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人為本"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與確立自身核心價值觀的前提與基礎。在法律上要貫徹與落實以人為本,就必須承認人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把人形塑造為具有道德人格的法律主體,強調個人相對于國家、社會而言的優先性,將人作為目的而不是當作手段來對待;要以人為本源,尊重人的本能、欲望、需求、能力等附屬于人的主體性因素,推崇權利本位,反對法律的物本化觀念;要以人作為法律的尺度,突出是否契合人的自然本性作為區分良法與惡法的根本標準,在擬定法律規則時,參酌人的實際能力來合理規定行為方式與行為內容,而在確定法律責任有無及所擔責任大小的場合,必須考慮普通人所處的特殊情形,采取更適合于人情、人道的處理方式;要把人視為法律的最終價值所在,以人的自由的維系作為法律的最高價值。不僅如此,法律還應當以保障人的美好生活的實現為己任,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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