅的時間和費用,還可以減少在銀行反復存取現金的差錯。對“雙定戶”而言,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電子報稅使納稅人真正實現了新《稅收征管法》所要求的“自行申報”。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目前與電子稅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所以無論采用上述哪一種報稅方式,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都必須簽訂協議,以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二)電子稽查

傳統的稅務稽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照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進行檢查,以監督企業的經濟行為,防止稅款流失,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收繳。實施電子稅務后,稅務機關可直接通過互聯網獲取納稅人所屬行業情況、貨物和服務的交易情況、銀行資金流轉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準確性。稅務機關還可以與網絡銀行資金結算中心、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安等部門聯網,共同構筑電子化的稽查監控網絡,以加強和改善稽查工作。另外,稅務機關接受群眾提交的電子郵件形式的稅務舉報也將很尋常。電子稽查的主要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電子郵件舉報

稽查選案是稅務稽查活動的起點,群眾舉報是稽查選案的重要依據之一。傳統的稅務舉報通常有口頭舉報、信函舉報、電話舉報和傳真舉報等方式。這些舉報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口頭舉報因舉報人的身份暴露通常會使舉報人產生心理壓力;信函舉報隨著近年來民用信函業務量的逐年下降也深受影響;電話舉報由于語言溝通及書面記錄等方面的原因,其信息量和準確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傳真舉報需有專門的傳真設備,應用范圍受到制約。

與傳統的舉報方式相比,電子郵件舉報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信息量大等優點,既可傳輸文字資料,又可傳輸圖像和聲訊資料,使得舉報內容更為翔實、可信。另外,電子郵件舉報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界限,舉報人可以隨時隨地提供舉報材料,稅務機關也可全天候地接收舉報信息。同時,電子郵件舉報者的身份較為隱蔽,一般不必擔心身份暴露受到打擊報復。舉報人有自己專門的電子郵箱,便于稅務機關與其進行直接、專門的聯系,雙方的溝通更為順暢、快捷。

對稅務機關而言,接收電子郵件舉報并不需要專門的軟、硬件設備,也不需要建設獨立的稅務網站,只要配備能上網的電腦,并由專人管理就能進行舉報受理了。

2.稅務網站直接舉報

稅務網站直接舉報是與電子郵件舉報既相類似又有區別的另一種電子舉報方式。它是指舉報者通過稅務機關網站提供的網上舉報窗口,直接向稅務部門提供舉報線索。這種舉報方式已在一些建立起專門稅務網站的稅務機關中實行。

對稅務機關和舉報人來說,通過網站進行舉報無疑具有極大的方便性和有利性。一方面表現在網上舉報有統一的格式,便于稅務機關進行統一管理和處理;另一方面,網站舉報通常具有舉報結果查詢功能,舉報人有受重視和信任感。如南京市地稅局的網上舉報頁面,舉報人只要憑借稅務機關提供的舉報查詢賬號和密碼,即可查詢網上舉報的處理結果。另外,舉報人還可以直接得到稅務機關提供的電子郵件回復。

3.電子化查前準備

稅務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前,通常要做必要的準備工作。除了準備必要的文書、熟悉相關政策規定外,還要搜集、了解稽查對象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做到有的放矢。

傳統的稅務稽查查前準備通常是調閱在稅務機關存放的稽查對象的納稅檔案,如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資料等。現在,隨著稅收征管軟件的運用,通常是先運用征管軟件查詢稽查對象的電子信息,必要時再調閱其紙質檔案。這些都是稅務機關內部存有的書面或電子信息,信息量是有限的,并且往往是滯后的。

實施電子化查前準備,稅務人員可以直接登錄稽查對象的網站,動態地了解稽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大量即時的信息。稅務人員還可以登錄稽查對象的相關行業網站,了解該行業的基本情況、相關指標的平均值,通過稽查對象與本行業的對比分析,以發現蛛絲馬跡,為稅務稽查的順利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

4.典型案件網上公示

稅務機關利用互聯網這個十分有效的信息工具進行典型案件網上公示,可以切切實實地為納稅人提供遵紀守法指導,幫助納稅人更好地把握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從而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

