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立法部門根據司法實踐中的需求,在部分民事實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設立了符合本法特性的損害賠償酌定制度,但對其性質的爭議尚未有定論。從舉證責任減輕的角度來評價損害賠償額之酌定更符合其制度之設立目的,舉證責任減輕本身突破了傳統舉證責任分配的束縛,針對于傳統舉證責任分配的缺陷進行了完善與補足,形成了傳統舉證責任為原則、舉證責任減輕為例外的二元制舉證規范。將損害賠償額酌定制度帶入舉證責任減輕理論范疇內探討,有利于在《民事訴訟法》中建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的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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