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行政認定除名被動審查機制,限縮了利用除名分化瓦解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正當路徑。從反恐國際合作視野審視,行政認定來源多元化與除名申請主體單一化間的矛盾影響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的準確性。除名標準不明,疊加認定標準的寬泛,行政認定權的濫用尤需警惕。建議明確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名單的主動調整權,增設名單定期審查機制,引入除名審查"二分法",分別規定安理會認定的恐怖名單和我國認定的該名單外其他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除名審查,并針對依職權和依申請的除名審查,設立不同審查標準,強化除名審查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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