稅務機關在運用典型案件網上公示時,一是要注意案件選取的典型性,盡量選擇在當地發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讓納稅人盡可能從中吸取教訓,避免類似行為的發生;二是要有專業人員對案例進行點評,分析典型案例存在的根本問題,找出癥結所在,使其他納稅人從中得到啟發、受到教益。如廈門市國稅局網站提供的案例公示資料翔實、典型性強,教育警示作用較大,具有借鑒意義。

(三)稅收電子化服務

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一直是各級稅務機關努力追求的目標。但在傳統的稅收征管條件下,由于受到人力、財力、場地等方面的限制,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無論是在服務品種還是服務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與納稅人的要求有很大的距離。利用互聯網來改善稅務機關的服務是一條重要的途徑。目前,國內不少已經建立起專業網站的稅務機構,都把電子化服務作為網站基本的應用。如把稅收政策法規、納稅資料、辦稅指南等內容在網站上,供納稅人隨時隨地方便地查詢。也有的稅務機關在網上開設了專門的咨詢中心,接受納稅人的各種問詢,并向他們提供專業、系統、有針對性的服務。功能全面一些的網站還提供搜索引擎、資料下載、常見問題解答(FAQ)、網上發票查詢、企業資信情況查詢等服務。

四、電子稅務在我國的發展

電子稅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并不長,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初創到今天不過短短數年時間。在這數年時間里,全國各地許多稅務部門結合自身征管的需要、地區的特點,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電子報稅方面,上海的納稅人通過Internet接入上海財稅網電子申報網頁,用合法用戶名和口令登錄電子申報服務器后,選擇、填寫、提交相關申報表即可完成本次申報。在電子稽查方面,無錫市地稅局設立了電子郵件地址為"ltax@"的舉報信箱,專門受理電子郵件舉報案件。在電子化服務方面,北京市地稅局推出了“網上地稅局”,它為廣大納稅人和普通網民提供了大量有關稅收政策、辦稅程序和辦稅手續、復議聽證程序、納稅人權利義務等信息。在其他方面,南京市國稅局于2002年12月開通了遠程網上發票認證,納稅人可以在任何時間同時進行即時或批量認證。企業自行完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掃描、識別后,通過Internet網絡將掃描識別數據傳輸到稅務機關。就全國范圍而言,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規劃建設的“金稅工程”三期,不僅涵蓋國地稅所有的稅種和執法環節,還將與企業聯網,從而為我國電子稅務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發展電子稅務是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實施電子稅務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國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不容樂觀的情況,如: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稅務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存在信息孤島,信息資源浪費嚴重;技術方面標準不統一,擴展性差;等等。這些方面必須很好地加以解決,否則將阻礙電子稅務的健康發展。

要克服上述存在的情況,首先要解決觀念問題。因為無形的互聯網部分地代替傳統的稅務機構完成相關的涉稅事務,對人們的觀念無疑是一個極大的沖擊。這當中既有不少稅務工作人員對電子稅務的發展意義缺乏認識,也有人擔心電子稅務的發展對自身利益構成威脅,所以,要成功實施電子稅務,就應首先掃清觀念障礙。其次是人才問題。電子稅務屬于高科技的范疇,不僅需要組織大量的高精尖的信息技術人才攻關,而且需要全體稅務人員具有良好的信息技術素質。而我國目前的稅務人員隊伍現狀與這個要求尚有不少距離。大量引進人才畢竟不很現實,只有在適當引進部分高尖端人才的基礎上,全體稅務人員不斷學習提高才是真正出路。另外,企業人員素質以及全社會人員的素質也需相應提高。再次就是投入問題。實施電子稅務需要大量的投入,充足的資金來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對欠發達地區而言,這個問題較為突出。據不完全統計,南京市國稅局近年來在稅務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已超過5000萬元,而正在建設的國家“金稅工程”三期計劃5年內投資逾60億元。巨大的資金投入需要各級稅務部門想方設法、多管齊下地來籌集。最后還有個安全問題。稅務部門的職能進入互聯網,如果安全沒有保證,電子稅務就不能健康發展。稅務部門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進程中務必對安全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既要通過防止黑客攻擊、限制用戶的訪問權限等方式保證網絡系統的安全,又要保證數據免受病毒破壞,確保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過程中,不斷地解決上述問題以及新出現的問題,電子稅務將迎來長足發展的未來。

【參考文獻】

[1]趙俊峰,陸海燕.電子稅務初探[J].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01,(2).

