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即所謂落日條款,是否因其屆滿而使得中國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引發諸多爭論。中國對于市場經濟地位的訴求,不在于市場經濟地位本身,而在于不公平的非市場經濟方法的終止適用。中國應當自落日條款屆滿之日起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不僅是對議定書正當解釋的結果,同時也是議定書的內在邏輯所指向。市場經濟地位和非市場經濟方法互為表里,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不存在相互割裂的關系,非市場經濟方法的終止適用,就應當是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可。任何WTO成員方再行尋求替代國方法以外的其他手段,將中國長期置于不公正的國際經貿規則下,都將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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