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監督員制度本是監督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防止其發生執法不公、侵犯人權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隨著檢察機關該項職能轉隸于監察機關后,人民監督員制度就處在存與廢的十字路口。在新的監察體制下,使人民監督員制度轉向成為監督監察機關調查職務犯罪行為的一種外部監督制度,不僅符合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本質屬性,也彌補了對監察機關監督和制約的不足。作為監督監察機關的一項制度安排,一方面需要促進與人大監督制度、檢察機關監督制度以及監察機關自身監督制度的相互銜接與配合,另一方面也應從立法、選任、管理、監督范圍等方面予以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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