[2]蔡榮華.稅務信息化簡明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第3篇

當前,中央政府主要通過行政手段千方百計地制止地方政府亂占耕地行為。從短期來看,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命令會發揮一定的效用,但是從長期來看,由于利益上的沖突并沒有解決,所以還會出現直接的或者變相的亂占耕地問題。在北方一些城市,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地價不斷攀升,已經直接影響了當地投資的成本。所以,如果沒有和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土地控制制度,那么,土地泡沫破滅之日,就是中國的經濟災難到來之時。

抑制土地價格增長過快的問題,有三個途徑:一是通過經濟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給,保證市場源源不斷的土地需要。這種手段在我國根本行不通。二是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參與房地產的開發。由于地方利益決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執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稅收和財產分配制度,保證利益的各方都能獲得理性的預期收入。

現在看來,征收物業稅已經成為當務之急。首先,征收物業稅可以從消費環節抑制需求。在中國的城市發展中,已經出現了房地產投資熱的現象,一些城市居民購買房產并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為了進行投資。浙江溫州炒房團的出現,從一個側面說明房地產市場已經發展到新的階段,以消費型為主的購房行為已經逐漸地被投資性的購房行為所替代。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的一系列制度都應該調整。具體到稅收制度方面,國家應該對占用土地資源而進行的房產投資活動征收特別的資源稅。其次,征收物業稅可以有效地遏制開發商的投資沖動。當商品房交易市場趨于理性化的時候,開發商必定會對商品房的建設規模有一個合理的計算。他們不會輕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開發項目,將自己的資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產開發中去。第三,征收物業稅還有利于解決中央和地方政府財產分配不公的問題,從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參與房地產開發的利益需求。征收物業稅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資源稅的重新劃分,保證地方政府運行所必需的財政資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計地截留國家收入。

征收物業稅是一個系統工程。它要求國家的立法部門必須首先確定合理的征收范圍。對那些以消費為目的而購買的房屋,不應該征收物業稅,對那些投資性購買的房屋,應該征收物業稅。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科學的資產申報體系,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面臨許多問題。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房屋業主購買的目的。在我看來,在稅收制度設計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對物業實行普遍征收原則,然后再通過補貼的方式,對那些城市的貧困者進行合理的補償。在此基礎上,國家大力推動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并且通過廉租房的方式保證城市貧困人口擁有必要的住房條件。

第4篇

離岸業務市場的發展過程是稅收體系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共同特點是:涉及離岸業務的稅收都處于很低水平,大多數離岸業務中心對其離岸業務提供部分或全部稅收優惠。圖1展示了離岸業務與稅收的關系。1.離岸業務涉及的稅種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在稅收結構上以直接稅為主,一般無間接稅。對離岸公司而言,離岸業務涉及的直接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利息預扣稅、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印花稅等稅種,因此多數離岸業務中心無營業稅。例如,新加坡以直接稅為主體稅,所得稅在其所有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高達40%~50%。2.離岸業務的稅率為了解離岸業務的稅率,本文選取全球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離岸業務中心(中國香港、新加坡、倫敦和菲律賓馬尼拉)進行比較研究。這些離岸業務中心涉及的主要稅種及稅率見表1。以中國香港為例,作為全球著名的離岸業務中心,其優惠稅收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資進入。香港早在1982年就取消了原先對外幣存款利息收入所征收的16.5%的預扣稅,因此在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但是部分交易如股票交易,需繳納印花稅。從2011年起香港將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的所得稅下調了1個百分點,即對除企業以外的法人實體的應稅利潤征收15.5%的所得稅,對企業應稅利潤按照16.5%的企業所得稅征收。而作為全球最具競爭力之一的自貿區離岸業務市場,新加坡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政府優惠的稅收政策。多年來,新加坡為了保持其在全球離岸市場中的競爭力,對所得稅進行不斷調整。例如,2010年新加坡將企業所得稅從之前的18%下調到17%,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總部享受10%的優惠稅率,設在新加坡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享受15%的優惠稅率。可見,這些離岸業務中心都實施較低的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和股息預扣稅。對于離岸業務涉及的印花稅,倫敦不予優惠減免,中國香港實行較低的稅率,新加坡和菲律賓馬尼拉則完全豁免。3.離岸業務的稅收征管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征管都表現出簡單和高效的共性。以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為例,中國香港的稅收征管采用一級稅制的征管體制,對稅收征管主體實行規范化和簡單化的管理,以通知申報納稅方式進行稅收征管,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在征收環節上,征稅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進行信息交流,保障納稅人的“課稅同意權”;新加坡稅收征管的高效性主要體現在優惠稅制的體系化以及稅率的簡單化,其實施的效果相當于實行了一種檔次少、級距小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征稅機關的征管難度,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4.離岸業務的稅收監管隨著全球離岸業務的迅速發展,離岸業務市場的競爭也愈演愈烈。為了爭奪外資,一些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有害的稅收競爭舉措,給國際稅收秩序帶來較大沖擊。國際組織以及各國政府愈發認識到此問題的嚴重性,希望通過加強稅收透明度建設和國際稅務合作來遏制有害稅收競爭。目前,無論是國際組織或國家的監管機構都趨于加強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監管主要針對避稅活動展開,包括避稅的單方規制和多方規制。避稅的單方規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本國居民在避稅地設立離岸公司、制定受控外國公司的制度和完善納稅申報制度等;對離岸公司避稅的多方規制措施主要包括:強化國際合作,與避稅地國家簽訂情報協定,與非避稅地國家合作等。另外,針對離岸公司常用的避稅手法(比如轉移價格),實行正常交易原則,采用預先定價協議(APA)機制等法律規制措施。

