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遼寧自貿區立法目前還存在缺乏創造性、針對性、操作性、規劃性、民主性,導致重復立法、立法滯后、籠統立法、部門利益存在等問題。這既有自貿區立法主體立法理念偏差的主觀原因;又有自貿區地方立法范圍、立法權限不足等客觀原因。當前遼寧自貿區法制建設與承接可以考慮以“軟法”為立法載體、以省級行政立法機構為主導、以立法承接為重點,更新自貿區立法價值取向和立法觀念。在立法常規建設的基礎上,重點加強立法協商機制、評估機制、激勵機制建設,用好立法實證、論證、聽證等立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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