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球體育事務的發展引發了全球體育治理,并在體育治理結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全球體育自治規則是全球體育治理的直接依據,但現有的全球體育自治規則仍然存在制定過程民主程度不高、沒有確立世界統一的綱領和行為標準等問題。為實現全球體育自治規則的合理性建構,可采取現代法治所要求的形式合理性和實質合理性作為判斷標準。關于全球體育自治規則體系形式合理性的建構,富勒所提出的程序自然法8項原則提供了一個較為合理的標準。全球體育自治規則的實質合理性,依賴于其是否符合在實踐過程中所形成的全球體育治理基本原則,以及能否通過問責機構審查。全球體育治理仍然必須重視國家的作用,防止'沒有國家的全球體育治理'思潮泛濫。中國應該積極參與全球體育自治規則的制定,積極利用全球體育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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