二、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現狀

我國在離岸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由于相應的配套政策的制定較為滯后,使得離岸業務在我國的發展遇到了許多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相關稅收政策仍沒有明文規定,究竟應該對離岸業務的哪些納稅主體征稅,征收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等等。也就是說,我國還未制定出具體的政策和法規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進行規范,因此,目前我國離岸業務市場的稅收政策處于真空狀態。事實上,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起始于1989年,而我國第一部離岸金融的正式法規《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于1997年10月23日才由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并于1998年正式實施相關細則。在稅收管理的相關問題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離岸業務稅收問題做出任何規定,這意味著我國離岸業務稅收優惠也沒有成文的法律承諾。以上海和深圳為例,兩地同樣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但是它們的稅負卻存在很大差異。例如,在上海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面臨5%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而在深圳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免征營業稅,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2013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上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截至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貿試驗區新設企業7492戶,其中外資628戶,平均每戶注冊資本468萬美元。內資企業6864戶,平均每戶注冊資本2116萬元。如果再加上已辦理核名手續但還沒有設立的企業,數量將達到1萬戶左右。這意味著,在吸引企業入駐方面,上海自貿試驗區半年交出的成績單趕上了過去20年。但是上海自貿試驗區目前吸引的外資企業數量遠遠小于內資企業數量。而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離岸業務中心,開展離岸金融和離岸貿易等相關業務,有利于上海自貿試驗區吸引外資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由于目前上海自貿試驗區尚未制定出臺針對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如果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難以與國際接軌,一方面會降低外資進入的積極性,大量的外資企業因為較高的稅負而對上海自貿試驗區望而卻步;另一方面,較高的稅負可能會刺激離岸業務交易主體逃避稅收監管,對國內和國際稅收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符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研究設計適合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不僅為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等級,也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

