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瑕疵證據補正規則的核心目的在于保證裁判中認定事實的精確性,與保障人權等價值目標并無直接關系,因此排除瑕疵證據的法院裁判也不具有道德譴責和程序制裁的意味,僅僅是為了保證真實的發現。對799個瑕疵證據補正與排除的案例研究表明,司法實務中,瑕疵證據補正規則適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界限不清,導致兩者經常混淆;瑕疵證據規則彈性過大,導致適用不統一;瑕疵證據規范不夠精致,導致提出瑕疵證據排除申請和決定是否排除的隨意性都比較大。另外,各類筆錄瑕疵的大量出現,反映了刑事司法表現出書面化特征。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對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作更明確的區分;通過證據規則法典化,對瑕疵證據規則作更加精密的規范,進一步限縮法官對有關證據資格問題的自由裁量權,并實現司法的精細化和庭審實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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