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憲法》和《監察法》雖為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監察權奠定了法律基礎,但如果監察法律體系轉型不及時也有可能制約國家監察權依法行使。無論是基于路徑依賴的理論,還是基于領域法學概念的興起,抑或是出于填補《監察法》的立法漏洞或空白,從而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監察立法都應當盡快體系化。制定新法與修改已有法律作為實現監察立法體系化的兩種重要方式,應受到同等重視。新法的制定除需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大監察法律制度供給外,還需全國人大盡快啟動《立法法》修改進程,分別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和省級監察委員會以監察法規和監察規章制定權。新法的制定與舊法的修改將助推以《憲法》和《監察法》為基礎,監察特別法為骨干,監察法規、監察規章為配套規范的監察立法體系的最終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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