三、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設計

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都具有重要意義。由于上海自貿試驗區是連接境內在岸市場和境外離岸市場、具有雙向輻射與滲透功能的市場區域,因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應從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稅收監管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等方面進行設計。1.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以最常見的離岸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為例,其主要是吸收非居民資金為非居民提供的一項國際金融業務,是兩頭在外的業務活動(outsidetooutside)①。由于非居民個人或機構是資本的持有者,他們可以決定將資本投放于何處,如果對其資本投資收益征稅,則不利于吸引外資進入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業務。為此,本文從設計原則、稅種、稅率、稅收征管等方面對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進行設計。(1)設計原則。根據上海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等功能,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設計的原則是:第一,稅制具有國際競爭性,至少在東亞具有相對競爭性,使上海自貿試驗區快速成長為東亞乃至亞太離岸業務中心。第二,稅收征管制度更簡潔高效。這既是發展國際業務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2)稅種:單一直接稅。依據全球離岸市場的共同點,稅種少、低稅率是推動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快速成長的助推器。為此,建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所得稅,免征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業務相關的印花稅。(3)稅率:多級分類所得稅率。在稅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處于較低的水平,即保證離岸公司的稅率不高于在岸公司的稅率,保證離岸公司面臨的稅負不高于周邊離岸業務市場的稅負水平,這是發展離岸業務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為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需要,稅率設計須有一定彈性,以便于利用稅收杠桿調控離岸業務結構。為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所得稅率設計為15%~17%(見表2)。(4)稅收征管。為實現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應從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進行政策制定。征管對象的核心要素一是離岸業務界定,二是離岸業務分類。本文建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業務鏈是兩頭在外,即為非居民提供服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便于識別界定。關于離岸業務分類,主要是對離岸業務包進行分拆,根據國家戰略給予不同的稅率待遇。例如,離岸金融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總部設在自貿試驗區的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率(離岸業務)為15%,地區總部設在自貿試驗區的跨國公司企業所得稅率(離岸業務)為16%。2.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監管制度國際避稅行為是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的固有風險。在岸公司通過離岸業務中心設置子公司,采用轉移定價行為①避稅,轉移了利潤,侵蝕了在岸公司的稅基,扭曲了國際貿易和投資模式,影響國際資本的流向,增加了離岸業務中心以外的國家征收稅款的成本,導致競爭環境缺乏公平性和有序性。國際上針對離岸業務稅收監管的通行做法是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1)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規制國際避稅行為。預約定價協議(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機制就是由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有關關聯交易的轉移價格方法事先簽訂的協議,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作為國際通行的反關聯企業避稅的方式(目前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被認為是解決轉移定價反避稅最有效的方式,已成為美國、經合組織國家、韓國、新西蘭、墨西哥、中國香港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普遍使用的反避稅調整方法),預約定價顯然可以被運用到離岸市場上,而且基于離岸業務的國際性以及離岸業務關聯企業國籍的復雜性,在離岸市場上應主要采取多邊預約定價①的方式,即納稅人與兩個以上的稅務當局達成預約定價協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可以借鑒國際通行做法規制國際避稅行為,即通過預約定價協議機制,離岸公司通過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討論,預先確定稅務機構和離岸企業雙方同意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即將轉移定價的事后稅務審計變為事前約定。結合離岸業務的特點,上海自貿試驗區也可采用多邊預約定價的方式以防范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并充實完善涉及預約定價協議機制的法律規范。(2)加強國際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以經合組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都紛紛加強了對離岸業務中心的監管。上海在建設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市場的時候也理應遵守相關的國際準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世界上部分低稅率國家和地區以及部分國際離岸業務中心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議、雙邊稅收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等,以提高稅收透明度。3.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自貿試驗區區內與區外的稅制協調是保障離岸業務稅收監管統一化,防控在離岸市場中交易主體因內外政策差異而套利的風險。作為境內關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如何與區外稅制改革銜接將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制度可復制、可推廣的前提。此外,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制的制定,應借鑒全球離岸業務市場的經驗,針對離岸業務設計具有普遍性的稅收政策。基于此,稅收政策的可復制、可推廣應從技術、制度和管理模式國際化等層面進行。此外,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應將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的稅收政策納入我國稅法體系中,為今后我國境內成立的其他自貿區制定離岸業務稅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應加強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與我國其他各離岸業務市場之間的溝通合作,逐步使境內離岸業務市場的各項稅收政策實現統一,實現資金在這些離岸中心的有效配置。

