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甘肅臨澤晉簡“田產爭訟爰書”為世人呈現出西晉時期的宗族組織與社會治理情況。家庭作為宗族的基本構成單位,在其內部權力結構中父家長位居核心地位,具有獨尊的權威。當父家長去世以后則由其寡居配偶掌控家庭內部血脈繼嗣和財產分割的權力。宗族領袖在基層社會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于宗人分家、立嗣等宗族內部活動方面具有參與權、知情權,以及潛在的財產監督權、支持及制約家長治家的權力,乃至繼絕家庭血嗣和財產繼承的裁決權,努力維系宗族內部的倫理生活秩序;于調解田土糾紛的宗族外部活動方面具有保護宗族利益的責任和協助官府管理地方的職責,努力構建穩定的社會秩序。在宗族與官府互動的過程中,宗族既是輔助官府治理基層社會的有效力量,又是侵蝕官府統治地方社會權力的離心因素,而官府既要利用宗族的勢力,又要限制宗族的力量,力圖有效掌控地方社會的治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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