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有其內在與外在體系,“意思自治”屬于民法典的內在體系之一。我國民法典編纂的使命之一應該是按照體系化的方法,將現有的單行民事立法進行整理,去除邏輯上的矛盾,消除規范之間的沖突,修改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規范。但從現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看,邏輯體系上的問題仍然存在,表現在:(1)“合同”的規則沒有作為“公因式”規定在民法典的“總則編”以適用于所有的協議,而是保持了現行合同法的局部完整性,架空了“總則”,使其失去了應有的作用;(2)承認并區分“物權”與“債權”,但卻模糊“債權合意”與“物權合意”。有時“債權合意”僅僅產生債權效果,但有的時候卻直接產生“物權效果”,但這些“物權”又不能對抗第三人,使中國物權法上產生了許多“二物權”。如果說,單行民事立法有某些“湊合”的因素,那么,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就應該消除這些不協調因素,讓法典成為規范統一、邏輯一致的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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