四、結論與啟示

離岸業務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重要的功能性業務。離岸業務的發展要求有相配套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離岸業務稅收政策的支持。通過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結論和啟示。1.結論(1)全球離岸業務的產生到現在只有半個世紀左右的時間,其之所以能迅速發展與稅收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2)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共同特征就是涉及離岸業務的稅收都處于很低水平,大多數離岸業務中心對其離岸業務提供部分或全部稅收優惠。(3)具體而言,全球離岸業務中心在稅收結構上以直接稅為主,一般無間接稅。全球離岸業務中心都實施較低的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和股息預扣稅。對于離岸業務涉及的印花稅,大多實行優惠減免或完全豁免。(4)全球離岸業務中心的稅收征管都表現出簡單和高效的共性。征稅機關實現網絡化管理,與社會中介組織和其他政府機構進行信息交流,相當于實行一種級距小、檔次少的超額累進稅率,降低征稅機關的征管難度,具有較強的實際操作性。(5)各國都趨于加強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監管的措施主要是對避稅的單方規制和多方規制。此外,針對離岸公司最常用的避稅手法即轉讓價格,實行正常交易原則,采用預先定價協議(APA)制度等法律規制措施。2.啟示為使上海自貿試驗區快速成長為東亞乃至亞太地區的離岸業務中心,需要根據我國國家戰略即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設計離岸業務稅制和稅收監管制度。同時,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不僅能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的發展等級,也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經驗。借鑒國際經驗,對制定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政策有如下啟示:(1)建議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中心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所得稅,免征包括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業務相關的印花稅。(2)為適應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需要,稅率設計有一定彈性,采用多級分類所得稅率,以便于利用稅收杠桿調控離岸業務結構。為此,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所得稅率設計為15%~17%。(3)為實現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收的高效征管,應從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進行政策制定。就征管對象而言,其核心要素一是離岸業務界定,二是離岸業務分類。本文建議上海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分離型離岸市場模式,這種模式的業務鏈是兩頭在外,即為非居民提供服務,與在岸業務嚴格分離,便于識別界定。關于離岸業務分類,主要是對離岸業務包進行分拆,根據國家戰略予以不同的稅率待遇;就稅收征管機構而言,征管機構的核心要素一是設置“離岸業務稅務登記證號”,二是設置“離岸賬戶”。(4)針對離岸業務的稅收監管,上海自貿試驗區應從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和加強國際合作兩方面來規制國際避稅行為。(5)上海自貿試驗區離岸業務稅制的制定,應針對離岸業務且具有普遍性,以便未來能在全國其他自貿區范圍內,從技術、制度和管理模式國際化等層面進行復制和推廣,為今后我國境內成立的其他自貿區制定離岸業務稅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第5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顯得相對保守,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對免征關稅問題也較為慎重,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成員國的財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并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與美國達成了一致。

綜合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公平稅負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使電子商務貿易與傳統貿易的稅負一致,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3)便于征管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考慮Internet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從而難以成為一種可靠的稅源;(4)簡單、透明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若干選擇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我國的稅收制度帶來了直接的挑戰。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

1.征與不征的選擇

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交易,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交易,它們的本質都是實現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差別僅在于實現手段不同。因此,根據現行流轉稅制和所得稅制的規定,都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如果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不對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征稅,則有違公平稅負和稅收中性原則,對一類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就意味著對其他納稅人的歧視,從而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美國,沃爾瑪特等傳統的零售商對電子商務免征銷售稅也存在較大的異議。在我國,電子商務將會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務活動形式,如不對之征稅,政府將會失去很大的一塊稅源,不利于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而且,如果不及時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可行性辦法,因為電子商務具有無地域、無國界的特點,在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問題面前,稅收的國家和由此帶來的國家利益就會受到影響。當然,為了推動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制定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應通過延遲開征時間和—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來實現。

2.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國際上對其是否開征新稅也眾說紛紜,一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以因特網傳送的信息流量的字節數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開征新稅比特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引起廣泛的爭議。就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稅制建設來說,征收比特稅顯然是不現實的。再說在許多基本問題尚未搞清之前,如哪類信息的傳輸需要征稅、哪類納稅人可以免稅、跨國信息的征稅權如何劃分、國際重復征稅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稅未免過于草率。

比較可行的做法是不開征新的稅種,而是運用現有稅種,對一些傳統的稅收基本概念、范疇重新進行界定,對現行稅法進行適當修訂,在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框架之下。

3.稅種的選擇

在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的情況下,原有稅種如何使用需區別情況對待。電子商務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為兩種,即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所謂在線交易是指直接通過因特網完成產品或勞務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計算機軟件、數字化讀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謂離線交易是指通過因特網達成交易的有關協議,商務信息的交流、合同簽訂等商務活動的處理以及資金的轉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網來完成,而交易中的標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務的交付方式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轉移。因此,對于在線交易,宜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通過因特網提供網上教學、醫療咨詢等業務,則應屬于服務業,宜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關稅的選擇

