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權力清單”的制定和實施已經成為我國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和實踐,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基于權責一致的基本原則,“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共同構成了完整的權力清單制度。權力清單的功能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即對行政機關的約束功能和對行政相對人的引導功能,這是權力清單功能的一體兩面。而權力清單不僅僅在內容上,更應當在構造上緊扣這兩個功能的實現,從目前省級政府權力清單的實踐來看,在實現上述兩大功能上仍存在著差距與不足:“責任清單”的設置方式尚不明確、缺失權力清單的必備要素、權力清單的針對性和創造性不足、既有成果沒有得到建制化、權力清單體現政府職權厘清的成果不力。要通過明確“責任清單”的設置方式、補齊權力清單的必備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規范權力清單的構造、完整體現政府職權厘清成果等途徑來進一步完善權力清單的構造,以充分實現權力清單的功能,滿足法治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建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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