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國務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精神,為深化加工貿易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以下簡稱《生產能力證明》),由加工貿易企業自主承諾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能力。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不再申領《生產能力證明》,商務主管部門不再為加工貿易企業出具《生產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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