關稅問題是電子商務帶來的重要稅收問題。1998年5月20日,WTO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召開的電子商務大會上達成了一項臨時性協議:“網上貿易免征關稅的時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能夠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盡管該法案沒有通過,但是要對電子商務正式開征關稅,從技術上來說,各國都還存在很大的困難。

我國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網上貿易零關稅”的政策顯然是明智之舉。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進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動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值得注意的是,WTO電子商務“零關稅協議”中并不包括離線交易達成的貿易,因此對這部分交易可視其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而對其征收關稅,以維護我國的稅收。當然,在具體征收時還應掌握靈活性的原則,在一定時期給予必要的優惠措施。

5.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世界各國在對待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有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屬人原則”的,有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屬地原則”的,不過,很少有國家只單獨采用一種原則來行使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往往是以一種為主,另一種為輔。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多堅持“屬人原則”為主來獲取國際稅收的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收入較少,希望通過堅持“屬地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

根據我國目前外來投資較多的實際情況,在行使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的標準。

三、改革現行稅制,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成為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一項迫切任務。現行稅制的改革,主要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1.修訂稅收實體法

我國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其中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是流轉稅法。流轉稅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增值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增值稅法中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什么交易方式實現的。二是對營業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營業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在線交易的征稅規定,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將網上服務等同于一般服務,按“服務業”征稅。另外,相應地在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

2.完善稅收征管法

完善稅收征管法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現行稅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財務軟件記賬的企業,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實行起來并不嚴格,征管法中也沒有規定明確而嚴厲的法律責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實行嚴格的財務軟件備案制度,否則稅務機關將無從進行征管和稽查。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收管。

(4)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除了上門直接申報、申報、郵寄申報外,允許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上網訪問稅務機關的網站,進行用戶登錄,并填寫申報表,進行電子簽章后,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驗證,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對受理成功的,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

(5)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6)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稅務機關在得到適當的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而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產生的深遠影響已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電子商務稅制問題上,必須同其他行業、領域密切配合,協調運作,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時,也離不開稅務部門的參與。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作為稅務部門來說,主要應關注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的制訂。同時,還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4.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業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搞不清其中的運作機理,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當局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征管條款,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擁有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共筑國際稅收新體系

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交易活動,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使得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交易的情況,世界各國的稅務機關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準確地了解納稅人的交易信息,從而為稅收征管提供翔實、有力的依據。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加緊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廣泛的稅收協作網。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問題,實際上就是稅收利益在國與國之間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訂,并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共同構筑面向21世紀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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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閔宗銀。電子商務及其引起的稅收問題分析[J].稅務與經濟,1999,(6):12—15.

[4]江經杰,劉紅林。面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稽查[J].稅務研究,2000,(6):51—55.

第6篇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第7篇

1.1征稅對象難以界定

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是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對不同的征稅對象實行不同的稅率。而在電子商務中,相當一部分有形商品(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等)是以“數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網絡上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具有易復制和反復下載的特點,因此,難以界定這部分商品的屬性,從而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1.2納稅主體難以判定

傳統交易活動大都是在商場、店鋪中進行,納稅人的身份比較容易判定。而在電子商務中,網上商店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產品交易過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據、支付手段(如支付寶)都是以虛擬方式出現的。隨著網絡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這種虛擬交易能夠很容易隱匿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行為,從而難以判定納稅人身份,使得稅務征管無法有效實施。

1.3稅款征收方式落后

現行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發票、賬簿等紙制憑據的基礎之上的,通過憑據來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的征收。而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網上銀行被廣泛使用,即使在明確納稅對象及納稅人的情況下,這種無紙化的交易也使得本應征收的各類稅種無從下手。同時,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應用使得納稅人可以隱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搜集相關信息難上加難。

1.4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

稅收管轄權的范圍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采用地域稅收管轄權或者居民稅收管轄權進行界定,國際稅收通過雙邊協定來減輕國際重復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下,交易都是依托于虛擬的網絡,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生地,也無法確定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因此難以界定稅收管轄權。

