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現實中“習俗”外衣下的婚鬧過界行為大量存在,一方面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極大損害,另一方面對于習俗的走向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引導。但柔性規范對于這種本身躲在“習俗”下的實質犯罪行為卻無法起到應有的規制作用,而在認同上,習俗具備了親民性的優勢使得區域內部形成了一種對于行為限度的認同迷茫。在司法未能積極的同習俗深度接觸的前提下,這樣一種司法懈怠態度使得“婚鬧”行為歸責缺位,而問題的解決關鍵便應該是在一種對話狀態下,定性上以刑法為依據,習俗和刑法之間不會在定性出現本質沖突,僅僅可能在表達方式等有形式區別,故應該維持刑法的優先地位。而在量刑上,以習俗的合理部分作為吸收,充分的考量其作為酌定情節。對于“聚眾”“公眾場合”應該謹慎和準確的認定,并對于符合和解情形的案件通過刑罰退出機制進行司法消解,從而實現松弛有度的約束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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