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權責任法》第87條為可能行為人分擔損害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于其規定內容寬泛,使得在實踐中出現民事補償承擔的主體擴大,法律條文規定的擔責標準難以證明等問題,由此導致該條文在實踐中難以適用。可能行為人分擔損害的民事補償就目前而言只出現在侵權責任法的第87條,但是其在立法上產生了非同一般的反響。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是私法上重要的一項原則,此種補償形式擴大了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對傳統私法理念和原則的一大挑戰。但該條文的規定也充分體現了我國侵權責任法為救濟法的立法理念。現階段,我國民事相關法律對于民事補償的參照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區的做法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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