1.5稅收稽查存在困難

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準確掌握納稅人應納稅之事實和證據,以此作為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與否的依據。據此,各國稅收立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若干年內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備查,從立法上確立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基礎的通行制度。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等行為都是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以電子形式存在,容易修改和刪除,這就使得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困難。

1.6稅款流失嚴重

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企業逐漸擴大網絡經營渠道,對傳統貿易造成嚴重沖擊,侵蝕來自傳統貿易的稅基。與此同時,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新生事物,稅務部門尚未出臺相應的征稅方案,容易形成“征稅盲區”。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特點使得避稅問題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的探討

我國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對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戰。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的現行稅收制度,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2.1財政收入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對于電子商務普遍實行征稅制度,如英國、新加坡、印度等國家。就連一直以來對電子商務免稅的美國,也于近期通過《市場公平法案》,要求企業通過互聯網、郵寄產品目錄、電臺和電視銷售商品時,必須向購買者所在地政府交納零售稅。與之相比,我國電子商務卻一直未曾納入稅收監管之中。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商品和服務市場的主力軍。電子商務領域凸顯出阿里巴巴、京東商城、淘寶網等大型網絡交易平臺,極大地帶動了國內居民消費需求。據統計,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總額達到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3%。可見,電子商務規模的快速發展,能夠為國家財政收入進一步擴展稅基來源。因此,電子商務稅收的制定應該體現財政收入原則。

2.2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應使納稅人產生除稅收以外的超額稅收負擔,也不應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的資源配置手段。從電子商務領域來講,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發達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時也普遍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大都是在不征收新稅的前提下對本國的電子商務進行稅收控制。如美國在1996年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中,就明確提出稅收中性原則。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發展態勢良好,因此稅收制定也要充分注重稅收中性原則,禁止開征新稅和附加稅。

2.3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并沒有交易本質上的不同,只是交易的形式有了變化,因此,兩者的稅收待遇應該相同。如新加坡早在2000年就對有關的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明確了征稅立場,對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

2.4優先發展原則

優先發展原則是指根據電子商務發展階段給予稅收政策優惠,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電子商務發展早期,對電子商務實行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的免稅政策,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我國電子商務也經過一段時間的積累和發展,取得了現有的規模。但在稅收政策制定時也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和特點,遵循優先發展原則,制定適當的優惠政策,實行差別征稅。

2.5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款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地便利和節約,避免額外的征收成本。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制定時,要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簡化納稅手續,避免額外負擔,提高稅收效率。

3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建議

3.1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從財政收入原則及稅收公平原則出發,對電子商務應同傳統交易一樣進行征稅,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因此應該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1)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對網絡稅收中的“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進行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2)根據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自身發展的要求,對電子商務稅收實行階段策略。(3)根據交易產品的性質(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

3.2完善現行稅收制度

3.2.1擴充現行稅制中增值稅、營業稅的征管范圍

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形商品或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是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應同傳統交易中的有形商品一樣,征收增值稅。對于數字化產品(如圖書、音像制品等商品)的交易應區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應與有形商品一樣征收增值稅;而對于數字化產品的版權交易,則應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對于通過網絡渠道提供的勞務,則按勞務征收營業稅。

3.2.2界定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根據提供電子商務產品的納稅人身份進行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

3.2.3制定電子商務差別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和優先發展原則,在現有稅制基礎上,對電子商務制定差別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差別稅收政策要根據規模大小和稅負能力對不同的稅收主體實行差別的稅率,對于規模較小的網店,應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低稅率,劃定營業稅的免征額,以降低小規模網店的稅收負擔。同時,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在現有稅種基礎上實行優惠稅率,不應增設新的稅種。

3.3創新監管方式

3.3.1充分利用“網絡實名制”

2010年7月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開啟了我國網絡經營“實名制”的時代。稅務部門可以利用網絡實名制,識別和管理網絡商品交易主體,對納稅主體進行監管。

3.3.2加強稅務部門信息網絡建設

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信息網絡建設,依托網上交易平臺、網上銀行支付平臺等渠道,對網絡交易、網絡支付等活動進行監管,從而實現對納稅主體行為的監管。

3.4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3.4.1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將長期扮演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角色。在跨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應堅持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相結合。

3.4.2規避電子商務避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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