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侵權責任法在民法典中處于權利救濟法地位,其內容設置應圍繞對受害人損害的補償展開。在尊重法律分工協作的體系安排下,立法應認識到侵權責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屬于公法任務的懲罰侵權人規則應交由行政法等規定,或者在單行法中規定;社會保障法理念的“有損害,有救濟”不宜在侵權法貫徹;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民法中是以對私權利救濟面目體現的,侵權責任法不宜直接規定對公共利益的救濟。作為民法典的組成部分,侵權責任編與人格權編中的人格權保護、物權法編中的物權保護以及民法總則中的民事責任一章需協調建構,因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應將基于權利自身權能所擁有的救濟功能交由相關編規定,侵權責任編則以損害賠償為基本救濟方式。具體規范設計盡量做到構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確。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