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互保險作為國際上主要的保險組織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險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根據我國保監會要求相互保險組織應由具備良好信譽的主要發起會員發起設立,主要發起會員憑借其為組織籌措初始運營資金及完成其他設立事項而獲得的便利條件在相互保險組織內占據控制性地位。由于相互保險組織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會員及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要求與主要發起會員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對主要發起會員權利的適當限制是解決組織內權利沖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方式。立法者和監管者應通過完善制度將主要發起會員的控制權限制在合理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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